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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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保障城乡环境卫生,创造一个环境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促使我镇环境卫生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镇的所有行政村和镇直各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和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及饮食、摊点等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第四条张家圩镇城管环卫服务中心是我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镇域内所有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镇城管环卫服务中心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负责组织生活垃圾的管理、日常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群众应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并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第六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镇城管环卫服务中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六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必须保持其完

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不得擅自拆除、搬迁、封闭合法建设的环境卫生设

施或作为他用。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

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镇城管环卫服务中心批准,

并由建设单位按期就迁重建。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依照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倒

入垃圾收集车或垃圾容器内,违者将依据《江苏省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

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镇城管环卫服务中心。

镇城管环卫服务中心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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