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7日水利部水建[1996]5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参照国家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优质工程是水利系统部级工程质量奖,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

第三条水利部优质工程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0项。

第四条水利部每年从评审的部优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优质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都可参加申报。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评选范围主要包括:

1 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2 工程量较大,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六条申报条件

1 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应获得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奖或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2 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

凡是1993年以后(含1993年)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1993年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以翔实的质量检查数据评定单位工程质量。

3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 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蓄水、通水、发电等运行考验。

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和新建项目不得超过五年,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年。

5 严格按建设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申报办法

第七条水利部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申报。如果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已撤消,可由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申报。

1 部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直接上报;

2 部属项目,由流域机构进行审查后上报;

3 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后上报。已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地方项目,不得再向水利部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要填写《水利部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应附项目简介、

竣工验收鉴定书、获得的水利(水电)厅(局)有关优质工程证书、优秀设计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于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由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司,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初审、汇总有关材料并起草公布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申报工程情况,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有关工程的现场进行复查,并向审定委员会写出复查报告。

第五章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推荐及复查过程中,程序要简化,尽可能不给申报单位增加更多负担。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如实填写《水利部优质工程申报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六章奖励

第十五条获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建设、设计、监理和主要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不少于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授予奖状,并在中国水利报上公布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下的行业行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两年一评审的要求,从2011年起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为避免评选表彰年度申报复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工作质量,决定分年度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 第三条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评审委员会负责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为11~15人。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从市级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施工企业开展创建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应积极应用科技进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七条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新建、改造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范围如下: 一、室内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装饰施工幕墙面积在1500m2以上; 三、仿古、古建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列入评审范围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 四、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工程施工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六、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第2.1节的规定。 第九条下列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不在评审年度时间内竣工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的企业,应在开工前提出创优计划和措施,报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评审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评审办公室核实、符合申报范围及申报条件,发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

水利部中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评价水利系统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经济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经济专业的经济计划、物资经济、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经济管理与经济研究、经济监督、水利经济、综合经营、综合计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经济计划 从事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工程预算定额管理,生产调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物资经济 从事物资供应、物资(含机械设备)管理、物资储运、产品(包括商品)供销、房地产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人事劳动工资管理 从事劳动工资管理、劳动组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管理、劳动保险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济管理与理论研究 从事技术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经济的基础理论研究、经济法规政策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对外经济贸易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济监督

从事工程监理、财务监督、经济监察、物价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水利经济 从事水利工程经济、水利工程费用、水利工程效益、水利工程经济效果评价、水利工程财务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综合经营 从事水利渔业、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运输业、旅游服务业、信息咨询等综合经营项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综合统计 从事生产统计、工程建设统计、物资材料统计、人事劳资统计、计划统计、综合经营统计及其它国家统计规定的统计项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高级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本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4年以上;

产品设计评审的管理办法.doc

版本号 序号版本修订内容修订日期修订人No.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会签部门品管部 生产 部 技术 相关 部门 采购 部 分发部门品管部 技术 中心 生产 部 技术 相关 部门 制定 部门技术中心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版本号 1目的 为规范产品的设计评审、验证,确保设计输出满足相应阶段设计输入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适用于产品的全新项目、改进项目、研究项目,自立项后的设计开发至批产前的全过程阶段的评审管理。 3职责 3.1技术中心开发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设计和组织样机制作,针对不同阶段评 审的内容要求,在评审会前完成评审会议所需的书面材料(包括《评审检查表》),并提交至技术管理部审查,审查通过后,负责组织评审会、编制评审报告。 3.2技术管理部:负责审查评审资料完整性以及监督评审流程的合规性。 3.3品管部:负责样机生产过程中质量检验;负责产品相关项目评审意见的反馈。 3.4技术中心工艺工程师:负责完成工装准备、工艺文件的编制,在评审会前完成评审会所 需的书面材料;负责项目评审项目意见的反馈。 3.5生产部:负责完成小批试制和生产及生产验证的评审反馈。 3.6采购部:负责协助项目组在评审中部件的不符合项整改中与供应商联系,并及时送样。 3.7评审成员:评价项目各阶段‘输出’是否满足、符合设计输入、设计任务书、设计目标 的要求;评价前期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闭环;参照评审主题项目,评价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负责将评审意见和问题,填写于评审记录表中,反馈评审组织者。 4管理内容 4.1产品开发项目分类: 4.1.1全新项目:根据市场信息、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开发的全新 产品。 4.1.2改进项目:根据市场变化,在成熟产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产品。 4.1.3研究项目:指针对某个问题或某项新技术而展开的一系列研究工作,它主要以解决

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标准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结构优质工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结构工程的评审。 三、申报参评省结构优质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 四、结构优质工程为四川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五、评审标准总分为100分(各检查项目分值见下表),经专家对工程复查,总得分85以上可推荐至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 结构优质工程评价项目权重值分配表

第二章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一、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 (一)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检查评价项目 1、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 (1)现场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2)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及奖惩制度。 2、施工现场应配制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配制; (2)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配置。 3、施工前应制定较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施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及措施。 (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检查评价方法 1、质量管理及责任制度健全,能很好落实的为一档,取100%的标准分值;质量管理及责任制度健全,能落实的为二档,取85%的标准分值;有主要质量管理及责任制度,能基本落实的为三档,取70%的标准分值。 2、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配置。工程所需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齐全、有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为一档,取100%的标准分值;工程所需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齐全、一半及其以上主要工序有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为二档,取85%的标准分值;主要项目有相应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三档,取70%的标准分值。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住宅项目在审批时将增加一项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一方面,这将更加规范本市的施工管理制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即将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开发商又不得不将施工图纸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延长了开发周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发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 3、工程勘察是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5、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结构专业计算书,注明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 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行业职称评审要求及赋分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职改办[2005]1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2f7002615.html, 2008年1月11日16:23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推荐】【打印】【关闭】 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和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需要,规范职称管理,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和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水利部系统工程、卫生、出版等10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二)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三)水利系统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四)水利系统翻译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五)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六)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七)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八)水利系统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九)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十)水利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管理及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 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及各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计评审管理办法

三阶文件 制定日期 页 码 第1/3页 拟制 审核 批准 修订次 修订内容 日期 1 制作与发行 会签 1.0 目的: 为避免整个新产品设计过程由专案工程师一人包办,从而使设计在不同开发阶段有不同的职能部门参与设计,使新产品开案时就形成设计团队,并明确各职能板块的项目负责人,特制定本办法。从设计阶段植入QA 理念 2.0 范围: 适用于所有全新产品开发设计评审,从新产品立项、ID 设计、产品设计、功能样机、试产各个阶段的评审。 3.0 职责: 营销中心:负责新产品立项申请,设计需求信息的提出,各阶段评审的参与。 研发中心:负责新产品的立项、ID 设计、产品设计、样品试作各阶段的召集及参与。 品质中心:负责新产品品质控制的策划,设计评审的参与。 生产技术部:负责新产品生产技术、设备的评估,设计评审的参与。 采购中心:负责新产品新物料的采购风险评估,设计评审的参与。 财务中心:负责新产品的成本评估。 4.0 定义: 无 5.0 程序内容: 5.1 设计评审共分为5个阶段,新产品立项评审、ID 设计评审、产品设计评审、功能样机评审、 试产评审,每一阶段的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设计,每个阶段的评审必须有评审记录及相关的测试报告,所有评审OK 后直至开发结案。 5.2 设计评审与《新产品开发控制程序》不相冲突,设计评审须符合《新产品开发控制程序》 评审节点。

三阶文件制定日期 页码第2/3页5.3 流程图 序号评审阶段流程描述及说明主导部门参与单位 1 营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设计 需求信息,经研发初步审核后召 集相关单位进行立项评审,评审 结果记录于《新产品立项评审表》 中,评审NG则修改输入需求后再 次评审,评审结果OK后进入下一 流程。 研发 业务 采购 工程 品质 2 立项评审OK的项目进入研发ID 设计阶段,有客户指定外形或有 现成外形则略过此阶段评审,新 的ID图经评审OK后才进入产品 设计阶段。 研发业务 3 产品设计阶段包含结构图纸设 计、电子方案、零部件(手板) 打样、初始成本等方面的评审, 评审NG项目需优化设计后再次 评审直到OK后进行样机打样试 作。 研发 业务 工程 品质 4 样机制作完成后经过初步电性、 光学测试合格后召集相关单位人 员进行样机评审,此阶段必须将 样机的外形、结构、组装工艺问 题点检讨评审OK后才进行试产 准备。 研发 业务 工程 品质 5 新产品试产由工程主导,研发全 程参与,试产完成后由工程召集 相关单位进行试产总结评审会 议,针对所有试产问题点责任单 位必须完成,有必要二次试产的 经重新试产后再次评审后新产品 工程 业务 研发 品质立项评审 ID评审 设计评审 样机评审 试产评审

河南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 (省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中州杯”奖)是我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中州杯”奖的评选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范围内承包或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并已经建成使用的各类工程。 第二条“中州杯”奖的评审工作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中州杯”奖只授予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其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四条评选“中州杯”奖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

序,并已投产使用一年以上。主要包括: (一)住宅工程 1.多层住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7-12层小高层住宅); 2.高层住宅,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3.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附属设施配套齐全的群体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座以上的体育场; 座以上的体育馆; 座以上的游泳馆、影剧院; 4.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科研等群体建筑工程; 5上述1~4项未列入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单体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市政园林工程 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污水处理厂、垃圾埋填厂、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绿地面积3公顷以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 (五)其它标志性建筑

设计新颖、技术先进、施工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明显、在当地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工程,也可以推荐。 第五条推荐工程所涉及人员数量要求: (一)申报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施工单位推荐3人、参建单位推荐1人、建设单位推荐1人、监理单位推荐1人、监督单位推荐2人。 (二)申报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或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施工单位推荐4人、参建单位推荐1人、建设单位推荐1人、监理单位推荐2人、监督单位推荐2人。 (三)申报工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7000万元以上:施工单位推荐5人、参建单位推荐1人、建设单位推荐1人、监理单位推荐2人、监督单位推荐2人。 (四)申报表中所涉及的人员一旦上报,不得更改(见附件1)。获奖文件公布后,奖牌、奖杯及文件证书在精品工程研讨会上发放。若单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到协会领取文件证书及奖牌、奖杯。 第六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上年度及以前参评落选的工程; (二)由于各参建单位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以及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 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 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

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 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 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 的50%。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施工图审 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专门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 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 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第三章审查人员 第十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认定。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专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期 间不得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水利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定评审条件及论文要求

水利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定评审条件及论文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 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电力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供水站、小型水电站、县级电网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厅(局)级以上部门鉴定; (3)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5)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6)曾负责主持过二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7)曾具体承担过二个以上水利电力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与大、中型项目(大、中型电站、跨县电网等)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参与编制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任务书; (2)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设计的全过程,并能进行项目 核算,参与编写阶段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二项以上; (4)曾参与编写二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任务书,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下项目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明书、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公认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6)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7)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工程设计评审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评审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评审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使设计评审这一验证方式得到有效实施,防止出现不合格,满足规定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设计。 3 职责 3.1 总建筑师负责主持重要项目工程设计的设计评审;副总建筑(工程)师或主任建筑(工程)师负责主持一般项目工程设计的设计评审。 3.2 总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公办)负责工程设计设计评审的归口管理。 4 总则 4.1

设计评审是必须采用的设计验证方式。设计验证应在设计全过程中(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适当阶段进行。 4.2 设计评审是对设计的阶段成果是否满足质量要求的综合评价。若发现问题应提出解决办法。 4.3 设计评审的范围可以是整个项目,也可以是单一专业。 5 方案设计的设计评审 5.1 方案设计阶段是设计的关键阶段。为控制方案设计的质量,确保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理,符合规范要求,满足顾客需要,所有方案设计均应进行设计评审,其评审的时机和方式在设计策划中确定。 5.2 重要项目方案设计的设计评审由本所总建筑师负责主持,一般项目方案由副总建筑(工程)师主持。 6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设计评审 6.1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设计评审的时机和方式取决于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质量管理体系文 工程设计评审管理规定 文编号:QSC-20-2002 批准人: 修改码: 0/A 项目的成熟程度、复杂程度及投资规模,在设计策划中确定。 6.2 一般情况下,重要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组织评审,其实施程序与方案设计相同。 6.3 一般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所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其设计评审视需要而确定。当本阶段设计对上阶段设计的技术、经济决定有较大变化(修改)时,应组织设计评审。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室进行设计评审。 7 设计评审方式 7.1

公司优质工程管理办法

Q/ 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和管理办法 发放编号: 持有部门或持有人: 领用日期:年月日 2004年03月发布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 关于下发《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各分公司: 为规范公司优质工程评选管理,贯彻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打造公司品牌工程,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字[2003]330号文件精神,公司决定继续开展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现将《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和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企业发展部反馈。 附件: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和管理办法。

企业发展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优质工程评选管理,贯彻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战略,开拓市场,创建名牌工程,鼓励各分公司、项目部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优质工程评选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优质工程评选与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统一公司优质工程申报程序,使公司创优活动制度化、标准化。 第三条公司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具体组织实施,公司优质工程评审专家组评审,公司创优领导小组审定颁发奖牌并择优申报省部级(含中油集团公司级,以下同)、国家级优质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申报省部级、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创优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公司分管质量、技术、施工生产和经营的副经理任副组长,副总师和相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组成。 创优领导小组职责是:

水利部2019年职称评审参考条件及说明

项目评审条件说明 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期内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2.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 经历能力A A1.[基础经历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水利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所 完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本专业科技发展及前沿技术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本项主要依据申报者身份角色及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年限赋分。基层服务年 或参加援疆援藏援青和其他途径选派的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1年按2年折算。A2.[项目组织能力]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或流域(区域)规划,或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等某一专业技术 工作。 “大、中型工程”指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大一型、大二型、中型或其它相 同等级的工程。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流域(区域)规划、大、中型工程项目须提供项 目合同书或立项批文、相应报告署名页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A3.[技术创新能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发明创造、自主创新、技术推 广应用、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能力突出,取得明显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业内专家公认.。 须提供技术创新的相关合同书或证书、相应报告署名页、专家咨询意见、成果验收文件 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A4.[应急处置能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化解风险或避免危险事态蔓延,避免和减少损失方面发 挥关键作用,得到有关部门和业内专家认可。 本项主要依据工作角色、量级并兼顾工作质量(层次)赋分。突发事件是指具有较大社 会影响或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A5.[咨询评价能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或大中型项 目的审查、咨询、论证、鉴定、评估等工作,具有准确评估、科学评价的能 力。 本项主要工作角色、量级并兼顾工作质量(层次)赋分。申报者须提交作为咨询论证专 家身份参加相关咨询论证工作的原始证明或专家签字表复依据印件,以会务人员身份参 加的相应活动的不能赋分。 A6.[指导培养能力]具有指导中青年技术骨干或研究生开展技术工作的经历 能力;或在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类培训、研讨等活动中讲授相关业务 知识。 人才培养是作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一项义务;明确人才培养和传帮带任务的,应出具 培养协议;没有明确固定培养对象的应由单位人事部门提供证明;人才培养也可用编辑 培训教材,专题讲座替代。 业绩成果B B1.[基础性成果]作为主要贡献者,编写完成的重要基础技术资料、科技文 献、取得的重要检测监测成果,被成功应用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 本项主要依据工作角色、质量层次并兼顾数量赋分。须提供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或被省、 部级主管部门采纳的证明。 B2.[专项性成果]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流域 (区域)规划,或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运行管理工作,并通过相应 级别的审查和主管部门认可。 “大、中型工程”指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大一型、大二型、中型或其它相 同等级的工程。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流域(区域)规划、大、中型工程项目须提供项 目合同书或立项批文、相应报告署名页、相应级别审查部门对成果的审查或验收意见的 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B3.[创新性成果]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 入运用;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被省、部级列为推广项目,并已成功应用于生 产实践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 “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为水利专业技术领域的创新技术和服务,且须提供省部 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三新”开发计划名录复印件,或经其批准认定为“三新”的文件复 印件。科技成果必须列入科技推广目录或被省、部专业主管部门采纳。“科技成果被省、 部列为推广项目”,或“被省、部专业主管部门决策采纳”,须提供列入科技推广目录 的文件及证书证明、鉴定书或文件复印件。 B4.[突破性成果]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科技攻关或工程实践中,解决某一 关键性复杂技术难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得到有关部门和业内专家认可。 “解决了某一关键性的复杂技术难题并取得重大突破”须提供专家会议论证意见或相应 验收、鉴定报告。 B5.[代表性成果]作为主要贡献者,在本专业领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 或行业工法,或由本人主导的技术研究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或由本人提出 的重大科技计划、建议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工法”须提供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受益单位出具有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 或提供会议验收、论证意见。 B6.[规范性成果]主持编写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的国家、行业、省部、团 体、流域或大型企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导则等)、政策法规、发展 规划、管理办法、技术手册被颁布实行。 本条认可的成果为已颁布施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法规、管理办法、发展规划、 技术手册,申报者须提供本人完成相应成果的证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 标准层次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B7.[奖励性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获 得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等级内额定人员);获得省部级或行业科技进步奖 (优秀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推广奖)二等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优秀勘察 设计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评审中认可的奖励成果包括: 1.国家级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设立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星火科技奖。集体奖不作为个人业绩成果。 2.省部级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或国家部委办局颁发的科 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咨询奖一 等奖、二等奖分别按照省部级一、二等奖赋分,全国优秀工程咨询奖三等奖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等奖按照省部级三等奖赋分。 集体奖原则上不作为个人业绩成果,集体奖颁发部门盖章的有具体贡献大小人名排序 的,依据相应条款予以赋分。同一项目获得多重奖项,取最高奖计算一次。 论文著作C1.[工作报告]主笔撰写的调研报告、科技建议或总结报告以及重要学术会 议上交流的论文,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不少于3篇。 本项主要依据报告类型赋分及篇数赋分。第一作者每篇算1篇,第二作者2篇算1篇, 第三作者论文不再折算。撰写的各类报告被省部级部门认可或在省部级层次的交流论文 学术论文报告与厅局级部门认可报告均有时,每3篇厅局级可折算成1篇省部级。须提 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C2.[发表论文]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不少于3篇。 本项主要依据论文篇数及刊发检索情况赋分。公开刊物指有ISSN或CN刊号的专业期刊。 收录在论文集上的论文,不属于公开发表论文。本项论文篇数不足不赋分。第一作者每 篇算1篇,第二作者2篇算1篇,第3作者以后,不再折算。须提供有关论文版权目录 页、论文摘要、引用论文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C3.[专著译著]正式出版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本人撰写不 少于5万字。 本项主要依据专著字数及作者角色状况赋分。著作是指作者根据在本专业领域研究的成 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该著作应对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 内外公认。著作必须为本专业,有ISBN书号。汇编、年鉴、教材等不属于著作。一部 著作字数不足时,可由两部著作累加。本人撰写字数不明确时,按著作总字数除以作者 数平均计算,字数不足不赋分。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 颂扬工匠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完善广东省 建设工程优质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省优质工程奖) 称号,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 省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活 动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报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省优质工程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广东 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其质量达到省内 一流水平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省优质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 地的地级市建筑业协会(专业行业协会)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 门推荐,由省建筑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择优审定。 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 - 1 -

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 据,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 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章申报评选工程规模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1. 有15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民用建筑群体工程。 3. 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缮工程, 或具有特色的传统建筑工程。 4. 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5. 以上工程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 2 -

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事项的 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文件 武设审字[2006]18号 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远城区图审办,有关管理部门: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建[2006]99号)(以下简称《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建委发布。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图送审 (一)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凭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号到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 查。 (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远城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远城区图审办代为办理施工图审查的手续。 (三)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规划主管理部批准的用地红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勘察技术要求和任务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人员签 字); 4、签章齐全的勘察文件4套; 5、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 《登记备案通知书》的(核查原件)复印件1份。 (四)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政府投资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1套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 3、按《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武建设字[2001]146 号〕需进行抗震审查的项目,抗震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1份。 4、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1份。 5、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 6、各类计算书1份(利用软件程序计算的、需提供软件名称、版本,输入 数据资料和输出结果1份,包括电子文挡); 7、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1份;

高级水利工程师职称的评审条件及破格条件

1、高级水利工程师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聘工程 师职务五年(含)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非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2)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单科教育,取得专业结业证书; (3)受聘工程师职务7年(含)以上。 对原不具备规定学历,评聘工程师职务后,又通过在职学历教育取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历的,其取得学历后的工程师任职资历不少于一年。 2、破格申报 对于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的 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经单位审核推荐,可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 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破格申报。 各单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写出书面推荐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实绩材料。原则上学历、资历不得双破。 3、转评 已被评聘为工程系列其它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要求转评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需在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 一年以上,并经单位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且符合申报条件。 以上海地区的高级水利工程师评定条件为例。 一、上海高级水利工程师的必要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已到达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不接受申报。 二、上海高级水利工程师的学历和资历要求 1.正常申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聘工程师职务五年(含)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非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理工 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2)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单科教育,取得专业结业证书;(3)受聘工程师职务7年(含)以上。 对原不具备规定学历,评聘工程师职务后,又通过在职学历教育取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历的,其取得学历后的工程师任职资历不少于一年。 2.破格申报。对于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但不具备规定 学历或资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经单位审核推荐,可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 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号) 的要求破格申报。各单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写出书面推荐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实绩 材料。原则上学历、资历不得双破。

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项目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与审核、现场施工配合等阶段的勘察设计管理与考核。 第二条管理职责 1、项目公司依照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2、项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 (1)工程管理部 ①组织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和优化; ②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结合施工单位图纸需求计划,提 出阶段性和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供图要求; ③组织施工图工程量的核定工作; ④负责建设期间对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 与考核; ⑤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交底; 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做好现场施工配合工作。 ⑦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甲供设备 的清单,并审查后报项目公司。 ⑧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根据

双院制审查意见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集团总部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审批。 ⑨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为前提,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 施工图投资控制情况; ⑩参与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 (2)计价合同部 ①计划合约部负责设计各阶段工程概(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勘察设计管理 1、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强制标准,根据批准 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2、设计质量控制 (1)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进行 施工图设计,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的错误或 遗漏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 (2)在施工图设计中,有关结构设计或制定施工方案要充 分考虑当前国内的工艺水平和能力、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要对 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 提出工艺、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3)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国家已有规定 的,可合理选用编制成册,作为成果文件正式提交; (4)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材料、设备的 生产厂或供应商。 (5)应积极利用工程试验、补充勘探、科研等成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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