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2010-06-13 16:23:32| 分类:税法解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原文内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解析】本条主要解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税收文件(以下简称“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预计净残值”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企业“合理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

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也不尽相同。

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其 次 ,要改 变过 去那 种 区别 内外 区 域 协 调 发展 以及 当前 的 西 部 大 开
引 进 外 资 以及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关 系 。 资企 业 来给 予税 收 优 惠 的做 法 ,要 从 发 。有 人 认 为 经 济 特 区 的一 个 主 要 引进 外 资是 我 国在 改革 开放 初 期实 施 我 国 的 现 实 情 况 出发 来 设 计 税 收优 特 点 就 是 实 行 特 殊 的税 收 优 惠 ,当 的一项 政策 ,是 为了解 决我 国经 济 建 惠 , 突 出 税 收 优 惠 的 产 业 导 向性 。 改 前 经 济 已经 有 了一 定 的 发展 ,不 应 设 资金 困难 的 问题 ,为 此制 定 了很 多 革 开放 当初 ,我 们 急 于 把 蛋糕 做 大 , 该 再给 予其 优 惠 。但 是 笔 者认 为 ,


刀切 ”的优 惠 办法 , 忽 视 了 产业 此 ,政 府 从 税 收 优 惠 方 面 继 续 实 行
8 - %,只相 当于我 国 内资企业 实 际 政策 的导 向作用 ,导 致外 商 乐意 投 资 特 殊 的政 策 是 必 要 的 。但 是 , 正 如 % 9 负担率 的 三分 之一 到 四分之 一 , 不利 于 一些 “ 、平 、 快 ”类 型 的项 目 , 前 面 所 说 ,情 况 变 了 ,相 应 的税 收 短 1 于 民族 工业 参 与竞 争 ,也 给我 国带 来 而没 有 能够 最 大 限度 地解 决 我 国 的瓶 优 惠 也 应 该 变 化 。 比如 : ( ) 税 很大 的税 收损 失 。另一 方面 ,税 收 优 颈产 业 如农 业 、 能源 、原 材料 和 交通 收优 惠更 侧 重考 虑 产业 和 科 技含 量 , 惠并 不是 引进 外 资的惟 一途 径 , 当前 运输 业 。现 在 我 国 的经济 总 量 已经有 从那 种不 分行业 的 区内普 惠办法转 变 那 些真 正想 要 在 中国投 资 的企业 所 看 了很 大 的提 高 且经 济 结构 已经基 本 上 为 区 别 优 惠 的 办 法 。( 2)税 收 优 惠

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 。◆ -◆ 。 ◆ -+ 。 ◆ - + 。◆ 。
( ) 收 优 惠政 策 不 同 , 资 企 业 享 受 更 优 惠 的 政 策 。 1税 外 涉 外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对 某 些 特 定 地 区 、 业 的 外 资 企 业 降 产 低 所得 税 税 率 , 对新 办 企 业 、 口创 汇 企 业 、 新 技 术 企 业 等 出 高
以下几个方 面: 1 内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制 度 不 统 一 , 实 际执 行 过 程 中存 . 在
在 以下 问题 :
整 体 性 与统 一 性 , 时 由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的 存 在 , 法 的 严 同 执
肃性被弱化。
我 国 吸 引 外 资 的 目的在 于 引进 资 金 和 先 进 技 术 ,发 展 我 国 的 基 础 产 业 和瓶 颈 产 业 。而 给 予 外 资 企 业 超 国 民 的 税 收待
外 资企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主要 体 现 为 地 域 性 的 优 惠 政 策 , “ 按 经 济 特 区— — 沿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 内地 一 般 地 区 ” 低 到 高 设 从 计 梯 级 税 率 (5 2 %、0 , 济 特 区 中 最 低 税 率 为 1%, 1%、4 3 %)经 0 而 且 特 别 优 惠地 区 主要 集 中在 沿 海 地 区。 我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由 于 历 史 、 理 等 原 因 已 存在 很 大 的东 西地 域 差 距 , 种歧 视性 地 这 的 地 域性 优 惠政 策 将 进 一 步 加 剧 地 区 间 的 不 公平 竞 争 ,使 经 济 发 展更 加 不 平 衡 。 我 国体 制 正 处 在 经 济 转 型 的 关键 时期 ,面 临着 转 变 经 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新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新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专 用设 备 的税 额 抵 免 、 务 招待 费 的税 前 扣 除及 公 益性 捐 赠 的扣 除 等 问题 进行 探 讨 , 业 谨供 商榷 。 关 键词 : 业 所得 税 法 : 额 抵 免 ; 前扣 除 企 税 税
中图 分 类号 :8 2 2 F 1.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1 8 8 (0 o o— 0 6 0 17 — 0 9 2 1 )4 0 6 — 2
化就在于购进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了, 购买专用设备的
进项税额 自然也可以抵扣了。根据财税[084 号 的规定 , 用 2 018 专 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 的增值税税款 , 但是没有说 明
是 否 不 包括 巳抵 扣 的增 值 税 税 款 , 于这 个 问题 没有 找 到 更 新 后 对
+ 一 + 一 + 一 + 一 + - + 一 + ・ + 一 + - + 一 + ・ + - '-- 4 - ' -+ - -4 + - + - + 一 + ・
( 上接 第 6 6页)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 新 企业发生 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 1%以内的部分, 2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结转抵免。 那么什么是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 财税[o 84 2o 18号《 于 关
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 能节水专用设备 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 目录
招 待费的 3 %属 于商业招待 可在 税前扣除 ,加拿大为 8 %, 0 0 美 国、 新西兰为 5 %. 0 借鉴国际做法 , 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
2 号 )为 “ 励 社 会 各 界支 持 抗 震 救 灾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 对 企 】 , 鼓 业 、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体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向受 个 县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2012年3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March 2012 第6期总第256期Inner Mongolia Science T echnology &Economy No .6Total No .256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X吴义武1,刘培云2(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2.内蒙古科技信息研究所,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10) 摘 要:文章对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区分以及利息费用扣除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供房地产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税和制定政策时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 中图分类号:F 275∶F 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2)06—0047—01 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鉴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然而,房地产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区分以及利息费用扣除等问题,由于缺乏较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尽一致,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一致性。

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供房地产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税和制定政策时参考。

1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在于,其开发的项目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可能在二、三个纳税年度内都没有销售收入并处于亏损阶段的情况,而在开始销售的年度,销售收入又非常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