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特点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评析

18 94年 3月 l 2日第 六届 全 国人大 常委 会第 四次会议 审议 性 的标准 ” 导致 我国专利 质量不 高 , 生了 大量 的“ 产 垃圾专利 ”所 ,
鼓励 发 明创 造 , 有利 于发 明创造 的推 广应 用 , 促进 科学技 术进 步 该 遗 传资 源 的直接 来源 和原 始来源 : 申请 人无 法 说明原始 来源 的 《 利法》 第一 条修 改为 : 为了保 护专利 权人 的合 法权益 , 专 将 “ 鼓 遗 传 资源 , 并依 赖该遗 传 资源 完成 的发 明创 造 , 授予 专利权 。 不 ”
为了进 一步 提高外观 设计的专 利质 量 , 修改 后 的《 专利法》 还
相 比, 次修 改完全 是 从我 国 自身的需 求 出发, 这 是为 了切实提 高 明确“ 予专 利权 的外观 设计与现有 设计 或者现 有设计 特征 的组 授
我 国 的 自主创 新能 力 , 强知 识产 权 的保护 。纵观三 次修 改 , 加 可 合 相 比 , 当具有 明显 区别”而且“ 应 ; 对平面 印刷 品的 图案、 色彩或 以看 出前两 次修 改都 是 为 了履 行 国 际承诺 ,而进 行 的针对性 修 者二 者 的结合 作 出的主要起 标识 作用 的设计 ” 能授 予专利 权 。 不 改 , 这次修 改则 具有 主动 性 , 加 符合我 国的发 展现状 。 而 更
一
( ) 三 强化 对遗传 资源的保 护
、
专利 法第 三次 修改 的主要 内容 及评 析
遗传 资源 是指 来 自 物 、 物 、 生物 或其 他来源 任何 含有 植 动 微
20090331关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

3. 在现行专利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 定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 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 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4. 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 明确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 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 的第三次修改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 的背景和目的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我国创新能力的 提高,指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如果自主创新能 力上不去,一味地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 脱技术落后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 难于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真正的核心技 术是市场换不来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没有 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就难于在国际上争取平等 地位,就难于获得应有的国际尊严。”
2008年11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 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中指出:“人类社会发 展的历史和我国发展的实践都告诉我们,消耗大 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不能 持久的。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影 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 整经济结构,发展空间就越来越小、发展路子就 会越来越窄。”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 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 计。 ”
17. 将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 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的规定 修改为: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
专利法历次修改内容

专利法历次修改内容
《说说专利法历次修改那些事儿》
嘿,咱今天来聊聊专利法的历次修改内容。
这专利法啊,就像一个不断成长的孩子,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越来越完善。
咱先从最开始说起吧。
你知道吗,最开始的时候专利法可能还不那么成熟,就像咱小时候啥都不懂似的。
但每次修改都是一次进步呢,就像我们学习新东西一样,越来越厉害。
我记得有一次和朋友聊到这个,他在一个科技公司上班。
他说他们公司以前想要申请一个专利的时候遇到些麻烦事儿。
那时候的专利法有些规定还不太明确,导致他们在申请的过程中走了一些弯路,费了不少功夫。
但后来专利法经过修改完善后,流程清晰多了,大家办事也更顺了。
你瞧,这就是专利法修改带来的好处呀,让大家的努力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后面又经过了几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像是给专利法这个“大家庭”增添了新的家庭成员,让它变得更加丰富和强大。
就好比咱的生活,不断地加入新的元素,变得更加多彩。
现在的专利法啊,已经非常成熟啦。
它能很好地保护那些有创新精神的人,让他们的发明创造不被轻易侵犯。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专利法的这些修改完善,那很多创新成果可能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该多可惜啊!
总之呢,专利法的历次修改真的特别重要,就像我们人生中的一个个小进步,积少成多,最后变成了一个了不起的大成就。
希望它能继续不断完善,为我们的创新之路保驾护航。
这就是我对专利法历次修改内容的一些简单感受,你是不是也觉得挺有意思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能帮助到你!。
中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

知识产权保护 近来的发展趋势
外商投资导向
商务部于2008年3月6日出台了《全 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发 布了未来一年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文件 清楚的阐述了外商投资期望的趋势,即向 高附加值的生产和服务行业发展,把国民 经济引向又一新高。
2008年4月14日颁布的《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文号:国科发 火(2008) 172号】重申了知识产权的 重要性,详细阐明了企业若要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进而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满足哪 些条件。其中一个先决条件是企业必须拥 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有某知识产权的长期 使用权)。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将新颖性 的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一 个实用新型或发明要取得专利权就必须是 “新颖”的。根据目前的专利法,“新颖 性”是指:没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 权局申请过的同样发明或实用新型,没有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也没有在国 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次修改后,任何在国内外的使用或披露 都将被视为现有技术而不得再获得专利 权。 “新颖性”定义的前后变化虽然非 常细微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行专利 法中,中国境外的“公众所知悉”仅限于 出版物的公开,这就给了中国公司留下了 一个空间,使他们可以将在其它地方已使 用(但未发表)的技术来获得专利权。而 这个细微的变化却把国内外用户放在了同 一个公平的赛场上,有利于外国专利持有 人更好的保护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
摘要
中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已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起 草。我们在本文中对之前已介绍过的重要变化进行了关键的分析。一些修改看似加强了 对专利的保护,例如新颖性的绝对标准,而其它修改则只是对专利法的字面改动。此 外,该法还提出对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同时适用的问题,还提出为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 专利出具评估报告,并规定了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建国后,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2001年7月1日实施。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于2008年12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修改后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
概括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过“四部专利法”,当然是同一部专利法的修订。
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应于专利法的修改多了一次,即2003年2月1日单独对细则进行了一次修改,原因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进行了修改,进入指定国的时间由原来的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基于我国涉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程序规定在实施细则,故只将细则中相应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而未修改专利法。
1、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93年1月1日实施)概括起来,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了专利保护。
(2)增加了进口权。
即规定进口行为也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意味着专利权人如果不在中国制造,而仅仅是进口专利产品,也属于在中国进行了专利技术的实施。
(3)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基于我国也实行了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故从进口角度讲,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需要经中国方法专利权人的同意。
(4)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修改前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15年,修改后改为20年。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修改前的保护期限是5年,可以续展3年,即最多保护8年。
修改后改为一律从申请日起10年。
(5)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即在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在先申请要被视为撤回,但该制度不适用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的修改与完善——打造创新型国家法律之盾

4 进 一 步 促 进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为更 好 的 促 进专 利 技 术 的 推 广运 用 , 专 利 法》 新《 规定 专 利
权 共有 人 可 以单 独 实 施 或 者 以普 通 许 可 方 式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该 共 有 专 利 。 这 既保 障 共 有 人 对 共有 专 利 的 合 法权 利 , 又促 进 共
【 关冀词 】 法 创新 知识产权 专利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制 度 最 重 要 的组 成 部 分 之 一 , 国《 中 专
避 免 通 过 模 仿 现 有 设 计 或 简 单 拼 凑 现 有 设 计 特 征 而 形 成 的 外
利 法 》 18 自 9 5年 4月 1日开 始 实 施 , 过 了 1 9 经 9 2年 、 0 0年 20
和 20 0 8年 的三 次修 改 , 改 革 开 放 中不 断 发 展 , 步 走 向 完 在 逐
观设 计 获 得 专 利权 ; 定 “ 平 面 印刷 品 的图 案 、 彩 或 二者 的 规 对 色 结 合 作 出 的主 要 起 标 识 作 用 的 设计 ” 授 予 专 利 权 , 励 对 产 不 鼓 品本 身 外 观 的创 新 活 动 ;引 入 了 关联 外 观 设 计 专利 申请 制度 , 通 过 充 分 保 护 外观 设 计 专 利 申请 人 的正 当权 益 , 励 其从 事 外 激
观 设计 创 新 , 而促 进 我 国外 观 设计 整 体 水 平 的 提升 。 进
善。 次《 利法》 此 专 的修 改进 一步 体 现 了对 专 利 制度 本 质 认 识 的
不 断 深化 和 经 济 社会 发 展 的新 要 求 , 面体 现 了落 实 科 学 发展 全
观 、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转 实 建 新 的时 代 要 求 , 为 中 国知 识 产 权 法律 制度 发 展 历 程 中 的又 一 成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述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述一、前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二、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简要历程三、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主要的思考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细则中应写入专利法的规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1. 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2. 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补充到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中,使专利法该条规定更加完备。
专利法第二条3. 在原专利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明确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5.完善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向外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程序:6.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7.修改专利法第十二条,取消专利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的规定:8.删除原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为:9.增加关于共有专利申请权和共有专利权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0.将原专利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为一条,并将原第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专利法是规范专利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促进科技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跟上国内外科技创新的步伐,不断完善专利制度,我们的国家进行了多次专利法的修改。
其中,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创新、优化专利审查程度、提高专利质量而进行的。
本文将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推进创新驱动从战略层面促进专利法的修改专利是科技创新的产品,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
当前,我国正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也促使了相关法规的修改,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创新需求。
首先,当前我国经济增长已经进入了“新常态”,传统产业增长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创新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其次,我国正在加速从“Made in China”向“Created in China”转变,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专利法的修改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提高发明创造的水平。
二、推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专利法的修改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当前,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仍然面临很多问题。
其中,专利侵权纠纷频发,加强专利权力保护成为促进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原因。
同时,专利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也需要不断改进,提高专利发明的质量和水平。
三、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运用促进专利法的修改科技创新成果的运用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运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难度大、专利侵权仍然屡禁不止等。
专利法的修改还要为科技成果的运用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推进信息化发展促进专利法的修改信息化浪潮正在改变着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中,信息化技术对于专利审查的影响日渐明显。
当前,我国的专利审查流程仍然比较繁琐,需要不断引入信息化技术,提高审查效率。
此外,在信息时代,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需要修改专利法以更好地应对各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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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特点——以提升创新能力与加强专利权保护为视角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自主创新/专利权保护内容提要: 我国《专利法》于2008 年12 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重要特色是强化了对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提升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立法宗旨条款和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的改革等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则体现于专利行政执法、诉前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等方面。
一、引言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
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次《专利法》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
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
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正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同志指出的:“这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点就是在我们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1]。
二、突出提升创新能力(一)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创新能力”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专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专利法》的灵魂和根本指导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原则。
因此,立法宗旨在《专利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
《专利法》宗旨的修改则相应地反映了专利立法功能和定位的变化。
2000 年《专利法》第1 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 该条与1992 年《专利法》 [2]相比,主要是突出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创新”第一次在中国《专利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
本次修改《专利法》则进一步提升了专利立法促进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使命。
2008 年《专利法》第1 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与2000 年《专利法》相比,主要是强调了“提高创新能力”,同时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修改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强化了《专利法》在促进发明创造应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与“提高创新能力”一脉相承。
应当说,这一修改具有深厚的现实原因和前瞻意义——中国已将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政策和战略举措,而中国(特别是企业)在技术创新、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这次修改《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内容,表明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专利立法对促进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技术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中之重。
因而该内容的增加将引导《专利法》更好地发挥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功能和作用,使《专利法》成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
因而在我国,这一修改的意义是深远的。
进一步说,我国最近两次修改《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均突出对“创新”的强调,赋予专利法促进创新方面的使命,特别是本次修改《专利法》强调要“提高创新能力”。
与新形势下技术创新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专利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以及我国目前技术创新情况不容乐观的现实情况是密切相关的。
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在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蓝图中,技术创新具有特别重要地位和作用。
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是实现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源泉,也是企业参与竞争的筹码与发展的不竭动力 [3]。
促进我国技术创新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专利法则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专利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成果具有法律特性的外在表征。
通过艰苦的研究开发,通过及时地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以低成本、高质量、高性能迅速占领市场,获取超额利润。
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主体的技术优势可以很快转化为产品竞争优势、市场优势。
这些优势的获得又主要是通过专利保护形成的。
没有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善以及技术秘密保护局限性等原因,其优势可能很快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丧失殆尽。
因此,这次修订《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突出“提高创新能力”,是顺理成章的事,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二)专利授权条件等制度改革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本次修改《专利法》,在促进提升我国创新能力方面,除了上述在立法宗旨条款中的内容改进外,还体现于专利授权条件、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等制度的改革。
就专利授权条件而言,本次修改《专利法》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在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标准上,引进了很多国家采用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取消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限制。
[4]绝对性标准的采用,表明了我国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要求提高了,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授权的质量,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这对于实现2008 年《专利法》增加的“提高创新能力”等立法宗旨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也是在具体制度上保障实现这些立法宗旨的体现。
除了新颖性标准的改革外,2008 年《专利法》还对外观设计专利引进了类似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标准。
根据该法第23 条第2 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上述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有利于促进我国外观设计创新。
另外,笔者注意到,2008 年《专利法》在其他一些规定方面也间接体现了“提升创新能力”的旨意。
例如,在请求书应当载明的信息上,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改为“发明人姓名”。
[5]这样一则与外观设计的创造者被称为“设计人”做了区分;二则从术语表达上体现了实用新型与发明一样,都属于发明创造范畴,本质上也是发明。
在中国,整体的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的形势下,提高具有一定发明高度的实用新型创造者的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仍然是未来《专利法》的重要立法趋向。
为此,实用新型创造者取得与发明创造者同样的“发明人”的身份是必要的。
尽管这是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修改,却从深层次反映了立法者激励实用新型这类“小发明”创造的意图。
又如,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方面,2008 年《专利法》在“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条款中增加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这一修改有利于鼓励设计人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创新,提高外观设计创新水平。
同时,引进了关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 [6]有利于通过便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获得的强有力的专利权保护而激励其从事外观设计创新,从而促进我国外观设计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扩大2008 年《专利法》第11 条第2 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7]与2000 年《专利法》的规定相比,修改之处是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
关于许诺销售权,中国《专利法》在2000 年修改时考虑到TRIPs 协议第28 条规定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他人不得擅自进行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而相应增加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许诺销售权的内容。
同时,基于TRIPs 协议并没有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2000 年《专利法》也没有规定这一权利。
不过,由于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了侵权产品,然后利用广告、展销、展览等形式推销这些侵权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要制止这些行为,需要等到侵权人实际销售这些侵权产品后才能进行,因为2000年《专利法》并没有赋予其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制止这些行为的权利。
这显然对于充分、及时地维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而且,在2000 年《专利法》已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规定了许诺销售权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缺乏这一权利,也造成了三种专利权保护的不均衡。
鉴于此,2008 年《专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利法》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拥有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权。
(二)专利行政执法的强化在我国,专利权保护涉及专利行政处理和司法保护两大块。
我国自1984 年颁布《专利法》以来,一直保留了保护专利权的行政执法措施。
这既是中国专利权保护的重要特点,也是中国专利权保护与很多国家专利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实践证明,专利行政执法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及时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在中国专利权保护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2008 年《专利法》不但保留了这一模式,而且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并参照《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权限。
具体地说,体现在以下两方面规定上:一是整合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处罚,并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
2008 年《专利法》将2000 年《专利法》第58 条、第59 条合并为第63 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述规定表明,2008 年《专利法》鉴于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都是作假并欺骗公众的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像2000 年《专利法》一样在行政处罚力度上予以区分,因而将原有的不同规定统一为一个处罚标准,并且在措辞上也统一改为“假冒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