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人民币存款的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三条我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要保证同业机构的存款安全和我行的投资安全。
(二) 盈利性原则,通过对同业存款运作提高我行盈利水平,增强同业竞争能力。
(三)流动性原则,吸收同业存款的期限和投资期限要匹配,保证存款到期及时兑付,有利于流动性指标的调整。
(四) 资本筹划原则,同业存款的投资要符合资本约束要求,要在我行资本达标规划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四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经营,并制定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对全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吸收同业存款要在对我行授信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业务授信由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组织。
第六条同业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shibor利率,根据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制定,每天按发布流程发布上存同业存款的利率。
第七条同业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同业存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九条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发起,分、支行可以对同业存款进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营销单笔同业存款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含)。
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进行逐笔审查,签发审批单。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授权统一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按照审批单批准的同业存款利率,对上存资金进行授权处理,单独核算,并负责日常对账。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存放同业资产管理,规范存放同业资产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放同业资产,是指我行存放在境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产按资金性质可分为存放同业结算性资金和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金。
存放同业资产中的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与其他银行同业之间因票据、现金等日常结算业务往来而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放同业业务。
非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为加强与同业合作、扩大资产规模、获取存放资金收益而主动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以及因总行资金流动性管理需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各业务发起单位指我行在地区以外设立的分行及总行各业务经营部门;总、分行所属县域支行、以及吉利区支行按分行模式管理。
第二章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六条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先审批,后开立”的原则。
第七条在同一地区,各分行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各分行开立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账户;总、分行所属城区支行不允许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八条为了减少风险资产的占用,各业务发起单位在开立存放同业账户时,原则上应选择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九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存放同业账户的账务应按季度办理对账。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条总行授信评审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授信评审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我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及其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存放同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存放同业的开户审批工作,核定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产的期限、利率等,根据全行资金流动性状况,对存放同业资产进行统一调配。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1.引言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展开的资金往来,不但可以满足银行之间资金的互相支持,还可以更好地避免银行流动性的问题。
在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上,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性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来更好地保障存款双方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本文将围绕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制度,从基本定义、业务管理要求、操作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论述。
2.基本定义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在规定利率、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的存款业务。
同业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即随时可以取出的存款,定期存款则是存款期限一般较长,需要经过一定的提前通知才能取出。
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互相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为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银行之间以大额同业存款进行资金往来。
3.业务管理要求银行同业存款是一项涉及大量财务资金往来的业务,在进行同业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规范性操作要求,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和出入账项的正确性。
具体要求如下:(1)开立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所有银行同业存款均必须纳入专门账户中进行监管。
(2)完成各项业务凭证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坚持实名制原则,即对每个存款人进行核实并登记。
同时,要对每笔同业存款进行具体的审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稳健。
(4)严格遵循业务流程,确保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减少错误和遗漏的风险。
(5)在工作中,要保障银行机密信息的安全,全面加强机密信息保护工作。
4.操作程序(1)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两家银行在开户前,必须先进行协议签订,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求。
(2)开设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开户手续并进行系统登记,建立银行同业存款专用的记账账户。
(3)存款和取款手续:银行之间进行存款和取款时,需依据签订的协议约定规定,填写好各种凭证,并通过相关系统进行记账。
(4)获得利息和维护费:存款方在银行存款时,需支付维护费。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

xx银行办法为规范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以下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发行,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面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投资或买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
二、科目设置(一)设置“254发行同业存单”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情况。
本科目下子目设置如下:1.“01同业存单面值”,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2.“02同业存单折溢价”,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与实际发行价格(不包含利息)之间的差额及其摊销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借贷双向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二)设置“271-07应付同业存单利息”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匡计的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同业存单的应付利息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应付利息”项目。
(三)设置“457-04同业存单利息支出”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情况。
本子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在损益表中归属于“利息支出”项目。
三、基本规定(一)我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及摊销折溢价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支)。
(二)我行通过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所持有的同业存单,应按持有目的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同业存单、持有至到期类同业存单及交易类同业存单,并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下称“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依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展的同业存单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同业存单业务是指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招标发行或报价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同业存单交易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业务决策审批流程视情况分别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
其中同业存单交易及当年发行注册额度内每期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执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需经资金业务审查小组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总行行长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同业存单业务组织角色定位和主要职责(一)总行高级管理层。
是同业存单业务的决策人,负责审批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二)总行资金业务部是同业存单业务的主办部门。
负责: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行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2、制定和完善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内控规章;3、与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联网、发行条款设臵、维护及操作;4、同业存单业务交易的具体实施;5、同业存单发行前、后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存续期内重大事件信息披露;6、同业存单业务客户的维护和拓展;7、建立同业存单业务台账;8、归集保管由本部管理的同业存单档案资料;9、定期与计划财务部门开展对账工作;10、其他涉及同业存单业务的协调沟通工作。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存放资金,以获取相应利息收益的一种业务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同业存款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外,还可以增强其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但同时,同业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严格实施同业存放管理办法,以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一、同业存放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业存放业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避免风险集中和资金流动性风险。
3.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当在对同业存放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存款人合理回报。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同业存放管理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同业存放方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利率。
2.业务规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
应当考虑到同业存放的稳健性和可继续性,避免资金集中和流动性风险。
3.业务流程: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同业存放业务的办理手续、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
同时,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同业存放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4.风险预警: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风险潜在化。
5.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及时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同业存放方情况、存款利率等。
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
三、同业存放管理的实施程序银行实施同业存放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业务立项:银行应当通过同业联络会、自行拓展和委托拓展等方式开展同业存放业务。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确保同业存单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质押回购业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本行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二)负责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关发行材料;(三)负责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四)负责同业存单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五)负责确定单笔同业存单发行价格、期限等要素,并在发行系统中设置相关发行条款,确认发行结果和缴款结果。
(六)负责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按照业务权限完成投标、认购、审批和交易,并在上海清算所系统进行托管结算确认;(七)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完成后,在资金业务系统中录入各项交易要素;(八)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同业存单和同业存单质押回购业务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同业存单业务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包括发行、投资以及利息收支等科目;(二)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和确认;(三)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业务资金的汇划;(四)负责其他相关账务处理事项。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依据本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行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和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一)资金存入业务即同业存放业务,系指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本行的存款业务。
(二)资金存出业务即存放同业业务,系指本行存放在其他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的分类按照同业存款金额、业务关系和用途可将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在此两种性质的同业存款项下,按照期限又分为结算性活期同业存款、结算性定期同业存款、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活期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定期同业存款。
(一)结算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同业存款。
(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同业存款。
(三)同业活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灵活不固定的同业存款。
(四)同业定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固定的同业存款。
第四条会计科目设置(一)同业存放设置“同业存放”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设置“结算性同业存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放”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三级科目。
(二)存放同业设置“存放同业”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存放同业”和“非结算性存放同业”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子科目。
第五条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同业存款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一)固定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固定的。
(二)浮动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不固定的,可以变化的。
第六条本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行为,增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同业存款的范围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储所需的资金。
三、同业存款的目的同业存款的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维护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
四、同业存款的限额1.单一金融机构向同业存款人的同业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50%;2.同行业务合同抵押贷款需要按短期资金模式授信,因此同业存款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合同抵押贷款总额的30%;3.同业存款人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不超过其资本的15%。
五、同业存款的期限同业存款一般为短期存款,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超过1年存款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六、同业存款的利率同业存款的利率由同业机构自由协商。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定价,市场公正,不得强制提高同业存款利率。
七、同业存款的保密1.对于同业存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得随意泄露信息。
2.在向上级监管机构提交有关同业存款的信息时,应当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透露保密信息。
八、同业存款的风险管理1.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加大同业存款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等,防范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业务实施中,要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防止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风险。
九、违规行为1.超过存款限额将予以警告,行政处罚;2.泄露保密信息将予以行政处罚;3.其它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遵守行规行约,加强风险控制。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款业务,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三条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第四条同业存款业务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设置。
前台人员负责业务营销、经办和协议的签订;中台人员负责业务审核及风险控制,对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全流程监控;后台人员负责会计账务处理、开户证实书保管、资金汇划等工作。
第六条同业存款业务前、中、后台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原则上,前台由财务部人员担任,中台由风险部人员担任,后台由营业部会计人员担任。
人民币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由营业部及清算中心专人办理。
第七条财务部根据资金状况需要选择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其中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同业存放款项(发起行及相同发起行的村镇银行除外)利率不得高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第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等要作为有价单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需加强对存放同业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和购入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坚持证印分管、印鉴分持的原则。
第十一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对同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要按照规定核对无误后,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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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
(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
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
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
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
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
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
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
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
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
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
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
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
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
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
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第三章同业存单发行
第六条同业存单发行年度计划及具体方案应根据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同业市场利率水平、同业客户投资需求、我行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制定。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对象根据实际发行需要可包含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类同业客户。
具体范围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同业存单根据发行方式的不同分为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
第九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包含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十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一条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二条本行应按照同业存单发行文件,按期兑付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三条本行发行同业存单应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网上披露。
统一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