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及管理职责,促进本行同业存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和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业务分类及会计科目核算本行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其中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按照期限不同分为三个月以内定期同业存款和三个月以上定期同业存款。
其中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对应会计科目详情见附件。
第四条准入条件同业存款业务的准入条件为交易对手必须在本行白名单范围内并在其授信额度范围以内开展业务。
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为已获得本行授信的金融机构。
在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在授信期间出现以下状况:1.出现重大声誉风险;2.授信到期未做续授信;3.出现重大违约事件;4.出现本行认为影响其授信额度的其他重大事件;本行将及时通知风险控制部从白名单中删除该金融机构,不得再与其发生需授信才能办理的一切相关业务。
对于已从白名单删除的金融机构,本行将及时核对双方开立的同业存款专户并及时销户,同时对于不再使用的同业存款专户及时做销户处理。
同业存款专户的销户由金融市场部线下资金团队负责具体销户事宜。
第五条总要求本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本行统一授权金融市场部对全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管理。
其中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线下资金团队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2月7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规程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规程第一部分:总则1.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同业存款交易的各参与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二部分:交易准入与资质要求3.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具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规定。
4. 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备付金存款等金融监管要求,保持良好的资本充足度和流动性,并及时履行相关风险管理等合规要求。
第三部分:交易行为规范5.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垄断地位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价格形成和交易秩序。
6. 同业存款交易应当以真实的资金需求为基础,不得进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虚假交易或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部分:交易信息披露7.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关交易信息,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8. 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与同业存款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期限、金额、对手方信息等。
第五部分: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9.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交易安全稳健进行。
10.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依法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同业存款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
结语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参与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继续改进相关规则,促进同业存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为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部分:纠纷解决机制11. 针对同业存款交易可能出现的纠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机构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金融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单系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业务。
发行业务,即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交易业务,即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管理和操作,总行其他部门和分行未经授权不得开办此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经总行计划财务部核定后,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三)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需求状况,在每笔存单发行前,提交发行该笔同业存单的请示,按照本行现行授权管理规定,有权审批人对发行请示逐级审批;请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金额、期限、利率水平、发行对象等重要发行要素;(四)负责本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及发行信息披露;(五)负责拟定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年度计划,将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的年度计划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六)负责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七)负责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和维护工作。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完整

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1.1 为规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2.3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农村商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人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人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他行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及回购业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金融市场部为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
1、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相关制度;
2、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监管联络及跨部门协调等工作;
3、负责联系本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
4、做好同业存单客户营销与维护;
5、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
1。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同业存单是一种短期融资工具,是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和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管理和运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是本人撰写的简要概括。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定义和分类银行同业存单是指一个银行发行债务工具,以收益率作为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并在其到期日按照债券的数字面值偿还本金,货币政策担保和不担保同业存单。
根据担保形式和实际期限,可分为担保同业存单和不担保同业存单,承销方式可分为公开和私下。
二、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规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参照《Commercial Paper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和发行计划等信息,由发起行和承销商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准许发行。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当按时向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等资料,对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应按期披露发行、到期、未偿余额、不良资产、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文件和报告,对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保障投资人和市场的知情权益。
四、对承销和清算机构的规定为保障银行同业存单的承销和清算机构的稳定,要求承销和清算机构参加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保证金资金的交易保证金,并建立资金保释机制,同时,要求承销、清算机构应按要求设立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对风险管理的规定为减少银行同业存单业务风险,要求承销机构要对发行人进行了解和评估,并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市场预期和行业风险情况进行分析,从而选择优质发行人进行投资。
同时,还要求承销机构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发行人可通过发行系统为每期同业存单设定投资人范围。
第三章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包括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
招标发行指发行人统一发标、投资人参与投标,发行人按照发行系统计算的发行结果确认发行价格(或者票面利率、基本利差)及投资人中标数量的发行方式,包括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两种方式。
目前,价格招标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进行。
单一价格招标的标的包括价格(元)、利差(BP)和利率(%)。
招标时按照发行人设置的招标约束,将有效投标按照投标价自高向低(或者利差、利率由低而高)的顺序排列、依次中标,直至满足计划发行量(当有效投标总量大于计划发行量时)或所有有效投标中标(当有效投标总量小于计划发行量时)为止。
中标机构以中标价位按照中标量认购同业存单。
招标标的为价格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发行价格,为中标的最低投标价格;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基本利差,为中标的最高投标利差;招标标的为利率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票面利率,为中标的最高投标利率。
数量招标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前确定发行价格(或者票面利率、利差)和发行量,各投资人报出投标数量。
若总投标数量小于计划发行量,则按各投资人实际投标数量分配中标量;若总投标数量高于计划发行量,则按各投资人投标数量占总投标数量的比例分配中标量。
招标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可至同业拆借中心发行室查看投标过程。
报价发行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前确定同业存单的全部发行要素,发行开始后投资人点击该报价即以发行人设定的发行要素认购成交。
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特定投资人发行同业存单,由发行人与投资人双方商定有关发行要素。
第四章发行流程同业存单的发行流程包括发行条款设置、投标或认购、发行结果确认与缴款确认。
发行条款设置发行人应在发行系统至少创建两个用户,分别负责发行条款的录入和复核。
复核通过的发行条款需经同业拆借中心确认后生成发行要素公告。
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方式下,每期同业存单发行要素公告应至少向所有投资者披露1个工作日;定向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发行意向告知同业拆借中心。
发行人在设置发行条款时应向发行系统提交其在发行计划中披露的资金账户信息,若发行人提交发行系统的资金账户信息与发行计划中载明的不一致的,投资人可向该两个账户中的任何一个付款,发行人均应予以确认。
投标或认购招标发行方式下发行要素公告披露完成后,发行人根据发行要素公告中指定的招标开始时间进行招标。
每个工作日设置4场招标,每场招标时长1小时,4场招标开始时间分别为10:00、11:00、14:00、15:00。
发行人设定范围内的投资人可参与投标。
投标人应根据发行人要求填写投标书并进行复核。
发行时间结束前投标人可撤销、修改投标书。
报价发行方式下发行要素公告披露完成后,发行人根据发行要素公告中指定的报价发行开始与截止时间进行招标,并可提前终止报价发行。
发行开始、截止与提前终止时间应逢0分或逢5分。
发行人设定范围内的投资人可以点击报价,在发行人设置的单笔最大点击量范围内发行系统自动成交,报价一经点击则不可撤销。
投资人单次点击量不得少于1000万元。
发行结果确认招标发行方式下招标时间结束后,发行系统自动计算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发往发行人终端,同时在发行人终端中进行相关信息提示,发行人应在1小时内确认发行结果。
中标结果确认完成后,发行系统自动生成中标结果确认书、中标缴款通知书与发行结果。
发行人未确认中标结果的,该次招标发行失败。
报价发行方式下报价发行结束后,无需发行人进行确认,发行系统自动生成报价发行结果通知书、认购缴款通知书与发行结果。
定向发行方式下同业拆借中心收到经发行人与投资人双方确认的发行结果后,将相关要素录入发行系统,生成定向发行结果通知书、认购缴款通知书与发行结果。
发行人通过发行系统将发行情况公告、初始投资人名单等告知初始投资人。
初始投资人是指实际认购同业存单的投资人。
缴款确认同业存单实行发行日下一日(T+1日)缴款(遇节假日顺延)。
投资人应在缴款日当日14:00之前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款项。
发行人应于缴款日在发行系统服务时间内通过发行系统提交同业存单缴款确认。
发行人应在缴款确认中确保投资人的托管账号信息准确无误。
投资人应保证提交发行系统以及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的托管账号信息准确无误。
若因发行人或投资人填写或提交信息错误造成登记托管发生错误的,发行人或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登记托管同业拆借中心应将经发行人确认后的缴款结果告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
第五章交易基本规则同业存单完成登记后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可进行的交易品种包括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初始投资人之间转让,不得作为回购交易的抵(质)押品。
同业存单的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
交易系统提供询价、点击成交和请求报价(RFQ)交易方式。
市场成员交易时应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采取报价、格式化询价(若有)、确认成交的流程。
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生成成交单,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
市场成员开展同业存单交易时应遵守银行间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价成交,不得通过同业存单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同业存单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
同业存单做市商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本规程未尽的交易事宜,按照《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六章应急服务由于发行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从而导致发行人或投资人无法使用发行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或者发行人在复核发行条款设置后仍需进行变更的,发行人或投资人可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服务。
发行人或投资人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同业拆借中心场务,作为应急服务的依据。
应急表单正本应交同业拆借中心存档。
应急表单应规范填写,确保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
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急表单认定为无效:(1)提交时间超过本规程规定时间;(2)填写内容不满足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要求;(3)印鉴与预留印鉴核对不符;(4)同业拆借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行人、投资人或市场成员可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其他应急服务。
第七章信息披露发行人发行同业存单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通过中国货币网向持有人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
在该年度内若发行计划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发行人应指定信息披露联系人,并提交《中国货币网信息披露联系人登记及上传功能申请表》(见附件3)。
招标发行与报价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通过中国货币网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见附件4)和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5)。
发行要素具体含义见附件6。
定向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后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情况公告。
发行要素公告与发行情况公告由发行系统自动生成传输至中国货币网。
发行系统及同业拆借中心的前述行为视为发行人的披露行为,已经发行人充分有效授权。
同业拆借中心将上述披露信息传输至上海清算所,同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
第八章违约违规处理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职责进行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的日常监测及其他监督管理。
发行人与投资人应按照发行结果履行相关义务,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及时全额付款:发行人对该投资人的中标或认购份额不予确认。
若部分付款的,发行人应于缴款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该笔款项,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