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2月7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在本币交易系统提供同业存单发行交易功能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在本币交易系统提供同业存单发行交易功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中汇交发[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外汇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在本币交易系统提供同业存单发行交易功能的通知(中汇交发〔2013〕33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拟于2013年12月9日起在本币交易系统提供同业存单发行、交易相关功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同业存单发行、交易主要功能介绍(一)同业存单发行系统功能1、同业存单公告。
提供待发行存单及存单发行结果信息的查询和下载。
2、发行人进行同业存单发行设置。
发行人设置同业存单的发行信息,并须经机构内部复核和交易中心场务确认后生成发行公告,在发行公告栏中向市场展示。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确认招标结果、下载发行结果文件、查看申购明细、提交缴款确认回执。
发行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发行情况公告在中国货币网披露。
3、投资人进行同业存单申购。
投资人可进行存单申购。
招标发行下,投标申购须本机构另一用户复核后生效;报价发行下,申购提交后立即成交。
发行结束后,投资人可查看招标结果、本方申购结果,并可下载缴款通知书。
报价发行方式下投资人可实时查看本机构申购明细。
4、存单用户管理功能。
具有存单发行系统用户管理权限的系统管理员,可在“用户管理”功能中赋予相应用户发行系统的权限。
5、发行人可至交易中心发行室实时监测同业存单投标情况。
(二)同业存单交易相关功能本币交易系统前台子系统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支持同业存单现货和回购交易。
现券买卖市场行情窗口分别展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短期融券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同业存单市场行情。
二、权限设置要求用户权限设置是用户得以顺利操作系统的前提条件。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下称“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依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展的同业存单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同业存单业务是指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招标发行或报价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同业存单交易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业务决策审批流程视情况分别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
其中同业存单交易及当年发行注册额度内每期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执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需经资金业务审查小组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总行行长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同业存单业务组织角色定位和主要职责(一)总行高级管理层。
是同业存单业务的决策人,负责审批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二)总行资金业务部是同业存单业务的主办部门。
负责: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行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2、制定和完善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内控规章;3、与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联网、发行条款设臵、维护及操作;4、同业存单业务交易的具体实施;5、同业存单发行前、后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存续期内重大事件信息披露;6、同业存单业务客户的维护和拓展;7、建立同业存单业务台账;8、归集保管由本部管理的同业存单档案资料;9、定期与计划财务部门开展对账工作;10、其他涉及同业存单业务的协调沟通工作。
银行工作中的银行间市场操作方法

银行工作中的银行间市场操作方法银行间市场是指各个银行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和交易的市场。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其在银行间市场的操作方法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银行工作中常用的银行间市场操作方法。
一、回购协议(Repo)回购协议是银行间市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回购协议中,一方(卖方)将某种证券卖给另一方(买方),并在约定的未来时间点以约定价格回购。
对于卖方来说,回购协议是一种获得短期资金的方式,对于买方来说,回购协议则是一种投资理财方式。
二、拆借操作(Interbank Lending)拆借操作是指银行之间通过借贷资金来满足资金需求的交易行为。
在拆借操作中,一方(借款方)向另一方(出借方)借入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
拆借操作可以帮助银行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高银行体系的流动性。
三、央行票据交易(Central Bank Bills Trading)央行票据交易是指银行通过购买央行发行的票据来进行流动性管理的操作。
央行票据是央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较低风险且流动性强的特点。
银行可以通过买入央行票据来增加流动性,或者卖出央行票据来吸收流动性。
四、跨境资金运作(Cross-border Fund Operations)跨境资金运作是指银行通过与境外银行进行资金交易和运作的方式,以满足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资金需求。
跨境资金运作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互换、跨境拆借、债券和股票交易等。
通过跨境资金运作,银行可以提供国际支付结算服务,支持跨境贸易的发展。
五、同业存单(Interbank Certificates of Deposit)同业存单是银行间市场中常见的一种短期债务工具。
发行同业存单的银行可以通过向其他银行出售存单来筹集短期资金。
同业存单通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转让或质押。
同业存单的发行可以帮助银行满足资金需求,促进银行间市场的发展。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交易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7日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同业存单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或投资人(以下统称参与机构)未履行发行期间相关义务时产生的违约违规行为。
第三条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职责进行同业存单发行的日常监测及其他监督管理。
第二章违约违规行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与截止时间足额完成缴款;(二)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三)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四)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或未及时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严重违约行为;(二)发行人无故未在缴款日当日下午5:15前,向交易中心进行缴款确认或拒绝缴款确认的;(三)以任何形式扰乱发行秩序的其他情形。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规程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规程第一部分:总则1.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同业存款交易的各参与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二部分:交易准入与资质要求3.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具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规定。
4. 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备付金存款等金融监管要求,保持良好的资本充足度和流动性,并及时履行相关风险管理等合规要求。
第三部分:交易行为规范5.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垄断地位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价格形成和交易秩序。
6. 同业存款交易应当以真实的资金需求为基础,不得进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虚假交易或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部分:交易信息披露7.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关交易信息,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8. 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与同业存款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期限、金额、对手方信息等。
第五部分: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9.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交易安全稳健进行。
10.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依法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同业存款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
结语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参与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继续改进相关规则,促进同业存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为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部分:纠纷解决机制11. 针对同业存款交易可能出现的纠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机构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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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可通过发行系统为每期同业存单设定投资人范围。 第三章 发行方式
3.1 公开发行包括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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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招标发行指发行人统一发标、投资人参与投标,发行 人按照发行系统计算的发行结果确认发行价格(或者票面利率、 基本利差)及投资人中标数量的发行方式,包括价格招标和数 量招标两种方式。目前,价格招标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进行。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 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公告[2013]第 20 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 式定期存款凭证。
5.5 本规程未尽的交易事宜,按照《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六章 应急服务 6.1 由于发行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从而 导致发行人或投资人无法使用发行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或者 发行人在复核发行条款设置后仍需进行变更的,发行人或投资 人可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服务。 6.2 发行人或投资人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填写 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同业拆借中心场务,作为
第五章 交易基本规则 5.1 同业存单完成登记后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可进 行的交易品种包括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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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初始投资人之间转让,不得作为 回购交易的抵(质)押品。
5.2 同业存单的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 交易系统提供询价、点击成交和请求报价(RFQ)交易方式。市 场成员交易时应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采取报价、格式化询价(若 有)、确认成交的流程。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生成成交单,成交 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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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中心收到经发行人与投资人双方确认的发行结果 后,将相关要素录入发行系统,生成定向发行结果通知书、认 购缴款通知书与发行结果。发行人通过发行系统将发行情况公 告、初始投资人名单等告知初始投资人。初始投资人是指实际 认购同业存单的投资人。
4.5 缴款确认 同业存单实行发行日下一日(T+1 日)缴款(遇节假日顺 延)。投资人应在缴款日当日 14:00 之前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按时足额缴纳款项。 发行人应于缴款日在发行系统服务时间内通过发行系统提 交同业存单缴款确认。 发行人应在缴款确认中确保投资人的托管账号信息准确无 误。投资人应保证提交发行系统以及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 统的托管账号信息准确无误。若因发行人或投资人填写或提交 信息错误造成登记托管发生错误的,发行人或投资人自行承担 相应后果。 4.6 登记托管 同业拆借中心应将经发行人确认后的缴款结果告知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上海清 算所据此办理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
第二章 发行人与投资人 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 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 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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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2);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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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发行人设定范围内的投资人可参与投标。投标人应根据发
行人要求填写投标书并进行复核。发行时间结束前投标人可撤 销、修改投标书。
4.3.2 报价发行方式下 发行要素公告披露完成后,发行人根据发行要素公告中指 定的报价发行开始与截止时间进行招标,并可提前终止报价发 行。发行开始、截止与提前终止时间应逢 0 分或逢 5 分。 发行人设定范围内的投资人可以点击报价,在发行人设置 的单笔最大点击量范围内发行系统自动成交,报价一经点击则 不可撤销。投资人单次点击量不得少于 1000 万元。 4.4 发行结果确认 4.4.1 招标发行方式下 招标时间结束后,发行系统自动计算中标结果,并将中标 结果发往发行人终端,同时在发行人终端中进行相关信息提示, 发行人应在 1 小时内确认发行结果。 中标结果确认完成后,发行系统自动生成中标结果确认书、 中标缴款通知书与发行结果。发行人未确认中标结果的,该次 招标发行失败。 4.4.2 报价发行方式下 报价发行结束后,无需发行人进行确认,发行系统自动生 成报价发行结果通知书、认购缴款通知书与发行结果。 4.4.3 定向发行方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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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发行前和发行后,通过中国货币网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 发行要素公告(见附件 4)和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 5)。发行 要素具体含义见附件 6。
7.4 定向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后通 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情况公告。
7.5 发行要素公告与发行情况公告由发行系统自动生成传 输至中国货币网。发行系统及同业拆借中心的前述行为视为发 行人的披露行为,已经发行人充分有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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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中心可根据发行人的申请,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 场公示投资人未足额缴纳应缴款的情况。
8.2.2 发行人在缴款日未向同业拆借中心进行缴款确认: 若发行人与投资人一致同意延迟确认的,最迟不晚于缴款 日之后 3 个工作日进行确认。缴款确认发生延迟时按以下方式 处理: (一)未按时确认的 发行人在缴款日之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的,发行人应 在缴款日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延迟情况,并应向已全额缴款 的投资人告知延迟确认原因,起息日仍按照原起息日不变。 若该延迟是由部分投资人延迟缴款引起,延迟缴款的投资 人应将多收取的同业存单的利息返还发行人,并对延迟缴纳金 额按万分之五日利率向发行人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期间为同业 存单起息日至缴款资金实际到达发行人账户之日。 (二)未确认的 发行人在缴款日之后 3 个工作日后仍不确认的,该次发行 失败。发行人应向已全额缴款的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投 资人已缴金额,并按照万分之五日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期 间为实际缴款日至退还资金实际到达投资人账户之日。 8.2.3 投资人缴纳的款项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 额: 投资人可向发行人递交退款申请,发行人应在投资人退款 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多划资金退还,此期间不计利息。若超
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 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 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 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2.3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 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3.2.1 单一价格招标的标的包括价格(元)、利差(BP)和 利率(%)。招标时按照发行人设置的招标约束,将有效投标按 照投标价自高向低(或者利差、利率由低而高)的顺序排列、 依次中标,直至满足计划发行量(当有效投标总量大于计划发 行量时)或所有有效投标中标(当有效投标总量小于计划发行 量时)为止。中标机构以中标价位按照中标量认购同业存单。 招标标的为价格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发行价格,为 中标的最低投标价格;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 业存单的基本利差,为中标的最高投标利差;招标标的为利率 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票面利率,为中标的最高投标 利率。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 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 (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 (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 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3.4 报价发行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前确定同业存单的全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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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要素,发行开始后投资人点击该报价即以发行人设定的发行 要素认购成交。
3.5 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特定投资人发行同业存单,由 发行人与投资人双方商定有关发行要素。
第四章 发行流程 4.1 同业存单的发行流程包括发行条款设置、投标或认购、 发行结果确认与缴款确认。 4.2 发行条款设置 发行人应在发行系统至少创建两个用户,分别负责发行条 款的录入和复核。复核通过的发行条款需经同业拆借中心确认 后生成发行要素公告。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方式下,每期同业 存单发行要素公告应至少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1 个工作日;定向 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提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将发行意向告知同 业拆借中心。 发行人在设置发行条款时应向发行系统提交其在发行计划 中披露的资金账户信息,若发行人提交发行系统的资金账户信 息与发行计划中载明的不一致的,投资人可向该两个账户中的 任何一个付款,发行人均应予以确认。 4.3 投标或认购 4.3.1 招标发行方式下 发行要素公告披露完成后,发行人根据发行要素公告中指 定的招标开始时间进行招标。每个工作日设置 4 场招标,每场 招标时长 1 小时,4 场招标开始时间分别为 10:00、11:00、14:00、
3.2.2 数量招标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前确定发行价格(或者 票面利率、利差)和发行量,各投资人报出投标数量。若总投 标数量小于计划发行量,则按各投资人实际投标数量分配中标 量;若总投标数量高于计划发行量,则按各投资人投标数量占 总投标数量的比例分配中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