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中,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偶然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偶然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构成要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偶然防卫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就不能构成偶然防卫。
(2)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偶然防卫的情况下,防卫行为仍然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必要限度。
(4)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这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偶然防卫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防卫意识。
三、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1. 无罪或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偶然防卫,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则可以认定为无罪或免除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的基本规定。
2. 轻微伤害的民事赔偿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轻微伤害,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补偿方式。
3. 责任追究与从轻处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且防卫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轻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一种处罚方式。
4. 自首与立功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如果防卫人主动投案自首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在与乙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乙突然拿出匕首刺向甲,甲在慌乱中抓起一把椅子砸向乙,乙倒地不起。
事后,甲发现乙已死亡。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关于偶然防卫有以下两种学说:
-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取决于其客观结果,如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好的,不是犯罪。
在丙的案件中,丙并不知道甲在杀人,但其杀人行为客观上救了乙一命,制造了好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为无罪。
-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行为本身,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行为好坏在于它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性。
在丙的案件中,丙只是为了杀甲,其行为是坏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偶然防卫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官。
法考偶然防卫的观点

法考偶然防卫的观点法律中规定了防卫的情节,其中包括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偶然防卫。
而偶然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时发生的意外结果,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下面将对偶然防卫的观点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规提供理解和指导。
首先,偶然防卫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合法的一种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当人们面临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时,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意外结果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人们有权利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其次,偶然防卫主要基于现场的紧急情况。
当遇到突发事件或危险时,人们常常无法事先预测和计划自己的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反应往往是本能的,根据周围环境和状况来决定采取何种防卫措施。
偶然防卫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下的行为结果,并不对其产生法律处罚。
此外,偶然防卫需要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虽然偶然防卫是被法律认可的,但也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任意采取任何手段来进行防卫。
作为一种合法防卫行为,它仍然必须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并且不能超出必要的程度。
这意味着在防卫行动中,应尽量避免过度使用暴力或危害他人的安全。
最后,偶然防卫的审判标准是合理性和必要性。
当法律界评判一个防卫行为是否属于偶然防卫时,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合理反应和行动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
这包括了行为人在情况紧急时的理性判断、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标准下,才能确保偶然防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来说,偶然防卫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行为,被视为合法的防卫行为。
然而,它仍然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在必要和合理范围内进行,并且符合法律对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要求。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偶然防卫才能真正符合法律的规定,保护人们在面临危险时的合法权益。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文章概述了偶然防卫的概念及特点,论证了偶然防卫性质,论述了偶然防卫的分类,对偶然防卫处断提出个人见解:笔者赞成对于偶然防卫的处断应该分情况而定,即按照偶然防卫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性处理。
标签:偶然防卫;偶然防卫的处断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及特点1、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1]2、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况”。
[2]3、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3]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5、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的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5]6、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综上六种观点所述,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偶然防卫存在一定的分歧,同时又是相互重叠交叉的,总结起来就是只要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客观现实存在,主观上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与此同时侵害人在客观上又阻却了被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保护了其他法益,就符合了我国刑法学界对偶然防卫的基本认识。
笔者认为:侵害人不具有防卫的意图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被侵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从而在客观上终止了该不法侵害的发生就是偶然防卫。
基于此偶然防卫有以下特点:1、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如果一个不法侵害不处于正在发生的情况时,则行为人就属于刑法上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同时也意味着行为人会认为存在了不法侵害,而此时对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就成立了假想防卫。
因而,偶然防卫必然要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2、行为人缺乏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因此防卫意图是否存在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案例

偶然防卫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偶然防卫案例时有发生,而人们对于偶然防卫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偶然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但由于紧急情况的特殊性,导致其行为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法律是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的。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但是其行为仍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即是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
因此,法律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是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的。
其次,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法律也规定了其在刑事责任上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如果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即是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那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偶然防卫行为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即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过当,且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那么,其行为就构成过当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在面对紧急情况时,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防卫行为要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即是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
在行使防卫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不要超出正常的防卫限度,以免构成过当防卫,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偶然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法律对其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
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偶然防卫行为,避免超出正常的防卫限度,以免承担刑事责任。
偶然防卫论(一)解析

偶然防卫论(一)【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不仅对于完善刑法相关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出发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以期能够该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性质;处罚【正文】引言各国刑事立法当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
在正当防卫理论研究中,往往会遇到的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偶然防卫。
那么,什么是偶然防卫,它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就是必须要明确的。
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面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1]第二,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第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3]第四,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第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5]第六,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偶然防卫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共同之处:(一)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偶然防卫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而应该以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进行处理。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合法防卫的前提下,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旨在探讨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目的: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5)防卫手段: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2.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必要限度原则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
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
2. 重大损害标准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防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防卫过当的辩护与证明1. 防卫过当的辩护(1)证明防卫行为未超越必要限度。
偶然防卫不可罚说存在的疑问

要说 会得 出 既 遂说 、 未遂说、 不可罚说 、 两 分 说 等 不 同 的结 论 。近年 来 , 不 可罚 说 的观点 逐 渐 有力 。 但是 , 不可 罚说 在偶 然 防卫概 念 、 论 证 思路 上 存 在
疑问, 而且 采 取 极 端 的 不 可 罚 说会 在 认定 具 体 案
、
关 于偶 然 防 卫 定性 的 相关 学说
认为 , 违法 性 的 评 价 由行 为 无 价 值 与 结 果 无 价值 两部 分组成 , 偶 然 防卫 欠 缺结 果无 价 值 , 但 是 具 有 行 为无 价值 , 即偶 然 防卫 的结果 是 不 被禁 止 的 , 但 偶 然 防卫 的行 为 是 被 禁 止 的 ; l 4 偏 向 于结 果 无 价 值 论 的观点 认 为 , 尽 管 偶 然 防卫 行 为 没 有 造 成危 害结果 , 但是 其行 为依 然具 有侵 害 法益 的危 险 , 因 而应 当构成 未遂 , “ 能够 认定 可能 并非 是基 于正 当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6—1 7 作者 简介: 车 剑锋 ( 1 9 8 7一) , 男, 天 津人 , 博士生 , 主要从 事中国刑 法学、 比较刑法学研究。
果 无 价 值 论 的两 分 说 和 结 果 无 价 值 论 的 不 可 罚 说 。第 二种 { 根 据对偶 然 防卫 的处 理 结论 , 偶 然 防 卫定性 的学 说 可 以分 为既 遂说 、 未遂说、 不可 罚 说
三类 。本文 并 非 以刑法 学 派 之客 观地 造成 了正 当 防卫 的效 果 , 第二 , 主 观上 应 当欠 缺 防卫意 思 。正 当防卫 的成立 是 否 要 求 主 观 的正 当化 要 素 , 根 据 采 取 结 果 无 价 值 论 或 者 行 为无 价值 论 的基 本 立 场 , 会 得 出不 同 的 结 论 。 因 此, 尽管 真实 的偶 然 防卫案 件 极少 遇 到 , 但从 理 论 上说, 对偶 然 防卫 的处 理结 论 , 是判 断 一 位学 者 是 行 为 无 价 值 论 者 还 是 结 果 无 价 值 论 者 的 试 金 石。 在偶 然 防卫 处理 问题 上 , 采取 结果 无 价值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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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乙共谋抢劫丙,丙反抗,三人发生争斗。
甲抱住丙,乙拿刀捅丙,结果丙一闪捅到了甲,甲死亡。
案例二,张某李某两人有仇,张某计划杀李某。
一日夜间张某看见一个背影确认为李某,后开枪杀李某并将其击毙。
而此时李某正在对一夜间下班的女青年实施强奸。
二、分歧意见
案发后,对上述两个犯罪嫌疑人丙伤害甲的行为和张某杀害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行为无价值为中心理解违法性实质,主张防卫意识必要说的人认为,偶然方位行为没有防卫意识,事实上也发生了结果,故成立犯罪既遂。
即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即遂,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即遂。
第二种意见主张违法性的依据不仅在于行为无价值而且在于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虽然具有行为无价值(行为人具有恶的故意),但由于其结果是正当的,因而缺乏结果无价值,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即丙与张某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伤人的未遂。
第三种意见重视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偶然防卫如同将尸体当做活人进行射击,虽然具有故意,也存在法益侵害的
危险,但没有“违法的结果”,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第四种意见中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偶然防卫缺乏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正当的),因为缺乏违法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认定上述犯罪嫌疑人能否构成犯罪即解决偶然防卫是否能构成犯罪。
根据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偶然防卫是指“紧迫不正的侵害虽然现实存在,但不知侵害存在而实施侵害行为,结果产生与正当防卫相同的情形的场合”。
依据这一定义,偶然防卫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上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
这是构成偶然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客观上并不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行为人故意加害或者误以为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而加以“反击”的,则分别成立故意犯罪和假想防卫。
第二,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紧迫不正”的侵害。
这是构成偶然防卫的主观要件。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紧迫不正”的侵害而反击的,则可成立正当防卫。
也就是说,虽然客观上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但行为人对此一无所知。
第三,行为人所实施之行为在客观上阻止了不法侵害。
这是构成偶然防卫的结果要件。
如果行为并没有阻止不法侵害,那么就根本谈不上防卫问题,可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其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欠缺防卫意思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此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首先,偶然防卫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既可以是故意的,同时又可以是过失的;其次,偶然防卫欠缺防卫意思,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或是存在不法侵害的目的,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目的;再次,偶然防卫还有一个条件,即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也即行为人对行为的环境没有正确的认识,或者存在错误的认识;最后,“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好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偶然防卫之所以有研究的意义,就在于它有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果,行为人的行为虽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但其客观上却有应予以肯定评价的价值”。
对于偶然防卫到底是何种性质的行为,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
在日本刑法理论中,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意思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因此,偶然防卫仍不失为正当防卫;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而偶然防卫的结果保卫了合法利益,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第四种观点是所谓的“二分说”,即对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应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则
以犯罪论。
笔者认为,由于偶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等),在客观上被法律所允许,而且事实上保护了另一种法益,故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即遂存在疑问。
如果考虑行为无价值,将偶然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也未尝不可。
但笔者坚持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偶然防卫行为不成立犯罪。
因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但其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反刑法还允许以造成损害的方式保护另一法益。
概言之,偶然防卫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类似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退一步而言,从刑法第20条的表述来看,防卫意识似乎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但这并非意味着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必然成立犯罪。
换言之,即使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能因为它不是正当防卫便直接以犯罪论处。
基于同样的理由,过失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的,也成立正当防卫。
四、偶然防卫的处理
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偶然防卫性质、正当防卫是否必须以防卫意识为必要以及违法性本质的不同认识,对如何处理偶然防卫,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不可罚说。
此说主要基于正当防卫之防卫意识不要说或者违法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之立场,认为偶然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以及偶然防卫制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合法利益,
不存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结果之结果无价值,认为不应该处罚偶然防卫。
第二,犯罪既遂说。
此说基于正当防卫之防卫意识必要说或者违法的本质在于行为无价值之立场,认为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偶然防卫也发生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因而也能肯定其结果无价值,应按既遂犯处罚。
第三,未遂说或准用未遂处罚规定说。
此说主要基于正当防卫之防卫意识必要说之立场,认为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欠缺结果的违法性,而属于违法行为之“对象不能犯”,成立未遂犯,按未遂犯处理或准用未遂的处罚规定处理。
第四,二分说。
此说认为,对那种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应以无罪论处,而对保护本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则按未遂犯处理。
对于偶然防卫的处理问题,我国只有少数学者进行了研究。
他们从刑法规范的规定以及行为的主客观统一等方面首先论证了成立正当防卫必须以防卫意识为必要,进而认为偶然防卫由于不具有防卫意识,肯定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具备犯罪构成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在认定偶然防卫具备犯罪构成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基础上,他们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并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且已经引起了预期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因而对偶然防卫应按犯罪既遂处罚。
但是笔者认为偶然防卫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即偶然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以及偶然防卫制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合法利益,不存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结果之结果无价值,认为不应该处罚偶然防卫。
综上,以上两个案例中丙伤害甲的行为和张某杀害李某的行为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