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卫论(一)解析
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

2010年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1,201091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台培森(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偶然防卫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侵害他人,但客观上却达到了正当防卫效果的行为。
看似正当防卫,但它实际上是缺少刑法上的结果要件的行为,故意的偶然防卫成立未遂的故意犯罪,过失的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
关键词:偶然防卫正当防卫结果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正当防卫都被认为是一种排除犯罪事由。
而偶然防卫又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关于偶然防卫的可罚性,在我国体现为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图之争,在大陆法系体现为违法性的认定之争。
基于对偶然防卫的特点和对犯罪的认识,本文对偶然防卫的可罚性作简要论述。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和特点(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有学者表述为:"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1]也有学者表述为:"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2]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符合偶然防卫的特征。
但是把偶然防卫的罪过形式设定为故意有些不妥。
应该界定为: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但该行为却是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情况。
偶然防卫也应分为故意的偶然防卫和过失的偶然防卫。
(二)偶然防卫的特点偶然防卫主要有以下特点:1.多个不法侵害行为同时发生。
偶然防卫存在的前提是必须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唯有如此偶然防卫才可能客观上达到正当防卫的效果。
因此,偶然防卫以同时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同时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要件。
2.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另一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这是偶然防卫与普通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3.不法侵害行为客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效果。
从表面上看,偶然防卫所造成的效果与普通正当防卫并无区别。
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中,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偶然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偶然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构成要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偶然防卫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就不能构成偶然防卫。
(2)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偶然防卫的情况下,防卫行为仍然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必要限度。
(4)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这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偶然防卫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防卫意识。
三、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1. 无罪或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偶然防卫,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则可以认定为无罪或免除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的基本规定。
2. 轻微伤害的民事赔偿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轻微伤害,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补偿方式。
3. 责任追究与从轻处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且防卫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轻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一种处罚方式。
4. 自首与立功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如果防卫人主动投案自首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在与乙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乙突然拿出匕首刺向甲,甲在慌乱中抓起一把椅子砸向乙,乙倒地不起。
事后,甲发现乙已死亡。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关于偶然防卫有以下两种学说:
-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取决于其客观结果,如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好的,不是犯罪。
在丙的案件中,丙并不知道甲在杀人,但其杀人行为客观上救了乙一命,制造了好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为无罪。
-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行为本身,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行为好坏在于它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性。
在丙的案件中,丙只是为了杀甲,其行为是坏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偶然防卫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官。
浅析偶然防卫

浅析偶然防卫作者:刘美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期摘要:关于偶然防卫如何定性一直有着颇多争论,本文从偶然防卫发生时侵害者的法益状态,以及价值衡量和刑法预防功能的角度对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偶然防卫;正当防卫;法益偶然防卫一直被看作是与正当防卫相关的一种特殊情况,并经常成为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争议的焦点,本文尝试着抛开两种刑法学说,从偶然防卫这种情况本身展开探讨,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本文使用偶然防卫的经典案例进行论述,即当B正要开枪杀C的时候,不知情的A以杀人的故意开枪杀死了B,恰好保护了C的生命。
一、B实施侵害行为时的法益状态“此处不法侵害者的法益虽没有被完全的否定,但却因应受保护的法益优于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受到了缩小评价。
”①这是争议A是否成立犯罪的一个前提。
认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所以无罪和认为成立犯罪未遂的观点都是以此为前提的。
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财产、生命等法益更是无一不关乎公民个人和家庭的重大利益,那么角色如此重要的法益,如果要被缩小评价或完全否定,在时间和界限上是务必要经过严格界定的。
当一个行为人对其他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之所以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划分,便是对上述的佐证。
即使当一个行为人实施法律所不能容忍的侵害行为时,他的法益针对受害者,在时间和程度上的缩小评价,仍然受到了严格的限定,一旦受害者的防卫行为过当,便仍视为对行为人法益的侵害。
那么在偶然防卫的情况下,该侵害者的生命法益应该是针对任何人都缩小或不存在的吗?如果针对受害者本人,其法益的减损都有着严格的限定,那么举轻以明重,侵害者的生命法益对于其他不相关的人的减损程度应当更为谨慎。
因此,我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是必要的,它正是构成侵害者法益相对于防卫人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或丧失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谁的法益更为优越的判断标准。
因为刑法保护法益,在相同法益之中,刑法通过正当防卫,来选择保护善良人的法益,那么防卫意识便是决定谁是善良人的根本因素。
刑法中不同观点

【干货】十大常见刑法问题的不同观点解析一、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甲在故意枪击乙时,乙恰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甲开枪将乙打死。
甲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观点一(传统观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理由:成立正当防卫要求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即没有认识到乙正在对丙实施杀害)只有杀人的故意,并且既遂,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出题人观点):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理由: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有防卫认识,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结果,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的结果的行为便是好行为(结果无价值论)。
甲的开枪行为客观上保护了丙的生命法益,制造了好的结果,故甲的开枪行为不违法,无罪。
二、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如何处理乙侵害甲,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没有击中乙而是导致丙受伤,或者在击中乙的同时也击中丙,使丙受伤。
甲的行为针对乙而言,无疑是正当防卫,就对丙的伤害而言,有如下不同观点:观点一:甲对丙也是正当防卫。
理由:丙的伤害是由甲的正当防卫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使正当防卫行为对第三者产生了违法结果,也不使其丧失正当性。
而且,既然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就应当将所发生的全部结果作为整体进行评价。
观点二: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理由:甲的行为不是针对不法侵害本身进行防卫,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进行反击,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观点三(出题人赞成):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
理由: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但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丙的伤害结果,所以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三、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甲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观点一: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观点二:法定符合说(通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刑法偶然犯罪

刑法学课程期末作业论文题目:浅析偶然防卫任课教师:张秀玲(副教授)学院名称:法学院专业名称:诉讼法学学生学号:31004029学生姓名:李杰完成时间:2013年6月18日目录摘要 (1)前言 (2)一、偶然防卫的概念 (2)二、偶然防卫的性质 (3)(一)防卫意识必要说 (3)(二)防卫意识不要说 (3)三、偶然防卫处断之界定 (3)(一) 偶然防卫的处断问题在德日刑法学界中的分歧 (3)(二)偶然防卫处断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的争论 (4)(三)本文观点 (5)四、结语 (5)参考文献: (6)浅析偶然防卫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有助于对相关理论的掌握,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以结果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及处断进行分析,个人最终认为偶然防卫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正当防卫或犯罪既遂,因视具体情况具体定性。
关键词:正当防卫、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性质、处断前言正当防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已经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可,但对于防卫意识的必要性,目前学界存在争议。
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到对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的研究,其中就包括偶然防卫,所以分析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确定其如何定性及处罚,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认识正当防卫。
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偶然防卫,顾名思义在外观上和正当防卫相似,客观上都表现为防卫行为,即针对侵害的防卫行为,但这种所谓的防卫行为则是偶然的。
对偶然防卫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争议,争议集中在偶然防卫是否包含过失的主观心态,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①。
另有学着认为,“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②本文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加害行为。
浅谈偶然防卫

浅谈偶然防卫【摘要】防卫权是人的本能。
正当防卫是一种排除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条件,实质上没有对法益造成侵害。
偶然防卫和正当防卫密切相关,客观上与正当防卫很相似,但主观上是犯罪的故意,缺少防卫意图。
本文认为偶然防卫是一种违法行为类型,不成立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法益保护;不法侵害一、偶然防卫的定义偶然防卫是指,主观意图在于对对方的不法侵害,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客观上无意地阻止了对方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1]例如,甲与乙结仇,预谋把乙杀了,某日甲从朋友那里借来猎枪前往乙家,此时,乙在房间内拿着刀准备杀害自己的妻子,而甲对此浑然不知,进入乙家开枪当场将乙击毙。
这个案例中,表面上分析,甲杀死乙保护了乙的妻子的性命,深入分析就会发现,甲对乙实施的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主观上他没有意识到乙对妻子的杀害行为,缺少防卫意图。
乙的妻子没有死亡是因为甲杀乙客观上的巧合,这不能改变甲的行为性质,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偶然防卫的特点第一,偶然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侵害行为。
第二,行为人是在故意犯罪的意图下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2]偶然防卫的结果和过失犯罪所要求的结果并不一样。
因此,偶然防卫不包括过失行为。
第三,行为人客观上有效地阻止了另一不法侵害行为。
偶然防卫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却达到了阻止侵害行为的客观结果。
第四,偶然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即没有超过的必要限度。
三、偶然防卫的性质(一)偶然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它是为了抵御不法侵害,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
”[3]偶然防卫在客观方面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但主观方面欠缺防卫意图。
对此,理论上存在着“不要说”与“必要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
“不要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需要具备主观方面的防卫意图,只需在客观方面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坚持此观点的学者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侵害到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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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论(一)【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不仅对于完善刑法相关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出发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以期能够该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性质;处罚【正文】引言各国刑事立法当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
在正当防卫理论研究中,往往会遇到的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偶然防卫。
那么,什么是偶然防卫,它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就是必须要明确的。
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面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1]第二,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第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3]第四,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第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5]第六,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偶然防卫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共同之处:(一)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偶然防卫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而应该以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进行处理。
(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
所谓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可有可能构成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但是,防卫意识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 [7] 而这一点,“也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所在,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8](三)行为人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偶然防卫之所以有研究的意义,就在于它有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果,行为人的行为虽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但其客观上却有应予以肯定评价的价值”。
[9]学界对偶然防卫概念界定的分歧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是基于故意还是基于过失。
在该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的行为人只能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偶然防卫。
[10]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的行为人既可以基于故意,也可以基于过失。
[11]在此,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2]:(一)对偶然防卫进行研究,目的是明确其性质及对其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偶然防卫是否是阻却违法性事由,或者说偶然防卫是否阻却责任,这对故意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以及过失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而致的偶然防卫都有必要,如果将过失的偶然防卫排除在偶然防卫之外,这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大大缩小了偶然防卫的范围,同时也不利于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
(二)从偶然防卫之偶然性角度而言,“偶然”强调的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即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结果是出于其主观预料之外的,是偶然的。
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是偶然的;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同样也是偶然的。
(三)从偶然防卫之防卫性角度而言。
偶然发生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果”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既然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况下,都承认其行为的防卫性,那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况下就更没有理由来否认其行为的防卫性。
至此,笔者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加害行为。
二、偶然防卫的性质对于偶然防卫性质的确定,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以下,笔者对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进行简要介绍,并进行分析。
(一)日本刑法理论。
对于偶然防卫属于何种性质,日本学者有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防卫意思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因此,偶然防卫仍不失为正当防卫;有学者认为,违法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而偶然防卫的结果保卫了合法权益,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有学者认为,所谓的“二分说”,即对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应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则以犯罪论。
[13](二)域外立法规定。
各国立法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都体现了防卫意思的必要性。
例如,德国刑法第23条第4款规定:“紧急防卫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现时的违法的攻击所必需的防御”。
日本刑法第16条规定:“对于急迫不正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法国刑法第112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
我国学者对偶然防卫性质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是一种刑法中的错误形式,但认为其属于事实错误的范畴,而非法律错误。
并且认为:“就偶然防卫而言,客观上虽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对此缺乏认识,完全是在故意犯罪心理驱动下实施行为的,此种行为尽管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但综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还不能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
[14]另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为出发点,他们坚持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由于偶然防卫中的行为人不具备防卫意识,因而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
[15]反观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可以看出其立法精神中体现了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意思的倾向。
(四)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要认定偶然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有个前提问题需要明确,那就是:我们采取行为无价值立场还是结果无价值立场。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多采结果无价值立场,它们“秉承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理念,一般在违法性判断之前只考虑客观因素,主体的条件和主观的因素统统放在责任里予以判断,刑事违法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16]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看来,违法性和犯罪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而我国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并不相同,“大陆法系是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即依次考虑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藕合式的犯罪构成,一并考虑犯罪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17] ;“我国的犯罪论并没有独立的违法判断,对行为的评价是一体的,并不区分违法与责任,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就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
”[18]有学者在考察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相关历史发展和基本主张之后认为[19],“结果无价值既不能给我国刑法规定的现有的犯罪做出合理的解释,如刑法规定的赌博罪、聚众淫乱罪、侮辱尸体罪等风俗犯罪;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无法得到我国社会的认同”,我国刑法理论与立法“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行为评价立场,这与我国传统理论所强调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在违法性的判断就不应再拘泥于事实的、直观的结果的侵害(如果不将法益概念精神化理解,结果无价值所主张的结果就是因果论上的实际的侵害结果和现实的威胁),而应当从特定行为的社会容许程度来加以判断。
这一判断只有结合特定社会价值观、道德观才能得出确当的结论。
”因而,笔者认为,就偶然防卫行为的性质而言,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标准与以判断,即:(一)要考虑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也就是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二)对刑法法益所造成侵害的客观情况;(三)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也就是刑法理论和立法上关于行为人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认定。
当满足相关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偶然防卫的处罚在对于偶然防卫的处理问题上,理论界里,中外学者亦有不同的主张;实务界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以下,笔者将对相关学说予以阐述。
(一)日本刑法理论在日本刑法理论界主要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可罚说。
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应受刑事处罚。
第二种观点是既遂说。
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而且,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既遂犯处罚。
第三种观点是未遂说。
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属正当防卫,也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因为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属“客体(对象)不能犯”的情形,应以未遂论处。
第四种观点是准用未遂处罚规定说。
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中,构成要件的结果已发生,本是既遂,但由于欠缺结果的违法性,可以对其准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第五种观点是两分说,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和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区别而论,对保护他人利益的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以未遂犯罪论处。
[20](二)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偶然方位的处理问题,我国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1、偶然防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2、德日刑法理论中二分说的观点并无实质不同;3、由于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性,因而也不存在偶然防卫过当的问题,对于偶然防卫,不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规定。
[21]第二种观点认为:1、对偶然防卫行为的处罚原则需要考虑其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在一定时期内对偶然防卫行为人予以非刑罚化处理,并最终实现对这一问题的非犯罪化;超过必要限度时,偶然防卫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2、具体而言,对于故意偶然防卫的场合,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于过失场合的行为人来说较大,因此对偶然防卫行为人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过失偶然防卫的场合,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对偶然防卫行为人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2](三)本文观点。
由于本文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行为评价立场,所以,在对偶然防卫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放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造成的法益侵害。
基于此,本文认为:1、当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对于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行为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大,客观上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