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卫论一解析
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

2010年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1,201091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台培森(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偶然防卫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侵害他人,但客观上却达到了正当防卫效果的行为。
看似正当防卫,但它实际上是缺少刑法上的结果要件的行为,故意的偶然防卫成立未遂的故意犯罪,过失的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
关键词:偶然防卫正当防卫结果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正当防卫都被认为是一种排除犯罪事由。
而偶然防卫又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关于偶然防卫的可罚性,在我国体现为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图之争,在大陆法系体现为违法性的认定之争。
基于对偶然防卫的特点和对犯罪的认识,本文对偶然防卫的可罚性作简要论述。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和特点(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有学者表述为:"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1]也有学者表述为:"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2]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符合偶然防卫的特征。
但是把偶然防卫的罪过形式设定为故意有些不妥。
应该界定为: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但该行为却是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情况。
偶然防卫也应分为故意的偶然防卫和过失的偶然防卫。
(二)偶然防卫的特点偶然防卫主要有以下特点:1.多个不法侵害行为同时发生。
偶然防卫存在的前提是必须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唯有如此偶然防卫才可能客观上达到正当防卫的效果。
因此,偶然防卫以同时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同时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要件。
2.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另一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这是偶然防卫与普通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3.不法侵害行为客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效果。
从表面上看,偶然防卫所造成的效果与普通正当防卫并无区别。
偶然防卫的可罚性

现实中,偶然防卫的案例少之又少,可谓“千年等一回”,讨论偶然防卫似乎不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但是,学界对于偶然防卫的理论探讨却从未停止,因为这是“判断一位学者是行为无价值论者还是结果无价值论者的试金石[1]。
”偶然防卫披着正当防卫的外衣,暗地里却充斥着主观罪过,偶然防卫是否具备可罚性?学界争论不休。
不能否认的是,对偶然防卫的理论研究仍然具有深远的学术价值。
一、偶然防卫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并未提及偶然防卫。
学界关于偶然防卫的界定,说法不一。
其一,偶然防卫表述为“不法行为”,刘明祥教授认为“偶然防卫人在没有主观认识的情况下,抱着犯罪故意的心态,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此不法行为意外地带来了好的结果,同时其限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2]。
”其二,将偶然防卫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偶然防卫是出于防卫者的故意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3]。
周光权教授的观点与之类似,“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犯罪时,该犯罪行为偶尔地和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相符合的情形[4]。
”上述观点共同之处是强调偶然防卫人故意的主观意识。
其三,张明楷教授认为偶然防卫是“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5]。
”他认为偶然防卫行为的主观意识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客观上偶尔地恰好阻止了他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
这一界定显然更就有可取性。
偶然防卫案件的发生条件极其困难,能够发生偶然防卫的情形可谓是千年难遇,学界通过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两大阵营的站边而衍生出大大小小各种不同的观点。
行为无价值论要求,对一个行为作否定性评价,即使没有导致危害结果,由于这个行为的出发点是“恶”的,这个行为也是应当进行处罚的;而结果无价值论立足于具体法益是否遭受侵害,认为即使存在危害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到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讨论其结果构不构罪并没有意义。
如今并不能说哪种观点绝对占据主流。
二、偶然防卫可罚性的理论梳理纵观国内外,基于不同的刑罚理念,各国对偶然防卫存在不同的看法。
刑法偶然犯罪

刑法学课程期末作业论文题目:浅析偶然防卫任课教师:张秀玲(副教授)学院名称:法学院专业名称:诉讼法学学生学号:31004029学生姓名:李杰完成时间:2013年6月18日目录摘要 (1)前言 (2)一、偶然防卫的概念 (2)二、偶然防卫的性质 (3)(一)防卫意识必要说 (3)(二)防卫意识不要说 (3)三、偶然防卫处断之界定 (3)(一) 偶然防卫的处断问题在德日刑法学界中的分歧 (3)(二)偶然防卫处断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的争论 (4)(三)本文观点 (5)四、结语 (5)参考文献: (6)浅析偶然防卫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有助于对相关理论的掌握,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以结果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及处断进行分析,个人最终认为偶然防卫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正当防卫或犯罪既遂,因视具体情况具体定性。
关键词:正当防卫、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性质、处断前言正当防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已经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可,但对于防卫意识的必要性,目前学界存在争议。
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到对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的研究,其中就包括偶然防卫,所以分析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确定其如何定性及处罚,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认识正当防卫。
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偶然防卫,顾名思义在外观上和正当防卫相似,客观上都表现为防卫行为,即针对侵害的防卫行为,但这种所谓的防卫行为则是偶然的。
对偶然防卫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争议,争议集中在偶然防卫是否包含过失的主观心态,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①。
另有学着认为,“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②本文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加害行为。
公务员《判断推理》通关试题每日练(2020年05月24日-6244) - 判断推理

公务员《判断推理》通关试题每日练(2020年05月24日-6244) -判断推理---------------------------------------1: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被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被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的一项是()。
单项选择题A、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
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是保护了乙的生命B、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乙,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了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抓住口袋中的手枪正准备对其射击C、甲身穿警服带着电警棍,冒充警察去“抓赌”,甲抓住乙搜身时,乙将甲打伤后逃离,甲未能得手D、甲与乙醉酒后发生激烈冲突,两人相互厮打至马路上,正当甲要捡起路边砖头击打乙时,围观人群中有人喊“警察来啦”,甲受惊吓不慎跌落路边河沟溺水身亡,乙安全无事2:大多数人都熟悉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故事中有两个裁缝告诉皇帝,他们缝制出的衣服有一种奇异的功能:凡是不称职的人或者愚蠢的人都看不见这衣服。
以下各项陈述都可以从裁缝的断言中逻辑地推出,除了()。
单项选择题A、凡是不称职的人都看不见这衣服B、有些称职的人能够看见这衣服C、凡是能看见这衣服的人都是称职的人或者不愚蠢的人D、凡是看不见这衣服的人都是不称职的人或者愚蠢的人3: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单项选择题A、B、alt=\C、/>D、E、alt=\4:文学批评,是文艺科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重要内容。
是对作家作品进行系统地、科学地、深入地分析研究,即阐释作品的意义,评定其价值,以发挥作品的社会作用,又帮助作者总结创作经验,指导读者文学欣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偶然防卫的再审视

偶然防卫的再审视作者:刘帅吴恒亮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偶然防卫是防卫行为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其行为是在犯罪的目的支配下完成的。
在刑法理论中,偶然防卫的定性和可罚性存在着争议,本文尝试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违法性一、偶然防卫的定性关于偶然防卫的定性问题,中外学者观点不一,马克昌教授认为,偶然防卫是指“急迫不正的心态,虽然现实存在,但不知侵害存在而实施侵害行为,结果产生与正当防卫相同的情形的场合”,陈兴良教授认为,偶然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日本学者大缘仁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缺乏防卫的认识,只是以攻击的意识实施了行为,但客观上偶然起到了防卫的效果。
二、偶然防卫可罚性争议对于偶然防卫的可罚性问题,学术上存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种学说。
笔者将对这两种学说一一说明及批判。
(一)行为无价值论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强化公民对法律的忠诚信念。
由此产生的是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秩序的违反,结果的出现对于行为的违法性不产生影响,依据此理论,偶然防卫中所造成的结果是行为人出于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的心态造成的,而且导致了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产生,所以应该按照犯罪既遂去处理。
这种观点也与德国既遂说“只要行为已实现了某种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就排除了未遂的存在”相一致。
笔者认为该学说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不应将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法结果等同,虽然刑法中设置了类型化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此要件的结果不一定是不法结果,对于偶然防卫中,虽符合构成要件,但造成的却是保护法益的结和无法益侵害的结果。
既然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客观上并不一定是法益侵害结果,综合价值考量,又何来既遂呢?第二,不应该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分开,该说虽然认为偶然防卫中行为无价值,但是却不存在结果无价值,评判一行为将做整体价值评估,所以既遂说仅仅考虑行为无价值是不全面的,偶然防卫中,产生保护法益和无法益侵害结果的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又何来既遂之说呢?(二)结果无价值论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结果法益的侵害,行为无价值造成法律所保护的生活法益被侵害或者引起危险时才具有违法性,以此凸显被损害的法益自身的重要性。
辨析偶然防卫

J n.2 O u O6
【 坛论 衡 】 法
辨 析 偶 然 防 卫
刘 彩 灵
( 南 科技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 南 洛 阳 4 10 ) 河 河 703
摘
要 : 偶 然 防卫 问题 是 法 学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践 无 法 回避 的 问题 。 偶 然 防卫 不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 不 属 于 认 识 也 错 误 的 范 畴。 偶 然 防卫 应 当 以既 遂 犯 处 罚 , 偶 然 阻止 不 法 侵 害 的 效 果 可 以作 为 量 刑 从 宽 的理 由 。 其
上 分析 , 这种行 为 阻止 的是正 在进 行 的不 法侵 害 ,
法侵 害 。如 , 甲欲 杀 乙 , 乙开 枪 , 好 这 时 乙 正 向 恰 举 枪 射杀丙 , 甲的 故 意侵 害 行 为 制 止 了乙 的 不 法 侵 害 。行为 人 也 可 能 出 于 犯 罪 过 失 。如 , 司机 某
的肇事 行为 阻止 了抢劫 行 为 。过 失 行 为偶 然 阻止
不 法侵 害 的情 况在 实践 中更 为 常见 。我 国刑法 理 论对 偶 然防 卫 的 探讨 较 少 , 陆法 系 国 家 , 德 、 大 如 日在 偶 然防 卫 问 题 上 的争 议 较 为 激 烈 , 大 多 都 但 将偶 然 防 卫 界 定 于 行 为 人 出 于 故 意 侵 害 的 范 围 内, 而将过 失 排 除在 偶 然 防 卫 之 外 。从 实 质 上 分 析 , 论是 故 意 还 是 过 失都 是 行 为 人 在 自由 意 志 无
罪过 和 合 法 的 外 观 , 涉 及 到 正 当 防卫 、 识 错 它 认 误、 既遂 未遂 等诸 多 问题 。
一
情况 , 应 作 为 偶 然 防 卫 的一 种 情 形 加 以讨 论 。 也 如果行 为人 主观 上 不 存 在 防卫 的故 意 或 过 失 , 实 施 的行 为又达 到 了防卫效 果 的 , 当然 不 可罚 , 需 无 探 讨 , 属偶 然 防卫 的范 畴 。 不
定义判断经典推理:在“拔毛鸡”中找“人”

定义判断经典推理:在“拔毛鸡”中找“人”著名的哲人柏拉图,曾经给人下过一个定义:两条腿走路的就叫人。
一个调皮的学生就抓来了一只鸡,然后对柏拉图说:老师,这就是你的“人”。
柏拉图经过深入的思考,对自己的定义进行了补充:两条腿走路,并且没有羽毛的就是人。
这位同学还不肯善罢甘休,回去之后把鸡的毛全拔了,第二天一大早找到柏拉图:老师,原来人就是拔了毛的鸡啊!虽然我们不知道柏拉图大师最后是怎样对待这个学生的,但我们可以在这个故事中感悟到定义最重要的功能,将“此”与“彼”分开,表达出该概念最重要的特征。
公务员考试中的定义判断题型,就是考察考生能否快速抓住定义的主要特征,迅速锁定答案。
所以,定义判断题型的主要解题方式,就是先在题干当中划出关键词,然后在选项中快速排除。
下面请看例题:【例1】行政成本:政府为了社会的公共管理和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付出的代价,包括直接行政成本和间接行政成本。
下列没有涉及行政成本的一项是:A.某政府部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合并机构、精简工作人员B.某区政府为应对私家车增多的问题,新建了两个地下公共停车场C.某商业银行为方便广大用户处理业务,耗费巨资开通了手机银行业务D.某公安局招聘交通协管员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中公解析】看完题干,考生应该马上抓住“政府”这个主体关键词,凡是主体不是政府的,统统排除,这样就可以快速锁定答案C,因为商业银行显然不是政府。
【例2】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被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被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的一项是:A.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
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保护了乙的生命B.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乙,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了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已抓住口袋中的手枪正准备对其射击C.甲身穿警服带着电警棍,冒充警察去“抓赌”,甲抓住乙搜身时,乙将甲打伤后逃离,甲未能得手D.甲与乙醉酒后发生激烈冲突,两人相互厮打至马路上,正当甲要捡起路边砖头击打乙时,围观人群中有人喊“警察来啦”,甲受惊吓不慎跌落路边河沟溺水身亡,乙安全无事【中公解析】看完题干,考生应快速提取出“正在或即将”,“武力”等关键词,然后在选项中迅速排除,锁定D选项(喊“警察来啦”显然不算武力)。
论偶然防卫的免责、减责化

102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余 庆,生于1992年,硕士,学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论偶然防卫的免责、减责化广西民族大学 余庆摘要: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从结果无价值论出发,若是不能将偶然防卫与犯罪行为区分,将产生矛盾。
偶然防卫在性质上可以理解为委托、追认防卫,结合谦抑性理论,偶然防卫的免责、减责化,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5-0102-0001一、正当防卫与偶然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达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英国刑法规定,对防卫正当性的相关因素无认识的偶然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似一种责任阻却事由,然而考量正当防卫的本意,正当防卫的过程应当是不能被阻止的,否则则构成了犯罪者的帮助犯,正当防卫应当是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
偶然防卫虽然在行为构成上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但由于缺乏认识要素,而排除于正当防卫之列。
二、偶然防卫的种类和委托、追认防卫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在防卫行为上是相同的。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结果将防卫行为分为三种:一,造成财产损失的结果。
二,造成人身健康、身体完整损伤的结果。
三,造成死亡的结果。
根据防卫者目的将防卫行为分成:一,谋取财产目的的防卫行为。
二,谋取人身损伤目的的防卫。
根据防卫对象分成:一,有特定对象的防卫行为。
二,无特定对象的防卫行为。
在实务中,激情犯罪不在少数。
在目前的刑罚方法中,惩罚手段对于激情犯罪的预防效果微乎其微。
因此,对于激情违法行为构成的偶然防卫,无论是入罪或出罪均不能达到预防的效果。
同时,预谋犯罪达到偶然防卫的构成条件也是十分困难的,而且,预谋犯罪通过偶然防卫和正当防卫逃避刑事制裁的违法成本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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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论(一) 【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不仅对于完善刑法相关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出发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以期能够该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性质;处罚 【正文】
引言
各国刑事立法当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在正当防卫理论研究中,往往会遇到的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偶然防卫。那么,什么是偶然防卫,它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就是必须要明确的。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
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面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1]
第二,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2]
第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3]
第四,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4]
第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5]
第六,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6]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偶然防卫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共同之处:(一)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偶然防卫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 要,而应该以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进行处理。(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所谓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可有可能构成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防卫意识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 [7] 而这一点,“也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所在,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8](三)行为人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偶然防卫之所以有研究的意义,就在于它有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果,行为人的行为虽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但其客观上却有应予以肯定评价的价值”。[9]
学界对偶然防卫概念界定的分歧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是基于故意还是基于过失。在该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的行为人只能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偶然防卫。[10]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的行为人既可以基于故意,也可以基于过失。[11]
在此,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2]:(一)对偶然防卫进行研究,目的是明确其性质及对其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偶然防卫是否是阻却违法性事由,或者说偶然防卫是否阻却责任,这对故意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以及过失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而致的偶然防卫都有必要,如果将过失的偶然防卫排除在偶然防卫之外,这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大大缩小了偶然防卫的范围,同时也不利于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二)从偶然防卫之偶然性角度而言,“偶然”强调的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即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结果是出于其主观预料之外的,是偶然的。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是偶然的;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同样也是偶然的。(三)从偶然防卫之防卫性角度而言。偶然发生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果”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既然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况下,都承认其行为的防卫性,那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况下就更没有理由来否认其行为的防卫性。
至此,笔者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加害行为。
二、偶然防卫的性质
对于偶然防卫性质的确定,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下,笔者对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进行简要介绍,并进行分析。
(一)日本刑法理论。对于偶然防卫属于何种性质,日本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防卫意思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因此,偶然防卫仍不失为正当防卫;有学者认为,违法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而偶然防卫的结果保卫了合法权益,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有学者认为,所谓的 “二分说”,即对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应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则以犯罪论。[13]
(二)域外立法规定。各国立法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都体现了防卫意思的必要性。例如,德国刑法第23条第4款规定:“紧急防卫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现时的违法的攻击所必需的防御”。日本刑法第16条规定:“对于急迫不正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法国刑法第112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我国学者对偶然防卫性质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是一种刑法中的错误形式,但认为其属于事实错误的范畴,而非法律错误。并且认为:“就偶然防卫而言,客观上虽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对此缺乏认识,完全是在故意犯罪心理驱动下实施行为的,此种行为尽管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但综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还不能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14]另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为出发点,他们坚持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由于偶然防卫中的行为人不具备防卫意识,因而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15]反观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可以看出其立法精神中体现了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意思的倾向。
(四)本文观点。笔者认为,要认定偶然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有个前提问题需要明确,那就是:我们采取行为无价值立场还是结果无价值立场。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多采结果无价值立场,它们“秉承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理念,一般在违法性判断之前只考虑客观因素,主体的条件和主观的因素统统放在责任里予以判断,刑事违法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16]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看来,违法性和犯罪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而我国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并不相同,“大陆法系是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即依次考虑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藕合式的犯罪构成,一并考虑犯罪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17] ;“我国的犯罪论并没有独立的违法判断,对行为的评价是一体的,并不区分违法与责任,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就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18]有学者在考察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相关历史发展和基本主张之后认为[19],“结果无价值既不能给我国刑法规定的现有的犯罪做出合理的解释,如刑法规定的赌博罪、聚众淫乱罪、侮辱尸体罪等风俗犯罪;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无法得到我国社会的认同”,我国刑法理论与立法“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行为评价立场,这与我国传统理论所强调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违法性的判断就不应再拘泥于事实的、直观的结果的侵害(如果不将法益概念精神化理解,结果无价值所主张的结果就是因果论上的实际的侵害结果和现实的威胁),而应当从特定行为的社会容许程度来加以判断。这一判断只有结合特定社会价值观、道德观才能得出确当的结论。” 因而,笔者认为,就偶然防卫行为的性质而言,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 论的标准与以判断,即:(一)要考虑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也就是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二)对刑法法益所造成侵害的客观情况;(三)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也就是刑法理论和立法上关于行为人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认定。当满足相关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偶然防卫的处罚
在对于偶然防卫的处理问题上,理论界里,中外学者亦有不同的主张;实务界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笔者将对相关学说予以阐述。
(一)日本刑法理论
在日本刑法理论界主要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可罚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应受刑事处罚。第二种观点是既遂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而且,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既遂犯处罚。第三种观点是未遂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属正当防卫,也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因为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属“客体(对象)不能犯”的情形,应以未遂论处。第四种观点是准用未遂处罚规定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中,构成要件的结果已发生,本是既遂,但由于欠缺结果的违法性,可以对其准用未遂的处罚规定。第五种观点是两分说,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和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区别而论,对保护他人利益的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以未遂犯罪论处。[20]
(二)我国刑法理论
对于偶然方位的处理问题,我国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1、偶然防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2、德日刑法理论中二分说的观点并无实质不同;3、由于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性,因而也不存在偶然防卫过当的问题,对于偶然防卫,不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规定。[21]第二种观点认为:1、对偶然防卫行为的处罚原则需要考虑其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在一定时期内对偶然防卫行为人予以非刑罚化处理,并最终实现对这一问题的非犯罪化;超过必要限度时,偶然防卫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2、具体而言,对于故意偶然防卫的场合,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于过失场合的行为人来说较大,因此对偶然防卫行为人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过失偶然防卫的场合,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对偶然防卫行为人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2]
(三)本文观点。由于本文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行为评价立场,所以,在对偶然防卫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放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造成的法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