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偶然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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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3篇)

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中,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偶然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偶然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构成要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偶然防卫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就不能构成偶然防卫。

(2)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偶然防卫的情况下,防卫行为仍然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必要限度。

(4)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这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偶然防卫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防卫意识。

三、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1. 无罪或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偶然防卫,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则可以认定为无罪或免除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的基本规定。

2. 轻微伤害的民事赔偿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轻微伤害,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补偿方式。

3. 责任追究与从轻处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且防卫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轻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一种处罚方式。

4. 自首与立功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如果防卫人主动投案自首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在与乙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乙突然拿出匕首刺向甲,甲在慌乱中抓起一把椅子砸向乙,乙倒地不起。

事后,甲发现乙已死亡。

对偶然防卫以未遂犯处理的合理性

对偶然防卫以未遂犯处理的合理性

对偶然防卫以未遂犯处理的合理性:1.行为无价值的未遂说该学说为德国当前通说观点,在我国,周光权教授持该观点,认为“偶然防卫行为仅停留于主观上与法律规范敌对意思的行为不法,没有造成结果意义上的无价值。

”但同时其主张虽然该行为不具备上述情形,但其是具备有危险l生,从犯罪一般预方面考量,其是具备被法律给予评价的必要的。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该理论的本质,即是以行为是否值得评价为基础,综合对结果认定的观点得出新的解决方案。

在以该未遂学说的观点进行考量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要求同时满足结果与行为都具有可评价的价值。

在进行价值判断时,由于其先考虑行为的正当与否,这就要求其必须具备是出于保护他人合法法益的目的,但在现实案件中,行为人并不具有这一主观要素,为此其行为在该层面也就无法得到肯定的评价。

考量结果是否具有价值时,最终该行为在现实层面上保障了他人免遭其他不法行为的侵犯,为此其在效果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理应得到肯定的评价。

据此综合考量全部要素,最终得出其行为应当以犯罪未遂进行处罚。

2.结果无价值的二分说以日本的曾根威彦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该观点。

认为客观上偶然防卫他人利益的“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客观上偶然防卫自己利益的“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

同样以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为基础,不将防卫意识作为违法性问题的考虑要素,将防卫行为区分为“利己”与“利他”。

当行为在客观结果层面具有防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事实时,即使当前行为不具合法性的,但因其属于“利他”,在进行各方法益价值评价后,符合“以正对不正”,最终该行为应被评价为具有正当性,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要求。

而相对于客观上保护自己利益的行为,无论其行为侵害的法益还是其所保护的法益,均不值得法律给予肯定的评价,在比较各方法益后,行为具有“以不正对不正”的特征,最终不成立正当防卫,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样的违法程度与未遂相当,应当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偶然防卫下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析

偶然防卫下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析

偶然防卫下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析摘要:在偶然防卫中,防卫意思是否必要的争论背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

法益观及对违法性认识的不同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争论的重点。

对比两者的刑法目的认识及所持的价值观,行为无价值论更符合我国的刑法实践,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行为不价值;结果无价值;偶然防卫;违法性一、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所谓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的行为,但在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意识。

在教学案例中我们对于偶然防卫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时,通常是以如下案例作为标准来进行讨论:“甲故意杀害了丙,但事实上丙当时正在故意杀害乙,甲的行为保护了乙的生命,但甲对于丙正在杀害乙的情况并不知晓。

”基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甲虽然在客观上作出了保护乙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的意图。

也就是甲不具备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意志因素。

针对以上案例,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争论点就在于是仅仅存在客观上属于防卫的行为即可,还是必须存在防卫的意图和动机。

由此也就出现了当前的两种观点,即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

(一)防卫意思必要说防卫意识必要说强调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统一。

在发生不法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对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客观结果有所认识。

即违法性判断要同时判断行为(包括主观违法要素)和结果。

故意和过失是主观违法要素。

与之相对应,阻却违法事由,同样需要主观阻却违法要素。

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有防卫意识。

(二)防卫意思不要说防卫意识不要说认为,违法性实质是法益的侵害。

没有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即使内心为恶,不具违法性,刑法也不处罚。

防卫者无需具备防卫意识,只需要观察是否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即可。

以上可以看出,防卫意思说强调规则的重要性,而防卫意思不要说更注重对于法益的保护。

从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是出于对违法性和刑法的目的的不同。

事实上,对于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必说的争论,背后更是行为无价值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

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一、基本案情案例一,甲乙共谋抢劫丙,丙反抗,三人发生争斗。

甲抱住丙,乙拿刀捅丙,结果丙一闪捅到了甲,甲死亡。

案例二,张某李某两人有仇,张某计划杀李某。

一日夜间张某看见一个背影确认为李某,后开枪杀李某并将其击毙。

而此时李某正在对一夜间下班的女青年实施强奸。

二、分歧意见案发后,对上述两个犯罪嫌疑人丙伤害甲的行为和张某杀害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行为无价值为中心理解违法性实质,主张防卫意识必要说的人认为,偶然方位行为没有防卫意识,事实上也发生了结果,故成立犯罪既遂。

即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即遂,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即遂。

第二种意见主张违法性的依据不仅在于行为无价值而且在于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虽然具有行为无价值(行为人具有恶的故意),但由于其结果是正当的,因而缺乏结果无价值,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即丙与张某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伤人的未遂。

第三种意见重视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偶然防卫如同将尸体当做活人进行射击,虽然具有故意,也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但没有“违法的结果”,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第四种意见中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偶然防卫缺乏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正当的),因为缺乏违法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三、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认定上述犯罪嫌疑人能否构成犯罪即解决偶然防卫是否能构成犯罪。

根据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偶然防卫是指“紧迫不正的侵害虽然现实存在,但不知侵害存在而实施侵害行为,结果产生与正当防卫相同的情形的场合”。

依据这一定义,偶然防卫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客观上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

这是构成偶然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客观上并不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行为人故意加害或者误以为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而加以“反击”的,则分别成立故意犯罪和假想防卫。

第二,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紧迫不正”的侵害。

这是构成偶然防卫的主观要件。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紧迫不正”的侵害而反击的,则可成立正当防卫。

刑法偶然犯罪

刑法偶然犯罪

刑法学课程期末作业论文题目:浅析偶然防卫任课教师:张秀玲(副教授)学院名称:法学院专业名称:诉讼法学学生学号:31004029学生姓名:李杰完成时间:2013年6月18日目录摘要 (1)前言 (2)一、偶然防卫的概念 (2)二、偶然防卫的性质 (3)(一)防卫意识必要说 (3)(二)防卫意识不要说 (3)三、偶然防卫处断之界定 (3)(一) 偶然防卫的处断问题在德日刑法学界中的分歧 (3)(二)偶然防卫处断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的争论 (4)(三)本文观点 (5)四、结语 (5)参考文献: (6)浅析偶然防卫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有助于对相关理论的掌握,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以结果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及处断进行分析,个人最终认为偶然防卫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正当防卫或犯罪既遂,因视具体情况具体定性。

关键词:正当防卫、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性质、处断前言正当防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已经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可,但对于防卫意识的必要性,目前学界存在争议。

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到对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的研究,其中就包括偶然防卫,所以分析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确定其如何定性及处罚,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认识正当防卫。

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偶然防卫,顾名思义在外观上和正当防卫相似,客观上都表现为防卫行为,即针对侵害的防卫行为,但这种所谓的防卫行为则是偶然的。

对偶然防卫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争议,争议集中在偶然防卫是否包含过失的主观心态,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①。

另有学着认为,“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②本文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加害行为。

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的区分是什么?

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的区分是什么?

In this world, no one is easier to live than anyone, but some people are clamoring for the sky and some peopleare working silent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的区分是什么?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的区分主要在于对防卫的主观认识,假想防卫是错误的认定了防卫的适用情况,而偶然防卫则是故意或者过失的防卫情况,恰好符合了防卫的条件,从而造成了防卫的适用情况。

一、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的区分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对于防卫适用认定情况不同,主要情况如下:1.偶然防卫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英国刑法规定,对防卫正当性的相关因素无认识的偶然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2.假想防卫是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二、假想防卫的特征(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

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

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偶然防卫的再审视

偶然防卫的再审视

偶然防卫的再审视作者:刘帅吴恒亮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偶然防卫是防卫行为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其行为是在犯罪的目的支配下完成的。

在刑法理论中,偶然防卫的定性和可罚性存在着争议,本文尝试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违法性一、偶然防卫的定性关于偶然防卫的定性问题,中外学者观点不一,马克昌教授认为,偶然防卫是指“急迫不正的心态,虽然现实存在,但不知侵害存在而实施侵害行为,结果产生与正当防卫相同的情形的场合”,陈兴良教授认为,偶然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日本学者大缘仁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缺乏防卫的认识,只是以攻击的意识实施了行为,但客观上偶然起到了防卫的效果。

二、偶然防卫可罚性争议对于偶然防卫的可罚性问题,学术上存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种学说。

笔者将对这两种学说一一说明及批判。

(一)行为无价值论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强化公民对法律的忠诚信念。

由此产生的是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秩序的违反,结果的出现对于行为的违法性不产生影响,依据此理论,偶然防卫中所造成的结果是行为人出于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的心态造成的,而且导致了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产生,所以应该按照犯罪既遂去处理。

这种观点也与德国既遂说“只要行为已实现了某种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就排除了未遂的存在”相一致。

笔者认为该学说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不应将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法结果等同,虽然刑法中设置了类型化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此要件的结果不一定是不法结果,对于偶然防卫中,虽符合构成要件,但造成的却是保护法益的结和无法益侵害的结果。

既然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客观上并不一定是法益侵害结果,综合价值考量,又何来既遂呢?第二,不应该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分开,该说虽然认为偶然防卫中行为无价值,但是却不存在结果无价值,评判一行为将做整体价值评估,所以既遂说仅仅考虑行为无价值是不全面的,偶然防卫中,产生保护法益和无法益侵害结果的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又何来既遂之说呢?(二)结果无价值论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结果法益的侵害,行为无价值造成法律所保护的生活法益被侵害或者引起危险时才具有违法性,以此凸显被损害的法益自身的重要性。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文章概述了偶然防卫的概念及特点,论证了偶然防卫性质,论述了偶然防卫的分类,对偶然防卫处断提出个人见解:笔者赞成对于偶然防卫的处断应该分情况而定,即按照偶然防卫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性处理。

标签:偶然防卫;偶然防卫的处断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及特点1、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1]2、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况”。

[2]3、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3]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5、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的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5]6、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综上六种观点所述,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偶然防卫存在一定的分歧,同时又是相互重叠交叉的,总结起来就是只要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客观现实存在,主观上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与此同时侵害人在客观上又阻却了被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保护了其他法益,就符合了我国刑法学界对偶然防卫的基本认识。

笔者认为:侵害人不具有防卫的意图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被侵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从而在客观上终止了该不法侵害的发生就是偶然防卫。

基于此偶然防卫有以下特点:1、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如果一个不法侵害不处于正在发生的情况时,则行为人就属于刑法上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同时也意味着行为人会认为存在了不法侵害,而此时对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就成立了假想防卫。

因而,偶然防卫必然要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2、行为人缺乏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因此防卫意图是否存在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偶然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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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偶然防卫张明楷【学科分类】刑法学【出处】《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摘要】讨论偶然防卫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实际上是主观主义的观点,理由存在缺陷;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出现了“偶然防卫虽然违法但在行为当时必须允许”、“偶然防卫在行为当时应当允许但事后应当受到处罚”等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现象,并不可取;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论,忽视了偶然防卫的危险判断与一般故意行为的危险判断的区分,结论存在疑问;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得出了偶然防卫者的法益因为缺乏防卫意识而丧失的不当结论,并不可采;结果无价值论(防卫意识不要说)的无罪说,首尾一贯、结论妥当、根据充分。

【关键词】偶然防卫;类型;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真实的偶然防卫案件可谓千年难遇,讨论偶然防卫并不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但是,从理论上说,对偶然防卫的处理结论,是判断一位学者是行为无价值论者还是结果无价值论者的试金石。

另一方面,如果行为无价值论对偶然防卫的处理不妥当,就表明行为无价值论本身存在疑问,反之亦然。

一般来说,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

偶然防卫可以分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与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

前者如,乙故意(过失或者意外)杀害了丙,事实上丙当时正在故意杀害丁。

乙的行为保护了丁的生命,但乙对丙正在杀害丁的事实却一无所知。

后者如,B故意(过失或者意外)杀害了C,实际上C当时正在对B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B对此并不知晓。

[1]对于偶然防卫,刑法理论上存在如下处理意见:①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因而成立犯罪既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

②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可谓二元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③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因而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故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④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

⑤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

[2]显然,各种不同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正当防卫的成立是否需要防卫意识?行为无价值论者采取防卫意识必要说;结果无价值论者采取防卫意识不要说。

其次,如何判断行为的危险?亦即,偶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都可能得出肯定结论;但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则得出了否定结论。

最后,违法性的实质是什么?换言之,阻却违法性的实质根据是什么?这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根本分歧所在。

[3]笔者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反复论述过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也对危险的判断发表过自己的看法,[4]故本文主要在偶然防卫的具体范围内,对前四种观点及其理由展开分析与批判,从而肯定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的合理性。

一、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一)德日的学说在德国,只有极个别学者主张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

其理由是,将偶然防卫当作未遂犯处罚,脱离了真实性的基础,因为只要“行为人实现了某一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造成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就排除了未遂的存在。

[5]但是,这种学说在德国已经丧失了影响力。

因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为结果无价值奠定基础的不是形式上的构成要件结果,而是不法结果。

偶然防卫虽然侵害了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但是,由于不法侵害者当时处于被防卫的状态,偶然防卫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无辜者的法益,因而缺乏不法结果,即使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也不能成立既遂犯。

[6]在日本,采取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的学者有大谷实、大塚仁等教授。

大谷实教授提出的理由是:“第一,刑法中的行为由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组成,即使在防卫行为中,这一点也应是当然的前提,与主观的违法要素被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相对应,应当承认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第二,如果将明显出于犯罪意图而实施的、引起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攻击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会保护不法者,违反通过法的确证以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当防卫的宗旨。

因此,在偶然产生防卫结果的场合(偶然防卫)……因为缺乏防卫意识而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三,应当认为,《刑法》第36条所使用的…为了‟防卫权利的文言,表明了必须有防卫意识的旨趣……必要说的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客观上满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就不存在结果无价值,由于缺乏防卫意识,具有行为无价值,故成立未遂犯。

但是,由于阻却违法性的对象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整体,将行为与结果分开评价是不合适的。

因此,既然站在必要说的立场,一般就应主张成立既遂犯。

”[7]大塚仁教授提出的理由与此完全相同。

[8]本文对上述观点与理由提出以下反对意见。

第一,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在中国传统刑法学的语境下,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

但是,主客观相统一只是对犯罪行为的要求,而不是对非犯罪行为的要求。

换言之,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是主客观统一的。

否则,那些因为没有实现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就既不是犯罪行为(因为没有实现主客观统一),也不是非犯罪行为(也因为没有实现主客观统一)。

这是难以被人接受的。

“刑法中的行为由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组成”这句话,只是相对于犯罪行为才成立。

刑法规定的阻却犯罪成立的行为,并不必然由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组成。

例如,没有故意、过失的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时,也可谓刑法中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了这种行为),但并不是由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组成的。

同样,正当防卫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当然不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因此,以成立犯罪要求主观的违法要素为由,认为成立正当防卫也必须具备主观的正当化要素的观点,并不妥当。

退一步而言,即使将防卫意识当作正当防卫的要件,充其量也只能说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而不能直接得出该行为成立犯罪既遂的结论。

第二,偶然防卫人虽然在主观上出于犯罪意图,引起了其预期的结果,但是,偶然防卫的结果却是刑法允许的结果。

因为结果是否被刑法所允许,只能进行客观的判断,不以导致结果的行为人的意图好坏为转移。

例如,在Y的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时,即使X出于犯罪意图,但只要X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Y的生命,就不能认定X的行为造成了坏的结果。

再如,甲出于防卫意识攻击正在不法杀丁的丙,保护了丁的生命时,其结果当然被法律所允许;同样,乙偶然防卫攻击正在不法杀丁的丙,保护了丁的生命时,不能因为乙具有犯罪意图,就否认该结果是法律允许的结果。

在客观结果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仅因行为人的意图不同就对结果做出不同评价,实际上是出于难以被人接受的主观主义立场。

换言之,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好坏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只要进行客观的考察,就会发现,在乙偶然防卫的场合,其行为产生的是法律允许乃至鼓励的结果。

这一结果中,既有乙所预期的杀害丙的结果,更有乙所没有预料到的保护了丁的生命的结果。

不能因为乙没有预料到后一结果,就不考虑这一结果。

可是,一旦考虑后一结果,再考虑到丙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事实,就必然认为,乙造成了好的结果。

不难发现,在乙偶然防卫的场合,肯定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不是保护了不法者,而是保护了无辜者丁的生命。

如果认为乙的偶然防卫是犯罪既遂,则意味着乙的行为是被刑法所禁止的。

但是,禁止乙的行为的结局,必然是使无辜者丁被丙杀害。

不能认为这样的结局是刑法所希望的结局。

大谷实教授认为,正当防卫的宗旨是通过法的确证以维护社会秩序,这与其关于违法性的实质的观点相一致。

大谷实教授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9]。

偶然防卫人出于犯罪意图而实施攻击行为,必然是违反伦理的行为,所以是违法的。

但是,其一,虽然伦理规范与刑法规范在原理上有相同之处,但伦理规范与刑法规范本身并没有价值,而是为了保护一定的价值才存在的。

正因为如此,刑法与伦理在保护一定价值的目的上并不相互排斥,所以,不少伦理规范与刑法规范相重合。

但是,即使刑法规范纳入了部分伦理规范,也不是为了推行特定的人的伦理道德,只是因为部分伦理保护的价值与刑法保护的价值具有共通之处。

况且,并不是所有的伦理规范都被纳入刑法规范。

[10]要求法益侵害行为以违反社会伦理为前提,实际上旨在保护社会伦理。

可是,刑罚不是维持社会伦理的适当手段;由于伦理具有相对性,将维持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容易以刑法的名义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伦理观念。

刑法的任务只是保障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人共同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只要将对维持国民共同生活具有价值的、特定的、客观上可以把握的利益或状态(法益)作为保护目标即可;刑法原则上只有在违反他人意志、给他人法益造成了重大侵害或者危险时才予以适用。

其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并不是因为正当防卫符合社会伦理秩序。

这是因为,如果说正当防卫之所以阻却违法,是因为符合社会伦理秩序,那么,就会取消正当防卫的时间与限度条件。

例如,人们完全可能认为,打死正在盗窃的小偷,也是符合社会伦理的。

[11]也不能笼统认为,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这是因为,社会秩序是一个并不明确的概念,更是一个内容十分宽泛的概念。

从这一根据中,不可能提出正当防卫的时间与限度等条件。

应当认为,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法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正当防卫之所以阻却违法,是因为该行为在损害一个法益的同时,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至少同等的法益。

偶然防卫行为在侵害不法侵害者的法益的同时,保护了无辜者的法益,将其作为正当防卫处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宗旨。

第三,《日本刑法》第36条、《德国刑法》第32条与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都使用了“为了”一词。

[12]不可否认的是,将我国《刑法》第20条中的“为了保护……”的表述,解释为正当防卫的意图是非常容易被人接受的。

这似乎表明,日本刑法、德国刑法与我国刑法都采取了防卫意识必要说。

但是,法条的这一表述并不足以成为防卫意识必要说的法律根据。

如果按照《刑法》第20条的普通或一般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就不得不认为,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图(尤其要强调防卫目的)。

亦即,成立正当防卫,一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正当进行,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或者意图。

[13]但是,如果强调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就意味着单纯出于对不法侵害者的愤怒、对抗(没有想到保护何种法益)而实施的反击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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