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卫论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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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视野下偶然防卫定性研究_51_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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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偶然防卫客观防卫效果的处理偶然防卫在客观上具备了阻止另一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性,可以作为酌定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之所以可以作为酌定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理由是偶然防卫行为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客观上又具备了一定的反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是社会有益性。

这种反社会危害性的具备并非是偶然防卫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是由于另一个客观事实(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与偶然防卫行为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效果。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犯罪份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反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偶然防卫客观上起到了减轻社会危害程度的作用,这种事实应该在量刑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参考文献书籍类:[1]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

[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3]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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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8]高格:《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

[9]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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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明祥:《紧急避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4]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

[1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

浅析偶然防卫

浅析偶然防卫

浅析偶然防卫作者:刘美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期摘要:关于偶然防卫如何定性一直有着颇多争论,本文从偶然防卫发生时侵害者的法益状态,以及价值衡量和刑法预防功能的角度对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偶然防卫;正当防卫;法益偶然防卫一直被看作是与正当防卫相关的一种特殊情况,并经常成为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争议的焦点,本文尝试着抛开两种刑法学说,从偶然防卫这种情况本身展开探讨,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本文使用偶然防卫的经典案例进行论述,即当B正要开枪杀C的时候,不知情的A以杀人的故意开枪杀死了B,恰好保护了C的生命。

一、B实施侵害行为时的法益状态“此处不法侵害者的法益虽没有被完全的否定,但却因应受保护的法益优于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受到了缩小评价。

”①这是争议A是否成立犯罪的一个前提。

认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所以无罪和认为成立犯罪未遂的观点都是以此为前提的。

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财产、生命等法益更是无一不关乎公民个人和家庭的重大利益,那么角色如此重要的法益,如果要被缩小评价或完全否定,在时间和界限上是务必要经过严格界定的。

当一个行为人对其他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之所以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划分,便是对上述的佐证。

即使当一个行为人实施法律所不能容忍的侵害行为时,他的法益针对受害者,在时间和程度上的缩小评价,仍然受到了严格的限定,一旦受害者的防卫行为过当,便仍视为对行为人法益的侵害。

那么在偶然防卫的情况下,该侵害者的生命法益应该是针对任何人都缩小或不存在的吗?如果针对受害者本人,其法益的减损都有着严格的限定,那么举轻以明重,侵害者的生命法益对于其他不相关的人的减损程度应当更为谨慎。

因此,我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是必要的,它正是构成侵害者法益相对于防卫人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或丧失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谁的法益更为优越的判断标准。

因为刑法保护法益,在相同法益之中,刑法通过正当防卫,来选择保护善良人的法益,那么防卫意识便是决定谁是善良人的根本因素。

偶然防卫的可罚性

偶然防卫的可罚性

现实中,偶然防卫的案例少之又少,可谓“千年等一回”,讨论偶然防卫似乎不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但是,学界对于偶然防卫的理论探讨却从未停止,因为这是“判断一位学者是行为无价值论者还是结果无价值论者的试金石[1]。

”偶然防卫披着正当防卫的外衣,暗地里却充斥着主观罪过,偶然防卫是否具备可罚性?学界争论不休。

不能否认的是,对偶然防卫的理论研究仍然具有深远的学术价值。

一、偶然防卫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并未提及偶然防卫。

学界关于偶然防卫的界定,说法不一。

其一,偶然防卫表述为“不法行为”,刘明祥教授认为“偶然防卫人在没有主观认识的情况下,抱着犯罪故意的心态,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此不法行为意外地带来了好的结果,同时其限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2]。

”其二,将偶然防卫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偶然防卫是出于防卫者的故意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3]。

周光权教授的观点与之类似,“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犯罪时,该犯罪行为偶尔地和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相符合的情形[4]。

”上述观点共同之处是强调偶然防卫人故意的主观意识。

其三,张明楷教授认为偶然防卫是“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5]。

”他认为偶然防卫行为的主观意识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客观上偶尔地恰好阻止了他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

这一界定显然更就有可取性。

偶然防卫案件的发生条件极其困难,能够发生偶然防卫的情形可谓是千年难遇,学界通过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两大阵营的站边而衍生出大大小小各种不同的观点。

行为无价值论要求,对一个行为作否定性评价,即使没有导致危害结果,由于这个行为的出发点是“恶”的,这个行为也是应当进行处罚的;而结果无价值论立足于具体法益是否遭受侵害,认为即使存在危害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到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讨论其结果构不构罪并没有意义。

如今并不能说哪种观点绝对占据主流。

二、偶然防卫可罚性的理论梳理纵观国内外,基于不同的刑罚理念,各国对偶然防卫存在不同的看法。

刑法中不同观点

刑法中不同观点

【干货】十大常见刑法问题的不同观点解析一、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甲在故意枪击乙时,乙恰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甲开枪将乙打死。

甲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观点一(传统观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理由:成立正当防卫要求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即没有认识到乙正在对丙实施杀害)只有杀人的故意,并且既遂,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出题人观点):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理由: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有防卫认识,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结果,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的结果的行为便是好行为(结果无价值论)。

甲的开枪行为客观上保护了丙的生命法益,制造了好的结果,故甲的开枪行为不违法,无罪。

二、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如何处理乙侵害甲,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没有击中乙而是导致丙受伤,或者在击中乙的同时也击中丙,使丙受伤。

甲的行为针对乙而言,无疑是正当防卫,就对丙的伤害而言,有如下不同观点:观点一:甲对丙也是正当防卫。

理由:丙的伤害是由甲的正当防卫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使正当防卫行为对第三者产生了违法结果,也不使其丧失正当性。

而且,既然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就应当将所发生的全部结果作为整体进行评价。

观点二: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理由:甲的行为不是针对不法侵害本身进行防卫,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进行反击,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观点三(出题人赞成):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

理由: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但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丙的伤害结果,所以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三、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甲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观点一: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观点二:法定符合说(通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公务员《判断推理》通关试题每日练(2020年05月24日-6244) - 判断推理

公务员《判断推理》通关试题每日练(2020年05月24日-6244) - 判断推理

公务员《判断推理》通关试题每日练(2020年05月24日-6244) -判断推理---------------------------------------1: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被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被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的一项是()。

单项选择题A、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

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是保护了乙的生命B、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乙,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了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抓住口袋中的手枪正准备对其射击C、甲身穿警服带着电警棍,冒充警察去“抓赌”,甲抓住乙搜身时,乙将甲打伤后逃离,甲未能得手D、甲与乙醉酒后发生激烈冲突,两人相互厮打至马路上,正当甲要捡起路边砖头击打乙时,围观人群中有人喊“警察来啦”,甲受惊吓不慎跌落路边河沟溺水身亡,乙安全无事2:大多数人都熟悉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故事中有两个裁缝告诉皇帝,他们缝制出的衣服有一种奇异的功能:凡是不称职的人或者愚蠢的人都看不见这衣服。

以下各项陈述都可以从裁缝的断言中逻辑地推出,除了()。

单项选择题A、凡是不称职的人都看不见这衣服B、有些称职的人能够看见这衣服C、凡是能看见这衣服的人都是称职的人或者不愚蠢的人D、凡是看不见这衣服的人都是不称职的人或者愚蠢的人3: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单项选择题A、B、alt=\C、/>D、E、alt=\4:文学批评,是文艺科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重要内容。

是对作家作品进行系统地、科学地、深入地分析研究,即阐释作品的意义,评定其价值,以发挥作品的社会作用,又帮助作者总结创作经验,指导读者文学欣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浅析偶然防卫的合理性

浅析偶然防卫的合理性

浅析偶然防卫的合理性作者:尹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摘要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就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可罚性,目前理论界仍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概括起来就是关于偶然防卫的成立是否需要防卫意志;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可罚性。

当然,这也是主观主义刑法和客观主义刑法,也就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

本文通过对偶然防卫概念、特点、成立条件的概述,进而结合法的价值与刑法的性质与目的,充分论述了偶然防卫具有的合理性,为我们正确认定偶然防卫的性质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论(防卫意志不要说)法的价值作者简介:尹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25-02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被认为是一种排除行为人犯罪性的一种行为;在德日刑法中,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一种违法阻却的事实。

但是,作为其中之一的偶然防卫的成立,是否需要防卫意志,成为了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可罚性的关键因素。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偶然防卫由于不具有防卫的意志,因而是犯罪行为。

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将其认定为犯罪,即使不是犯罪既遂,但至少是犯罪未遂。

以张明楷教授为主要代表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坚持防卫意志不要说,因而,偶然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至此我们需要对偶然防卫的概念、特点进行分析,进而为我们观察偶然防卫提供一个基础。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和特点及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中偶然防卫的案例屈指可数,能够完全符合偶然防卫特征构成要件的案件更是万年难遇,因此,讨论偶然防卫并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那么,是不是探讨偶然防卫就的成立是否真的没有任何意义?张明楷教授曾指出:“对偶然防卫的处理结论,是判断一位学者是行为无价值论者还是结果无价值论者的试金石。

偶然防卫论(一)解析

偶然防卫论(一)解析

偶然防卫论(一)【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不仅对于完善刑法相关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出发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以期能够该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性质;处罚【正文】引言各国刑事立法当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

在正当防卫理论研究中,往往会遇到的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偶然防卫。

那么,什么是偶然防卫,它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就是必须要明确的。

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面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1]第二,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第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3]第四,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第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5]第六,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偶然防卫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共同之处:(一)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偶然防卫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而应该以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进行处理。

辨析偶然防卫

辨析偶然防卫

J n.2 O u O6
【 坛论 衡 】 法
辨 析 偶 然 防 卫
刘 彩 灵
( 南 科技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 南 洛 阳 4 10 ) 河 河 703

要 : 偶 然 防卫 问题 是 法 学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践 无 法 回避 的 问题 。 偶 然 防卫 不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 不 属 于 认 识 也 错 误 的 范 畴。 偶 然 防卫 应 当 以既 遂 犯 处 罚 , 偶 然 阻止 不 法 侵 害 的 效 果 可 以作 为 量 刑 从 宽 的理 由 。 其
上 分析 , 这种行 为 阻止 的是正 在进 行 的不 法侵 害 ,
法侵 害 。如 , 甲欲 杀 乙 , 乙开 枪 , 好 这 时 乙 正 向 恰 举 枪 射杀丙 , 甲的 故 意侵 害 行 为 制 止 了乙 的 不 法 侵 害 。行为 人 也 可 能 出 于 犯 罪 过 失 。如 , 司机 某
的肇事 行为 阻止 了抢劫 行 为 。过 失 行 为偶 然 阻止
不 法侵 害 的情 况在 实践 中更 为 常见 。我 国刑法 理 论对 偶 然防 卫 的 探讨 较 少 , 陆法 系 国 家 , 德 、 大 如 日在 偶 然防 卫 问 题 上 的争 议 较 为 激 烈 , 大 多 都 但 将偶 然 防 卫 界 定 于 行 为 人 出 于 故 意 侵 害 的 范 围 内, 而将过 失 排 除在 偶 然 防 卫 之 外 。从 实 质 上 分 析 , 论是 故 意 还 是 过 失都 是 行 为 人 在 自由 意 志 无
罪过 和 合 法 的 外 观 , 涉 及 到 正 当 防卫 、 识 错 它 认 误、 既遂 未遂 等诸 多 问题 。

情况 , 应 作 为 偶 然 防 卫 的一 种 情 形 加 以讨 论 。 也 如果行 为人 主观 上 不 存 在 防卫 的故 意 或 过 失 , 实 施 的行 为又达 到 了防卫效 果 的 , 当然 不 可罚 , 需 无 探 讨 , 属偶 然 防卫 的范 畴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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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论(一) 【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 不仅对于完善刑法相关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 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 念、性质以及如何出发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以期能够该问题的研究尽 绵薄之力。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性质;处罚 【正文】

引言 各国刑事立法当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阻却违法或责任 的事由。在正当防卫理论研究中,往往会遇到的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偶然防 卫。那么,什么是偶然防卫,它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就是必须要明确的。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 开分析。

、偶然防卫的概念 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面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 种:第一,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 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 的情况”。[1]

第二,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 卫客观条件的情况”。[2]

第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 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3]

第四,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 客观条件”。[4]

第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 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 形”。[5]

第六,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 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偶然防卫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共同之 处:(一)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行为 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偶然防卫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

要,而应该以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进行处理。(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法 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所谓防卫意识,“包 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 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可有可能构成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防卫意识的重 点在于防卫认识” [7]而这一点,“也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所 在,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8](三)行为 人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偶然防卫之所以有研究的意义,就 在于它有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果,行为人的行为虽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但其 客观上却有应予以肯定评价的价值”。[9]

学界对偶然防卫概念界定的分歧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 行为时,主观上是基于故意还是基于过失。在该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偶然防 卫的行为人只能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偶然防卫。 [10]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 的行为人既可以基于故意,也可以基于过失。[11]

在此,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2]:(一)对偶然 防卫进行研究,目的是明确其性质及对其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偶然防卫是否是 阻却违法性事由,或者说偶然防卫是否阻却责任,这对故意的罪过形式支配下 的不法侵害以及过失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而致的偶然防卫都有必要, 如果将过失的偶然防卫排除在偶然防卫之外,这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大大缩小 了偶然防卫的范围,同时也不利于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二)从偶然防卫 之偶然性角度而言,“偶然”强调的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 果”,即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结果是出于其主观预料之外的,是偶然的。在行为 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是偶然的;在行 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同样也是偶然 的。(三)从偶然防卫之防卫性角度而言。偶然发生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 果”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既然 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况下,都承认其行为的防卫性,那在行为人主观 罪过是过失的情况下就更没有理由来否认其行为的防卫性。

至此,笔者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 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行为 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加害行为。

二、偶然防卫的性质 对于偶然防卫性质的确定,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下,笔者对 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进行简要介绍,并进行分析。

(一)日本刑法理论。对于偶然防卫属于何种性质,日本学者有不同的认 识。有学者认为,防卫意思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因此,偶然防卫仍不失 为正当防卫;有学者认为,违法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而偶然防卫的结果保 卫了合法权益,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有学者认为,所谓的 “二分说”,即对保护他人利益的 偶然防卫应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则以犯罪 论。[13] (二) 域外立法规定。各国立法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都体现了防 卫意思的必要性。例如,德国刑法第 23条第4款规定:“紧急防卫是为了避免 自己或者他人的现时的违法的攻击所必需的防御”。日本刑法第 16条规定: “对于急迫不正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法国刑法第112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 人正当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 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我国学者对偶然防卫性质的研究主 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是一种刑法中的错误形式,但认为其 属于事实错误的范畴,而非法律错误。并且认为:“就偶然防卫而言,客观上 虽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对此缺乏认识,完全是在故意犯罪心 理驱动下实施行为的,此种行为尽管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但 综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还不能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 [14]另一种观点 认为,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为出发点,他们坚持正当防卫的“防卫 意识必要说”,认为由于偶然防卫中的行为人不具备防卫意识,因而不是正当 防卫,而是犯罪行为。[15]反观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界 定,可以看出其立法精神中体现了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意思的倾向。

(四) 本文观点。笔者认为,要认定偶然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 犯罪行为,有个前提问题需要明确,那就是:我们采取行为无价值立场还是结 果无价值立场。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多采结果无价值立场,它们“秉 承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理念,一般在违法性判断之前只考虑客观因 素,主体的条件和主观的因素统统放在责任里予以判断,刑事违法的行为不一 定是犯罪,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16]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看 来,违法性和犯罪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而我国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 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并不相同,“大陆法系是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即依 次考虑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藕合式的犯 罪构成,一并考虑犯罪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17]; “我国的犯罪论并没有独立的违法判断,对行为的评价是一体的,并不区分违 法与责任,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就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 [18]有学者在考察 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相关历史发展和基本主张之后认为 [19],“结果 无价值既不能给我国刑法规定的现有的犯罪做出合理的解释,如刑法规定的赌 博罪、聚众淫乱罪、侮辱尸体罪等风俗犯罪;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无法 得到我国社会的认同”,我国刑法理论与立法“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 行为评价立场,这与我国传统理论所强调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是一致 的。”也就是说,“在违法性的判断就不应再拘泥于事实的、直观的结果的侵 害(如果不将法益概念精神化理解,结果无价值所主张的结果就是因果论上的 实际的侵害结果和现实的威胁),而应当从特定行为的社会容许程度来加以判 断。这一判断只有结合特定社会价值观、道德观才能得出确当的结论。” 因而,笔者认为,就偶然防卫行为的性质而言,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

论的标准与以判断,即:(一)要考虑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也就是行为 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二)对刑法法益所造成侵害的客观情况; (三)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也就是刑法理论和立法上关于行为人年龄、智力、 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认定。当满足相关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偶然防卫的处罚 在对于偶然防卫的处理问题上,理论界里,中外学者亦有不同的主张;实 务界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笔者将对相关学说予以阐述。

(一) 日本刑法理论 在日本刑法理论界主要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可罚说。此说认为偶 然防卫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应受刑事处罚。第二种观点是既遂说。此说认 为,偶然防卫不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而且,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应按既遂犯处罚。第三种观点是未遂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属正当防卫,也 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因为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属“客体(对象)不能犯” 的情形,应以未遂论处。第四种观点是准用未遂处罚规定说。此说认为,偶然 防卫中,构成要件的结果已发生,本是既遂,但由于欠缺结果的违法性,可以 对其准用未遂的处罚规定。第五种观点是两分说,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 和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区别而论,对保护他人利益的视为正当防卫,以无 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以未遂犯罪论处。 [20]

(二) 我国刑法理论 对于偶然方位的处理问题,我国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为:1、偶然防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 2、德日刑法理论中二分说的 观点并无实质不同;3、由于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性,因而也不存在偶然防卫过 当的问题,对于偶然防卫,不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规定。 [21]第 二种观点认为:1、对偶然防卫行为的处罚原则需要考虑其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 必要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在一定时期内对偶然防卫行为人予以非刑罚 化处理,并最终实现对这一问题的非犯罪化;超过必要限度时,偶然防卫行为 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2、具体而言,对于故意偶 然防卫的场合,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于过失场合的行为人 来说较大,因此对偶然防卫行为人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过失偶然 防卫的场合,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对偶然防卫行为 人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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