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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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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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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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原则主管Fra bibliotek保障内容摘要
1.包含2008-2019共12年真题、仿真金题。2.新法修订,旧题新解,详尽解析。根据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 定》全面修订。3.与《精讲卷》配套使用,相得益彰。4.点拨解题思路,揭示命题陷阱,阐释命题重点,把控出 题思路。
目录分析
民事诉讼法
导言
仲裁法
第一章基本范畴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民事证据 第七章民事证明 第八章民事诉讼保障 第九章法院调解
第十七章仲裁制度 第十八章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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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体系、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体系、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一节环境法的体系一、环境法体系的概念和结构概念:指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补充和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体系结构: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它的结构基础,还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规范性的环境标准以及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
二、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定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我国环境法的基础,是我国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规定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第26条)。
2.规定了公民环境权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51条)3.规定对自然资源和一些重要的环境要素的所有权保护。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9条第1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10条第1、2款和第9条第2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宪法》第10条第5款)▪此外,《宪法》第22条第2款对我国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第51条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力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力造成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等。
三、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立法依据的,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综合调整的综合性实体法。
国开《民事诉讼法学》课后自测参考答案(第二章—第十章)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后自测参考答案(第二章—第十章)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单选题(单项选择题8 道,每道题10 分)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
A. 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B. 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C.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同D. 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相互对立2.A 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A. 违反了合议制度B. 违反了回避制度C. 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 违反了辩论原则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 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D.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4.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B.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C. 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D. 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5.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决定者是()。
A. 审判长B. 院长C. 庭长D. 审判委员会6.在甲公司诉乙公司的贷款纠纷诉讼中,甲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人民陪审员张某是乙公司的会计,需要回避,该申请由谁决定?()A. 审判长决定B. 审判员决定C. 审判委员会决定D. 院长决定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C.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D.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8.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B.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C.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D.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二、多选题(多项选择题 2 道,每道题10 分)9.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下列哪些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A. 《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②“情礼之交”
③“吃过一遍不再吃”
①回避制度
①自行回避
②怎么启动回避?
②申请回避
③指令回避
③什么时候申请回避?
①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②或者如果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谁决定回避
①院长决定审判人员 ②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③院长=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是否回避
④申请回避的后果
④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终审记忆口诀:①小(“小额”)②督(“督促”)③公(“公示催告”)④特(“特别”) ⑤调(“调解书”)⑥定(“一般裁定”)(仅3个特别裁定可以上诉:驳回管辖权异议、不 予受理、驳回起诉)⑦罪(“最高院一审”)⑧无效婚姻(“婚姻效力”)。
②超请求裁判=违反处分原则(处分原则针对的是 权利,在诉讼中主要通过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
③既超事实又超请求裁判=违反辩论原则和违 反处分原则
⑥处分原则
①处分的对象 ②处分的限制
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基本制度
①哪些人?
不包括证人
①哪些人有什么问题需要回避?
①“意念回复”
②这些人有什么问题?
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审判 制度,与独任制相对应
④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
①1人1票
③合议庭评议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
③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③公开审判制度
①公开审判过程+公开宣判
评议一律不公开
②不公开审判过程+公开宣判
记忆:国密个“隐”法定不公开(全国最大的事和 最小的事法定不公开);商业离婚申请不公开
③约束其他诉讼参与人
③检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督原则
环境法课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的原则。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注意保护 环境,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但另一方面 也要注意,不能为了追求单纯的环境保护, 不考虑社会经济代价,不能以“零增长”作 为环境保护的目标。协调发展原则要求将环 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统一起来。
(二)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
1.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 策机制
(1)环境与经济、社会综合决策机制的建立(2)我国环ຫໍສະໝຸດ 保护与经济、社会综合决策机制的完 善
2.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
协调发展原则要求双向地、互动地考虑环境保护与 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方面,在经济、社会发 展中要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 中也应该考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 环境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 或缓冲能力。只要外界或内部的变 化不超过生态系统的缓冲能力,在 被冲击之后,其平衡会逐步得到恢 复。这就是生态学的基本规律之 一——负载有额规律,即一个生态 环境只能供养一定的生物量和承纳 一定的污染物。
◆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和环境承载力无限 理论的存在,无疑助长了一维的经济增 长观——经济优先论。这种经济优先论 存在的先决理论前提便是环境的承载力 是无限的,即人类可以使用的资源是无 限的,其能源也是用之不竭的。不仅发 达国家要把经济发展放在优先的位置, 发展中国家更应该把经济发展作为优先 的目标加以追求。
用环境、环境优先和科学合理利用环境的观点。
(四)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
该原则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的要求应该是双向的、互动的。经济、 社会发展中要考虑环境保护,抛弃以 牺牲环境来获取经济的发展的经济发 展优先论;同时在环境保护中也应该 考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坚持零 增长观,从经济发展优先论的极端走 向环境保护优先论的极端。
居民宪法知识点总结

居民宪法知识点总结引言宪法是一个国家制度和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其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任何其他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作为一个国家的居民,了解宪法知识,具备宪法意识,对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参与国家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将对居民宪法知识点进行总结,以期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体现了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念,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具有全面的调整和统一作用。
宪法的基本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调整国家政治权力的机构和运作方式,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是规范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2.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性质、原则和基本制度、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领土、国家的权力机构和职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地位。
3.宪法的性质宪法具有基本法律的性质,是最高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以国家的根本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具有其他法律文件不可逾越的优先效力和约束效力。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宪法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各级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制度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2.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活方式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的现代化。
3.国家奉行统一的基本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奉行统一的基本制度,维护国家的统一。
国家奉行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
4.国家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团队协作与协作管理制度

团队协作与协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企业内部的团队协作和协作管理,提高团队效率和工作质量,本制度订立。
本制度旨在明确团队协作的目标、原则和流程,明确团队成员的权责,促进团队内部的良好氛围和高效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一切部门、团队的协作管理活动。
第二章团队协作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互信与敬重团队成员应相互信任,敬重他人的观点和贡献,不鄙视、不诋毁他人。
第四条完整沟通团队成员之间应保持开放、完整的沟通,及时共享信息和问题,共同解决困难,避开信息不畅通和误会带来的问题。
第五条分工协作团队成员应依据各自的专长和职责合理分工,分工明确,协同工作,共同完成团队目标。
第六条目标导向团队的工作应紧密围绕企业目标打开,明确目标,订立计划,并不绝评估和调整以保证团队工作与企业发展保持全都。
第七条共同成长团队成员应相互支持、学习借鉴,共同成长,不绝提升个人本领和团队绩效。
第三章团队协作的流程与要求第八条团队建设1.团队成立时,由管理负责人依据工作需要和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和本领进行成员选拔,并明确团队的任务和目标。
2.团队成员应乐观参加团队建设,共同订立团队工作计划和绩效指标,明确团队成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九条工作调配与协调1.团队工作由管理负责人依据项目或任务的性质和要求进行工作调配,并明确工作的时间要求和绩效指标。
2.团队成员应搭配工作调配,合理布置工作时间和优先级,确保任务定时完成。
第十条沟通与协作1.团队成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共享工作进展和问题,寻求帮忙和反馈。
2.团队成员应乐观参加团队会议、讨论和培训等活动,供应有益的看法和建议。
第十一条问题解决与改进1.团队成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2.团队应依据工作经验和反馈及时进行工作流程、协作方式和绩效指标的改进。
第四章团队协作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团队绩效考核1.团队的绩效将依据完成的任务质量、效率、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评估。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承担着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民事行为的重要职责。
在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与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制度以及民法的运用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不论人的种族、国籍、性别、财富状况、社会地位等差异,都应当如实、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石。
2.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其合法的民事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参与某项民事行为,以及在民事行为中的具体表达形式。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3. 公益原则公益原则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益原则起着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制度1. 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是民法中的核心制度,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制度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类权利,同时也将法律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制度,它规范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并约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制度要求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协议,同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合同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基石。
3. 责任制度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制度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的运用方法在实际运用中,民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原则,以保障其正确有效地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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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概述1.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我国《民诉法》第5条至第17条是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包括:(1)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2)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当事人平等原则;(6)自愿、合法调解原则;(7)合意、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辩论原则;(10)处分原则;(1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12)支持起诉原则;(13)人民调解原则;(14)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所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被称为特有原则。
包括:(1)当事人平等原则;(2)辩论原则;(3)处分原则。
此外,诚信原则也应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立法应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予以平等分配;司法应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鲜明特征。
1.内涵(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并无高低之分。
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诉讼权利相同,由于诉与被诉的差异导致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具体表现为:A.相同的诉讼权利。
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与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
B.对等的诉讼权利。
由于在诉讼中处于攻击与防御的对立位置,因而双方当事人还享有相互对等的诉讼权利。
如一方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则有提起反诉、进行答辩的权利等。
C.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2)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所谓平等保护,即无差别对待,它包括两项基本要求:(1)法院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院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双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当然,平等保护并不完全否定基于合理立法目的的差别对待,如对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积极的援胁,包括减免诉讼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等,使之与强势一方形成实质上的平等,也是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2.平等原则的法理根据当事人平等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的含义(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并不仅仅局限于审理阶段,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形式展开辩论。
包括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如在第一审程序中,从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直至开庭审理。
也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围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展开辩论。
实体问题包括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实体法律的适用两方面。
除实体问题外,程序问题也是当事人辩论必不可少的内容,如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审判人员应否回避、当事人是否适格等。
(3)辩论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进行辩论。
在当事人的辩论最为集中的开庭审理阶段,尤其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以口头方式进行辩论,而在其他阶段,当事人则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使辩论权,例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等都是书面形式的辩论。
(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对辩论权的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责。
一方面,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充分的时间和对等的机会,并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在辩论过程中进行适度的提问、引导、要求解释与说明等,确保当事人辩论权的全面实现。
另一方面,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对法院的裁判构成约束,只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与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2.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又是民事审判必须的环节。
四、处分原则1.表现(1)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开启,由当事人决定。
只有在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
(2)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
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增加或变更。
(3)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
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4)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5)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包括变更诉讼请求的种类,扩大或缩小诉讼请求的范围。
(6)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
(7)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等。
2.处分权与审判权(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2)审判权监督处分权(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3.处分权的对象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以分为积极处分与消极处分两类。
前者是指当事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后者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不提起上诉,不申请回避等。
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中并不能截然分开,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民事权利往往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五、法院调解原则调解是中国民事诉讼的特色之一,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法院调解不同于其他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
调解的原则:(1)自愿,(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3)合法(程序法、实体法)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当事人又不愿意修改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并作出裁判,不能久调不决。
调解成功的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1.调解书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以调解协议为根据,它既是对当事人双方协商结果的确认,又是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
调解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2.调解笔录对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只需将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即可。
根据《民诉法》第9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调解协议按照《调解规定》第13条的要求,对于《民诉法》第90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外,经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也可以将调解协议附卷。
4.法院调解生效的时间(1)通常情况下,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书记员在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后,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依照《调解规定》的要求,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是将调解协议附卷的案件,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法院调解的效力(1)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法院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得以确认,民事纠纷得以解决。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行起诉。
(2)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
法院调解生效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案件再行审理或另行作出裁判,当事人也不得提出上诉。
六、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监督。
二是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三是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监督。
2.检察监督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际上,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只限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七、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八、诚实信用原则1.对诉讼当事入的要求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2)禁止矛盾行为(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4)真实义务(5)诉讼上的权利失效2.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诚信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
主要表现为:(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2)禁止突袭裁判3.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诚信原则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时应诚实善意。
例如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得滥用和超越诉讼代理权;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等。
需要说明的是,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与民事实体法应有所不同。
民事实体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侧重于其内涵的抽象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
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价值取向在于提供严格的程序规则,以指导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形式的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力求具体化,即通过立法,将适用诚信原则的情形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形式加以体现。
在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慎用直接接引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作出评价。
第二节基本制度一、陪审制度与合议制度1.陪审制度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的意义:(1)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
(2)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行。
(3)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
(4)有利于普法教育。
不过,对于陪审制度的上述意义、功能,也有持怀疑论和否定论的观点。
陪审员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合议制度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较强的适应性。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合议制为原则,以独任制为例外。
会议制度的意义具体表现在:(1)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