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
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
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1.管理人事档案;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2.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6.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7.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或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第六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三)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5.08•【字号】川人发[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1995年5月8日发布川人发[1995]8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人才流动中介服务业务和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做好社会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障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合理有序地流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外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有条件的政府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合伙)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报批:(一)政府其他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设立行业系统内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需单独设置事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成立企业经营型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向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材料。
(三)申请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报送下列材料:机构的章程(宗旨、业务范围、人员结构、机构的性质、名称),注册资本和来源,服务场所及工作条件等基本情况。
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的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四)各类经营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的《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人才交流咨询、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五)成立经营型人才流动中介机构不得办成公司。
其机构名称最后部分一般可冠以“站”、“所”、“部”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川办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范本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范本人事代理是指专业公司或机构代替企业或个人管理和执行人事活动的服务。
随着人力资源领域的发展,人事代理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节省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时间和资源。
为了规范人事代理服务,确保代理工作的专业性和合规性,制定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的一些范本,以供参考。
一、人事代理公司的资质与要求人事代理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质与要求。
首先,代理公司应具备法定资质,如营业执照等。
其次,代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他们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再次,代理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人事代理服务流程和制度,确保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事代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广泛,涵盖了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绩效考核、培训发展等多个方面。
具体而言,代理公司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人才招聘与筛选,利用专业的渠道和方法,为企业挑选到合适的人才。
同时,代理公司还可以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确保资料的完备与保密。
此外,代理公司还可以协助企业进行薪酬福利制度的设计与管理,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报酬与福利。
同时,代理公司还可以负责绩效考核的执行与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并进行定期的评估与反馈。
最后,代理公司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培训与发展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三、人事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与方式人事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与方式可以根据具体合同进行协商。
一般来说,人事代理公司会根据服务范围与内容来制定收费标准。
例如,招聘服务可能按照成功引进人才的比例进行收费;人事档案管理可能按照建立与管理的文档数量进行收费;薪酬福利管理可能按照员工人数进行收费;绩效考核可能按照评估次数与规模进行收费;培训发展可能按照课时与讲师费用进行收费。
收费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按期付费、按阶段付费等方式。
四、人事代理服务的合同与保密人事代理公司与企业之间应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

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信息来源:编辑:浏览次数:5608 加入时间:2005-12-20 11:01:41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一、办理对象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高等职业学院毕业生。
二、办理项目、毕业生档案托管凡毕业生档案在有才中心托管的,可以办理以下关系:1、成都市城区入户户口:(1)有亲戚、朋友在成都市城区有户口簿的,在该户籍所在地上户;(2)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成都市常住集体户口)上户。
2、办理专业技术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等)申报。
3、办理婚姻证明、生育指标。
4、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5、推荐就业。
三、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批准,档案托管费240元/人,就业接收手续费600元/人,户口管理费150元/人,合计收费990元/人。
四、办理程序和有关手续1、与录用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2、办理同意将档案转入人才中心手续;3、交以下材料;(1)三方协议(学校、聘用单位、学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2)录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户口迁移单(填迁至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可写到单位,也可写到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
(5)毕业证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
4、交流有关费用。
五、具体事项办理(一)为用人单位接收聘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入户、档案挂靠等全程人事代理。
1、办理对象:在蓉单位接收聘用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就届毕业生,需办理毕业生落户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档案挂靠的均可向本中心申请全程人事代理服务。
用人单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企驻蓉机构等非国有企业;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实际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其它符合条件的单位。
2、所需材料:(1)接收单位向本中心领取《关于申请办理应届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并委托办理人事代理的报告》和《高校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填写后加盖公章文本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6]6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2月30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2016-2020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根据《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协调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工作,切实解决当前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力争到2017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法治建设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到2018年,基本完成上级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到2019年,进一步巩固提高法治建设成果;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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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放活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
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代理业务:
(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
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流动人员身份,记载档案工资,做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做好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和人才素质、能力测评工作;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集体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
按有关规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就业手续;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及职高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手续,并为上述几类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
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招聘求职代理。
受理各用人单位委托的单位招聘人才等其它相关业务;受个人委托,为其求职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
(四)社会保险代理。
协助有关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保险。
(五)按流动人员原身份办理流动手续,引进人才。
(六)办理用人单位及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
(七)签发办理流动人员辞职证书,并为辞职人员认定是否保留全民干部身份。
(八)按照委托单位和部门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等条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培训;承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为用人单位代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九)根据委托单位和部门的要求,协助其分析人事管理工作的问题,制定人才配置以及人员岗位职责、待遇等方案。
(十)协助办理有关人才流动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
(十一)按规定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章人事代理的对象
第五条人事代理的对象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辞职或被辞退以及以其它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四)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分专业职高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
(五)应聘或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农村中的农民技术员、乡土人士;
(八)其它需要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人事代理的程序
第六条委托单位或个人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人事代理业务的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单位委托代理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同时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以及要求进行人事代理的项目。
第八条个人申请代理,须提交本人的学历证或职称证、身份证、申请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两分,明确管理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根据合同委托项目和合同条款为个人或单位提供单项或多项委托的一般代理服务或全权代理服务。
第十条合同期满需继续委托或需增加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继续代理手续。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不再需要进行代理的个人或单位须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原委托代理项目及相关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人事代理的责任
第十二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和委托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履行合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供有关材料,自觉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罚,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各类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按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印发的《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代理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报四川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