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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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激活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畅通优秀人事代理人员发展通道,在符合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校根据整体人员编制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将一定比例的优秀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

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对象全校在职在岗人事代理人员。

二、入编基本条件1.在校工作满一个聘期;2.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3.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4.聘期内未出现工作事故,未受到任何处分。

三、相关岗位入编其他条件(一)教师岗位在聘用期间,爱岗敬业、品德良好,教学工作量饱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3 项:1.获年度考核优秀个人 1 次;2.主讲过 2 门专业课,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达到所聘岗位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3.完成校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 1 项(校级主持、地厅级前 3 名、省级前 5 名、国家级前 8 名);4.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 2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5.撰写 8 万字以上的公开出版发行专著或教材;6.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 5 名,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持证者;7.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 5 名,或省级二等奖前7 名,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持证者;8.参加教师教学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者;9.指导学生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省级三等奖 2 项(个人排名第 1),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个人排名第 1);10.获省级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教学名师、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

(二)辅导员岗位在聘用期间,爱岗敬业,履职尽责,能很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项:1.获年度考核优秀个人 1 次;2.作为班主任所带班级获省级以上荣誉;3.完成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或者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研项目 1 项(校级主持、地厅级前 3 名、省级前 5 名、国家级前 8 名);4.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5.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省级三等奖 2 项(个人排名第 1),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个人排名第 1);6.指导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获省级以上荣誉 2 项(个人排名第 1);7.获省级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德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8.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学生工作相关论文 2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

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

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1.管理人事档‎案;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2.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6.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7.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引进和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引进和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引进和管理办法(草稿)我院于2001年7月制定了《人事代理制实施办法》,该办法实施三年以来,对于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大量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要就业,社会上符合高职双师素质条件的教师资源越来越充足,为了更好地选聘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并做好引进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专任教师引进和管理办法》,原《人事代理制实施办法》废止。

一、引进形式学院继续采取人事代理方式引进人才。

实行人、档分离的管理方法,所引进人才的档案、行政关系由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我院负责聘用期内的日常管理。

二、引进条件1、政治思想要求:符合高校教师任职条件。

2、学历要求:专业对口的全日制毕业的硕士、博士;211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专升本)后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相近专业毕业的硕士、博士;全日制本科毕业、实践技能强的高级工程师;优秀的高职教授、副教授、讲师。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量和带领学生实习。

4、能力要求: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素养,普通话达标;具备所任教专业的职业技能和技能鉴定证书;具备教学能力。

三、引进程序1、学院统一印制、发放招聘人才广告,各系部接洽应聘人员,初选拟引进人才,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2、人事处向各系、部下达“应聘人员考核通知书”,各系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

考试主要采用笔试,内容以需要应用的专业知识为主;考核主要采用试讲或技术操作,参加试讲或技术操作考核的人员由分管院长、教务处长、人事处长、学术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及本系部有关领导和有关专业讲师以上的专任教师组成,由考核人员对试讲和技术操作效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超过参加评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认为其符合我院教师的任教标准,同时应聘人员考试合格,各系、部方可向人事处报送考核推荐意见。

3、人事处将人才考核表整理规范后报分管院领导审阅。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学校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实施范围:我校实行人事代理适用范围是校内少数专业紧缺岗位及特殊工作岗位,在学校已设定的空缺岗位上,补充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体范围包括:1、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生;2、公开招聘的具有相应岗位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要求的专业技术类岗位);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学校审定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1、首次聘用程序(1)计划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年度进人计划(含聘用人数、专业、拟聘岗位等内容)报人事处汇总、学校审核批准。

(2)人事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在校园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考核审批: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拟承担工作岗位,会同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对应聘者的素质、能力与业务水平等进行规范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批。

(4)体检:拟聘用人员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5)公示。

(6)签订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经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证的相关合同。

(7)报到上岗:拟聘人员将人事档案转到学校指定的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后,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技术学院人事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人事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人事管理规定1、办学宗旨及机构设置原则1.1、办学宗旨:学院实行“依法办学、以德治校”、“以教学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以学生为根本,培养优秀人才”的办学宗旨。

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培养既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又能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1.2、机构设置:按学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机构,本着精干、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一人多职、一职多能、一人多岗,相近工作合署(处、室)办公。

学院机构分院和系、处、馆、室两级。

2、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逐级聘任制2.1、行政职务的聘任:院长由董事会提名、报省教育厅核准后董事会聘任,并根据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院长和院长助理;各系、处、馆、室负责人以及教授、副教授由院长提名,报董事会执行局通过后,由院长聘任;各系、处、馆、室副职由正职提名,报董事会执行局通过后,由院长聘任;各系、馆、处、室工作人员由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协商,由正职签发聘书;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由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系主任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认定,由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对直属教研室)和系主任聘任。

各系、处、馆、室主管领导聘期为三年。

2.2、各类教职工聘任:专任教师、专任管理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人事科与受聘者本人签订为期1至3年的聘任合同。

每年6月由各系、处、室对聘任人员学年度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下学年度续聘意见,上报人事科,人事科汇总后上报院长,院长提请董事会执行局研究决定。

续聘与否,暑假前通知本人。

2.3、党的基层组织:各系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按照党组织工作程序选举产生,报院党委审批。

2.4、解聘及审批程序:(1)学院根据教学与工作需要设岗、定编、竞聘上岗,无岗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2)在聘期内由于特殊原因不管是个人辞职或学校予以解聘,均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具体程序为:个人要求辞职的,先写出书面申请交给所在部门领导,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人事科提交院长审批。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

(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

(五)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

(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

(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

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

(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

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

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

招聘制人员人事代理暂行规定

招聘制人员人事代理暂行规定

招聘制人员人事代理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工作,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立符合我院特点的医院自主用人、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人事代理制度。

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构成人员评价指标。

第二条医院人事代理实行全权人事代理管理方式,其中包括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核定、岗位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人事代理的对象(-)医院正式招聘制医疗、医技人员,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技术资格。

(二)医院正式招聘制护理人员,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三)医院行政、后勤等部门的正式招聘制人员,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上岗资格。

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医疗、医技人员要求:在临床或医技科室一线岗位,从事医疗诊治工作,并轮值夜班。

(-)基本条件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工作满5年,普通中专学历工作满8年。

任职年限内2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者(近5年内有1优秀)。

(二)破格代理条件L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先进工作者。

2.在本专业省级竞赛中获奖,或在市级竞赛中前3名者、医院竞赛中前2名者。

3.被市、学校、医院表彰为技术标兵、服务明星、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者。

二、护理人员要求:在临床一线岗位,从事护理治疗工作,并轮值夜班。

(一)基本条件1.全日制普通二本以上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1年。

2.全日制普通三本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3年;全日制专科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5年;普通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工作满7年;经继续学历教育取得护理专业本科学历后工作满4年;经继续学历教育取得护理专业专科学历满工作6年。

任职年限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被本市、医院表彰为技术标兵、技术能手、服务明星、先进工作者、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者(在限额内量化积分:技术标兵5分、技术能手4分、服务明星3分、先进工作者2分、优秀护士1分)(二)破格代理条件L临床一线工作3年以上,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先进工作者称号。

人事代理规定

人事代理规定

人事代理规定
人事代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临时代为企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管理职责的一种形式。

对于人事代理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人事代理的时间限制。

人事代理是一种临时性的岗位代理,其时间限制一般在三个月以内。

这是因为人事代理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短期内的人员缺口,暂代岗位职能,不适宜长时间存在。

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人事代理,应按照正式人事岗位审批和招聘程序进行。

其次,人事代理的条件和要求。

人事代理一般要求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并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同时,人事代理应符合企事业单位的招聘条件和要求,如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

再次,人事代理的职责和权责。

人事代理一般负责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职责。

在承担人事代理职责时,人事代理应遵守企事业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组织的人事政策,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转。

最后,人事代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人事代理的工资一般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规定的岗位工资进行支付,与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相当。

同时,人事代理也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如带薪年假、医疗保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人事代理的福利待遇可能根据其实际工作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之,人事代理作为一种临时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形式,需要在一定的规定下进行实施。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时间限制、条件和要求、职责和权责以及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在使用人事代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合理制定相关规定,确保人事代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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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使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聘用分离,达到学校与聘用人员之间只存在劳动聘用关系,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挂靠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从而实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更好地为学校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进校工作的本科学历和未获得硕士学历的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并与学校签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自签字之日起建立人事代理关系,聘期分为一年、二年和三年三种。

第三条学校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代理手续由学校办理,并由学校支付聘用期间的代理管理费。

第四条聘期管理
(一)被聘人员应遵守国家、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其履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二)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者,享受本校正式职工待遇。

(三)学校负责人事代理聘用期间的被聘人员原有身份的确认、工龄核算、核定档案工资;办理职称资格评定、各项等级考试、政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办理社会保险;管理党团关系等。

如需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事宜,必须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

(四)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负责管理,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一律解聘。

第五条合同终止、解除后,聘用人员自然回到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终止与学校的一切关系。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校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继续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七条对特殊专业引进人才,家属安排经研究可不受本办法约定。

第八条如聘用人员的聘期至退休时,其退休按学校现行的在职人员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不管晋升到何种职称或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人事代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相抵触之条款以本文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人单位与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签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0]10号)规定,在甲方(单位)与乙方(员工)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使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二、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

三、甲方应负义务
1、根据有关法规,保护乙方的各项合法权益。

2、保证实行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3、见习期内(见习期一年)按月支付乙方固定报酬800元/月(按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发放,不足800元部分,以补助形式发放。

含社会保险);见习期满,参照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发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劳动卫生与安全生产的规定,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并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操作等教育和培训、为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5、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课时补贴。

6、合同期间连续满两年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者,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晋档标准晋档;合同期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增加相应的职称工资。

7、办理乙方的人事代理手续,包括:(1)代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及调整档案工资。

(2)代落户口关系。

(3)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

(4)负责身份确定、工龄计算。

(5)代办养老保险。

(6)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等有关事宜。

8、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乙方享有其他的福利待
遇。

四、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3、合同期内考研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规定支付报酬或福利待遇的。

3、甲方工作条件恶劣,被确认为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4、甲方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七、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

2、经确认乙方因工作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学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署解除聘用合同书,并报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九、聘用合同到期,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需要续定聘用合同的,双方应在聘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办理聘用合同续聘签证手续。

十、下列情况,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十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本合同依法定立以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十三、双方在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从争议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及乙方档案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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