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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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重点监测标准操作规程

药品重点监测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为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规范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上市产品的重点监测。

职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专职人员、其他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

内容1.药品重点监测的范围: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重点监测品种;公司上市5年内的产品;根据安全性研究需要监测的公司上市品种。

2.药品重点监测计划制定药品重点监测计划,每半年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公司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3.药品重点监测方案对于药品重点监测应先进行初步安全性评估,再依据评估结果制定监测方案同时上报河南省或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备案,然后再进行方案的实施,监测结束后向省局不良反应中心提交。

3.1初步安全性评估对于药品重点监测,药品安全委员会应立即进行初步安全性评估,评估的资料包括(1)公司已开展的各类研究(临床前、临床研究)的安全性数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2)国内外相关文献中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的研究和报道;(3)国内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药品安全性信息;(4)同类产品报道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相关资料评估的内容包括:已知的不良反应及估算的发生率,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中发现的潜在安全性信号,同类产品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严重不良反应等。

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药品,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通知中已明确了需要关注的安全性问题,则针对安全性问题进行重点评估。

3.2方案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重点监测方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备案,积极着手监测准备中作。

待收到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反馈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方案并重新上报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024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2024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2024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国家药品监管局的要求,2024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将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以下是2024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检查范围和对象1. 检查范围:本次检查计划覆盖国内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的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

2. 检查对象:主要检查中小型药品生产企业、中小型药品经营企业以及高风险和重点领域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1. 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流程、质量风险评估等方面,确保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 生产工艺:对药品生产过程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包括原辅料采购、进厂检验、生产操作、质量控制等环节,确保药品生产工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3. 设备设施: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以及仓储条件等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完好性、运行状态,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等,确保设备设施的符合相关要求。

4. 人员素质:对企业的员工进行检查,包括员工的培训情况、从业资格要求、工作纪律等方面,确保企业员工的素质符合行业标准。

5. 重点药品监管:对重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包括特殊药品、高风险药品等,确保这些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符合法规要求。

三、检查方法1. 现场检查:通过对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质量管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细致观察,以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2. 文书核查:对企业的相关文件、记录进行核查,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生产记录、质量控制报告等,以评估企业的合规性。

3. 抽样检验:对企业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药品成分、质量指标、包装标签等,以验证药品的质量合规性。

四、检查结果与处理1. 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企业进行评估,形成检查报告,明确问题和不足之处。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分为通则和分则两个部分,通则部分是指药品生产质量和管理管理的通用要求,分则部分列举了不同类别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监督检查时,应根据不同的药品类别,将两部分的相关内容结合实施检查。

第一部分通则(一)证照合法性1.许可证合法性检查方法:检查《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和其变更记录及相关批件。

检查内容:1.1《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企业(制剂室)负责人、生产(配制)地址、生产(配制)范围等许可事项是否变更,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经省局批准。

1.2《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企业(医疗机构)名称、企业类型(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登记事项是否变更,变更是否按照规定报省局备案。

1.3《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合法性检查方法:检查药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再注册批件、注册补充申请批件,必要时查询国家局数据库。

检查内容:2.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药品(制剂)名称、剂型、规格、药品有效期、生产(配制)地址等信息是否发生变更,变更是否经过国家局或者省局批准。

2.2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到期是否通过再注册。

3.药品GMP证书合法性检查方法:检查GMP证书和GMP认证申报材料。

检查内容:3.1制剂剂型、中药饮片炮制范围、原料药品种及其生产车间是否取得相应GMP证书。

3.2中药饮片生产品种是否在GMP认证申报范围内,超出范围的品种是否通过市局组织的现场检查。

3.3 药品GMP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机构和人员1.组织机构检查方法:检查组织机构框图,抽查关键岗位职责和有关管理文件。

检查内容:1.1是否设立了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仓储管理等部门。

1.2质量管理部门是否独立设置(不得隶属于其他部门,也不得归属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领导)。

PV-GB-007-01 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

PV-GB-007-01 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

1 、目的建立药品重点监测的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安全。

2、范围适用于开展重点监测的药品3、责任药物警戒(安全)委员会、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部4、内容:4.1、药品重点监测涵义:4.1.1、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评价药品安全性的监测活动。

4.2.2、采用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对特定药品,在特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一种监测手段。

4.3.3、数据更全面、资料更详细、评价更准确。

4.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4.1.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开展;4.1.2、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必须开展;4.1.3、其他药品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

4.3、公司应当经常考察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公司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其安全性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4.4、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公司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4.5、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4.6、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4.7、重点监测启动:4.7.1、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要求企业针对特定药品开展;4.7.2、省级以上药监部门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4.7.3、持有人认为需要启动的。

4.8、原则上,每个批准文号的药品制定一个重点监测方案,相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可整合制定一个监测方案。

4.9、工作程序生产企业获得药品批件接到启动通知(立即启动)→制定重点监测方案(反馈和修改各30工作日共60工作日)→方案报备ADR中心(30工作日无意见,如有重大修订需重新报备)→实施重点监测→每年PSUR报告→总结报告ADR中心→ADR中心评价→省报国家中心(每季度,及时)→国家中心报告(每年)4.10、药品重点监测方案在制定重点监测方案前,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拟开展重点监测的药品进行初步安全性评估,为方案制定以及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2•【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总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7月2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责任,是药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为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制定本检查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

1.检查目的1.1通过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促进企业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推进相关工作全面开展。

1.2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机构、人员、制度、体系和设施。

1.3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履行报告和监测责任,是否存在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的因素和风险。

1.4必要时,检查结果可作为监管措施的依据。

2.检查类型2.1常规检查:指按计划开展的例行检查,通常为系统性检查,可选取一个或多个特定药品作为实例检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运转情况。

国家重点药品监测使用情况制度及流程

国家重点药品监测使用情况制度及流程

国家重点药品监测使用情况制度及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家重点药品监测使用情况制度及流程国家重点药品监测使用情况制度是指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药品进行监测和使用情况的调查,旨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健康。

该制度是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监督药品市场、促进合理用药、防范药品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国家重点药品监测使用情况制度及流程。

一、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通过监测和调查国家重点药品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及使用不当的情况,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2. 促进合理用药。

监测使用情况可以了解医疗机构和个人用药的情况,及时发现药品滥用、不合理用药等问题,引导医生和患者合理用药。

3. 防范药品安全风险。

通过监测使用情况可以及时了解到药品的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风险,预防和避免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流程的具体步骤1. 确定监测对象。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的重要性、用量、风险等因素确定监测对象,包括特殊药品、高风险药品等。

2. 制定监测方案。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和监测目的,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等。

3. 实施监测调查。

监测人员按照监测方案,对监测对象进行调查和监测,收集相关数据和样本,进行分析和评估。

4. 分析评估结果。

监测人员根据监测数据和样本,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应建议。

5. 提出监管措施。

根据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撤销批准文号、暂停上市等。

6. 监测反馈和改进。

药品监管部门会根据监测结果和效果,不断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监测效率和监管水平。

三、完善制度的建议1. 加强监测对象的选择。

要根据药品的社会价值和公共需求,合理确定监测对象,确保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完善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要科学合理,充分考虑监测对象的特点和监测目的,确保监测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分为通则和分则两个部分,通则部分是指药品生产质量和管理管理的通用要求,分则部分列举了不同类别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监督检查时,应根据不同的药品类别,将两部分的相关内容结合实施检查。

第一部分通则(一)证照合法性检查方法:检查《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和其变更记录及相关批件。

检查内容:1.1《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企业(制剂室)负责人、生产(配制)地址、生产(配制)范围等许可事项是否变更,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经省局批准。

1.2《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企业(医疗机构)名称、企业类型(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登记事项是否变更,变更是否按照规定报省局备案。

1.3《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方法:检查药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再注册批件、注册补充申请批件,必要时查询国家局数据库。

检查内容:2.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药品(制剂)名称、剂型、规格、药品有效期、生产(配制)地址等信息是否发生变更,变更是否经过国家局或者省局批准。

2.2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到期是否通过再注册。

检查方法:检查GMP证书和GMP认证申报材料。

检查内容:3.1制剂剂型、中药饮片炮制范围、原料药品种及其生产车间是否取得相应GMP证书。

3.2中药饮片生产品种是否在GMP认证申报范围内,超出范围的品种是否通过市局组织的现场检查。

3.3 药品GMP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机构和人员检查方法:检查组织机构框图,抽查关键岗位职责和有关管理文件。

检查内容:1.1是否设立了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仓储管理等部门。

1.2质量管理部门是否独立设置(不得隶属于其他部门,也不得归属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领导)。

1.3是否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

药品生产监督和重点检查环节与内容

药品生产监督和重点检查环节与内容

管理和检查工作。
5
日常监督检查
1、许可检查 包括核发、变更“许可证”,GMP认证检查和其
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检查。 2、日常检查
按计划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制剂室实施的监督检 查,包括药品GMP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可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简化检查。 3、有因检查
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制剂室实施的有侧重、有原 因的监督检查等。
17
[飞行检查的目的、依据和性质]
目的:为加强对药品GMP认证企业监督检查力 度,核查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管理最真实的 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 十八条,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 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性质: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
18
[飞行检查对象]
①涉嫌违反药品GMP的企业。
2、检查突然性: 由于飞行检查的保密性,所以被检
查企业事先不可能做任何迎检工作, 检查组现场所看到的就是企业日常生 产管理最真实的情况。
21
[飞行检查的形式和特点]
3、接待绝缘性: 飞行检查组必须做到不吃企业饭、
不住企业(安排)店、不用企业车,检 查费用全部由认证中心负担。
而认证检查,通常是由企业安排食 宿、提供用车,且检查费用标准较低 (260元/人/天),企业或多或少暗补其 中不足部分。
药品生产监督
重点检查环节和内容
1
药品生产监督的基本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 ★GMP跟踪检查 ★GMP飞行检查 ★特殊专项检查
2
[药品生产监督]
1、日常监督: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 作。
安徽省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00六年 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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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以上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点;
(2)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
(3)药品使用的“真实世界”。
根据信息收集的形式的不同,重点监测可采用住院患者集中监测、登记-回访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具体如下表所示。
方法
信息收集地点
监测人群
信息收集形式
适用药品
住院患者集中监测
医院
住院患者
由医生、药师或经培训的护士通过查房、询问等形式对使用重点监测药品的患者进行调查,收集药品使用、不良反应及其他相关信息。
提交资料情况(按时间顺序列出):
提交资料情况是指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的监测方案、修订方案、总结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名称、版本、提交时间等。
重点监测目标:
监测方法概要:
研究结果摘要:
备注:
住院患者用药
登记-回访
医疗机构、药店或其他用药机构(如计生站、戒毒所等)
医院门诊患者、药店购药人群、部分特殊用药人群(如孕妇)
对准备使用或已经使用重点监测药品的患者进行登记,并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回访,追踪获取药品使用、不良反应及其他相关信息。
门诊用药、长期用药、非处方药
问卷调查
同上
同上
通过向患者或医生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收集药品使用、不良反应或其他相关安全性信息。
原则上,每个批准文号的药品制定一个重点监测方案,相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可整合制定一个监测方案。
(一)初步安全性评估
在制定重点监测方案前,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拟开展重点监测的药品进行初步安全性评估,为重点监测方案的制定以及科学、有效地开展重点监测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的资料包括:(1)本企业已开展的各类研究(临床前、临床研究)的安全性数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2)国内外科学文献中有关药品不良反应、药源性损害、相互作用、毒性作用等的研究和报道;(3)国内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安全性信息;(4)同类产品报道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相关资料。
(二)重点监测方案的格式及内容
重点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部分:
1.封面:包括名称(如:×××[通用名]药品重点监测方案),版本号,方案完成日期,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声明,单位签章等;
2.目录:包括2级以上目录;
3.摘要表:详见附录1,未完成的部分不填 ;
4.药品的初步安全性评估情况:包括评估资料的范围和评估结果,应附评估报告;
实施省份:
重点监测(拟)开始日期:
重点监测结束日期:
经费支持:
总支出费用:
责任方相关信息:(企业名称、地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织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责任方是指按本指南要求开展重点监药品生产企业。
实施方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地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织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实施方是指按重点监测方案实施重点监测的单位。
1.监测人群
重点监测应建立在收集中国境内人群使用药品数据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对像的不同,又可分为:
(1)普遍人群监测:监测对象为使用重点监测药品的患者,对患者基本无筛选条件。
(2)特定人群监测:监测对象为具有某些特定条件的用药人群,如老人、儿童、孕妇、肝肾功能损害患者、长期用药患者。
在无特殊原因(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许可)的情况下,应采用普遍人群监测。特定人群监测可同时进行,并可共享普遍人群监测的数据。
a)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常规监测中发现的药品安全性信号;
b)严重不良反应,其严重程度、发生率、风险因素等仍不明确的;
c)同类产品(相同活性成份/组方、相同作用机理)存在的严重类反应,且重点监测药品也可能存在的;
d)省以上药监部门或药品生产企业关注的其他不良反应/事件。
4.特殊人群用药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特殊人群包括孕妇、儿童、老年人、肝肾功能损害患者、特殊种族/有基因倾向或某种合并症的患者,以及上市前临床试验缺乏安全性数据的其他人群。
5.监测期限
重点监测开展时间的长短应根据监测研究设计的需要来确定,新药监测期内和首次进口五年内的药品,原则上应在监测期内和进口五年内完成。
6.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重点监测中发现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告。
三、药品重点监测方案
药品重点监测方案由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单位组织制定,并按要求向省级或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备。
评估的内容包括:已知的不良反应及估算的发生率,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中发现的潜在安全性信号,同类产品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尤其是类反应),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严重不良反应,缺失上市前研究数据的特殊人群,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药品不良反应的可能影响因素,药物过量的毒性反应,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安全性问题。
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药品,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通知中已明确了需要关注的安全性问题,企业则应针对此安全性问题进行重点评估。
3.药品重点监测方案的设计应能有效达到重点监测的既定目标,具备操作的可行性。企业应组织专家对重点监测方案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与监测方案一并提交。
4.重点监测的实施应有标准操作流程,所有参与重点监测的人员必须经过标准操作流程的培训。
5.重点监测实施过程中,应保护患者权益及其隐私,遵守涉及人类受试者研究和患者隐私的相关法规要求。
2.病例数量
病例数量应根据药品的特点、监测目标以及相关统计学要求(必要的分析最终所需的病例数)来设定,并需考虑失访和终止的病例。原则上纳入统计分析的病例数量不应少于3000例,罕见病、特殊病种的病例数量达不到3000例的,应收集监测期内或进口五年内的所有病例(不少于使用人数的80%)的信息。
3.信息收集
7.附录:药品说明书、药品重点监测方案、研究报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五、其他要求
1.药品生产企业应对药品重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其设计的科学性、数据的真实性、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质量控制也可委托项目实施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第三方应参与重点监测的实施过程,并定期向药品生产企业汇报质控结果。
2.参加重点监测方案设计、实施、质量控制、结果分析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如流行病学、统计学、药学、临床医学等。
生产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指南
为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药品重点监测工作,保障重点监测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部令第81号),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
一、重点监测的概念和内容
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药品重点监测主要是观察上市后药品在广泛人群使用情况下的不良反应,具体内容包括:
1.研究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2.观察新的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
3.研究靶向不良反应/事件的关联性、发生率、严重程度、风险因素等。靶向不良反应/事件包括:
8.应急处置措施:监测过程中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药品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报告措施;
9.重点监测时间表:包括重点监测实施阶段各时间节点,以及拟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各项资料的时间;
10.附录:药品说明书、初步安全性评估报告、监测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其他相关资料。
四、总结报告
重点监测结束后,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方案中既定的时间表向药品不良反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测中心提交重点监测总结报告。重点监测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包括名称(如:×××[通用名]药品重点监测总结报告),版本号,报告的完成日期,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声明,单位签章等;
2.目录:包括2级以上目录;
3.摘要表:详见附录1;
4.重点监测实施情况概述;
5.数据分析及研究结果以及对研究结果的偏倚、局限性等的讨论(可单独附研究报告);
6.根据结果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6.药品重点监测涉及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原始数据、统计数据、形成的文件均需妥善保存。重点监测资料应该保留至少十年。
附录1
药品重点监测摘要表
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
剂型及规格:
成分/组方:
国内首次批准日期:
新药监测期起止日:
国内上市日期:
国际诞生日:
重点监测原因:新药监测期内药品、首次进口五年内药、监管部门要求
收集信息的地点包括医疗机构(如医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药店、计生站、戒毒所等相关药品使用单位。
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作为信息收集的主要渠道,一个重点监测项目可在多家医疗机构(多中心)同时开展。医疗机构的选取应考虑信息收集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保证有效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次考虑选取以下医疗机构开展重点监测:
门诊用药、短期用药、非处方药
为避免信息收集的偏倚,病例选取应有连续性,如收集固定医疗机构某一时间段内所有用药患者的信息。其他偏倚因素也应在制定方案时加以考虑。
信息收集的项目应根据监测目标详细确定,并能确保监测目标的实现。随访期间失访患者的信息也应尽力调查,明确失访原因等。
4.研究设计
研究设计应根据重点监测的目标、药品使用特点和不良反应发生特点来确定。常用的流行病学研究设计均可作为重点监测的研究手段,推荐采用观察性研究,如病例系列、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等,也可以在整体的设计中嵌入一些子研究作为其组成部分。按照研究数据的收集方法,可采用前瞻性研究或回顾性研究,药品重点监测推荐采用前瞻性研究,但为尽可能全面的收集数据,也可将前瞻性研究和回顾性研究相结合。文献研究可作为重点监测手段的必要补充,但不应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
5.重点监测的目标:列出重点监测的具体目标,应有相应的研究方案支持目标的实现;
6.研究设计:包括监测对象的选取、样本量及设定的依据、开展研究的地点、机构及数量、重点监测的期限、信息收集方法和抽样方式、操作流程、统计方法、潜在的偏倚、相关文件资料(如预先设计的调查表及操作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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