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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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 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
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即不包括奸淫行为在内的一切能刺激,兴 奋或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的行为。 侮辱:基于本罪是流氓罪衍生,所以根据1984年《关于当前办 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侮辱一般是 指用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调戏妇女,或采用暴力、胁迫的手 段损害妇女人格。
3.主体 已满16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因为妇女完 全有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妇女针对妇女 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羞耻心,侵 害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当然,妇女构成强制猥 亵妇女罪时,行为范围要窄:比如,男子强行与妇女 搂抱亲吻的,一般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女子强行 与另一妇女接吻、搂抱的,则难成立该罪。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两者都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且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 其他手段。 但构成要件不同: ①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 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直接正犯即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但后 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只能是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③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 行奸淫为目的。 此外,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不 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即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 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的一种行为, 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猥亵 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 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所以不能机械的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 为。 问题:既然不能机械的区分,那么无论行为人作出的是猥亵行为 抑或是侮辱行为,都应该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是现实 审判中却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罪和侮辱妇女罪两种罪名?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是一种严重的性侵犯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妇女的身体权益,更
是对妇女尊严和人格的极大侮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以此引起社会对这一类罪行的关注和警惕。

在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的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一名年轻女性在
回家的路上,被一名陌生男子强行拉到了偏僻的角落,对其进行了猥亵行为。

受害者在事发当时极度恐慌和无助,但幸运的是,附近的居民听到了她的呼救声,及时赶来解救了她,并报警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过警方的调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人们纷纷表示,对于这种严重
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依法严惩,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答复。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和关爱,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性侵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宁和
妇女的身心健康。

我们要加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严惩犯罪分子,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也要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提高公众对性侵犯和猥亵行为的警惕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氛围。

总之,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以零容忍的态
度对待这类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根绝这类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安全、尊严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就是违背妇女意愿,胁迫妇女来刺激或者满足其性欲的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刑法》中是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罪行,极其不尊重妇女。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处罚标准和构成要件,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栖刑初第X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被告人B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二被告人认罪,根据控方建议并征得二被告人的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A、B及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人民检察院指控:强奸(作案细节省略); 强制猥亵妇女(作案细节省略)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A、B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等人的证言;(4)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恳请书、申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B以胁迫等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制猥亵、侮辱罪释义

强制猥亵、侮辱罪释义

强制猥亵、侮辱罪释义⼀、刑法规定《刑法》第⼆百三⼗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要素(⼀)客观⾏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

猥亵⾏为具有质的规定性。

猥亵他⼈是指针对对他⼈实施的⾏为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的性的决定权的⾏为。

1、“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是指使⽤上述⽅法使他⼈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

换⾔之,对本罪的解释与强奸罪中的“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致。

2、“针对他⼈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是直接对他⼈实施猥亵⾏为,或者迫使他⼈容忍⾏为⼈或第三⼈对之进⾏猥亵⾏为(如强⾏抠摸他⼈阴部,强⾏捏摸他⼈乳房,强⾏脱光他⼈⾐裤,强⾏与他⼈接吻、搂抱等);⼆是迫使他⼈对⾏为⼈或第三者实施猥亵⾏为(如强迫他⼈为⾏为⼈或第三者⼿淫);三是强迫他⼈⾃⾏实施猥亵⾏为(如当场强迫他⼈⼿淫、当场强迫妇⼥⾃摸乳房等);四是强迫他⼈观看他⼈猥亵⾏为(如强迫他⼈观看男性的鸡奸活动,强迫妇⼥观看男性阴部等)。

3、“具有性的意义”是指⾏为与性相关,⽽不是单纯地侵害他⼈的名誉。

⼈类社会的发展,在性⽅⾯形成了⼴义的性⾏为⾮公开化、⾮强制性等准则。

4、“侵害他⼈的性的决定权”,是指猥亵⾏为违反了他⼈的意志,使他⼈对性⾏为的⾃⼰决定权受到侵害。

5、猥亵⾏为与侮辱⾏为具有同⼀性。

任何针对他⼈实施的与猥亵⾏为性质相同的侮辱⾏为,都必然侵害他⼈的性的⾃⼰决定权。

因此,司法机关应淡化“侮辱妇⼥”的概念,凡是属于强制猥亵⾏为的,均认定强制猥亵罪。

(⼆)犯罪形式为故意。

⾏为⼈明知⾃⼰的猥亵、侮辱⾏为侵犯了他⼈的性的⾃⼰决定权,但仍然强⾏实施该⾏为。

争议观点,是否要求⾏为⼈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或满⾜性欲的内⼼倾向?(三)犯罪⾏为主体和强制猥亵的对象不限,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二审结果会怎么判刑?于欢案起源于,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整理了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欢迎阅读!
于欢二审结果_于欢案二审判决书_于欢二审会怎么判山东高法通报于欢案二审:合议庭已于28日通知双方查阅案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3月29日消息,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山东高法受理“刺杀辱母者”案原告人被告人上诉:正审查案卷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工作组赴当地核查“辱母杀人案”办理情况最高检调查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依法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图片来源于:刑法规范
1。

侮辱他人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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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法民初字第××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

被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

案由:侮辱他人纠纷审理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一、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

被告×××在××××年××月××日,于××××网络平台上发表侮辱性言论,对原告×××进行侮辱,具体内容如下:(此处粘贴或概述被告侮辱原告的言论内容)。

山东猥亵儿童罪适用缓刑判决书

山东猥亵儿童罪适用缓刑判决书

山东猥亵儿童罪适用缓刑判决书【标题】山东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XXX号【被告人】某某【性别】男【年龄】XX岁【职业】无业【籍贯】山东省XX市【id号码】XXXXXXXXXXXXXXXXX【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山东省XX市某小区内,将其邻居小明(化名)的女儿小红(化名),当时年仅X岁,引诱至其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对小红实施猥亵行为。

经山东省公安机关侦查,查获了相关的现场监控录像,并有小红的证言作证。

【审理经过】此案经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出庭人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对被告人某某进行了传唤、讯问,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陈述、申辩意见。

【审理意见及判决结果】被告人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山东省《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鉴于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初犯,且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悔过态度。

结合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及社会关系,以及对其个人发展的影响,本院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山东省《刑法》第XXX条第X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

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某某须遵守以下缓刑考验期限内的条件:1. 不再从事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2. 定期报到并接受法院的指导;3. 积极参加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裁判员】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日期:年月日。

素媛法律案件判决(3篇)

素媛法律案件判决(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法刑初字第XX号原告: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25岁,汉族,XX市XX区人,无业。

辩护人:张某,XX市XX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XX市XX区某小区,趁被害人小素媛(化名,女,8岁)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抱至小区内一偏僻处,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小素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其家属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理由:一、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3年4月15日,在XX市XX区某小区,趁被害人小素媛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抱至小区内一偏僻处,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二、关于定罪量刑的依据1.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2. 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给被害人小素媛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3. 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素媛及其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所犯罪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被告人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赔偿款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素媛及其家属。

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被告人李某应立即向XX市XX区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羁押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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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判决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栖刑初第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被告人B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二被告人认罪,根据控方建议并征得二被告人的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A、B及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人民检察院指控:强奸(作案细节省略); 强制猥亵妇女(作案细节省略)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A、B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等人的证言;(4)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
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恳请书、申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B以胁迫等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某、B实施强奸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B在强奸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B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固定,应当数罪并罚。

特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B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庄荣华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A 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案发后,被告人A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与被盖人家属联系,给予被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其没有前科劣迹,且系在校学生,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省略】
2010年1月6日,被盖人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日,民警经工作,对被告人B进行传唤,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A 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A、B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B以胁迫等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被告人B犯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告人A、B在强奸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系主犯;被告人B其协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A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A、B在事实强奸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A减轻处罚。

被告人B在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之前,与被告人A预谋二被告人中有一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其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B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当被强奸罪所吸收的意见,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B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B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B在共同强奸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虽其家属对被害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均不能适用缓刑,故对二辩护人对二被告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妇女姓权利的不受侵犯,惩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B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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