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综合意外卡单(C款)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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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各险种佣金计提比例(2007.12)

泰康各险种佣金计提比例(2007.12)


年缴 年缴 上缴
1
4%
6%
8%
10% 20% 30% 35% 2.5%
2
1%
2%
3%
4%
6%
9%
15% ——
3
—— 1%
2%
2%
3%
4%
5%
——
4
—— —— 1%
2%
3%
4%
5%
——
5
—— —— —— 2%
3%
4%
5%
——
6.《泰康附加世纪长乐重大疾病保险》: 佣金比例同《泰康世纪长乐 2003 终身寿险(分红型)》
10%
——
保单年度
1
2
3
4
5
基本保险费
20%
6%
3%
3%
3%
追加保险费:3%
29、《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保单年度 趸缴 5 年缴
10 年缴 15 年缴 20 年缴
1 2.5% 10% 20% 30% 35%
2 —— 3% 4% 5.5% 9%
3 —— 2% 3% 4% 5%
4 —— 2% 3% 4% 5%
2%
3%
——
15 年缴 25% 7% 4% 4% 4%
20 年缴 30% 10% 4% 4% 4%
19、《泰康永利两全保险 A 款(分红型)》、《泰康永利两全保险 B 款(分红型)》
缴费年期 1Yr 2Yr 3Yr 4Yr 5Yr
缴费年期 1Yr 2Yr 3Yr 4Yr 5Yr
趸缴 2.5%
保险期间 10 年 3 年缴 6% 2% 1%
10-14 年 20% 6% 3% 3% 3%

意外医疗条款

意外医疗条款

国泰附加合盛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2009.9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您拥有的重要权益3申请保险金的权利………………………………………………………………………………7.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9.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7.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职业、职务、工种变更…………………………………………………………………10.1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职务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释义…………………………………………………………………………………………………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免赔金额与给付比例………………………………………………………………………………3.1 我们在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有免赔金额与给付比例的限制。

泰康C款.ppt2

泰康C款.ppt2

万能账户 (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现金价值表
现金价值:投保人凭保单在退保的时候能拿到钱。
点击添加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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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劣分析
优势:
收益有保证:交费期内,第2年起给付被保险人相 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每满5个保单年度,给 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被保险 人60周岁前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60 周岁后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可享双重分红:每年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既 可现金领取,又可累积生息,以年复利方式生息, 并在申请或者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并经审核 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申请本合同 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 且无需担保,只需客户身份证及保单。6个月一个 周期,可重复办理
优劣分析
劣势:
所交的保险费用多,资金量 越大越划算,保险的门槛较高。 保费金额较大,缴费时间长, 投资时间久,市场利率波动大。
适合人群
适合小资型人群。康泰财富人生 属于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金额较 大,个人闲余的资金较多的保险人 群适合购买。
案例分析
艾先生30岁,有一个刚出生(0岁)的儿子。疼爱孩子 的艾先生想为儿子做一生的规划(大学教育、婚嫁及养 老储备一笔专用资金),因此购买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 年金寿险(分红型)。 年交保费:100000元,交费年期:10年 教育金[18-21岁] 10万元 × 4年=40万 创业婚嫁金[22岁-30岁] 10万元 × 9年=90万 父母养老金[31岁-59岁] [61岁-89岁] 10万元 × 29年=290万 养老金[60-79岁] 每年领取23万元,小计460万 [80-99终身] 每年领取22万元,小计440万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2.3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5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请注意本合同生效后不能解除合同..............................................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补偿原则2.6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合同内容变更6.3 联系方式变更6.4 争议处理7. 释义7.1 周岁7.2 交通工具7.3 意外伤害7.4 汽车驾驶员7.5 医院7.6 毒品7.7 酒后驾驶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9 无有效行驶证7.10 未满期净保险费7.11 有效身份证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提供对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中发生伤残、伤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保障。

为了规范相关业务的运作,保险公司会制定相应的赔付标准,以便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下面将制作一份关于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的文档,以便参考和使用。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概述
1. 背景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和术语解释
第二部分:赔付条件
1. 投保人资格要求
2. 意外事故的定义和范围
3. 受益人和受益支付方式
4. 赔付额度和等级表
第三部分:赔付申请和处理
1. 赔付申请的提交和处理流程
2. 必备材料和证明文件
3. 赔付申请的审查和核实
4. 赔付决定和通知
第四部分:赔付案例及特殊情况处理
1. 典型案例分析
2. 特殊情况处理方法
第五部分:终止和修改
1. 终止条件和程序
2. 修改和补充说明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1. 投诉和争议解决
2. 法律法规适用
3. 免责声明
以上所列为赔付标准的主要内容,对于具体的赔付标准还需参考各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在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赔付标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以确保赔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制定赔付标准后,还需要进行宣传和培训,以便保险公司员工和客户可以正确理解和应用赔付标准。

只有如此,才能为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和保护客户的权益做出积极贡献。

泰康最新投连险e理财c款

泰康最新投连险e理财c款
4
交,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接受您交纳后续保险费的申请。
5.
5.1
投资账户的运作
投资账户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 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您投 保时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见“泰康 e 理财 C 款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说明书”。投 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 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 的独立会计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投资账户的运作 5.1 投资账户 5.2 投资账户管理 5.3 投资账户评估 5.4 投资单位价格 5.5 资产管理费 5.6 资产评估交易日的规定 5.7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6. 保单账户的管理 6.1 保单账户 6.2 保单账户价值 6.3 费用收取 6.4 投资方式选择 6.5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6.6 投资账户转换 6.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8 退保费用 7.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周岁 10.3 有效身份证件 10.4 交易 10.5 巨额卖出申请

国泰团体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国泰团体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9.职业、职务或工种 9.1 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通知 9.2 职业、职务或工种不真实的处理
10.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10.1 资料的提供 10.2 被保险人的变动 10.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0.4 争议的处理 10.5 批注 10.6 索引
附表一 附表二
【条款内容】
1.释义
~~~~~~~~~~~~~~~~~~~~~~~~~~~~~~~~~~~~~
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猝死12、过敏13、原发性感染14、药物不良反应15;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6不在此
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不含职业病)、妊娠17、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
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18所致的伤害;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不包括无明确外来伤害导致的后果。 6、职业病:指被保险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疾病。 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所列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 8、斗殴: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打斗的行为。 9、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的情形。 10、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11、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 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 然死亡。 13、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具体以医院诊断为准。 14、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意外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15、药物不良反应:指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治疗效果以外的、对身体有伤害的副作用。 16、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被保险 人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7、妊娠: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 18、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泰康人寿团险套餐新产品

泰康人寿团险套餐新产品

泰康人寿团险套餐新产品泰康人寿团险套餐新产品险种名称保障内容用工无忧A6000060000600060/天1-3类100804类140120用工无忧B80000最高100000800080/天1-3类1401204类20xx80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职业类别24小时工作时间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50元,赔付比例为100%投保说明:一、参保对象: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团体中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1-4类职业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的单位作为投保人,集体投保本保险计划。

二、参保规则:(1)1-3类职业参保人员最低投保人数不得低于5人,5-8人须全员投保。

(2),4类职业的参保人员参保率不得低于90%,1-3类职业人员参保率不得低于75%。

(3)参保人员最低投保份数为1份,不接受小于1份的投保。

一至四类职业人员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投保份数最高为2份;同一级别的被保险人投保份数必须相同。

(4)保险期间为一年,不接受小于一年的短期投保。

咨询电话:0411-828023090411-8303303613387881063158424148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一、参考方案:投保险种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介绍保障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给付保险金。

报销因意外事故导致门、急诊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保障额度20万元/人2万元/人100元/天3、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团保障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住院,以实际住院天数额外给体医疗保险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4、泰康社会统筹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报销被保险人因发生符合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及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需个人自付部分,本公司按100%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1.5万元/人保障期限为一年,合计保险费为500元/人;二、保障方案说明: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最高给付保险金20万元;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2、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就医,报销所发生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扣除50元后报销100%,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2万元;3、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团体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从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100元/天,年累计最高给付365天;4、泰康社会统筹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报销被保险人因发生符合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及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需个人自付部分,本公司按100%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年最高报销金额为1.5万元;三、意外或疾病医疗费报销补偿原则:本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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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投保人只能选择投保以下一种必选保险责任,投保人还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和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一、必选保险责任1.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2.单项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某种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而遭受意外事故,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3.汽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合法合规运营的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了一项必选责任后,可选择投保本项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必选保险责任所规定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100%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报销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出现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十二、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三、被保险人因患有癫痫病且病发所致的意外事故;十四、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强行登上或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十五、被保险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拘留劳动教养期间或被判刑期间。

十六、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十七、由于交通工具超载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十八、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十九、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二十、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第四条【保险期间】投保人可根据需要在投保时选择,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为准。

前述“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来确定,具体标准见费率表。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保险费交费收据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被保险人为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二、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和保险费交费收据。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

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医疗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九条【身体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是本公司确认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依据。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不再接受变更受益人的申请。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一条【通讯地址变更】本合同通讯地址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时,本合同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索赔时效】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或能够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职业、工种变更通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使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补交保险费差额,否则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批注】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本合同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本合同所述“交通工具”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运营,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轮船、火车、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列车、城市轻轨列车。

“出租车”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运营,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本合同所述“汽车驾驶员”是指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

附一: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大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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