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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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证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监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生产、经营、使用全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记录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工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十三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等。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简介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健康,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要求所有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和管理。

相关法规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调味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办法在公示内容和方式、公示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公示内容和方式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内容应包括通用名称、主要成分、用途、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厂家等。

公示方式可以采用标签、说明书、宣传册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形式进行。

公示程序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程序包括填写公示表格、送样检测、签署承诺书、制作标签或说明书、贴标签或附上说明书等。

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生产前,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经过审核认可后方可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销售过程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对于存在不合格现象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结论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管理制度是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强公示和监督管理,有助于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感和信心。

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公示的频次与周期
频次
要求企业定期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每年 两次,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公示。
周期
一般以一个季度或半年为一个公示周期, 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同时,对于新 上市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求企业在 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04
监督与处罚措施
监督检查的方式与方法
定期检查
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定 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公示的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使用情况
对这种行为的企业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实施建议与展望
推进信息化管理
要点一
建立信息化平台
为了方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录入和查询食品添加剂和 调味料的使用情况,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信 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要点二
加强信息化安全管理
为确保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应加强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防范信息篡改或泄露的 风险。
真实、准确。
不定期抽查
对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的企业进行 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其公示的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使用情况。
数据统计和分析
对监督检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评估公示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 的问题。
不按规定公示的处罚措施
01
警告
罚款
02
03
停业整顿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和 调味料使用情况的企业进行口头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定义与范围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 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调味料
指用于食品调味用的天然或者化学物质(如盐、糖、味精等 )。
02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 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岗位,设立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库存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同时,加强对该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保障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公示管理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用途、用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

同时,应当定期公示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库存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库存等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总之,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众餐饮安全和消费知情权,促进食品安全和健康。

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切实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为公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餐饮服务。

专职人员应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贮存、使用和登记等工作。

采购和使用人员应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和使用等情况。

为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食品添加剂公示栏应按规定在店面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公示内容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质量合格证明等。

公示的基本信息应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应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

学校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学校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学校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与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公示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四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二)质量优先:采购时应选择信誉良好、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三)明确标识: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应具有清晰的标识,包括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储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区存放:应将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与食材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二)标识清楚:储存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三)温度控制:根据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特性,合理控制储存温度,确保产品质量。

(四)定期检查:定期对储存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使用与公示第六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剂量和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二)记录完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时,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量等信息。

(三)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设置专区:在餐厅食堂明显位置设置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专区,便于消费者查看。

(二)内容真实: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信息应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三)及时更新:公示的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消费者了解最新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使用情况。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1 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1.3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二条定义2.1 食品添加剂:指对食品进行特定目的的添加,以加添色、香、味,改善质地和保持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2.2 调味料:指用于调整食品风味、加添香气、改善口感和提高食欲的物质。

第二章公示管理第三条公示范围3.1 全部本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无论是直接使用还是用于配方加工,均需进行公示。

3.2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成分表•用途•使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第四条公示形式4.1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信息将以书面形式公示于企业的内部公示区域,并与产品形成配套文件存档。

4.2 公示信息应以明确、规范的文字表达,确保易于阅读和理解。

第五条公示周期5.1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公示时点为季度末。

5.2 公示后的信息将保存一个季度。

如有信息更改,应及时进行更新和重新公示。

第六条公示人负责制6.1 本企业将设立特地公示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工作。

6.2 公示人员应具备肯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基本了解,负责收集、整理、公示和管理公示信息。

6.3 公示人员需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更新相关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第七条管理标准7.1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7.2 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时,应依照使用量的规定使用,不得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最大使用量。

7.3 生产、经营和销售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及合法经营资质。

餐饮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餐饮服务环节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食品安全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采购与管理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购经检验合格的食品添加剂,并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便追溯。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核实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食品制作过程中,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添加剂进行自查,确保其储存、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储存与保管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食品添加剂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标识清晰,条件适宜,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

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品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因素分类存放,不得混杂。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添加剂储存场所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添加剂污染。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添加剂受潮、霉变、虫蛀、鼠咬等,确保其质量。

第四章使用与处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便追溯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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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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