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回购交易小结
国债回购风险的反思和对策

国债回购风险的反思和对策引言国债回购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其主要目的是短期资金调度和市场流动性管理。
然而,国债回购市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对国债回购风险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国债回购风险的反思1. 市场流动性风险国债回购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
由于交易主体的多样性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不确定性,国债回购市场可能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2. 利率风险国债回购市场的利率风险是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利率的变动会影响到回购交易的成本和回报,从而对市场参与者的利润产生影响。
特别是在利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交易者的风险敞口可能会大幅增加。
3. 信用风险国债回购市场的信用风险涉及到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
如果交易对手无法按约定支付回购款项或无法归还国债,那么交易者将面临损失。
这种信用风险可能因为交易者的偿付能力问题或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产生。
国债回购风险的对策1. 加强市场监管针对国债回购市场流动性风险,应加强监管机构对市场流动性的监控和调节能力。
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防范市场操纵行为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2.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为了应对利率风险,交易商和参与者应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
如建立利率敏感度管理机制,及时调整资产负债表结构以应对利率波动。
此外,交易商还可以通过利率互换等工具进行套期保值,降低利率风险的影响。
3. 加强信用评级和风险监测为了应对信用风险,交易者应加强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和监测。
合理选择交易对手,并建立有效的违约控制机制。
同时,监测市场环境变化,及时发现风险信号,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 推动市场多元化发展为了降低国债回购市场风险,应推动市场多元化发展。
市场参与者应积极参与其他金融市场,降低对国债回购市场的依赖程度,从而降低风险集中度。
5.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了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对称程度,应加强市场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
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 (1)国债回购业务风险何在 (5)9500万资金,他全部做了循环融资:如果说每次质押融资时的折扣,换算成标准券的折算率和抵押率之类总的折扣假设是a%的话,假设完全抵押,最终放大到的总额就是一个完全抵押融资常用的∑求和函数:n∑[9500(a%)i]i=0 大致是这样啦,就是9500+9500×a%+9500×a%×a%+……所以就放大到7亿多了。
用企业债券去做融资融券,是证券营业部违约业务吧?在一些金融论坛也看到一些券商与客户签了“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买了债券,做了质押回购业务之后,直接把钱抽走了去做别的投资了。
所谓的第三方拆借的话,前面那些操作步骤里融到的资金短期借给第三方,也有证券营业部自己借进借出的,比较乱的营业部挪用客户证券乱借的也有。
债券回购交易国债回购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国债回购交易是指资金需求方(融资方)以所持有的国债现券作为抵押,通过证券交易所向资金供应方(融券方)借入资金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融资方式。
国债回购交易的主体由融资方和融券方两个交易主体构成。
融资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国债抵押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国债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照交易时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
在交易时做"买入"申报。
融券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国债抵押权,期满后,以卖出国债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照成交时的市场利率获取利息收入。
在交易时做"卖出"申报。
凡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现券,均可用作国债回购的抵押券,国债回购一般实行百分之百足额抵押制度,有效控制风险。
并且,为方便投资者,实行了"标准券"抵押制度。
所谓标准券,是指交易所对回购交易抵押的国债现券,实行标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种,统一按照面值及其折算率进行计算成员单位国债回购结算主席位持有的现券量可作为抵押券,也称为"标准券"。
债券回购交易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交易业务介绍债券回购交易是一种短期的借贷业务,也被称为债券借贷交易或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双方交易方为债券持有人(出借方)和债券回购方(借入方)。
债券持有人出借债券给债券回购方,并在特定日期以约定利率和价格回购债券。
这种交易通常不超过一年,并且通常用于短期融资和保管债券。
债券回购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正回购(也称为正回购交易或回购协议)和逆回购。
在正回购中,债券持有人出借债券,债券回购方支付利息和本金,最后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
而在逆回购中,债券回购方出借资金给债券持有人,然后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
1.短期融资:债券回购交易通常用于短期融资,因为回购期限通常是一年以内。
回购方可以利用这种交易获得资金,并在到期时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
2.高流动性:债券回购交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债券持有人可以在特定日期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提高了债券的流动性,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3.风险控制:债券回购交易为风险控制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正回购中,债券持有人以债券作为抵押物,如果债券回购方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则债券持有人有权保留债券。
这种抵押使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相对较低。
4.资金管理:债券回购交易还可以帮助机构和投资者进行资金管理。
债券持有人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债券回购交易,以获得利息收入。
而债券回购方则可以通过债券回购交易获取短期资金,满足资金需求。
债券回购交易通常在交易所市场或场外市场进行。
交易所市场是指在交易所上进行的交易,如中国银行间市场(中国大陆债券市场)和纽约证券交易所。
而场外市场是指在金融机构之间直接进行的交易,如银行间市场和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
总结来说,债券回购交易是一种短期的借贷业务,帮助机构和投资者进行融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它具有短期融资、高流动性、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等特点,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发展,并提供了流动性。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汇报人:2023-12-01目录CONTENCT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情况与发展趋势•案例分析0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定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未到期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定价格赎回或卖出的交易方式。
010203特点以债券作为质押物,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和保障性。
可以通过卖出或买入债券来实现融通资金或融通证券的目的。
0102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利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回购期限较短,通常在1天到几个月之间。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需求市场环境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风险的分散。
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01020304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促进市场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作用与意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通过卖出或买入债券来实现对冲风险或套期保值的目的。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使投资者在保留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现金或其他高流动性资产,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从而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和成本。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开展有利于促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高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
0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80%80%100%交易前准备在交易前,需要确定合适的交易对手,包括其信用等级、交易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选择符合交易要求的质押债券,并对其信用等级、到期日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新版教材)总结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三节 清算与交收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概念
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称“封闭式回购”)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 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 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 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 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报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三个步骤
1)自主报价。包括:公开报价(向整个市场做出的、 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和对话报价(直接向具 体的交易对手做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单边公开报价是报一个方向的价格;双边公开报价 是做市商同时报出两个方向的价格。
2)格式化询价。交易者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填报。
3)确认成交。经历“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
3)报价方式: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4)上海,申报规则:
5)深圳,申报规则: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定义: 全国银行间市场是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 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 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是经人民银行批 准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 记账式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同“中国结算公司”不同)是 指定的该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人民银行是该市场 主管部门。
3.规则
1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 B )予以申报, 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注意理解为,在未来到 期时,现在的融资方买回他的债券,现在的融券方卖出债券 拿回自己的资金)。
2)初次成交后有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 无需再申报,交易所系统自动生成反向交易。当日转回的债 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第一篇: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掌握)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证券交易所参与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商业银行。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掌握)(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申报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1)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张。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
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回购期限质押式回购: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买断式回购: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不得展期)交易单位债券面额1万元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间的规定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债券发行的回购交易了解债券回购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的回购交易了解债券回购的投资策略债券发行的回购交易:了解债券回购的投资策略债券回购,即发行人或持有人以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回购债券的交易,是金融市场上常见的投资策略之一。
本文将介绍债券回购的基本概念、操作方式以及投资者应该注意的风险和收益。
一、债券回购的基本概念债券回购是指发行人(一般为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发行债券后,通过与持有人达成协议,在债券约定的到期日之前回购债券。
回购价格一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利息。
债券回购可以分为公开回购和私下回购两种形式。
公开回购是指发行人通过招标等形式公开向市场上的投资者回购债券,招标利率一般与市场利率挂钩。
私下回购是指发行人与特定的投资者达成回购协议,具有更强的合约性和灵活性。
二、债券回购的操作方式1. 债券回购的基本流程(1)发行债券:发行人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方式发行债券;(2)达成协议:发行人与持有人就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事项达成协议;(3)回购交易清算:发行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回购款项,持有人将债券归还给发行人;(4)完成回购:发行人获得债券的所有权,并支付利息。
2. 债券回购的参与主体债券回购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持有人和回购商。
发行人是债券的发行方,持有人是购买债券的投资者,回购商是指愿意回购债券的金融机构或企业。
3. 债券回购的目的债券回购的目的多种多样,包括资产管理、资金周转、控制债务融资成本和投机等。
无论是发行人还是持有人,都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来实现风险管理和收益增加的目标。
三、债券回购的投资策略1. 利益分析债券回购对于发行人而言,可以提前偿还债务,降低利息负担,增加企业信誉和灵活性。
对于持有人而言,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获得利息收入和高额回购价格的投资收益。
2. 风险分析虽然债券回购可以带来许多好处,但投资者也需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因素。
例如,如果债券发行人无法按约定时间回购债券,投资者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此外,市场利率的波动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债券回购的风险和收益。
国债回购业务知识

R001
204001
R002
204002
R003
204003
R004
204004
R007 R014 R028 R091 R182
204007 204014 204028 204091 204182
三、债券回购市场规律 与最佳回购组合
三、回购市场主要规律
从市场容量看,以银行间回购市场为主导
短期品种最活跃,市场占比高 交易所回购利率受新股申购因素影响大
融券(逆回购):放出资金 特点:一笔回购涉及两次交易契约:
期初的初始交易和期满的回购交易
一、债券回购基本知识--回购流程示意图
抵押券
资金供给方 以资融券 (卖方)
解冻 资金需求方 以券融资 (买方)
冻结
资金
初始交易
回购交易
一、债券回购基本知识--现有回购品种
上交所: 国债: 回购名称 GC001 GC002 GC003 GC004 GC007 GC014 GC028 GC091 GC182
一、质押式回购—客户开通质押
式回购业务流程
1、阅读《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2、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3、为客户账户开通回购交易权限
4、交易(正、逆回购交易操作)
一、质押式回购—正回购交易流程
1、质押券提交申报 :
证券公司通过柜台交易系统向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申报代 码为
“ 09****”,交易方向为“卖出”(入库申报,提交质押券), 其中“****”为相应债券的后四位代码,申报单位为“手” (1000元面值); 2、买入融资操作;
一、债券回购基本知识--申报价格规定
1、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 2、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 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 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 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 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 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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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小结一、基本概念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P265)(含义、交易主要场所、国债企业债券回购交易的启动时间)含义:融资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时间,由融资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主要交易场所:沪、深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各类债券均可进行)启动时间:(1)国债质押式回购:沪市:1993.12;深市:1994.10;(2)企业债券质押式回购:沪市:;深市:2003.1.3;2.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P271)(含义、与上交易的差异)债券持有人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卖出债券的同时,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约定的是买回来的时间和价格)质押式回购:债券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得到债券方拿到的仅仅是质权(约定的是回购利率,赎回时序言约定的利率计算资金额)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行为)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的债券(交易品种:政府债券、央行债券和金融债券)(P268)4.质押登记(P269)5.公开报价与对话报价(P269-270)(含义、具体分类)6.格式化询价(P270)7.标准券折算率(P277)(含义、发布机构及安排)8.见券付款、券款对付、见款付券(P279-280)二、基本问题#1.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质押库和标准券制度)的内容与回购品种规定(P266-267)2.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流程(P267)签订协议(提示风险)---审查---按投资者申请内容办理---将结果通知注意:(1)申报方向:融资方为“买入”,融券方为“卖出”;(2)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3)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4)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3.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规则(P267-268)(注意两个交易所规则的差异)#4.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P268-270)(交易品种、参与者、合同内容、交易期限、交易单位、询价交易方式的具体体现)交易品种: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参与者: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合同形式: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合同内容(双方协商确定):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融资方名称、融券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要求: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应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期限规定:质押式回购最短1天,最长1年;买断式回购最短1天,最长91天。
(在规定时间内可自由选择,不得展期;回购利率也由双方自行确定)交易单位: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询价交易方式: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包括自主询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还有一个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步骤(共四步)。
5.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违规行为的类别及处罚规定(P270)#6.质押式与买断式回购的比较(P271)7.买断式回购交易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P271-272)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8.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有关规则(P272)(相对于质押式回购此方式不活跃)(主协议与书面买断式回购合同的统一、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确定方式)(1)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具有履约保证条款)和书面买断式回购合同(合同形式:成交单、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两者的统一才是完整的买断式回购合同)(2)交易期限: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3)交易价格确定方式: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协商确定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4)价格确定要求: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的新增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9.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P273)(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仓位限制)(1)保证规定:双方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2)仓位限制: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10.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监管机构及主要职责(P273)同业中心—交易的日常监测及交易规则制定中央结算公司—结算的日常监测及结算规则制定人行各分支机构—辖区内市场参与者买断式回购的日常监督11.上交所买断式回购的基本规则(P273-275)(启动时间、交易品种、适用交易系统、参与主体、特定的交易权限管理、结算原则)启动时间:;;交易品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十只国债期限设定为7天、28天、91天。
理论期限九种(1、2、3、4、7、14、28、91、182天)参与主体:在中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特定的交易权限管理: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原则:一次成交、两次清算#12.上交所买断式回购的申报要求(P274)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申报申报方向:融资方—买入;融券方—卖出最小报价变动:0.01元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现改为1000手或100万元)。
13.上交所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措施(P275)与银行间证券市场相同,也采取履约保证金制度和仓位控制措施履约保证金与银行间市场的不同之处在于:双方均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双方按约履行,履约金返还各自一半;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归守约方;双方违约,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
仓位控制: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债券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14.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交收依据与程序(P276)(初始清算交收与到时清算交收的规则)初始清算与交收:在回购交易日,中结算于当日收市后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清算与交收: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结算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15.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关于质押券管理的相关规定(P276)(1)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
其中:自营融资回购业务:将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质押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根据客户的委托,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己的名义,将该客户证券账户中的债券质押;(2)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中结算按当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将各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标准券,并与该证券账户发生的尚未到期回购融出的标准券总量、回购交易交收的履约情况进行比较,判断其是否足额;(3)发生新回购交易、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情况时,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身也应主动检查各证券账户是否发生质押券折成标准券少于其融资金额的情况(俗称“欠库”)(4)质押库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5)结算参与人向中结算申请从质押库中转回质押券时,中结算在确保转回不会欠库的情况下,办理相关转回手续。
并在转回日收市后将质押券转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下,也可按结算参与人要求从其名下转入其指定的证券账户。
16.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关于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P277)质押券欠库的:(1)中结算在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欠库质押券欠库数量等额的资金;(2)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账户仍发生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3)融资结算参与人补充申报足额质押券并向中结算支付违约金的,中结算在补充申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将暂不交付的回购融资款项或划扣的资金支付给该融资结算参与人。
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违约的处理:(1)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结算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2)未支付应付资金和违约金的,中结算可以按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
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中结算有权依法处置质押券,以充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3)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的,中结算将依法采取扣取其自营证券等措施继续追索。
17.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的清算交收规则(P279-280)(1)同业拆借中心在回购交易中的职责: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2)中央结算公司在回购交易中的职责: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3)对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要求: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其他参与者之间相互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4)交易双方可以协商选择的交收方式:见券付款、券款对付、见款付券三种;(5)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交收的指令,在约定交收日应有足额的用于交收的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和卖空。
18.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交收规则(P280-283)(一次成交、两次结算方式,初始结算、到期购回结算的特点与业务流程)19.上海交易所履约金归属判定的规则(P283的表格)三、基本计算#1.融资额度的计算(P278-279 例9-1、9-2、9-3)2.首次清算额与到期清算额之间的关系(P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