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7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更好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4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战略目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系列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围绕加快建设“四个湖州”和国家生态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目标,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和发展绿色流通为主线,以促进生活方式绿色化为重点,完善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回收利用秩序,降低回收利用成本,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推进回收模式创新,提升回收行业组织化水平,加快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态高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策导向,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激励、推进政策。
整合资源,引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两网”融合。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特别是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坚持绿色环保、循环发展。
按照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理念,将构建完整、规范、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点内容,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发展模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某(水泥生产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XXXX(水泥生产企业)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盖章):
评价机构(盖章):
编制日期:年月日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签章)
审核人:(签章)
评价人:(签章)
生产企业:评价机构:
(盖章)(盖章)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
表A.1 基本信息表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一、概述
1. 评价目的
2. 评价范围
3. 评价准则
二、评价过程和方法
1. 评审组织安排
2. 企业基本情况
3. 现场评价情况
4. 报告编写情况
三、评价内容
四、评价结论
五、建议
六、企业证明材料
七、评价机构资质符合性证明材料
表A.2 水泥企业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基本要求
表A.3 企业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管理评价表
表A.4 企业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管理加分项评价表表5 水泥企业管理加分评分项要求。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8〕3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力度,切实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及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决策部署,巩固“五废共治”工作成果,针对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中介服务、处置等行为,全面落实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全面建立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有效处置利用。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全过程规范处置。
1. 督促产废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重点产废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内部自行核查机制,分别于每年1月份、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情况和本年度处置计划、上季度处置情况报属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开处置信息。
产废企业要依法依规与处置企业签订协议,并按要求在“嘉兴市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化监控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处置费用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给处置企业。
严禁将一般工业固废委托给不具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
年产100吨以上一般工业固废的企业要在固废产生点、贮存场所、固废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与全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20〕60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1月12日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改造要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现有企业清单见附件1。
改造内容为企业配套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验收监测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施固体废物产生源监管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仍存在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监理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监理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
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
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
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完整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
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一、总则第1.2条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
附件1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2年1月— 1 —目录1 基本要求 (3)2 评价指标 (4)2.1 能源利用绿色化 (4)2.2 资源利用绿色化 (4)2.3 基础设施绿色化 (5)2.4 产业技术绿色化 (5)2.5 生态环境绿色化 (6)2.6 运行管理绿色化 (6)2.7 加分项 (7)3 评价方法及程序 (7)3.1 评价方法 (7)3.2 评价过程 (7)3.3 评价结论 (8)3.4 评价有效期 (8)3.5 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9)附录A (规范性)指标计算方法 (10)附录B (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22)— 2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1 基本要求1.1 园区应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1.2 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1.3 近三年,园区和园区内企业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1.4 园区应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和碳排放控制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1.5 园区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095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园区应定期披露环境信息。
1.6 园区重点企业应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注: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即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 3 —1.7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1.8 园区应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应配备2名(含)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1.9 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监测管理平台。
江苏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工业绿色发展,科学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开展评价,目录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八条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等除外);(三)在江苏省境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四)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相关工作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财会类初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须由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担任,并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行业相关业务不少于3年;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近2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行业第三方服务任务不少于5项;(六)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七)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八)信用良好;(九)具备所需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行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部门(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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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浙江省工业绿色发展,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浙江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评价含义】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推广机制】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结果采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1—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评价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开展评价,目录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八条【机构条件】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两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二)在浙江省境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四)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从事资源、环境、财会等相关工作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项目负责人须由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担任;(五)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均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六)近两年承担绿色制造、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2—等行业第三方服务任务不少于5项;(七)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八)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九)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十)具备开展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评价机构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组织评价机构的推荐工作。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的通知,向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评价机构申报材料(按附件1、附件1-1要求),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后,将合格机构材料推荐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二)单位基本情况;(三)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五)近两年承担绿色制造、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等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六)评价收费标准和测算依据及过程;—3—(七)相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九)信用中国(浙江)平台一年内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十)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评价机构发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对评价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职责】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收费公开】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三条【委托评价】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四条【申报文件】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4—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八)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机构评价】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对其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第十六条【评价内容】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5—确;(六)企业一年之内有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七)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
填写“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企业评价表”(附件2-1)。
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评价备案】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含附件2、附件2-1)。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所在区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级职责】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6—第二十条【评价机构职责】评价机构应对上年度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上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认后,于1月底前将评价机构工作总结材料和被评价报告(含附件2、附件2-1)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评价问题反馈】评价机构和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反映;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无法解决的,报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撤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评价机构和评价报告进行抽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查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评价机构从推荐名单中删除:(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或将评价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外包的;(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评价工作质量低劣的;(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不按规定报送评价报告的、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五)连续两年未开展评价工作的;(六)其它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管理】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季—7—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附件3),自季度终了二十日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每年2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公众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对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四)款行为的以及受到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相关失信信息记入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并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罚则】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条款解释】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9——10—附件1-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填报单位:—11—附件2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企业基本情况表填报人:手机:填报日期:—12—注:评价原则上按年度评价。
—13—附件2-1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企业评价表企业名称:—14——15—附件3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季报表(20 年第季度)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