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散装食品经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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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散装食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散装食品。

第六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七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保证散装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生产记录,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量、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散装食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一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散装食品。

第十二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保证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进货查验,确保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六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一、引言市场散装食品是指未经包装或者包装不完整的食品,其销售在市场中较为普遍。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规范市场散装食品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市场散装食品的管理规范,包括市场经营者的责任、食品安全要求、检验检疫要求、销售环节的管理等。

二、市场经营者的责任1. 市场经营者应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措施。

3. 市场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 市场经营者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食品安全要求1. 市场散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添加禁用或者限用的食品添加剂。

2. 市场散装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整洁。

3. 市场散装食品必须标注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4. 市场散装食品应避免与有毒物质接触,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或者受污染的食品材料。

5. 市场散装食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劣质、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四、检验检疫要求1. 市场经营者应与具备食品检验检疫资质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对市场散装食品进行检验检疫。

2. 市场散装食品必须经过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3. 市场经营者应保留市场散装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五、销售环节的管理1.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销售台账,记录市场散装食品的进货、销售等信息。

2. 市场经营者应定期对市场散装食品进行库存检查,确保食品的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3. 市场经营者应设置明显的食品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购买食品的安全性。

4. 市场经营者应定期对销售区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散装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指制作、包装后没有进一步经过密封的食品。

根据食品的特征和材料,可以分为干货类、粮油类、调味品类等。

第三章散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第三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并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照。

第四章散装食品的原材料选择第四条生产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选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的食品原材料。

第五章散装食品的储存条件第五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六章散装食品的包装和标识第六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进行明确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七章散装食品的销售和服务第八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满足卫生要求的销售场所和设备,确保销售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员工的卫生安全意识。

第十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散装食品的合法合规。

第八章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二条消费者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散装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如果违反本规定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四条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六条经营者应设有与所经营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经营现场制作的,应当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排水条件;(三)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越来越重视。

市场上的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的角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散装食品的来源和质量保障1.1 散装食品来源合法散装食品应该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1.2 质量保障措施完善生产商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1.3 产品检测和抽检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产品检测和抽检制度,对散装食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二、散装食品包装和标识要求2.1 包装规范散装食品应该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避免污染和变质。

2.2 标识清晰包装上应该清晰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情况。

2.3 防伪措施一些高风险的散装食品应该采取防伪措施,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三、销售环节管理3.1 经营者资质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应该具备相关资质和证照,确保经营合法。

3.2 卫生条件销售散装食品的场所应该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避免污染。

3.3 质量保证商家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散装食品进行储存和销售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4.1 信息公开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应该公开产品的相关信息,让消费者有权知情。

4.2 投诉渠道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应该了解商家的投诉渠道,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4.3 维权途径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如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应该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监管部门责任5.1 加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散装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5.2 定期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定期对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3 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散装食品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一、引言散装食品是指没有包装或者包装不完整的食品,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使用方式,需要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规范,以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本文将介绍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

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责任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确保散装食品的原材料来源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他们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以确保散装食品的卫生质量。

2. 经营者责任经营者应确保散装食品的销售环境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他们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以确保散装食品的卫生质量。

3.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者和经营者履行其卫生管理责任。

他们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包括食品抽检、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措施,以确保散装食品的卫生质量。

三、散装食品原材料安全管理1. 原材料选择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原材料,确保其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2. 原材料储存生产者应建立适当的原材料储存区域,确保原材料的储存环境整洁、干燥,并采取相应的防潮、防虫措施。

3. 原材料检验生产者应对进货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气味、口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四、散装食品生产过程卫生管理1. 生产场所卫生生产者应确保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场所的整洁、通风、照明等方面。

2. 设备卫生生产者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以确保散装食品的卫生质量。

3. 工人卫生生产者应对从事散装食品生产的工人进行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散装食品销售卫生管理1. 销售场所卫生经营者应确保销售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场所的整洁、通风、照明等方面。

2. 陈列卫生经营者应定期清洁和消毒销售区域,保持散装食品的陈列环境整洁。

3. 销售记录经营者应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包括进货日期、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管理。

规范散装食品的管理制度

规范散装食品的管理制度

规范散装食品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散装食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生产的单位及个人。

三、相关定义1. 散装食品:指没有任何包装或者包装不完整的食品或者已打开的包装的食品。

2. 散装食品经营者/生产者:指经营或生产散装食品的单位或个人。

3. 散装食品销售场所:指出售散装食品的商户、场所或其他临时销售点。

4. 质量安全责任人:指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生产的单位内具体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

4. 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管理。

四、散装食品的采购1. 散装食品经营者/生产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选择合法、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的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采取适量采购原则,避免过期及变质的食品。

3. 采购散装食品应当保留采购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五、散装食品的存储1. 散装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应当建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存储场所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存储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等措施保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存储散装食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分类存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4. 存储散装食品应当保留存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存储时间等信息。

六、散装食品的销售1. 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并配备洗手设施。

2. 出售散装食品的商户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健康证明。

3.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用专用容器或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避免与不安全的食品混合,防止食品污染。

5. 销售散装食品的商户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并配备相关食品安全宣传资料。

七、质量安全管理1. 散装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指定质量安全责任人进行管理。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一、引言散装食品是指在销售前未经预包装的食品,包括散装谷物、散装豆类、散装坚果、散装蔬菜水果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制定了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销售散装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三、基本要求1. 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具备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经营。

2. 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散装食品销售区域,保证与其他食品分开存放。

3. 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应保持清洁整洁,无杂物堆放,地面应保持干燥。

4. 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销售区域进行清洁消毒,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5. 散装食品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进行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6. 散装食品容器应保持密封,防止灰尘、虫害等污染。

7. 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包括进货日期、数量、供应商等信息,以便追溯。

8. 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对散装食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9. 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销售环节管理1. 销售单位应对散装食品进行分类陈列,保持食品的整洁和可视性。

2. 销售单位应定期检查散装食品的包装完好性和标识是否清晰可辨。

3. 销售单位应定期检测散装食品的质量,包括外观、气味、口感等,确保产品符合消费者的期望。

4. 销售单位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5. 销售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员工,确保销售区域的清洁和整洁。

五、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包括销售区域的卫生状况、食品质量等。

2. 监管部门应对散装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3. 监管部门应建立散装食品的追溯体系,及时查找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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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散装食品经营的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销售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定义】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第四条【许可项目】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第五条【禁止经营】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标注虚假和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八) 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

(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六条【场所要求】经营者应设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二)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销售改刀熟食,应当设有操作专间,入口处设更衣室,洗手消毒设施,有条件的设置预进间;
(四)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第七条【设备要求】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与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五)改刀熟食操作专间的墙壁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材料铺设或制成,并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清洗消毒水池(使用流动水),冰箱和温度计等设备实施;
(六)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第八条【直接入口食品特殊要求】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进行经营:
(一)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二)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由专人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的,操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九条【标识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不得直接用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可一并与公示牌、标示牌悬挂或张贴。

第十条【散装酒特殊要求】散装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食品生产者的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其中散装白酒还应当在容器上标注酒精度。

第十一条【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

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鼓励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近保质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第十二条【称重标签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等分装称重的散装食品,
称重标签必须有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原始信息提示。

经营者可另设称重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必须和该食品原始标签标示内容相符。

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或标签标识凭证,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贮存标识】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贮存、运输、装卸要求】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第十五条【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散装酒经营者、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统一配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给各连锁经营者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散装食品,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批发经营销售台帐记录】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

第十八条【凭证保留】进货凭证和进货、销售台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
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经营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集中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
(三)销毁应由专人负责,有专门记录;
(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召回。

第二十条【培训制度】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组织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一条【晨检制度】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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