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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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

定性考核主要是通过人工观察、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计量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历史回顾:回顾该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修订过程和实施情况,分析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实地考察:前往使用该计量标准的相关单位或实验室,了解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

3. 集体研讨: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和研讨,评价该计量标准的适用性和优缺点。

4. 文献研究:查阅相关的文献和研究成果,了解该计量标准在学术研究中的应用和认可程度。

5. 常规核查:对计量标准的编制者和执行者进行问卷调查和面谈,了解其对该标准的认识和使用情况。

定量考核主要是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数据统计:收集使用该计量标准的数据,对其进行统计分析,
评估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影响。

2. 比较分析:将该计量标准与其他同类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3. 模型建立:建立数学模型或模拟实验平台,评估该计量标准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4. 误差分析:对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的测量数据进行误差分析,评估该标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5. 模糊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该计量标准进行评估和排名。

通过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考核,可以全面地评估计量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提供改进的方向和依据,保证计量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JJF1033-2008

JJF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引言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文献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 1139-2005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JJF 1117-2004 《测量仪器比对规范》JJF 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GB/T 4091 - 2001 idt ISO8258 : 1991 《常规控制图》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3.1 计量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

3.2 计量标准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3.3 计量标准的考评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价。

3.4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注: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可以由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通过 B 类评定得到。

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由校准证书得到。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引言。

计量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量度准确性的重要手段,而计量标准的考核则是评估计量标准执行情况和效果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

三、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情况;2. 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3. 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4. 计量标准的管理情况。

四、考核方式。

1. 文件审查,对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进行审查,包括制定依据、程序、参与人员等;2. 现场检查,对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 调查问卷,对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4.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计量标准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标准。

1. 制定和修订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2. 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计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执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情况;3. 使用情况,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计量标准进行使用,是否存在不规范使用和误差较大情况;4. 管理情况,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计量标准管理制度,是否对计量标准进行了有效管理和监督。

六、考核结果处理。

1. 优秀,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且表现优秀的计量标准,给予表彰和奖励;2. 合格,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但有一定改进空间的计量标准,给予督促整改和指导意见;3. 不合格,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且存在严重问题的计量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考核周期。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八、总结。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促进计量标准的健康发展和提高计量准确性,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

计量标准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计量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对计量标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和检查。

本文将从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入手,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

考核人员需要对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进行审查,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专家组的参与程度、公众意见的征求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确保制定过程符合规范,结果合理可行。

2. 计量标准的实施效果。

通过对计量标准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考核,包括对产品质量、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

同时,还需要考察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益,确保标准的实施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3. 计量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原有的计量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更新和修订。

考核办法需要对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标准能够及时跟进,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

三、考核方法。

1. 文件审查。

考核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计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和修订情况。

包括标准制定的程序文件、实施后的监测报告、修订的依据和程序等,以便全面了解标准的全貌。

2. 现场检查。

通过实地走访,考核人员可以了解标准实施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产品质量情况、市场销售情况等。

同时,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意见。

3. 数据分析。

考核人员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评估标准实施后的效果。

包括产品质量数据、市场监测数据、消费者投诉数据等,以客观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估。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计量标准制定和修订的重要依据,对于合格的计量标准,可以继续保持实施;对于存在问题的计量标准,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同时,考核结果还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促进计量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质量提升。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6号局长令发布,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

7 数据处理正确:离群值的剔除,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2
3
(二)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5.5检定或校准证书 5.5.1 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格式、签名、印章及副本保存等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5.2 检定或校准证书结果准确,内容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1 格式: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格式应当适用于所进行的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并尽量 减少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格式应当按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设计,校准证书的格式按 有关的规定执行。
性试验。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将 得到的重复性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评定;已建计量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复性试 验,测得的重复性应当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 不确定度的要求。
2 1
(二)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 5.3.6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按照附录C.3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
考核方法: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按照附录C.2的要求进 行。
注: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
9
(二)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 2.3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判定标准: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计 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 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有备份及时正确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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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2.1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 2.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
误差 2.3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2.4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 主要变化: 去掉了计量标准的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结果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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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依据 1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 标准考核规范》。 2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 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
行考核。
计量标准的定义: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
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
部门 计量标准
企、事 业 计量标准
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的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和 校准; 2)部门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开展非强制计 量检定和校准; 3)企事业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 计量检定和校准。
如果需要超越以上范围开展量值传递或者执行 强制计量检定工作,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 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授权和相应 项目计量标准的考核。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 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 核以下内容:(六个方面)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 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 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 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 合格或者校准;
计量标准的配置
第四条(监管体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主持考核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 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 持考核;

具体要求 1 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 晰。 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 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 或校准机构及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等栏目填写完整、准确。 3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 差等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填写准确。 4 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 和传递框图正确。 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合理。 6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方法正确,验证结果符合要求。 7 其他项目符合要求。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 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五个重要的文件
一、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三、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 四、检定或校准证书 五、管理制度总体要求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备有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所依据的计量检定 规程或技术规范。 开展计量检定时,应当使用与计量检定项目对应的、现行有效 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 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只能在本部门 或本地方使用。 开展校准时,应使用与校准项目对应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 校准规范或参考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当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时,申请考核单 位可以根据国际、区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编制满足校准需 要的校准方法作为校准的依据,编制的校准方法应当经申请考 核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定后,连同所依据的技术文件和实验验 证结果,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 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 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 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 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 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 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1)计量标准不仅要配置计量标准器,还应当配置配套设备; 不仅配置硬件部分,还应根据需要配置测量和数据处理的软件。 (2)配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不能低配,也 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3)对计量标准配置的最终要求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 的需要。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1 有效的溯源机பைடு நூலகம்:计量标准器应当向经法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主要配套设备可以向具有相应测量 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 2 检定的规定: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不 能校准; 3 校准的规定:没有检定规程的或检定规程的不能覆盖其测量范 围的,应当按照有效的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标准溯源的管理要求进行 校准; 4 采用比对的规定:只有当不能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才可 以采用比对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比对也应当定期进 行,以保证计量标准量值持续一致。 5 标准物质的溯源要求: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 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 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 标准的复查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术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 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理解要点 计量标准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 进行量值传递资格的计量认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 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我国将测量标准分为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三类,故计量标 准只是测量标准的一部分。
测量标准
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 标准物质
我国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部门和企事业 单位计量标准。
国家量值传递体系构成
国家计 量 基 准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释义
杨湘钢 二O一二年十月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计量标准考核的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及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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