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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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

定性考核主要是通过人工观察、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计量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历史回顾:回顾该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修订过程和实施情况,分析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实地考察:前往使用该计量标准的相关单位或实验室,了解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

3. 集体研讨: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和研讨,评价该计量标准的适用性和优缺点。

4. 文献研究:查阅相关的文献和研究成果,了解该计量标准在学术研究中的应用和认可程度。

5. 常规核查:对计量标准的编制者和执行者进行问卷调查和面谈,了解其对该标准的认识和使用情况。

定量考核主要是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数据统计:收集使用该计量标准的数据,对其进行统计分析,
评估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影响。

2. 比较分析:将该计量标准与其他同类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3. 模型建立:建立数学模型或模拟实验平台,评估该计量标准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4. 误差分析:对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的测量数据进行误差分析,评估该标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5. 模糊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该计量标准进行评估和排名。

通过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考核,可以全面地评估计量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提供改进的方向和依据,保证计量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监督百分考核细则

计量监督百分考核细则
2
在检定周期内查错率高扣2

计量器具是否完成检定计划6
2
没有完成检定计划的扣4分
6
水监测仪
压力表、水流量仪表周检率100%,
2
周检率不达标扣2分

检定后的计量器具运行完好率100%
2
在检定期内因维护不当使器
计量器具是否完成检定计划
2
具完好率不能达标的扣2分
6
没有完成计划扣2分
7
报表资料
1在mis网上按时上报计量器具检定
计量监督百分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标准分
扣分标准
计量监督管理
1、技安部每年年初第一月25日前编计量器具检定年计划
2、每月汇总车间检定计划和完成情况
3.按时向指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汇总上报报表
4每季至少抽查2次计量器具周检计划完成情况并记录
5.抽查监督用户水、电计弟计量表的运行情况
6.每季对于以下的考核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的提出书面的整改报告
2
2
2
2
2
由于计量器具、测量仪器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和测量教据不准确的
2
2
1-4相报表没有按时上报一
计划,
2在mis网上按时上报计量器具检定完成情况报表,
2
项扣2分
3按时上报计量仪器仪表检定计划,
2
4mis网中计量台帐输入完整与实物相符,
2
5计量站标准检定证书齐全、完整,
2
保存不完整、齐全扣2分
6计量标准资质相关资料保存完整、
卒全
7计量站计量器具检定报告保存完
2
资料不全扣3分
整,
2
电能、电测仪表检定的检定报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引言。

计量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量度准确性的重要手段,而计量标准的考核则是评估计量标准执行情况和效果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

三、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情况;2. 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3. 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4. 计量标准的管理情况。

四、考核方式。

1. 文件审查,对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进行审查,包括制定依据、程序、参与人员等;2. 现场检查,对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 调查问卷,对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4.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计量标准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标准。

1. 制定和修订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2. 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计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执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情况;3. 使用情况,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计量标准进行使用,是否存在不规范使用和误差较大情况;4. 管理情况,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计量标准管理制度,是否对计量标准进行了有效管理和监督。

六、考核结果处理。

1. 优秀,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且表现优秀的计量标准,给予表彰和奖励;2. 合格,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但有一定改进空间的计量标准,给予督促整改和指导意见;3. 不合格,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且存在严重问题的计量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考核周期。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八、总结。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促进计量标准的健康发展和提高计量准确性,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6号局长令发布,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旧版本对比分析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旧版本对比分析

徐霄峰: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旧版本对比分析I标准论坛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旧版本对比分析徐霄峰(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沈阳110036)【摘要】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31号令,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为了加强计量行 政部门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提高建标单位对新版办法的理解.新修订的条款有变动部分进行对比和分析。

【关键词】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D01 编码】10.3969/j.issn.1674-4977.2021.03.006Comparative Analysis of New and Old Versions of MeasurementStandard Assessment MethodXU Xiao-feng(Liaoning Inspection,Examination&Certification Center,Shenyang 110036,China)Abstract:In October 2020,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issued order No. 31, which revised the 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 method for the third time.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guidanc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 work by the measurem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and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ew version of the method by the construction unit, the newly revised provisions are compared and analyzed.Key words: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measurement regulation;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 method1概述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 工作,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31号令,对《计量标准考核办 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3.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4.计量标准考核后的监督管理 4.2 计量标准考核的对象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3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4 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
4.3 引用文件 规范引用了八个技术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收集使用该八个常用技术文件
文件集定义来自OIML国际文件D8-2004,是国际上对于计量标准文件集 合的总称。
文件集是原来计量标准档案的延伸,内容包括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18 个方面的文件。
5.3.计量标准考评
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 量能力的评价。
计量标准考评是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该环节主要是进行技术评价,由计量标准考评员通过书面审 查、现场考评.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 [JJF1001-2011,7.24]
2.2.修订原则和指导思想 2008框架、格式不变,通过调整补充, 更加科学、合理,增加操作性,提升有效性
2.3.历次修订的情况 1、1992年首次发布,形成JJF1033-1992 2、第一次修订,形成JJF1033-2001 3、第二次修订,形成JJF1033-2008 4、第三次修订,形成JJF1033-2016
注:在JJF1001-2011中将测量范围称为测量区间或工作 区间。
5.6.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引起的 测量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 确定度。
几个关于不确定度的术语 1. 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 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3.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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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标准不仅要配置计量标准器,还应当配置配套设备; 不仅配置硬件部分,还应根据需要配置测量和数据处理的软件。 (2)配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不能低配,也 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3)对计量标准配置的最终要求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 的需要。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1 有效的溯源机构:计量标准器应当向经法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主要配套设备可以向具有相应测量 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 2 检定的规定: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不 能校准; 3 校准的规定:没有检定规程的或检定规程的不能覆盖其测量范 围的,应当按照有效的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标准溯源的管理要求进行 校准; 4 采用比对的规定:只有当不能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才可 以采用比对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比对也应当定期进 行,以保证计量标准量值持续一致。 5 标准物质的溯源要求: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 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我国将测量标准分为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三类,故计量标 准只是测量标准的一部分。
测量标准
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 标准物质
我国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部门和企事业 单位计量标准。
国家量值传递体系构成
国家计 量 基 准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 核以下内容:(六个方面)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 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 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 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 合格或者校准;
计量标准的配置

1 格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 范的要求。 2信息量:每份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该检定或校准结 果能在尽可能与原来接近的条件下复现。 3填写:原始记录中的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检定或校准时准确 及时予以记录。 4更改:当在记录中发生错误时,对每一错误应划改。对电子存储的 记录也应采取同等的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更改。 5签名:原始记录应包括检定或校准人员和核验人员的签名。 6 原始数据真实:在检定或校准时真实记录,不能伪造。 7 数据处理正确:离群值的剔除,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处理符合有关 规定。 △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要求: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用 该计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测量稳定的被测对象 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只有当存在量值稳 定的核查标准,方能进行稳定性考核。 判定标准: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 定性考核;已建计量标准应当保存历年的稳定性考核 记录。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 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 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 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依据 1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 标准考核规范》。 2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 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
行考核。
计量标准的定义: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
第四条(监管体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主持考核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 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 持考核;
第八条(申请新建标考核应递交的资 料)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 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 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 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
部门 计量标准
企、事 业 计量标准
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的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和 校准; 2)部门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开展非强制计 量检定和校准; 3)企事业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 计量检定和校准。
如果需要超越以上范围开展量值传递或者执行 强制计量检定工作,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 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授权和相应 项目计量标准的考核。
第七条(考评原则)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 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 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 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 抽查的方式进行。
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 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相结合 的方式:首先进行书面审查,基本符合条件的,再进 行现场考评。 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如果申 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具有 相应的测量能力,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 的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进行现场考评;对于一个 单位多项计量标准同时进行复查考核的,在书面审查 的基础上,可以采用现场抽查的方式安排现场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 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 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 标准的复查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术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 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理解要点 计量标准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 进行量值传递资格的计量认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具体要求 1 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 晰。 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 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 或校准机构及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等栏目填写完整、准确。 3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 差等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填写准确。 4 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 和传递框图正确。 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合理。 6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方法正确,验证结果符合要求。 7 其他项目符合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释义
杨湘钢 二O一二年十月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计量标准考核的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及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 条、第八条、第应建立八项计量标准的管理制度; 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含在申 请考核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中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 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 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 作场地;
环境条件及设施 1 环境条件及设施是保证检定或校准工作正常进行开展,以及检定 或校准结果有效性和准确性的基础。 2 环境条件包括大气环境条件、机械环境条件、电磁兼容、供电和 照明等,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由所开展检定或校准的技术文件,例 如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等给出。 3 设施包括空调系统、消声室、暗室、屏蔽室、隔离电源、防振动、 防辐射等设施,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技术 文件的要求。 4 监控设备及监测记录。 5 应当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 止相互影响。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 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 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 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 相应资质的人员;
人员 计量标准负责人:负责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溯 源、文件集等日常管理。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如 熟悉计量标准的组成、工作原理,掌握技术规范和 计量标准的使用要求,具有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的能力。 检定或校准人员:每项计量标准,要求至少有两名 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检定资质”是指持有有 效的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持有《注册计量 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 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 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 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 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 术要求。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要求: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指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测量一常规的被测对象 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为保证在尽量相同 的条件下进行测量,因此必须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 重复性测量。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单次测量结果 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 判定标准: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 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 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 的要求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 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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