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权威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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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如何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

价值观如何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

价值观如何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在当今社会,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是每位学生应该具备的重要素养。

学生的正确价值观可以起到引导作用,帮助他们理解权力和权威的本质,并树立正确的对待态度。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对待权力和权威。

一、认识权力和权威在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确立对于权力和权威的共识。

权力是指个人或机构拥有的影响、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

权威则是在特定领域或组织中所具备的合法地位,他人或集体习惯性地接受和尊重其决策和指导。

学生应该理解权力和权威与责任和义务密切相关,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是社会人的基本素养。

二、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性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离不开良好的价值观教育。

价值观是人们对于美好事物的追求和认同,通过价值观教育,学生可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责任观,建立起正确的行为准则。

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着价值观教育的责任,从小培养学生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的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三、培养尊重和平等意识学生在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时,应该具备尊重他人的基本意识。

尊重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怀和相互尊重的重要表现。

在面对有权威的人时,学生应该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且不应将权力和权威滥用为欺凌、歧视他人的工具。

通过学校的教育和家庭的引导,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尊重的重要性,树立平等意识。

四、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是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的关键环节。

独立思考能力可以帮助学生分辨权力和权威的正当性,理解权力的合理运用和权威的合法性,进而形成自己的判断和态度。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讨论课、辩论赛等活动,激发学生思考,以便他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

五、鼓励参与和负责学校和家庭应该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并为他们提供机会去了解和运用权力和权威。

只有在实践中,学生才能体验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理解权威的建立和运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他人和社会。

通过组织学生参与学生会、社团活动等,培养学生负责和合作的意识,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威。

政治学理论第二章:政治权力

政治学理论第二章:政治权力

我们认为可以这样来理解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就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 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 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 对此概念应作如下理解: 1. 权力是政治关系的中介,即无权力 便不能构成政治关系。政治关系的要素是 权力主体、权力客体及政治作用。 权力主体是占有或行使权力的个人或 团体,如国家、政党、政治社团及政治个 人。
三、政治权力的类型
根据政治权力的作用方式,可以将政 治权力划分为五种类型: 1. 强制性权力: 强制性权力是普遍存在的权力形式, 它是以威胁为基础、如果无法达到目标就 是以制裁的权力类型。 2. 功利性权力: 功利性权力与强制性权力相反,权力 主体通过提供某种好处而达到自身目的的 权力类型。
政治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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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治权力
关键词: 政治权力 权威 合法性 本章重点: 权力是政治的核心要素,政治的核心 问题是国家权力问题。本章应该重点理解 政治权力的基本含义,政治权力的类型划 分,权力、权威与合法性的关系,以及不 同国家政治权力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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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制度基础。作为一个国家政治权力 衡量指标的综合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该国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绩效。新制度主义 研究表明,国家的兴衰成败与政治制度及 其决定的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在此意义上, 可以认为制度本身是政治权力的最根本基 础,它直接决定了作为权力基础的武力、 财富、知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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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操纵性权力: 在前两种权力类型中,权力主体与权 力客体存在明显的沟通关系,操纵性权力 不是建立在公开的沟通基础上,而是通过 隐蔽的方式改变态度和价值观,从而达到 权力主体的目标。操纵性权力形成于政治 社会化过程中,如作为宣传手段的“洗 脑”。 4. 人格型权力: 人格型权力又称克里斯马型权力,是 通过自身的个人品质、个人魅力等人格力 量而达到目的的权力类型,马克斯·韦伯将 这一类型引入政治学研究。

论述政治权力的特征

论述政治权力的特征

论述政治权力的特征
政治权力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权力,它具有一定的特征和性质。


治权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 权威性:政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公认性,它是社会共
识的结果。

政府、国家机关及其代表人员拥有一定的权力,其行使的
决策和规定被广大人民所接受并遵守。

2. 强制性:政治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约束力。

政府利用其拥有
的权力来制定法律、规章和政策,对社会成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约束。

违反政府权威的行为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其他处罚。

3. 独立性:政治权力在一定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

政府在组织
结构和权力配置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权力机构的过度干涉
和控制。

这种独立性有助于政府行使权力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4. 整体性:政治权力涵盖了国家层面的权力。

政府作为国家的
代表,拥有行使权力的职责和义务。

政治权力的行使不仅关注个体和
群体的利益,还需要考虑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

5. 动态性:政治权力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

随着社会和政治环
境的变化,政治权力的范围、形式和方式也会发生调整。

政治权力的
动态性有利于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保证政府行使权力的合理性和适
应性。

政治权力的特征决定了它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政府以其
拥有的政治权力,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
务的责任。

同时,政治权力也需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以确保其行使的
合法性和公正性。

【《政治学》】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政治学》】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 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卢梭:《社会契约论》 ‚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 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 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萨托利:《民主新论》 ‚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 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 即具有政治的合法性。‛S. M. Lipset, Some Social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Review,V153(March 1959),p.86.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秩序
4、权力观的历史演变
(1)经典权力观: A、将权力视为制定和实施法律与公共政策;B、这种权力具有强制 性;C、垄断性地掌握这种权力的是政府官员。在某种意义上,它具 有精英主义的气质(多数人掌权,少数人无权)。 (2)精英主义权力观: 从现实主义出发来理解和阐释政治与社会的结构,认为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权力来自个人对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的占据,即少数 精英对大众进行统治是必然的。代表性人物有:莫斯卡、米歇尔斯、 帕累托、米尔斯、韦伯和熊彼特等。米尔斯的权力观: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而民主社会只不过是一个谎言; 第二,为了考察权力, 我们要留意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 权力来自个人对这些关键角色的 占据; 第三,权力是一种能力 (3)多元主义权力观: 它认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众多利益集团彼此竞争的过程,政府的 决策是对这一竞争结果的确认。罗伯特· 达尔将权力等同于影响力, 这是一种直觉意义上的权力观,权力的运用是这种权力观的核心。 “多头政体”、“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法学中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法学中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法学中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法学中的权威性与合法性一、引言在法学领域中,权威性和合法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权威性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力与影响力,而合法性强调的是法律的合法性和符合道德伦理的性质。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在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权威性的概念及影响权威性是指国家政府或其他法律机构拥有的合法权力和约束力。

法律系统的权威性取决于其规则和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法律的执行和执法机构的权威性。

权威性的根据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判例等,通过这些渠道形成的权威性赋予了法律以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权威性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权威性法规的存在和执行,使人们愿意遵守法律并能得到约束和保护。

而没有权威性,法律将无法对社会行为产生影响,社会秩序将混乱,法治的实施难度将大大增加。

三、合法性的概念及影响合法性是指法律的合法性和合乎道德及伦理的性质。

合法性要求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公众的道德伦理要求,并由公众普遍接受和遵守。

合法性是法律规范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基础。

合法性为法律规范的实施提供了道德和伦理的支撑,使之具备了尊严、公正和可接受性。

合法性的存在使人们对法律规范更加尊重和遵守,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础。

四、权威性与合法性的关系权威性与合法性密切相关,但又不完全等同。

权威性是法律规定的权力和影响力,强调的是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而合法性关注的是法律的合法性、正当性和伦理性,关注的是公众对法律的认可和接受。

权威性与合法性的关系在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

合法性为权威性提供了道德和伦理的支撑,使法律规范具备了公众接受和尊重的基础。

而权威性则使合法性得以实施和执行,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五、权威性与合法性的重要性权威性和合法性在法学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权威性保障了法律体系的执行力和影响力,使法律有力地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

而合法性则赋予了法律规范道德和伦理的意义,使法律能够满足公众的道德期望和伦理要求。

定义权力的概念

定义权力的概念

定义权力的概念权力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和描述。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权力是指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能够影响、控制甚至改变他人的行为、意识和利益的能力。

权力既可以是一种正式的、法律化的权威,也可以是一种非正式的、非法律化的控制力量。

首先,权力可以分为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

正式权力是指通过法律或者组织制度所赋予的权威地位,并以此对他人行使控制和影响的能力。

例如,国家元首、政府高官、法官等拥有的权力就是正式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通过选举、任命、合同等方式来规定和确定的,其合法性和可行性由法律和规章制度保障。

而非正式权力则是指那些没有明确法律和制度依据,但却能够对他人产生影响和控制的权力。

例如,社会名流、宗教领袖、黑社会组织等可能具有的非正式权力。

这种权力主要依赖于个人魅力、人际关系、经济实力和暴力威胁等因素,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

其次,权力还可以分为实际权力和象征性权力。

实际权力是指对他人行为具有直接影响和控制力量的能力,可以通过命令、处罚、奖励等方式来实施控制。

例如,国家元首对于政府机构和公民的行为具有直接的领导和约束力。

而象征性权力则是指通过符号、象征和仪式等方式来建立和巩固权威地位,以达到对他人行为的控制和影响。

例如,在一些君主制国家,国王的象征性权力可以通过加冕、王室衔头、皇家徽记等方式来展现和体现。

此外,权力还可以分为强制性权力和合法性权力。

强制性权力是指通过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他人实施控制和影响的能力。

例如,独裁政权通过军事力量来对公民行使控制,黑社会组织通过暴力和威胁来对他人施加影响。

合法性权力则是指通过法律和制度规定来获得的权威地位和控制力量。

例如,民主国家的政府通过选举和宪法所授予的权力来对公民行使控制。

最后,权力还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和代表性。

继承性权力是指权力的传承和延续性,即一个人可以通过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者家族传统等方式继承并拥有权力。

例如,在一些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的权力是由家族血缘关系所确定的。

政治学概论2:权力·权威·合法性

政治学概论2:权力·权威·合法性
扩张性: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自我膨胀的能力[特性],它的应用边际直到遇到阻力和反弹而不能前进为止。而且,有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滥用权力(孟德斯鸠),所以,“(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9世纪英国著名的自由主义政论家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的《自由和权力浅说》)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条[政治学的]公理。正由于此,限制和约束权力才成为政治学的一个普遍议题。[所谓“扩张性”实际上是生物躯体的生长与欲望(尤其是人的权财欲)的普遍性质,正如俗语所说的“欲壑难填”。有必要指出的是,作者在此所谈论的与主体相脱离的权力是抽象的,其研究方法是形而上学或脱离实际的。]
和卡普兰(Morton A.Kaplan,1921,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指出,权力是施加影响的过程,即借助若不遵从所欲政策则予以严厉剥夺[惩罚]从而影响他人政策的过程。在这些学者的研究的基础上,一些政治学教科书为权力提供了几种比较简洁的定义:
1.[公共]权力是[使共同体内的成员形成朝向集体目标的合力从而]实现集体目标的能力。[→↓3.]
政治学概论2:权力·权威·合法性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燕继荣)
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资本,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就是权力。政府之所以能够掌控社会资源、实施组织管理,就是因为拥有巨大的权力。某些政府官员之所以能够独断专行,为所欲为,也是因为它掌握着某种权力。
权力是人类集体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因为它是构成社会秩序的基本要素。但权力也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用好了,它能推动社会发展,增进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公益;用不好,它会阻碍社会进步,损害社会福利,成为社会公害。这被称为“权力的悖论”。正因为如此,政治学才会把合理限制权力作为一大课题来加以研究。
第三把权力看作社会群体中自然形成的不平等的分配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霸权包括可视的物质形态的事物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对资源的占有或使用权若不涉及对他者的影响也不会被人们看作权力以及不可视的非物质形态的文化或语言的主导或支配权即通常所谓文化霸权或话语霸权而这种文化或语言的主导权或支配权必然会引起他者或顺从或反抗的反应也即影响到他者的行为

第二讲权力与权威

第二讲权力与权威
得·M.布劳著)
三、政治生活中的权力:三维权力观
1.从精英主义(elitism)谈起: 问:黑社会老大是精英吗? 帕累托:什么是精英? 莫斯卡:统治阶级与政治阶级(political class) 米歇尔斯:组织中的寡头统治铁律 米尔斯:美国的权力精英,托尔维尔以来发生了什么变化?
2.多元主义(pluralism)的反驳
1、权威:披上正当性或合法性外衣的权力 (1)权威是合法化或正当化的权力 (2)权威是排除了强制和交易成份的权力 (3)权威是一种反对者也内在服从和同意的权力 权威(Authority)的原型是“创始人”(Auctoritas)之意,
指诗歌、家庭或城市的创始人,意指对创始人的尊敬而使 其表现出来的威信(Auctoritas).在古罗马,万物的创始 者是神,罗马城的创始者则为罗慕路斯。 简言之,权威是一种权力的统治对象从良心上服从,认为统 治者有理由统治的权力
的成分。也就是对服从的利害关系的考虑,而这 种考虑可能是因为别有用心,也可能是基于真心 的诚服。 2.马丁·李普塞特: 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 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
四、合法性的政治意义:
1.政治分化 2.政治认同 3.政治判断 4.政治责任 (参考书目:《合法性与政治》,让—
一维权力观: A.权力的实际运作 B.决策制定 C.关键议题:两党的任命权,城市再造工程,公共教育 D.可以观察到的明显的冲突 E.主观的利益,被看作是通过政治参与揭示出来的政策偏好
参考书目:罗伯特·达尔:Who Governs?
2.二维权力观
A.决策制定和不决策 B.各项议题与潜在的议题 C.可以观察到的明显的或者隐蔽的议题 D.主观的利益,被看作是各种政策偏好或者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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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权威与合法性一、权力与秩序所谓权力运作机制,我指的是在一个社会中与基本社会秩序相关的那些权力构成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换言之,也就是决定社会秩序根本特点的那些权力的结构性关系及其相互作用。

因而,需要首先指出的是,在“清代循化厅所辖藏区权力机制研究”这一框架下,我将展开讨论的是三种权力——部落权力、宗教权力与国家权力及其结构性互动关系;其次,对三种权力运作机制研究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揭示它们各自存在的基础和自我展示的类型与功能,根本的落脚点则在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影响和决定着一个特殊地方社会的社会秩序。

当我们说到“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这样一个普遍真理的时候,已经将人类对社会秩序的需求深深地根植于人类的本性之中。

人在面对客观自然世界时的不自足性,迫使每一个单个的人都有进入到社会中的欲求与冲动,希望在团体的生活中规避来自客观世界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安全威胁。

然而社会并不是自主、自动形成的——在这一方面,不管来自人心“善”或是来自人心“恶”的命题,都不能否认的一个基本事实——资源的稀缺性造成了从物质层面上瓦解群体团结的内在冲突。

因而,对安全和意义的渴求,一直是人类持续不断追求的目标,这就是社会秩序存在的内在合理性和意义所在。

正如莱斯利·里普森所言:“人类希求的不仅是人身安全,为了与同类进行普通的日常交往,他们需要一种建立在互相信任基础上的最低限度的稳定性。

此外,人们还学到了与物品的关系。

通过劳动积累他们当作财产保存的所得物。

自此,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能被扩大到要围绕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建立的一种安全体制,对此最恰当的描述莫过于‘秩序’一词。

”①可见,社会秩序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是共同体内每一个成员可期望利益的实现。

社会秩序对于社会的规定性,被人们表达为:“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

”②甚至还有人将社会秩序上升到社会的本质意义之上:“社会之所以成其为社会,是因为其有着自身的秩序即社会秩序,也就是说,社会乃是因其秩序而构成,没有社会秩序就没有社会,所以,社会秩序乃是社会的基础、根据和本质。

社会的实质就是按照某种秩序组织起来并按照这种秩序运行的组织系统。

”③所谓社会秩序,简言之,即“社会得以聚结在一起的方式”④。

人们认为在日常的意义上,“秩序”包含三重含义:(1)秩序指对立面之间或多样性之间的起码统一,即事物中相互对立的两个或多个方面之间的张力平衡;(2)秩序指事物之间或者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协调一致,并达到生命有机体的层次;(3)秩序指事物及其要素之间的和谐状态。

⑤对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稳定的社会秩序不仅是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共同体内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必要前提。

因而和谐的社会秩序一直是人类基于人性的美好期望。

尽管人们渴望和谐的社会秩序,然而即使坏的秩序也决不会自我呈现、自我实现。

这是一个持续困扰着中外仁人志士的社会迷思。

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而言,自从孔德创立社会学,尤其是霍布斯的《利维坦》问世以来,“社会秩序如何成为可能?”一直是社会科学众多命①[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5页。

②[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5页。

③高懿德、牛磊:《论社会秩序问题与社会哲学的主题》,《学术论坛》2003年第4期。

④[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页。

⑤邹吉忠:《论现代社会的秩序问题》,《河北学刊》2002年第1期;秦扬、邹吉忠:《试论社会秩序的本质题的核心之一。

随着现代社会复杂性的日益增强和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对这个古老话题的反刍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有趣味、最为重要的一项智力发展”①。

社会秩序是如何生成的,在学术界存在严重分歧,形成了分别基于建构论和演进论的秩序生成二元对立式理解。

它们分别基于两种认识论的传统:唯理主义的传统和经验主义的进化论传统。

来自笛卡尔的唯理主义传统立基于每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和个人生而具有智识与善的假设,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藉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所有细节。

对此,哈耶克称之为“理性主义致命的自负”②。

因而在哈耶克看来,“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主张理性的限度,而且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认为:只有在累积性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发挥作用”③。

两种知识传统反映在社会观念中,分别形成了社会秩序的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和进化主义的演进论。

哈耶克对二者做了区分:“唯理主义传统假定,人生来就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秉赋,这使人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形构文明;而进化论者则明确指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其中的一部分为代代相传下来的明确知识,但更大的一部分则是体现在那些被证明为较优越的制度和工具中的经验;关于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我们也许可以通过分析而发现,但是即使人们没有透彻认识和把握这些制度,亦不会妨碍这些制度有助于人们的目的的实现。

”④他还进一步指出:“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成的结果,而是一个自发的产物:它是从无意之间遵从某些传统的、主要是道德方面的做法中产生的。

”⑤亦即,秩序并只是遵从理性的结果,更主要的是在本能和道德的时间演进中自生自发的。

正如人们已经认识到的,“演进的秩序和建构的秩序本身不是对立的,不是在社会秩序的人为性和自发性之间必须作出舍一取一的抉择。

二者是分别对不同社会秩序生成机制的阐述”⑥。

这一点,只要我们看看哈耶克的根本出发点就明白了。

在哈耶克建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理论中,他强调的是社会秩序的演进性和分层性,目的是为了反对建构主义框架下权力的集中对个人自由的侵害。

换言之,通过对建构主义的否定,以便使行动主体在自生自发秩序下获得充分的决策和行动自由,并通过权力主体的分散化和相互制约来实现。

归根结底,对社会秩序的讨论涉及一个根本的问题,那就是权力。

毕竟秩序不仅可以使公众过上有序的生活,更主要的它能对那些违反它的人实施强制性制裁——前者涉及到对规则意义的认同,而后者则涉及强制——均需要权力运行其间,并作为实现的保证。

事实上,无论在关于社会秩序的讨论中,人们怎样试图回避“权力”一词,它都始终处于在场状态。

所以,无论是演进主义者或是建构主义者最终还是要回到对权力的探讨上,不得不撕开这层面纱。

演进论者迈克尔·曼干脆撇开了“社会秩序”一词,直言:“社会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

”⑦吉登斯则将权力置于构建社会秩序的基基础地位。

吉登斯认为社会秩序是由认识能力的行动者历时地生产与再生产出来的。

⑧而行动者在吉登斯看来,就是具有实施某种权力能力的个体;一旦丧失了实施某种权力的能力,①[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7页。

②[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53页。

③邓正来:《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载[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13页。

④[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68页。

⑤[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第1页。

⑥高献忠、何明升:《社会秩序的生成:从分立到耦合》,《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⑦[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刘北成、刘少军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2页。

⑧[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第122也就不再成其为行动者。

①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权力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前一个环节,它不仅赋予秩序以意义,而且是构成秩序的基础和秩序得以实现的保障。

如果接受上述假定,那么当我们承认社会秩序是横向分化的多元秩序和纵向分层的等级秩序的有机统一时,亦即在承认社会中权力的多元性。

当然,这里以接受社会秩序的多重类型学划分为依据。

在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多种或多层级的权力主体——尽管有一种理论倾向认为,在某种类型的社会中只存在一个或一种权力具有决定性的主导力量,迫使其他的权力服从于自己,起到足够的影响力以致决定或改变价值系统的性质或发展方向,产生单极社会秩序,但它只能存在于理想的类型中——在现实社会世界中,存在着互动的复杂权力群簇,在它们的决定下,往往是几种并非对立也绝非平等的价值要素通过交互作用而整合为一体的社会秩序。

现在让我们结束对权力与社会秩序关系的一般性讨论,再回到本书的研究计划上来,我所要展示的内容似乎已经不言自明——基于权力运作机制的探讨,揭示在权力群簇交互作用下清代循化厅所辖藏区的社会秩序的存在状态,具体探讨部落权力、宗教权力和国家权力各自的意义与价值系统如何建构地方性社会秩序以及它们共同作用耦合的结果,并在对权力与秩序关系检讨的基础上,试图说明实现地方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权力模型及其可实现的途径。

因而,在研究的过程中,我必须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1)三种权力展开的区域,或者借用布尔迪厄的概念“场域”的时空结构的定位;(2)三种权力存在的类型,即要厘定它们各自所依据的资源基础、知识体系或者价值系统;(3)每一种权力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诉求在社会秩序生成或建构上的反应;(4)三种权力在同一类型之间的关系,亦即在合作、竞争的相互博弈中所决定的社会秩序;(5)三种权力在交互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展示权力的方式以及权力升华为权威的可能性,它们如何决定循化厅所辖藏区的社会秩序;(6)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需要三种权力主体各自发生什么样的改变,即应该具有的角色与功能转变。

二、权力毋庸讳言,构成我研究的核心概念——权力——本质上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概念。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朗认为:“权力概念之所以容易混同和含糊不清,来源于三种用法,在这些用法中将此概念混杂、融合,或重叠成相似的词语和含义:1.最普通的用法是作为影响、控制、统治和支配的近似同义语,导致看起来权力具有这些词语的某些或全部不同色彩。

2.作为个人具有的属性或品质,权力可能被视为人们追求的,甚至是人类奋斗的基本目标。

因此产生了涉及人性本身性质的人类基本动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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