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再审代理词范本
民间借贷代理词-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傅*发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本代理人刚才出庭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借款人杨贵水生前与被告傅*荣是夫妻关系。
原告提供连城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充分证实了借款人杨贵水于2013年7月1日溺水身亡前与被告是夫妻关系,且于1991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叫杨润*的事实。
二、借款人杨贵水生前向原告借款6万元以及向张万进借款2万元,张万进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之夫杨贵水生前因购房需要资金,分别于2011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月息300元;2011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月息500元;2012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
杨贵水共向原告借款6万元。
在借款时,被告之夫杨贵水亲笔出具了相关借据交由原告收执。
2011年3月26日,杨贵水向原告的姐夫张万进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月息300元。
张万进于2014年3月26日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当日向债务人即被告和债权受让人即原告均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原告已提供圆通速递详情单和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列证据足以证实原告拥有被告债权8万元及其相关利息收益的事实。
三、被告xx*xx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1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起夫妻分居期间单独举债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一起夫妻分居期间单独举债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情况及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是否有出借7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XXXX,以及这笔借款的去向、用途XXX一概不知.故,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该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支付货币。
因此,结合本案来看,被告XXXX根本不知道原告是否真正有向被告人XXX出借过70万元,更不知道这70万元XXX借去干什么?根据公平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我国法律对妇女儿童特殊保护的相关立法、司法精神,打击、防范虚假诉讼,原告应承担是否向被告实际交付货币的举证责任。
70万元人民币对原被告双方这样的无公司、无企业、无生意往来的朋友关系及经济能力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仅凭一张借条或欠条是无法认定双方的70万元借贷关系客观存在的。
特别是,中国民间借贷已引发的司法困惑以及在全国各地引发的突发事件、恶性事件、命案,无时无刻不在为司法实践敲响警钟,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与打击虚假诉讼、恶意借贷,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应当并重,不可轻率和忽视。
本案中,原告是否借了70万元人民币给第一被告XXX,第一被告把这笔钱借去干什么?第二被告XXX根本无从所知,仅凭一张借据或者欠条、收据,是不能证明原告向第一被告履行了实际支付货币的义务的。
即使,第一被告认可借款的事实,鉴于第二被告在该笔借款时已经与第一被告因感情破裂分居了,还告诉过原告,原被告之间又是朋友,难免让第二被告对借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予以怀疑。
因此,对这一点,敬请人民法院予以客观公正的评判。
二、如果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客观存在,但这也是建立在二被告婚姻关系破裂,分居期间,原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及通知义务,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再审代理词范本

夫妻共同债务再审代理词范本
夫妻共同债务再审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员: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 2 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法院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起诉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 2 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 2 无涉,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 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事实上在2011 年借款期间,被告 2 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 6 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审判员: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马兰不云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李深沉、李高韓、马凤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三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2015年7月25日三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该笔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李深沉账户。
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30万元,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根据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借款30万元起始时间为2015年7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原告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利息72000元,并承诺12月底付利息。
故被告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应支付结算利息72000元,并应承担2016年12月2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三被告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1、被告李深沉、李高韓系父子关系,作为借款人,在借条、欠条上签字,应当承担本案的借款和利息的共同清偿责任。
2、被告李深沉与马凤凰系夫妻关系,在借款时马凤凰是知情的,且该笔借款用于三被告家庭对外生产经营和家庭资金周转,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对外债务,故被告马凤凰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被告马凤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马凤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深沉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足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对被告马凤凰应共同承担对原告借款的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二审代理词

夫妻共同债务二审代理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代理词一、程序问题:一审以被告1未到庭为由,作出无法进行笔迹鉴定的结论。
显然是错误的,根据相关规定,笔迹鉴定并不需要本人到庭,只需提供笔迹对照样本。
被告1朱某某是一名教师,在工作单位留有很多手写字迹,完全可以调取作为笔迹对照样本,结果一目了然。
一审对这一关键环节给予略过,在借款事实都无法认定情况下,作出二被告连带清偿债务的判决,过于草率。
二、事实认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首先,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由第三人举证证明。
只有第三人能够证明“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另一方可以对抗第三人。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1在一个月内连续借款三次,共8万元,过于频繁,数额较大,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
而且被告的家庭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家庭,夫妻早于2007年就分居,被告1沉溺赌博,完全没有尽到家庭责任,上述情况从居委会证明、幼儿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得到证明。
作为朋友关系,原告应该对这些情况有所了解。
而且本案中,王某某表示诉前不认识刘某某,刘某某当时也不知该借款,借条上也无刘某某签名,其没有理由相信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而该债务对被告2没有约束力。
况且本案的借款有用于赌博的嫌疑,属于非法借贷,根本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夫妻作为共同被告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出庭,作为被告2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1xx(丈夫)的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被告2(妻子)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1与被告2早在2007年的时候就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且二人签订了分居协议书,约定双方债务各自承担。
故被告1的该笔借款,被告2是完全不知情的,被告1也不可能将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对于资金的去向,被告1也是毫不知情的。
二、即使该借款实际发生,本案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借款的借款时间为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借款期限一个月。
本案起诉时,是2013年3月12日,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起诉之前曾向被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故诉讼时效也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
担保人a虽在2013年2月28日写了一份情况说明,承诺愿意为借款提供担保,但这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引起被告1、2对该借款的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充其量只能引起保证人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的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得知,保证人a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根据此规定可知,法律是保护了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的。
如果认定保证人在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情况下承诺继续还款能够引起主债务人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那么该21条的规定如同是形同虚设,这与立法本意也是相违背的。
保证人在主合同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却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法律应予以认可,保证人这种行为对债务人应没有影响。
夫妻共同债务代理词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律师姓名]接受本案[委托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
经过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审查相关证据,现就本案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法律规定。
咱们得先搞清楚啥是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法律规定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这就好比夫妻一起过日子,有些花销是为了这个家能正常运转,或者两个人都点头同意要花的钱,那这钱就该两个人一起承担。
这是个大原则,就像盖房子的地基一样重要。
二、本案中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依据。
1. 债务形成与家庭生活毫无关联。
您看啊,这个债务是[具体说明债务情况,例如是一方在外面独自投资高风险的股票,而且没有告知另一方,并且投资的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的任何开支,像没有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没有用于支付家庭住房的贷款、孩子的教育费用等等]。
这就像是一个人自己在外面搞的小九九,和家里的柴米油盐一点关系都没有。
家里的日子该怎么过还怎么过,根本没有享受到这个债务带来的任何好处,那凭啥让家里的另一半也跟着背这个锅呢?2. 没有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从始至终,另一方根本就不知道有这笔债务的存在。
这就好比一个人偷偷摸摸去买了个很贵的东西,然后回来告诉另一个人说,“这东西咱俩一起掏钱啊”,另一个人肯定会觉得莫名其妙,因为他根本就没参与这个事儿啊。
在这个案子里也是一样的道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夫妻双方共同商量过要借这笔钱或者承担这个债务。
所以,这怎么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呢?这就像是强拉着别人入伙,别人根本就没答应过啊。
三、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咱们过日子讲究个公平公正,法律也是这样的。
如果把这笔和家庭生活毫无瓜葛、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对另一方来说是多么不公平的事儿啊。
民间借贷以家庭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民间借贷以家庭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背景
在家庭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如果存在民间借贷情况,为了保
护借款人的权益,需要通过书面代理词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目的
本文档旨在为民间借贷以家庭共同债务清偿的代理词提供一个
范本,以帮助受让人和借款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受让人姓名}:
我是{借款人姓名},特此委托您作为我在民间借贷中的代理人,代表我处理家庭共同债务清偿的相关事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我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给了{借款人姓名},并且按照约定进行了还款。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如期偿还债务。
特此,我委托您代表我与{债权人姓名}进行协商,并尽最大努力寻求债务的解决方案。
您有权代表我与债权人进行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率等具体事项的协商,并与债权人签订相关的协议。
同时,您有权代表我向债权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以确保债务清偿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您有义务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尽力争取债务的优惠条件和灵活还款方式。
在代理过程中,您应当及时向我报告债务清偿的进展情况,并就重大事项征求我的意见。
最后,我保证在代理过程中全力配合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特此授权。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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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再审代理词范本
夫妻共同债务再审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
某的代理人,通过法院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起诉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
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
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
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
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
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
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
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
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
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
某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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