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存款业务
《银行会计》(第二章 存款)

第二章 存款
第二节 个人存款业务的核算
第二章 存款
第三节 存款利息的计算与核算
1、利息结计的基本规定
银行对各种存款应该按月计提利息,每月末日为利息计 提日,并按规定对活期类存款按季结计利息,以每个季 度最后一月的20日(3、6、9、12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单位定期存款在到期清户时结息,利随本清;个人储蓄 定期存款按相应规定结息。
存款账户清户时,应及时结计利息。
第一节 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
1、基本存款户 定义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团级
(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异地常设机构 、外国驻 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 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他组 织。
(二)单位定期存款的核算 单位定期存款是单位一次性存入款项并约定存
期,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该存款一万元起存,到期一次支取本息,且只
能转入活期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第二章 存款
第一节 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
1、存入款项业务 单位填写两联“人民币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申请 表”(预留印鉴)连同营业执照正本和转帐支票 一并提交银行; 银行审核申请表并收妥款项后,签发一式三联的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2章 存款业务核算《金融企业会计》PPT课件

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续存本金)
(二)关于其他定期储蓄存款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期限,每月固定存入一定数额本金,到期一次支取 本息的一种储蓄存款。这种储蓄存款每月存入一次,如中途漏存一次,应在次月补存。
(二)支取定期存款 单位持存单支取定期存款时,银行会计
人员核对定期存款分户账。核对无误后,计算 出利息,填制利息清单,并在存单上加盖“结 清”戳记。以存单代定期存款转账借方传票, 卡片账作附件,另编制三联特种转账传票,一 联代利息支出科目转账借方传票,一联代活期 存款账户转账贷方传票,另一联代收账通知交 存款人。 借:吸收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户
一、利息计算的一般规定
(三)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存款金额)×存期×利率 本金元位起息,元位以下不计息。计算的利息 保留到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利率是指一定存 款的利息与存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由国务院授权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与公布,各金融机构执行。 利率表示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 在运用不同利率时应注意它们的相互关系:年利率 ÷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
二、单位存款利息的核算
(一)单位活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存款余额经常发生变动,因此,银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采用累计 日积数法计息。累计日积数是各存款账户每日最后余额的逐日累计数。其计算公式为:
利息=累计应计息日积数×(月利率÷30) 1.余额表计息 采用该方法计息,银行会计部门每日营业终了,将各计息分户账的最后余额按户抄列在 积息余额表内(当日余额未变动的,照抄上日余额)。如遇错账冲正,应在余额表的“应加积 数”、“应减积数”栏内调整计息积数。结息日,逐户将全季的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即得 出各户应计利息数。计息余额表见表2-3。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有效控制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银行为客户出具的在规定期限内,在银行存有一定个人存款的书面证明存款证明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第三条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情况,需要由银行出具个人资金证明,并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冻结存款的客户,均可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网点开具存款证明,并按银行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第四条可以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品种范围: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等,以及其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视同定期储蓄存款第五条进入不规范个人账户处理系统的存款不能开立存款证明;已做除存款证明冻结以外的其它冻结的存款不得开立存款证明第六条凡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并向其所在的一级分行报备的二级分行营业部及辖内各级营业机构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一级分行营业部由一级分行审核批准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定1第七条客户须持我行签发的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1,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证明业务非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只能在原开户行申请办理存款证明银行须在审核《存款证明申请书》填写完整无误,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后,为客户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八条存款证明的开立、提前解冻、收回、续开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银行须同时留存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九条存款证明为一联正本,开立日期、账户所有人姓名、账号、存款种类、货币、金额、存入日期等内容,由系统根据客户资料打印生成,手工填写无效第十条《存款证明申请书》分为客户填写和银行打印两部分,银行打印部分的内容应与客户填写的内容相符第十一条存款证明无固定期限,银行根据客户需要选择冻结天数,最短冻结期限为一天,冻结截止日期按自然日历设定,到期后系统自动解冻存款证明的有效时限应在冻结存款的账户存期以内(不含自动转存整存整取存款)冻结日期可为系统当日和将来日期若客户要求开立多份不同截止时间的存款证明,系统以多份存款证明中的最后截止日作为账户的解冻日1指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下同2第十二条开立存款证明时,除活期存款可部分冻结外,其他存款必须整笔冻结活期存款、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在冻结期限内可继续存入,存本取息在冻结期限内不能取息,解冻后方可取款第十三条存款证明只能开具账户所有人姓名,且开具在一张存款证明上的各存款账户必须是同一客户号项下的存款存款证明一份正本最多打印7笔存款信息第十四条同一笔存款可开立多份存款证明,多份存款证明可以是不同期限如客户要求新开存款证明与原存款证明所包含账户相同,但冻结金额不同时,必须交回原存款证明正本,客户应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按新的冻结金额开立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五条客户开具存款证明后,如果要求改变存款证明使用期限,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重新开具新的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六条如客户要求开具与原存款证明相同的存款证明时,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由银行补开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不需交回原存款证明第十七条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必须在银行规定期限内进行资金或账户冻结,在存款证明有效期限内不得办理取现、转账,不能办理质押存款证明未到期,但客户要求提前解冻存款时,必须向银行交回与要求解冻账户有关的全部存款证明正本,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回收回的存款证明正本全部加盖“作废”章,作为解冻清单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上交第十八条存款证明收回、续开、提前解冻可在我行联网网点办理第十九条银行按存款人实际存入的币种开具存款证明,不得将一种币种折成另一种币种开具存款证明3第二十条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在冻结期间按开户时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第二十一条已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支取凭证发生遗失,可以办理凭证或凭证密码挂失,以及账户冻结账户挂失后,补发的存单/存折必须在存款证明到期,系统自动解冻且挂失期满2后方可取款;提前交回存款证明的挂失账户,必须在挂失期满后补发存单/存折第二十二条存款证明不予挂失,银行可根据客户要求重新开具存款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二十三条存款证明查询规定:账户所有人或有权查询人可以持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联网网点查询存款证明开立情况凭居民身份证查询存款证明的,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持其它证件办理的,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核实有权机关、监管部门、银行内部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查询存款证明有权查询人的范围请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存款证明查询方式有三种:凭存款证明正本号码、账号、客户证件号码用存款证明号码查询时,必须出示存款证明原件第二十五条“存款证明专用章”以一级分行为单位,为其辖内机构编制序号存款证明正本落款应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无需填写分行名称,无需有权签字人签字其它情况不得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第二十六条空白“存款证明”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工商银行的规章制度

工商银行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银行的经营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持银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商银行是国有大型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投资、结算、银行卡、个人理财、金融市场业务等。
第四条工商银行实行公司治理,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商银行坚持诚实守信、谨慎经营、依法合规的原则,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工商银行员工必须恪守行业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银行形象,不得私自调整利率、擅自操作客户账户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商银行实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资金安全和客户资产。
第八条工商银行各项业务原则上须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
第九条工商银行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查漏补缺,弥补漏洞,防范风险。
第十条工商银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审查,防范洗钱风险。
第十一条工商银行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确保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能力。
第十二条工商银行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十三条工商银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任追究、处罚等。
第二章存款业务第十四条工商银行可接受个人和企业的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第十五条存款客户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将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存款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柜台等方式进行存取款操作,确保资金畅通。
第十七条存款利率由国家规定或者工商银行自行制定,并在相应渠道公布,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八条存款客户可根据需要进行部分或全部提取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账户余额。
第十九条存款业务的利息结算与发放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准确无误。
会计核算题目和答案

第二章存款业务的核算(题目和答案)一。
名词解释1.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借款、现金缴存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是在与基本存款帐户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
3.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特定资金需要或特定的资金来源控制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5.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将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暂时闲置的资金一次转出,按约定期限转为定期存款,由银行发给定期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的存款。
6. 单位通知存款:是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7. 活期储蓄存款:不规定存期,储户随存随取的储蓄。
8. 定期储蓄存款:存款时约定存期,储户随存随取的储蓄。
9.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不确定存款期限,利率随存期长短而变动的储蓄存款种类。
1.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按存取款方式分类有(活期)和(定期)。
2.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预提的应付给储户的利息应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4.商业银行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有息)、(出户保密)的原则。
5.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支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允许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三.单选题1.存款人能够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是(A)。
A.基本存款帐户B。
一般存款帐户C。
临时存款帐户D。
专用存款帐户2.活期储蓄存款的金额起点是( C )元。
A.100元B。
10元C。
1元D。
不限3.整存整取储蓄的存储起点为(B );零存整取储蓄的存储起点为(A);存本取息储蓄的存储起点为( C );整存零取储蓄的存储起点为( D )A.5元B。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2007年制定、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要求,有效防范个人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依据外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内部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中国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条线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个人金融业务。
第二章个人存款业务第三条开户管理(一)个人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存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有效证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对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规定禁止交易的客户,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账户开立的审查,按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完整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匿名和假名账户。
(三)代理他人开立个人账户的,除应按照第(二)款规定对被代理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四)单位集中代员工申请开立工资账户、养老金账户时,应采取核对客户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措施,同时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单位在为员工代理开户前征得员工同意,不得妨碍员工行使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权利,不得变相为员工指定开户银行等条款。
(五)各级机构对客户实施准入审批,根据客户的行业或职业、所使用的银行产品或服务、客户来自或业务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客户是否外国政要以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因素,将个人客户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1、以下客户应列入高风险客户:(1)客户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的。
(2)金融机构之外的现金服务行业,如货币兑换点、汇款公司等。
(3)赌场或其他与赌博相关的行业。
银行人员存款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人员存款管理制度范文银行人员存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员存款管理行为,保障客户存款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兼职工等。
第三条在本银行担任关键岗位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柜员、核对员、出纳员等,应经过银行内部的严格考核和培训,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德操守。
第四条银行人员存款管理应遵循“先客户利益,再个人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安全、便利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存款业务管理第五条银行人员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和银行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银行人员在受理存款业务时,应使用银行规定的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银行人员应妥善保管客户的存款凭条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客户的权益。
第八条银行人员在办理存款取款手续时,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和银行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办理,不得私自更改或泄露客户的信息。
第九条银行人员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主动向客户解释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客户的知情权。
第三章风险防控第十条银行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存款操作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一条银行人员应加强对自身信用的管理,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私自占用客户存款。
第十二条银行人员应加强对存款账户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第十三条银行人员不得与他人共谋进行欺诈、挪用等违法操作,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银行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银行人员存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发现银行人员存款管理行为不规范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存款管理行为不规范的银行人员,银行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奖金、降职甚至予以辞退。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银行所有。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本银行在考虑行业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并经银行内部的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银行个人存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个人存款管理,确保存款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个人存款业务,包括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
第三条银行个人存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二)流动性原则:满足客户资金周转和支取需求;(三)效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存款业务收益;(四)公平性原则:为客户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
第二章存款业务办理第四条客户办理存款业务,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存款凭证,并遵守银行规定的存款规则。
第五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存款真实合法。
第六条存款种类、期限、利率等由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自行制定,并向客户公示。
第七条客户存款账户设立后,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存款凭证,并确保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存款柜台,配备专业的柜员,负责存款业务的办理。
第三章存款查询与核对第九条客户可随时查询存款余额、利息等账户信息。
第十条银行应定期与客户核对存款账户信息,确保存款安全。
第十一条客户如发现存款账户异常,应及时向银行报告,银行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存款取款第十二条客户可按照存款凭证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款。
第十三条银行应确保客户存款的及时支取,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第十四条客户取款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银行应核对身份后办理取款手续。
第五章存款利息计算与支付第十五条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存款合同约定,计算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存款利息支付方式包括:到期支付、按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第十七条银行应确保存款利息的准确计算和及时支付。
第六章存款风险防范第十八条银行应加强存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九条银行应定期对存款业务进行检查,确保存款业务合规、安全。
第二十条银行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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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8月2日存入1000元,定期1年,于 2020年12月15日取出,求取出本利和。
1.收取方式包括现金、现金单、从 活期账户中转账收取,扣账方式收 取时只能从其中一个账户收取;
2.谁发起,谁付费;
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全 部或部分支取本息的业务。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 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 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定期存单是储蓄到期提取存款的凭证,是存款所 有权及获得利息的证明,不能进行转让流通,但可 以作为动产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
(一)基本规定 1.存入、支取均允许代办; 2.办理定期业务的种类、金额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按要求
留存身份证明; 3.提供卡/折办理的业务,不需填写单据; 4.人民币起存50元,外币定期起存金额不低于50元人民币等
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 5.申请提前支取,持存折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若为代办,
需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个人通知存款
存款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可 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需提前通知营业机 构,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的业务。部分支取 后,留存金额必须高于起存金额,否则予以 销户。起存金额为50000元。个人通知存款 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存款时约定存期,按月定额存储,到期一次支 取本息的业务。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为一年、 三年、五年。 存款金额由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 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为违约,违约 前存入的部分,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 计息;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存款利率 计付利息。
(三)账户管理 (四)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 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 称在营业机构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 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个人结算账户功能 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功能、使用支票、
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申请条件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客户必须提供有效
营业机构办理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是: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 密。
货币:人民币和外币 存款凭证:存折、存单、借记卡 预留支取方式:密码、印鉴、无印
密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通知存款 (四)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七)教育储蓄存款 (八)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九)银行卡存款 (十)保证金存款
(一)业务分类 一、系统内转账业务: 1.系统内不同账户间转账业务 2.现金到账户转账业务 二、跨行转账业务 (二)办理须知
(一)客户管理
客户号具有唯一性,在系统永久保留,不可 删除:
姓名、证件国别地区、类型和号码四要素;
存在相同客户,如选择新开客户号,必须经 过授权;
(二)户口管理
不限
√
个人活期储蓄存款
不限
√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50元
√
√
√
√
√
√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5元
√
√
√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1000元
√
√
√
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5000元
√
√
√
教育储蓄存款
50元
√
√
√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50元
√
一天通知存款
50000元 √
七天通知存款
50000元 √
存款利率的制定与执行
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户口簿、司 法文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公安 部门、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 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出具中国 护照。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 证(2017.6.16)。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
时身份证、户口簿。 应由本人办理的储蓄存款业务,对于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
民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代为办理时,应提供监护人 及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真实反映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外人国永久居留身份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 留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 可以单独使用,作为办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业 务的有效身份证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户口簿、护照、居住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军人、武 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 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 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 的活期利率计息。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均按开户日 所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本金的,按支取日 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 活期利率计息。
个人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一)通知存款支取时,营业机构按支取日 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 利随本清。
5.活期存款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 结息日,次日付息;
6.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息; 7.活期存款计息按复利计; 8.计息方式: a.积数计息法(活期) b.逐笔计息法(定期)
已知:银行储蓄半年期利率1.2%,一年期年 利率1.95%,活期利率0.385%,求:
1.2007年存入10000元,定期6个月,求到期 取出本利和;
活期储蓄存款是不限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业 务。
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 户。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
等需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营业 机构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 户。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 蓄存款账户。
(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参照第二代居 民身份证标准设计制作,可以使用第二代身 份证阅读机具读取。证件登记项目包括持证 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期限、 签发机关和证件号码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 份证件换发、补发后证件号码保持不变。
金额×累计月积数×月利率 其中累计月积数=(存入次数+1)÷2 ×存入次 数
活期存款计息规则
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 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均按开户 日所定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如未到期, 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 存款利率计息。
第一节 个人存款基础知识 第二节 个人存款业务实验
一、个人存款的定义与分类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外币储蓄存款 五、银行开办个人存款业务的账户管理 六、转账业务 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八、大额存款款的有关规定 九、银行业务印章的管理规定 十、柜员在进行个人业务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货币存入经营储蓄 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 证(存折、存单、借记卡),个人凭存款凭 证和预留支取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 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3.支取金额超过通知金额的通知部分按通知 存款相应利率计息,超过金额(支取金额减 通知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 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五)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 低起存金额的,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 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 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存折或借记卡不能转让流通,储户不能透支 款项。
(一)基本规定 1.活期存款的存入允许代办; 2.办理活期业务,业务的种类、金额满足监
管机构反洗钱规定的,按监管机构要求提交 身份证明或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3.储蓄存折只能存取现金,银行卡和结算存 折可办理现金和转账业务;
4.人民币活期存款1元起存,外币活期存款 起存金额为不低于1美元的等值外币;
(二)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未提前通 知而支取的、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 逾期支取的,支取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且按时支取的:
1.支取金额与通知金额一致的,支取金额按 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
2.支取金额低于通知金额的,支取金额按通 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剩余金额(通知金额 减支取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理的,须同时提 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为其开立 个人存款账户。严禁开立假名和匿名个人存款 账户。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须通过联网核查系
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 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商业银行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5%执行。 营业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存款利率。
利率换算公式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