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人生终身条款
泰康人寿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产品简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 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 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 身寿险(分红型) 和附加险《 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 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构成。主险为分红型保险, 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构成。主险为分红型保险, 附加险为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 销售
第10页 页
泰康人寿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市场部
第4页 页
泰康人寿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市场部
保险产品核心功能就是保障, 保险产品核心功能就是保障,健康人生重疾终 身对身故、高残、重疾都有高额赔付, 身对身故、高残、重疾都有高额赔付,是一款真 正的保障类产品,此外,还有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正的保障类产品,此外,还有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保单贷款、保费自动垫交以及减保等功能, 保单贷款、保费自动垫交以及减保等功能,彰显 人性。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人性。《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就是为广大县乡市场特供的一份人生厚礼。 就是为公司个险事业部市场部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1年内非因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 年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重大疾病, 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3000元。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 病保险金 元 诊因意外伤害或者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 诊因意外伤害或者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 罹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8886 罹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元。
第5页 页
泰康人寿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市场部
产品特点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1年内非因意外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 年内非因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元。 伤害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1年后非 年后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98886元。 元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条款.docx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中的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I—A^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是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低交费,高保障;有分红,管大病;能养老,终身保;范围广,显人性三、保险责任主合同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12)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康泰终身保险是一款长期保险产品,旨在为保险人提供全面、长期的保障,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残疾等。
保险费的定价是基于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个人因素,康泰终身保险也提供了多种不同的保险期限和保额可选,以满足不同保险需求的客户。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康泰终身保险将根据事故类型、受损程度等情况进行赔付。
2. 疾病保障:康泰终身保险提供了针对多种疾病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病等,若保险人罹患以上疾病或需要接受相应的手术治疗,康泰终身保险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3. 身故保障:若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康泰终身保险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受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
4. 残疾保障:若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被认定为残疾,康泰终身保险将根据残疾程度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
除以上保险责任外,康泰终身保险还提供了一些附加服务和保障:1. 高风险运动保障:对于经常从事高风险运动的保险人,康泰终身保险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保证其在运动中出现意外事故时得到赔付。
2. 重疾豁免保障:若保险人罹患严重疾病,康泰终身保险将对其未来的保险费用进行豁免,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3. 免费体检服务:康泰终身保险为保险人提供定期的免费体检服务,以及相应的健康指导和咨询,帮助保险人保持健康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是需要在合同中确定的,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认真阅读条款,了解合同条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此外,康泰终身保险也需要保险人遵守相关的保险规定和要求,如保险人需按时缴纳保险费用,遵守健康生活习惯等,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总体来说,康泰终身保险是一款全面且长期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附加服务。
在购买之前需要认真了解合同条款、保险责任和保费等相关要素,并遵守保险规定,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障效果。
我的健康人生计划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性别:女年龄:27岁每年3000元连存10年
一、具体保险利益
1、身价保险金被保险人承保24小时后,保障意外身价保险金67686元。
2、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承保24小时后,保障意外重疾保险金67686元。
3、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承保24小时后,保障意外高残保险金67686元。
4、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1年后确诊身患重疾,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7686元。
5、平平安安65岁,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98080元。
二、产品特色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该产品是一款集养老、重疾、身故保障于一身的两全保障型产品,可以帮助您有效规划未来的健康生活,投入低,保大病,管养老,还本金,是个人健康养老保障的理想工具。
三、产品特点:
保障全面,重疾无忧:提供多达32种重大疾病保障;
满期返还,兼顾养老:一生健康,到65岁,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用于养老;
保费合理,物超所值:保费低廉,性价比高,是您健康保障和养老的首选。
健康人生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健康保障,呵护一生:有病看病,无病养老;中途有保障,到期还本金。
可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275元
具体保险利益
1、普通住院报销50元/天(最多365天),
2、重疾住院报销100元/天(最多180天)
3、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10万元,
4、一般手术保险金额6000元
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80元
具体保险利益
1、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最多180天),
2、意外医疗最大赔偿3000元。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一、产品背景和保障责任康泰终身保险是一种长期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本产品涵盖了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身故保险和全残保险四项保障责任。
1.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包括但不限于外伤、烧伤、碾压等等)而导致疾病或死亡,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金额根据个人的职业、工作环境、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等级进行排名,确保被保险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2. 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而导致生活能力严重下降时,将获得一笔保险金作为家庭收入的补充,抚慰心灵的同时保障生活所需,保险金额根据患病的种类、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测算,确保被保险人及其家庭获得最大化的保障。
3. 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合法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便解决家庭的经济问题,保障家庭生活和孩子的教育等方面的需求,保险金额根据个人的职业、工作环境、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等级进行排名。
4. 全残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永久全残,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便解决家庭的经济问题,保障家庭生活和孩子的教育等方面的需求,保险金额同样根据个人的职业、工作环境、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等级进行排名。
二、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限本产品保障的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保险期限为终身,即被保险人终身享受保险保障。
三、保费及保费支付方式本产品的保费由以下因素决定: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投保时的健康状况、所选择的保险责任等。
适用投保人按年缴、半年缴或季缴的方式,具体保费如下表所示。
保费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为准。
保障责任保障期限保费意外伤害保险终身50元/年重大疾病保险终身100元/年意外身故保险终身500元/年全残保险终身500元/年四、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本产品的保险合同可以由以下原因解除:1.被保险人因自杀或故意犯罪而导致意外身故或者全残的情形;2.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的病史或职业等情况;3.被保险人因病、灾难等原因已经失去了投保时健康状况的标准,且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4.被保险人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5.被保险人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而无法继续享受保险,经保险公司审查属实后,解除保险合同。
泰康健康人生保险计划

泰康健康人生保险计划
岁性别年交元保障至终身
我们不能改变什么,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痛苦来临时,不会因为缺钱而耽误治疗.有病保病,无病养老;保额递增,呵护终身;保障灵活,自由选择
“健康人生”帮您建立专款专用的健康账户,从而坦荡从容面对各种疾病!
三十二种重大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黓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终末期肺病,颅脑手术,脊髓灰质炎,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本保险计划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业务联系电话您的朋友:。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康泰终身保险是一种保障人生的全方位保险产品,它保障你的一生,提供长期保障和灵活的兑现选项。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障基金充足、稳健运作,有着更长的释放期限,因此可以成为个人和家庭未来的安全感之源。
本文将对康泰终身保险的条款做一些简要的介绍。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在保单生效前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的费率和保障水平。
保险金额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随时调整,以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变化。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障期限是终身,即可以一直持续到被保险人去世。
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中的约定为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用于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费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清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方式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来选择不同的缴费期限。
此外,也可以选择保险金在保险期满时一次性兑现或按月领取,这样可以满足不同的个人和家庭的兑现需求。
在康泰终身保险条款中,还包括了一些附加保障,例如残疾保障和豁免保费。
残疾保障可以在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导致全残或部分残疾时,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障金,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豁免保费的条款可以在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无法继续支付保险费用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被保险人的保障不中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包含了一些限制和免责条款。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或故意虚报有关资料,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还会在条款中规定某些疾病或意外不符合保险赔偿条件的范畴。
总之,康泰终身保险是一种全方位的保险产品,可以提供长期的保障和灵活的兑现方式,帮助个人和家庭在未来面临各种风险时,保持安心和稳定。
而了解康泰终身保险条款中的各种保障和限制条款,则可以更好的理解该产品在生活中的应用和作用。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5. 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5.2 宽限期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6.3 保险费自动垫交6.4 减保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 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3 年龄性别错误9.4 未还款项9.5 合同内容变更9.6 联系方式变更9.7 争议处理9.8 保险事故鉴定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周岁10.4 有效身份证件10.5 意外伤害10.6 高残10.7 毒品10.8 酒后驾驶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0 无有效行驶证10.11 机动车10.12 现金价值10.13 复利10.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10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中的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是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低交费,高保障;有分红,管大病;能养老,终身保;范围广,显人性三、保险责任主合同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附加合同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
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四、责任免除主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附加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五、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六、犹豫期及退保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七、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不参与分红。
本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主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
本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现金领取您可于每个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
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于您申请或保险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您同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八、投资策略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
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九、投保人承担的风险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
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十、信息披露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保险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案例:被保险人(30岁男性),20年交,年交保险费3000元,其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保险费2412元,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