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失踪处理3.5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如实告知8.2 年龄性别错误8.3 未还款项8.4 合同内容变更8.5 联系方式变更8.6 争议处理8.7 保险事故鉴定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2008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养老保险)详细条款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红利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给付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3.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3.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第三条红利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可用来抵缴到期应缴保险费。
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缴到期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一并缴付。
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以及缴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以后年度的红利分派。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条款.docx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中的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I—A^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是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低交费,高保障;有分红,管大病;能养老,终身保;范围广,显人性三、保险责任主合同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健康人生及健康人生终身保险责任对比

一次性领取权(生存给付)
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赔累计保费(2)意外身故或者是合同生效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按:①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赔累计保费;②身故时已经满18周岁(含18周岁当日),赔保额。
(1)合同生效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赔累计保费(2)意外导致高残或者是合同生效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按:①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赔累计保费;②身故时已经满18周岁(含18周岁当日),赔保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
的首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仍生
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
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且
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合同
终止。
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
件:
①投保时被保人年龄低于50周
岁(含50周岁);
②在被保人生存至65周岁的首
个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为按规定行使,则视为弃权。
被保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按累计已经交保费之和给付生存保险金1、生效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按应交保费赔付;2、因意外伤害或生效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保额赔付。
说明:两个附件险的责任一致,保障的32种重大疾病一致,主附险任意一个险种进行了责任赔付后,整个保险合同终止。
健康人生终身(分红型)保险责任
健康人生两全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是一种分红型的保险,它可以帮助保险人获得保障和投资的双重效益。
本文将为您介绍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优势,条款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优势1.高额保障: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提供多种不同的基本保额选择,最高可达500万元,确保您的生命和财产得到充分保障。
2.投资增值: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采用分红型投资方式,将固定收益、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渠道相结合,提高保单的综合收益率。
3.多重保障: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除了提供死亡、重大疾病等基本保障外,还可以选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附加保障,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二、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条款内容1.保单期限: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单期限一般为10年、15年、20年、30年等,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期限。
2.缴费方式: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缴费方式多样,包括年缴、月缴、季缴等,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3.保费金额: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费金额根据保额大小、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确定,保费越高,保障和投资收益也越丰厚。
4.保障范围: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主要提供死亡、重大疾病、全残、轻症等基本保障,也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意外险、医疗险等附加保障。
5.兑现方式: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分红可以按照现金领取、购买防癌保障计划、购买新单等几种方式兑现。
三、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1.保单申请:申请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填写详细信息和健康状况,如果有重大疾病或者高风险职业,需要进行额外的体检和评估。
2.缴费责任:购买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如果按期缴纳保费可以享受全部保障和投资收益,如果逾期未缴会影响保障和分红收益。
3.风险提示:即使是分红型保险如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也存在投资风险,受市场和经济环境影响,保险公司也无法保证分红利率始终不变或者不降。
我的健康人生计划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性别:女年龄:27岁每年3000元连存10年
一、具体保险利益
1、身价保险金被保险人承保24小时后,保障意外身价保险金67686元。
2、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承保24小时后,保障意外重疾保险金67686元。
3、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承保24小时后,保障意外高残保险金67686元。
4、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1年后确诊身患重疾,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7686元。
5、平平安安65岁,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98080元。
二、产品特色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该产品是一款集养老、重疾、身故保障于一身的两全保障型产品,可以帮助您有效规划未来的健康生活,投入低,保大病,管养老,还本金,是个人健康养老保障的理想工具。
三、产品特点:
保障全面,重疾无忧:提供多达32种重大疾病保障;
满期返还,兼顾养老:一生健康,到65岁,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用于养老;
保费合理,物超所值:保费低廉,性价比高,是您健康保障和养老的首选。
健康人生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健康保障,呵护一生:有病看病,无病养老;中途有保障,到期还本金。
可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275元
具体保险利益
1、普通住院报销50元/天(最多365天),
2、重疾住院报销100元/天(最多180天)
3、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10万元,
4、一般手术保险金额6000元
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80元
具体保险利益
1、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最多180天),
2、意外医疗最大赔偿3000元。
健康人生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3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重大疾病定义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有效身份证件10.4 医院10.5 意外伤害10.6 毒品10.7 酒后驾驶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9 无有效行驶证10.10 机动车10.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12 遗传性疾病10.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4 手续费10.15 不可抗力10.16 专科医生10.17 利息10.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21 永久不可逆10.22 周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健康人生

保险期间:定期(70周岁,8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交费方式:年交 费率特征:固定费率,500元每份,1000元标保起售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制作
泰康人寿爱家之约家庭保障计划(幸福版)
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 ,重疾无忧 提供多达32种重大疾病保障 满期返还,兼顾养老 一生健康,到70或80周岁可返还本金 保费合理,物超所值 保费低廉,性价比高 健康人生,呵护一生
观察 期 1年
大病 种类
缴费 期限
保险利益
35岁男性 20年缴费示例
趸交、5、 •一年内大病退保费合同终止 29种 10、20、 •一年后大病、身故给付保额, 420元/万.年 30年 合同终止 25种 20、30 年
•一年后大病、身故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425元/万.年 •二类大病(5种)给付20%保额 太有优势了 •一年内大病退保费合同终止 313元/万.年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制作
泰康人寿爱家之约家庭保障计划(幸福版)
案例
年龄 30岁
性别 男士
交费/年 2500元
份数 5份
保险期间 20年
满期生存给付: 生存至70周岁后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生存金50000元 重疾/身故保障: 第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或重疾,返还2500元,终止; 第二年及以后各年重疾/身故,给付101905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制作
0岁宝宝,男孩,投保10份,每年存5000元,连续存20年, 案例1: 累计投入100000元
70周岁前享有433150元的身故/重疾保障
保单贷款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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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失踪处理3.5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如实告知8.2 年龄性别错误8.3 未还款项8.4 合同内容变更8.5 联系方式变更8.6 争议处理8.7 保险事故鉴定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2008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9.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1);(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的时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9.12)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见9.13)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生存保险金申请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4)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失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