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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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范文(2篇)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范文(2篇)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范文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自2003-12-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图形标识4警示线5警示语句6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ISO3864-1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3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职教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八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三)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四)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及说明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及说明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及说明为什么要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什么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作用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位置工作场所可能存在和产生相应职业病危害的醒目位置。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分类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中文警示说明5类。

(1)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识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

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2)警示线: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四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五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生产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六条存在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各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健康培训范围。

第十条设置公告栏:(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二)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三)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四)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发布时间:2008-06-27 17:00:58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图形标识4 警示线5 警示语句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3 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

中文警示说明
1.使用甲醛设备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加强通风排毒。 2.注意个人防护,穿戴防护用品。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救治措施
1.撤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吸氧。 2.皮肤粘膜损伤,立即用2%的碳酸氢钠(NaHCO3)溶液或大量清水冲洗。 3.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急救电话:120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电话:
应急处理
1.皮肤接触: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若有灼伤,就医治疗。对少量皮肤接触,避 免将物质播散面积扩大。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静。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 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用3%硼酸溶液冲洗。立即就医。 3.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4.食入:误服者立即漱口,口服稀释的醋或柠檬汁,就医 。
,同时它还具有腐蚀性等危险性质。
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 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中毒:
轻度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 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 部充血、水肿;胸部 X线征象符合支 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严重者可发 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 征,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 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 等。
应急处理
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 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防护措施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酸碱塑料工 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 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Warning Sign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 WorkplaceGBZ158-20032003-06-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3-12-01 实施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图形标识4 警示线5 警示语句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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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理化特性一氧化碳为一种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

分子式为CO,相对分子质量 28.01,沸点-191. 5℃。

微溶于水,易溶于氨水。

它还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一氧化碳在血液中与血红蛋白结合而造成组织缺氧。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轻者头痛、眩晕,吸入新鲜空气后,症状能迅速缓解;中度中毒者呼吸及脉搏增快,烦躁不安,步态不稳,颜面潮红,口唇呈樱桃红色,嗜睡状态,瞳孔光反应迟钝,吸氧后意识方可恢复,但不留后遗症;重者昏迷,部分患者昏迷苏醒后,约经2~60天的症状缓解期后,又可能出现迟发性脑病,常并发脑水肿,肺水肿。

可留有不同程度的神经、精神障碍后遗症,严重中毒者可致死。

紧张的体力劳动、疲劳、贫血,饥饿、营养不良、存在高温或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氰化物、苯、汽油等有害气体时,均可加重或加快一氧化碳的中毒。

皮肤接触液态一氧化碳易冻伤。

主要症状:头痛,恶心,呕吐,头晕,疲劳和虚弱的感觉。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生产、生活用气必须分路;劳动者在生产时应严格按窒息性气体有害作业要求操作;2、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应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3、眼睛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4、防护服:穿相应的防护服;5、其它: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有明显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疾病等职业禁忌症者,禁止从事与一氧化碳有关的作业;进入罐或其它高浓度作业区,须有人监护。

应急救治措施1、吸入:迅速将患者移离现场至通风良好、空气新鲜处,注意保暖;松解患者的衣扣,保持呼吸道通畅,清除口鼻分泌物;如呼吸困难,则予以输氧;对于昏迷不醒的患者可将其头部偏向一侧,以防呕吐物误及入肺内导致窒息;如发现呼吸骤停,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

严重者送医院就医,防止因缺氧导致的脑神经不可逆性坏死的发生。

2、泄漏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严格限制出入。

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喷雾状水稀释、溶解。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

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

也可以用管路导至炉中、凹地焚之。

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高温理化特性热辐射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由于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气温达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

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主要的生理功能改变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泌尿、消化系统变化。

主要表现为体温调节功能失调、水盐代谢紊乱、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心跳加快、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导致心肌损伤、肾脏功能下降、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和大脑反应速度及注意力降低。

同时高温作业可引起职业性中暑:1、中暑先兆: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劳动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2、轻症中暑:除有中暑先兆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度以上。

3、重症中暑:分为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三型,也可出现混合型。

(1)热射病(包括日射病):高温环境下突然发病,体温可达40度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而“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2)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感,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部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3)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工程控制:合理安排热源,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尽量远距离操作;隔热措施:建筑物隔热、设备隔热(热绝缘、热屏蔽);加强作业场所的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和空调降温;2、个人防护:劳动者工作时穿隔热服;3、其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限制持续接触热时间;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等;高温作业工作就业前及夏季以前应做好劳动者职业性体检工作,对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甲亢、肝肾疾病等职业禁忌症人员,禁止从事与高温有关的作业。

应急救治措施中暑先兆和轻症中暑:迅速脱离高温现场,移阴凉处,饮含盐饮料;重症中暑:送医院救治。

噪声理化特性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噪音污染的过程其实是一种慢性中毒过程,噪声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称做“隐形杀手”,噪声污染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一项重要的公害,长期处于噪音环境中会对人的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系统,消化及内分泌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1、对神经系统的影响:产生头疼、脑胀、昏晕、耳鸣、多梦失眠、健忘、心慌、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征候群。

使人心情烦乱,情绪不稳,急躁、易怒。

也影响睡眠, 造成疲倦。

2、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心跳加快、心律不齐、易语诱发高血压。

3、对视觉器官的影响:眼痛、视力减退。

4、对消化系统的影响:食欲不振、恶心、胃张力减低,会诱发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等。

5、对听觉器官的影响:最容易受到关注的是它对听力的损害,最常见的病症是耳部不适,耳鸣、耳痛、听力下降和噪音性耳聋;人耳正常听力普通交谈55~65dB(A),个别可低致15 dB(A),一般认为听力损失在25~40 dB(A)为轻度耳聋,40~55dB(A)为中度耳聋,70~90dB(A)为重度,90dB(A)以上为极端耳聋。

6、影响交流,使人注意力不集中,降低劳动生产力,从而降低学习和工作效率,导致工作意外的增加。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目前对噪声性耳聋还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主要通过加强防护:1、工程控制:合理安排噪声源,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实现远距离的监视操作,劳动者应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室内操作;2、个人防护: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工作场所噪声仍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在没有隔离操作室的工作环境下工作时,应为劳动者提供适宜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应急救治措施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并紧闭门窗。

如发现听力异常,及时到医院检查、确诊。

中文警示说明粉尘理化特性无机粉尘、有机粉尘、混合粉尘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生产性粉尘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并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坏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粉尘被吸入人体的呼吸道之后,人体通过鼻腔滤尘、气管粘膜分泌物、支气管粘膜上皮的纤毛运动,伴随粘液往外移动运送出去,并通过咳嗽反射排出体外。

但是人体对粉尘的清除作用是有限度的,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可使人体防御功能失去平衡,清除功能受损,而使粉尘在呼吸道内过量沉积,损伤呼吸道的结构,导致肺组织损伤,造成肺组织纤维化,产生一系列病变。

1.局部作用,即对皮肤、角膜、粘膜等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导致过敏性皮炎、角膜炎、鼻炎等疾病;2.中毒作用,即吸入有毒性粉尘,能在支气管和肺泡壁上溶解后吸收,引起中毒现象;3.粉尘对机体影响最大的是呼吸系统损害,包括上呼吸道炎症、肺炎、肺肉芽肿、肺癌、尘肺以及其他职业性肺部疾病等。

尘肺是由于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肺弥漫性间质纤维性改变为主的疾病。

它是职业性疾病中影响面最广、危害最严重的一类疾病。

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进入人的肺内后,在二氧化硅的毒作用下,引起肺巨噬细胞解坏死、导致肺组织纤维化,形成胶原纤维结节,使肺组织弹性丧失,硬度增大,造成通气障碍,影响肺的呼吸活动,即人吸入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可引起矽肺。

吸入含锡、铁、锑等粉尘,主要沉积于肺组织中,呈现异物反应,以网状纤维增生的间质纤维化为主,在X线胸片上可以看到满肺野结节状阴影,主要是这些金属的沉着。

这类病变不损伤肺泡结构,因此肺功能一般不受影响,脱离粉尘作业,病变可以不再继续发展,甚至肺部阴影逐渐消退。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工程控制:逐步改革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进行湿式作业方式,减少粉尘的飞扬;密封机械防止粉尘外逸,采用通风排气装置和净化除尘设备。

2、个人防护:作业者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减少身体暴露部位,戴防尘口罩,以防止粉尘从呼吸道吸入,造成危害。

3、其它:对就业人员应作严格的健康检查,凡有活动性肺内外结核、各种呼吸道疾患(鼻炎、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都不宜担任接触粉尘的工作。

从事与粉尘接触的工人,每年定期作体检。

应急救治措施发现尘肺,立即调动工作,积极治疗。

中文警示说明二氧化硫理化特性二氧化硫分子式SO2无色,常温下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密度比空气大,易液化,易溶于水和乙醇,不燃,有强刺激性。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吸收生成亚硫酸、硫酸。

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急性中毒:轻度中毒时,发生流泪、畏光、咳嗽,咽、喉灼痛等;严重中毒可在数小时内发生肺水肿;极高浓度吸入可引起反射性声门痉挛而致窒息。

皮肤或眼接触发生炎症或灼伤。

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有头痛、头昏、乏力等全身症状以及慢性鼻炎、咽喉炎、支气管炎、嗅觉及味觉减退等。

少数工人有牙齿酸蚀症。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2、穿聚乙烯防毒服。

3、戴橡胶手套。

4、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工作完毕,淋浴更衣。

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应急救治措施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就医。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中文警示说明煤尘理化特性有机粉尘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煤尘是指在粉煤、喂料等过程中飞扬着的煤粉。

煤尘污染空气,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会引起爆炸造成灾害。

细微颗粒的煤炭粉尘,是职业危害之一。

(1)长期吸入煤尘后引起身体器官的病变,轻者能引起呼吸道炎症、慢性中毒和皮肤病,重者可导致尘肺病。

(2)煤尘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或燃烧,煤尘爆炸时产生高温,高压,生成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威胁人员生命的安全。

(3)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使工伤增多,并加速机械的磨损。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工程控制:逐步改革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进行湿式作业方式,减少煤尘的飞扬;密封机械防止煤尘外逸,采用通风排气装置和净化除尘设备。

2、个人防护:作业者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减少身体暴露部位,戴防尘口罩,以防止煤尘从呼吸道吸入,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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