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docx
上海市游艇码头运营管理

上海市游艇码头运营管理1. 引言游艇产业作为一种高端、时尚、绿色的休闲活动方式,近年来在上海市逐渐兴起。
为了满足市民和游客对游艇旅游的需求,上海市不断发展游艇码头,并进行运营管理。
本文将介绍上海市游艇码头的运营管理情况。
2. 游艇码头的建设与布局上海市游艇码头的建设与布局是游艇运营管理的基础。
根据市区规划和市民需求,上海市游艇码头主要分布在黄浦江和长江两岸。
首先是黄浦江岸边的游艇码头。
这些码头位于市中心地段,靠近繁华商业区,如南京东路和外滩等。
这些游艇码头提供方便的停靠位置,使游客可以方便地进入市区的主要景点。
其次是长江岸边的游艇码头。
这些码头分布在长江沿岸的郊区,如浦东新区和崇明岛等。
这些游艇码头位置优越,环境优美,适合游客进行长途游艇旅行。
3. 游艇码头的设施与服务为了提供良好的游艇旅游体验,上海市游艇码头配备了一系列设施与服务。
3.1 停靠设施游艇码头提供宽敞的停靠区域,可以同时停靠多艘游艇。
停靠区域配备了坚固的码头和系船设备,确保游艇的安全停靠。
3.2 辅助设施游艇码头还配备了一系列辅助设施,包括供电设备、供水设备和垃圾处理设施等。
这些设施确保游艇在停靠期间能够正常使用各种设备和服务。
3.3 旅游服务游艇码头为游客提供一站式旅游服务。
游客可以在码头购买船票、租赁游艇、预订导游和预订餐饮等服务。
这样可以方便游客进行行程安排和旅游消费。
4. 游艇码头的规范管理游艇码头的规范管理是保证游艇码头运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4.1 安全管理游艇码头需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览船只和游客的安全。
包括游览船只和游客的登记、安全检查和紧急救援等方面的规定。
4.2 环境管理游艇码头需要做好环境管理工作,保护周围水域和陆地环境。
包括垃圾分类回收、废水处理和排放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4.3 服务质量管理游艇码头需要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通过培训码头工作人员,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保证游客的满意度。
5. 游艇码头的发展与创新上海市游艇码头的发展与创新是提高码头运营管理水平的关键。
上海邮轮旅游合同范本

上海邮轮旅游合同范本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邮轮旅游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旅游行程安排1. 旅游线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出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旅游行程共计______晚______天,具体行程安排见《旅游行程单》(附件一)。
二、服务标准1. 交通:乙方应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交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邮轮、接送机等。
2. 住宿:乙方应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住宿服务,邮轮舱位等级见《旅游行程单》。
3. 餐饮:邮轮上提供的餐饮服务标准见《旅游行程单》。
4. 导游:乙方应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导游服务。
5. 景点门票:旅游行程中包含的景点门票见《旅游行程单》。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收取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2. 甲方应在出发日前______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 甲方支付定金后,如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乙方将不予退还定金;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2024国际邮轮旅游服务经营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国际邮轮旅游服务经营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主体及定义1.2 乙方主体及定义1.3 丙方主体及定义第二条:合同标的2.1 邮轮旅游服务内容2.2 服务时间及地点2.3 服务标准和要求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3.1 合同价格3.2 支付方式及期限3.3 发票开具及报销第四条:合同履行及责任4.1 甲方履行合同的义务4.2 乙方履行合同的义务4.3 丙方履行合同的义务4.4 违约责任及赔偿第五条:合同变更及解除5.1 合同变更条件5.2 合同解除条件5.3 变更及解除的程序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仲裁地点及机构6.3 仲裁费用承担第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续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终止条件7.3 合同延续条件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范围8.2 保密义务及期限8.3 泄密责任及赔偿第九条:合同的转让9.1 合同转让条件9.2 转让程序及通知9.3 转让后的义务及责任第十条: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10.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10.2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10.3 法律法规变更的影响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11.3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信息与通知12.2 保险责任12.3 旅客权益保障12.4 合作伙伴关系12.5 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三条:附件13.1 附件列表13.2 附件内容的说明13.3 附件的补充效力第十四条:签署14.1 合同签署地点14.2 合同签署日期14.3 签署人及代表资格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合同标的2.1 邮轮旅游服务内容:乙方同意提供一艘名为“号”的邮轮,船舱共计间,可容纳旅客人数为人。
邮轮将从“港”出发,进行为期天的国际邮轮旅游,行程包括“国”、“国”等多个国家的著名港口。
游轮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游轮运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游轮运营管理工作,提高运营效率,保障游客安全和船舶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轮运营公司的管理工作,包括乘务部门、技术部门、市场部门等各个部门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游轮运营管理制度属于游轮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游轮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本制度,自觉执行,确保游轮运营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游轮公司设乘务部、技术部、市场部等部门,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保障游轮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乘务部门负责游客服务工作,包括游客接待、餐饮服务、娱乐表演等工作。
第七条技术部门负责船舶维护保养工作,包括船舶设备的检修、维护、更新等工作。
第八条市场部门负责游轮市场开发工作,包括宣传推广、销售策划、市场调研等工作。
第九条游轮公司设管理层和执行层,管理层负责决策和规划,执行层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
第十条游轮公司应当定期举行全员大会、部门例会等会议,及时传达工作信息、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游轮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对公司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汇报,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乘务部门应当加强游客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游客在船上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技术部门应当加强船舶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设备运行正常,保障游轮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市场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开发工作,提高公司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为游轮公司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游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游轮公司应当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游轮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游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游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游轮运营的质量。
第十九条游轮公司应当对游轮设备、服务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公司整体质量水平。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船的安全运营管理,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保护游船设备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游船是指用于载送游客进行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船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四条游船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游船的登记、审批、许可手续。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游船的安全运营管理机构由船东设立,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游船的安全运营管理机构具体包括:船东、船长、乘务员、船舶修理工等。
第七条游船的安全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游船的船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船长、乘务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
第九条游船的船长应当具备相关的船舶驾驶和管理经验,持有相应的执照。
第十条游船的乘务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掌握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法和急救技能。
第十一条游船的后勤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掌握船舶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知识。
第十二条游船的安全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能力。
第四章船舶设备管理第十三条游船的船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船舶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游船的船东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置和使用。
第十五条游船的船东应当配备紧急通讯设备,确保与相关部门的及时沟通和联系。
第十六条游船的船东应当配备相应的防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五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游船的安全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确保游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游船从事运营活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测试,确保游船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游船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游船与其他船舶和游客的安全。
第二十条游船的船长应当掌握天气情况,合理判断是否适宜航行,确保游船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游船的船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计划,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本市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本市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沪府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本市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本市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30日关于本市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邮轮经济是上海发展旅游业的机遇和优势,邮轮产业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上海建设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有利于推动上海经济转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为此,本市要抓住机遇,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
到2015年,上海将基本建成全国领先的国际邮轮港,达到出入境邮轮300艘次、邮轮旅客100万人次的规模,形成“一港两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邮轮组合港区和健康有序的产业发展格局。
到2020年,上海将建成亚太区域国际邮轮枢纽港、国际邮轮中心之一,达到出入境邮轮500艘次、邮轮旅客200万人次的规模,形成基础设施完善、产业体系健全、进出结构合理、服务管理规范、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邮轮经济格局。
现就本市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有序推进邮轮码头和基础设施建设。
编制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邮轮码头岸线、配套用地及关联产业资源,推进邮轮产业基础与配套设施、水上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口岸查验与警务安全设施设备、配套环境和产业项目建设,不断优化邮轮通航环境和旅游服务水平,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邮轮产业发展体系(市交通港口局、市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国家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

ICS 01。
080.20A 22备案号:LB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 XXXX-2011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ourist service of international cruise ports2011—02-01发布2011—06-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接待服务的基本要求 (2)5 服务设施与服务项目的质量要求 (4)6 安全要求 (4)7 卫生要求 (5)8 服务信息传递要求 (5)9 管理要求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C/TC210)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上海市旅游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任芷、刘士军、郑炜航、朱国建、汪黎明、刘莉莉、张源、程爵浩、林章林、孙意、梁人伟.引言国际邮轮口岸的旅游服务是邮轮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邮轮旅游的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对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场所和服务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有利于规范国际邮轮口岸秩序,提升国际邮轮口岸旅游的服务品质,完善国际邮轮口岸城市的形象。
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的基本要求及服务、服务设施、安全、卫生、信息传递、管理等质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际邮轮口岸提供邮轮旅游服务的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口岸查验监管人、邮轮口岸旅游经营人各服务主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672—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用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T 1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15971—2010 导游服务规范GB/T 16890-2008 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JT/T 471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WS 205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已废止??)《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海事组织(ISPS)《公共场合集中式空调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邮轮旅游SWOT、邮轮船舶艘次、邮轮旅客量及发展问题和对策分析报告

上海邮轮旅游SWOT、邮轮船舶艘次、邮轮旅客量及发展问题和对策分析上海坐落于长江入海口,是中国沿海邮轮航线的中点所在,是东北亚地区发展邮轮产业最为理想的区域,上海作为“中国邮轮旅游发展试验区”,已成为亚洲最大邮轮港口城市。
上海邮轮旅游业发展SWOT分析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13个邮轮港(上海、天津、厦门、广州、深圳、海口、青岛、大连、三亚、连云港、温州、威海、舟山)共接待邮轮969艘次,同比下降17.95%;邮轮出入境旅客合计490.7万人次,同比下降0.98%。
其中上海、天津分别位居第一、第二位。
2018年上海接待国际邮轮靠泊406艘次,同比下降20.7%,邮轮旅客吞吐量275.29万人次,比上年下降7.4%。
2011-2018年上海邮轮船舶艘次及旅客数量走势资料来源:上海统计局、整理发布的《2019-2025年中国邮轮旅游行业市场发展态势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以上海为母港的邮轮378艘次,同比下降21.58%,邮轮母港旅客吞吐量占比97.7%。
2011-2018年上海母港邮轮船舶艘次及旅客数量走势资料来源:上海统计局、整理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和国际客运中心邮轮码头是上海两大邮轮靠泊港口,外加外高桥海通码头,上海已初步形成了“一港两地多点发展”的邮轮母港布局及“两主一备”的邮轮港口发展布局。
其中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地处长江、黄浦江、蕰藻浜三江交汇处,拥有便利的水陆交通是亚洲第一大邮轮港口,也是亚洲进出邮轮数量最多的国际港口之一,在世界级港口中排名前4。
2018年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共接待邮轮375艘次,同比下降19.53%,占全国比重38.42%,依然占据全国半壁江山。
2011-2018年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接待邮轮及同比增长情况资料来源:2017-2018年中国邮轮港口发展年度报告、整理 2018年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共接待邮轮出入境游客量为271.56万人次,同比下降6.84%,占全国比重55.57%,以绝对优势保持全国第一大邮轮母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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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简称《规范》)?
邮轮旅游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我国旅游业的重要业态,上海邮轮港口已成为全球重要的邮轮母港.2015年上海口岸出入境(港)国际邮轮688艘次,邮轮旅客163万余人次.国家也非常重视邮轮旅游发展,无论是国务院还是沿海各省市政府,都在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文件中,对邮轮旅游给予了重点关注和专门论述。
但邮轮旅游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主要是国外邮轮企业运营规则与我国法律、旅游消费习惯有所不同、冲突;邮轮消费纠纷频发,屡有滞留邮轮事件出现;邮轮旅游法律关系复杂,突发事件处置难度、成本都很大。
因为缺乏邮轮旅游相应规范,政府、邮轮公司、旅行社、码头、游客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边界不清,导致上述问题难以厘清关系,难以有效解决,已严重制约了邮轮旅游的发展,也损害了各方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面对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邮轮公司、旅行社、码头、游客等各方面均希望予以规范,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邮轮旅游纳入法治监管范畴,解决邮轮旅游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多年来,面对出现的问题,业界已开展了大量的研究。
由相关研究机构出版的邮轮产业发展报告,每年都有专门篇幅论述邮轮旅游的规范问题。
院校、司法机关等也形成了一批专门研究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的成果。
上海市旅游局、市交通委近年来在邮轮旅游规范方面也调
研、制定了一批文件,初步积累了管理规范的实践经验。
2013年,市旅游局、市交通委联合进行了“上海市处置邮轮旅客滞船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的专项调研。
2014年市旅游局制定的《上海市处置旅游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设置了专章“发生在本市邮轮滞留事件
处置基本程序”.2015年9月,市旅游局与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发布。
通过上述调研和文件制定的积累,加上历年来市旅游局、市交通委作为处置邮轮旅游突发事件的重要组成单位参与处置了大量突发事件,对邮轮旅游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规制难点等都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以上工作积累都为制定邮轮旅游专
门规范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规范》如何对邮轮旅游产品进行管理?
本《规范》对邮轮旅游产品实施分类规范,将邮轮旅游产品区分为两大类:包价旅游产品、船票销售。
本规范既允许就邮轮船票进行
单独销售,也允许将邮轮船票和岸上观光活动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
但两种模式的管理要求不同.单船票销售作为委托代理
进行管理,而包价邮轮旅游产品按照《旅游法》包价旅游产品进行规范.
三、经营邮轮旅游产品有资质要求吗?
无论是包价旅游产品还是单船票销售,本规范都设置了资质要求。
单船票销售允许邮轮公司在国内设立的船务公司直接销售邮轮船票,
也可以委托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的有资质的经营主体销售邮轮船票。
经营出境包价邮轮旅游业务或者代理销售包价邮轮旅游产品的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
四、《规范》对邮轮旅游管理做了哪些主要制度设计?
本规范的核心制度设计是“两个功能、三个合同"。
“两个功能”指邮轮兼具旅游目的地和交通工具两种功能.“三个合同"指本规范用三种合同关系梳理、界定了邮轮旅游的主要法律关系。
1、邮轮船票—-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邮轮公司向旅游者销售邮轮船票,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以船票为体现形式。
用船票来明确、体现邮轮公司与旅游者的合同关系,得到绝大多数意见征求单位的认可,也符合邮轮业和船舶客运业的长期惯例。
旅行社代理邮轮公司进行船票销售,为委托代理行为,其行为法律后果仍由邮轮公司直接承担,不改变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2、邮轮船票销售、代理合同
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应当就邮轮船票销售、代理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本质是商事合同,但因其与另两个合同关系有密切联系,故本规范亦对此加以规范。
船票销售代理模式无论是单卖船票还是“切舱”、“包舱”,只是船票销售数量、付款方式的
差别,只要不将船票打包成一价式的包价旅游产品,均不改变船票销售的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
3、邮轮旅游合同
旅行社将邮轮船票和岸上观光活动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向旅游者销售的,构成《旅游法》所称的包价旅游产品,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邮轮旅游合同。
可以参照、使用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制定的《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
五、《规范》对旅游者权益保障做了哪些制度设计?
对于旅游者的权益保障,本规范做了多方面的制度设计.
1、按照中国旅游者消费要求和习惯,对邮轮设施、设备的设置做出要求。
如第六条:邮轮上与旅游者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安全标识、使用说明等有文字说明的,应当配置中文说明。
2、针对长期以来邮轮公司不提供中文文本的弊端,要求邮轮旅游中的各类文本应提供中文文本。
3、对三种合同的条款内容做了规定,强化对旅游者权益保护。
4、维护司法主权,对以司法管辖方式限制中国旅游者合法维权渠道的做法加以调整。
如第十一条规定:船票应从有利于解决邮轮消费纠纷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连结点的关联性,按照便利中国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司法管辖地和适用的法律。
5、要求以重要合同条款说明、行前说明会等多种方式履行特殊告知义务,使旅游者正确认识、理解邮轮旅游,减少纠纷产生。
6、明确了邮轮旅游纠纷处置的企业责任主体。
本规范明确了旅行社代理销售、购买邮轮船票产生纠纷的处置主体,明确了包价邮轮旅游产品产生纠纷的处置主体。
特别是包价邮轮旅游产品,第一次明确了处置机制,即:邮轮旅游合同服务发生纠纷的,由组团社牵头负责纠纷解决。
因邮轮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者因邮轮航程取消、变更发生纠纷的,由邮轮公司牵头负责纠纷解决,旅行社应当协助纠纷解决。
六、《规范》对邮轮旅游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经长期调研和反复听取各方意见,本规范认为就目前邮轮旅游发展现状看,邮轮兼具交通工具和旅游目的地性质,邮轮合同兼具旅游合同和承运合同性质。
在邮轮旅游规范中,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共同承担相应职责.即使在旅行社包船并将邮轮产品打包成一价式旅游产品情况下,法律上仍不宜将邮轮公司简单界定为旅游辅助服务人,而应按照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要求,承担承运人的相应责任。
即旅行社将邮轮旅游打包成包价邮轮旅游产品,则岸上观光、船上服务由旅行社承担责任,邮轮公司应就邮轮的承运义务向游客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销售船票,无论销售方式是单售船票还是旅行社包船、切舱,如不包含岸上观光内容,则其法律关系应为委托代理关系,邮轮公司应就邮轮承运与船上服务向游客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基础法律关系界定原则贯穿本规范全文.
七、《规范》如何对“邮轮旅游”定义?
目前的邮轮旅游基本是出境旅游,将来可能会有“公海游"、“沿海挂靠”等更多形式.因此,本规范的“邮轮旅游”定义仍界定为出境旅游,这是目前规范的需要.无陆上目的地、中转地及沿海挂靠的邮轮旅游可参照本规范。
本规范认为以船舶的豪华程度进行法律属性的区分欠缺科学性,而应以船舶的功能进行区分。
邮轮与客轮的主要区别应在于邮轮必须具备船上的游览休闲设施、住宿、餐饮、娱乐和到岸观光安排.故本规范中所称的“邮轮旅游”不包括仅以运输为目的而不提供船上旅游服务的海上旅客运输行为。
八、《规范》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目前上海的邮轮旅游有母港,也有停靠港.停靠港问题较少,不是本规范规制的重点。
因此本规范适用范围是以上海港为母港的邮轮所属的邮轮公司。
旅行社、码头等经营主体也是以上海为基础,但考虑到外省市旅行社经营邮轮旅游规模已很庞大,出现问题也不少。
因此,在适用范围设置上本规范落脚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邮轮旅游经营的行为”。
即依“行为地”原则来确定管辖范围,将外省市旅行社经营行为有条件的纳入监管范围,为本市有效监管邮轮旅游发展提供必要空间。
九、关于邮轮航线变更的决定权归属?
海上航行专业性极高,国际海事规则已建立有成熟规则,该权限国际公认应由船长掌控。
同时针对有关滞留事件中个别游客对航线变更决策的质疑,吸取相关船难事件的经验、教训,本规范认为在旅游安全问题上必须坚持底线思维。
故本规范明确了船长的独立决定权,其他主体均应配合.
十、《规范》对邮轮旅游的领队人员有哪些要求?
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旅行社组织邮轮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具备领队证(含临时领队证)。
二是针对此前发现的相当多的领队人员不熟悉邮轮旅游的情况,《规范》要求邮轮旅游带团的领队人员应当参加邮轮旅游业务培训.培训可以是旅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举办的,也可以是企业自己组织的。
但无论何种培训形式,都应当使承担邮轮旅游带团任务的领队人员具备邮轮旅游基本知识,掌握必要的紧急情况处理技能。
三是《规范》对领队人员在邮轮旅游中应承担的职责做了明确要求。
领队人员在邮轮旅游过程中应协同邮轮公司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旅游者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