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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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新保险合同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FRS)制定的一项新的会计准则,它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将会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浅析。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简介新保险合同准则是IFRS第17号标准的规定,它取代了现行的IFRS第4号标准,旨在更准确、更透明地展现保险合同的特性和风险。

该准则将更加注重保险合同的现值计算、风险辨认、持续评估和摊销等方面,以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二、新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1. 保险合同现值计算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保险合同的现值计算将更加重视风险和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

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时,需要更加精确地估算未来现金流量,并考虑风险调整因素,从而影响合同负债的计量和披露。

2. 风险辨认和持续评估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就合同的风险进行辨认和持续评估。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合同的风险,及时对风险进行调整,并将风险相关的信息充分地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

3. 合同现金流量摊销根据新准则,保险公司需要将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方法摊销,这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量表的呈现。

合同现金流量的摊销将更加严格,并需要符合一定的会计原则和方法,以确保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性。

三、保险公司应对的挑战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挑战,需要保险公司做好以下工作:1.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辨认、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披露等方面。

只有建立了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准则的要求,提高会计处理的准确度和透明度。

2. 完善信息系统保险公司需要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以适应新准则对数据的更加精细和准确的要求。

完善的信息系统可以提供更加可靠和及时的财务信息,确保会计处理的规范和正确。

3. 增强员工培训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使员工更加熟悉新准则的要求,提高会计处理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性。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与中外比较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与中外比较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与中外比较作者:耿建新赵巍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0年第04期【摘要】2017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颁布以后,我国财政部于2018 年12月28日根据IFRS 17的相关调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继1984年颁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后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第三次重大调整。

在此背景下,首先对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演进历程进行梳理,然后探讨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变化情况及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结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的纵向梳理内容,横向对比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保险合同会计;会计确认;会计计量;IFRS 17;CAS 25;CAS 26【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7-0043-5一、引言2018年12月,财政部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1] [简称《征求意见稿(2018)》],在计量单元、保险收入确认以及合同服务边际调整等方面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

《征求意见稿(2018)》的出台,一方面标志着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即将进行第三次重大调整,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所做出的努力。

保险业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演变是一个长期且持续的过程,厘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调整原因以及具体变化内容也就成为理解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标准的重要途径。

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修订意图本质上是对国际财务报告相关准则的趋同,因此本文首先对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在不同阶段对保险合同会计的规定进行纵向对比;然后,着重对比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之间的差异,总结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不足;最后,结合以上对比研究,以期为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进一步修订提供参考。

浅析IFRS17对保险公司的主要影响

浅析IFRS17对保险公司的主要影响

浅析IFRS17对保险公司的主要影响作者:许淑淇来源:《财经界·上旬刊》2020年第04期关键词:IFRS17 ;保险 ;影响 ;准备金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取代2004年发布的过渡性准则IFRS4。

IFRS17是对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全面改革,在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报表列报、披露等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进,帮助报表使用者更清晰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考虑到IFRS17的复杂程度,准则推迟到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IFRS17将对业绩披露、战略管理、组织运营等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适用于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

随着保险产品的日渐丰富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现行准则在实施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风险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计量;二是保险行业采用的会计计量方法与其他行业差异很大,缺乏可比性;三是阅读财务报表时难以识别保险合同利润的关键驱动因素;四是难以理解准备金部分变动的原因,存在准备金“黑匣子”。

在此背景下,IFRS 17在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报表列报和披露等方面做出一系列改进:一是引入了“保险合同组”的计量单元。

准则要求先将保险合同按照风险、盈利能力、发单时间等维度进行分组,在进行后续的计量、列报、披露,以反映合同的经济实质,同时也能提高保单的评估效率。

合同分组将影响公司收入和利润的确认,同时不同的分组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成本,公司需进行成本和利益分析来确定相应的分组规则。

二是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IFRS17下,投资成分将从保险主体收入中剥离,增加了和银行业、工业企业等可比性;其次,保险合同收入(及利润)根据提供的保障服务逐步确认,即按照已赚而不是起保保费收入来确认,增加了与其他服务类行业的可比性。

国际会计准则ifrs保险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ifrs保险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ifrs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IFRS保险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的目的和背景1.a. 目的概述①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② 双方同意在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合作。

③ 保险合同应遵循IFRS 17等相关会计准则,以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性与准确性。

④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1.b. 合同背景① 近年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逐渐普及,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也需要符合最新的IFRS要求。

② 甲乙双方基于已有的商业合作基础,决定在这一背景下进行新的保险合同合作。

③ 本合同的签订将有助于规范双方的财务管理,提升保险产品的透明度。

④ 合作双方将共同遵守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1.c. 合作框架① 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所涉及的所有保险产品和服务。

② 合作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设计、财务核算、报告等各方面内容。

③ 双方将基于IFRS的最新要求调整和优化合同条款。

④ 各方应根据实际需求,保持合同内容的灵活性,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合作内容。

第二条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条款2.a. 保险合同条款① 甲方将提供符合IFRS标准的保险合同设计与产品开发支持。

② 乙方负责将甲方设计的保险产品推广并开展相关的承保与理赔业务。

③ 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依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明确,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④ 双方应确保所有保险合同的财务核算符合IFRS 17等相关准则的要求。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依据(3篇)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再保险,又称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用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保险业务中,再保险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分散风险、降低赔付压力。

因此,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依据展开论述。

二、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的依据1. 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基本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等,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核算。

2. 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办法《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办法》是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具体规范,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方法以及相关会计科目设置,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提供了直接依据。

3. 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进行了专项规定,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报告等方面。

该规定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指导。

4. 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发布的《保险合同》准则,为全球保险公司提供了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

我国保险公司在进行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时,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

三、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方法1. 再保险合同的确认根据《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予以确认。

具体操作如下:(1)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再保险合同和间接再保险合同。

(2)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

(3)确认再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责任。

2. 再保险合同的计量再保险合同的计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再保险合同的计量: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发生额,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比例计算再保险责任。

新保险会计准则IFRS17即将带来的重大变革(上)

新保险会计准则IFRS17即将带来的重大变革(上)

振振有词Prof.Guo's View郭振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教授,兼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上海市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长期讲授《保险学》《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课程,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上海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正式发布International FinancialReporting Standard17:Insurance Contracts,即《国际财务报告标准17: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17),以取代2004年发布的《IFRS4:保险合同》。

2004年发布的《IFRS4:保险合同》,其实只是一个暂时性的保险会计准则,该准则允许保险公司采用各种各样的会计方法计量保险合同,由此,不同地区和不同产品往往采用了不同的会计计量方法,这使得投资者和行业分析师很难理解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也很难将不同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比较。

因此,随着时间推进,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及其投资者都认为保险业需要一个全球一致的会计准则。

其实,制定保险会计准则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保险产品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此外还包括保险产品的不可交易性、经常包含储蓄或投资部分等。

而IFRS4显然没有对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进行合理充分的考虑和反映。

与IFRS4存在的弊端一样,我国现行的保险会计准则也未合理充分地考虑和反映保险产品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IFRS17发布后,我国与IFRS17对应的国内会计准则正在研究酝酿中,但从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家战略出发,中国相应准则的内容与IFRS17预计无重大差异。

按照IFRS17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各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将按照IFRS17的计量方法和规定进行制作和披露,各保险公司可以早一点实施IFRS17,但不应该晚于2021年。

ifrs17会计准则 最小会计核算单元

ifrs17会计准则 最小会计核算单元

《IFRS 17会计准则与最小会计核算单元》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跨国经营越来越普遍,而国际金融报告准则的统一与标准化更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这个背景下,IFRS 17会计准则作为保险领域的新规范,备受瞩目。

与此最小会计核算单元作为IFRS 17的核心要素,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IFRS 17会计准则与最小会计核算单元的相关内容,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IFRS 17会计准则的概述IFRS 17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该准则旨在通过统一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提高保险业务的透明度与一致性。

在过去的保险会计实践中,由于各国各地的不统一,保险公司在跨境经营以及财务报告中经常面临难以对比和理解的情况。

IFRS 17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为全球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框架。

二、最小会计核算单元的内涵IFRS 17要求保险公司识别和管理最小会计核算单元,以反映其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

最小会计核算单元是指保险合同组合的最小组成部分,其内在经济实质是相对独立的。

通过确定最小会计核算单元,保险公司可以更加准确地计量和界定其风险和收益,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三、IFRS 17会计准则与最小会计核算单元的关系IFRS 17会计准则强调保险公司应根据经济实质确定最小会计核算单元,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体现。

也就是说,IFRS 17对最小会计核算单元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保险合同会计的核心元素之一。

只有合理界定和识别最小会计核算单元,保险公司才能遵循IFRS 17的要求,准确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和资产负债表的项目。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IFRS 17会计准则与最小会计核算单元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IFRS 17的出台标志着全球保险行业迈向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方向,而最小会计核算单元作为支撑IFRS 17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IFRS17生效后的变化与趋势

IFRS17生效后的变化与趋势
合同分拆:现行准则规定,当合 同的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单独计
量和区分时,必须进行分拆;如果不 能区分或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星,则 将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确 认为保险合同,否则确认为非保险合 同。实务操作中,通常将万能险和投 连险拆分为保险合同与投资合同。而 IFRS17要求保险公司从签发的保险 合同中分拆岀内嵌的衍生品、可明确 区分的投资成分以及可明确区分的商 品和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能明确 区分的内嵌衍生品和投资成分,准则 禁止拆分,而是和主保险合同一并 按照IFRS17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若合同保障成分的满期或失效 会同时导致投资成分的满期和失效, 则表明二者高度相关,这意味着合同 的投资成分不可明确区分,故无须单 独计量。在IFRS17下,万能险、投 连险以及未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分红 险都无需进行拆分,均按照保险合同 计量。
合同分组:现行准则规定,保险
公司确认和计量准备金时,应以单个 保险合同或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
合同组合作为计駅单元。而IFRS17要
求保险公司在不同层次根据风险和盈 利能力对保单进行汇总分组。首先应 将风险相彳以且受共同管理的保单(如 受共同管理的同一产品线的保险合 同)纳入同一个保单组合,接着将每 一个保单组合至少划分为以下几个合 同组:初始确认时为亏损的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没有重大可能在日后变为 亏损的合同组以及其他合同组,并规 定各合同组中合同签发日期相差不得 超过一年。保险公司应基于合同组层 次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合同组在初 始确认时确定,后期不再进行调整。 IFRS17对合同分组的规定更加明确 详细,禁止保险公司用盈利合同抵销 亏损合同,限制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 份额或其他原因签发大量亏损保单。
收入确认期间由保费期间变为保 险期间:现行准则将收取的保费全部 计入当期保费收入,IFRS17下,保 险公司根据各期承担的保险责任,在 保险期间内分期确认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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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简介2010年 7月 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对有关保险合 求意见稿——保险合同》同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列示项目和披露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规 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10年 11月 30日。

按照 IASB的工作 计划,该项目预期在 2011 年第二季度发布正式的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

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背景长期以来,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统一,对于相同或类 似的保险合同,不同的保险人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 比性较差;保险合同的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报表使用者难以理。

解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被报表使用者指责为“黑洞”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 2004 年 3 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4 号——保险合同》,主要 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标准、保险合同相 关信息的披露内容等, 从而完成了有关保险合同第一阶段的相关 工作。

随后,IASB 启动了有关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 解决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问题。

2007 年 5 月,IASB 发布了有关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讨论稿,全球共收到 160 多份反馈意见。

200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开始与 IASB联合, 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目的是制定一套高质量的、全球统一的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于 2010年 7月 30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是 IASB与 FASB共同研究制定的,除 极少数方面 (如何计量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内含的风险及其不确定 性等)外,双方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FASB计划以 IASB发布 的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在 2010 年第四季度发布有关保险合同会 计准则的讨论稿, 公开征求意见, 并将共同研究收到的反馈意见。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建立了原则导向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 要求 采用模块法计量保险合同负债;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更易于理解和 相关的会计信息,消除资产负债不配比现象,增强财务报告可比 性,显著改进了财务报告质量。

(一)保险合同的认定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的一种,按照该合同,合同一方(保险 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 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 人的重大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分为直接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其中,直接保险 合同,是指不属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由 一个承保人(再保险人)签发的、对另一承保人(再保险分出人)因其签发的一份或多份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 应当认定为保险合同。

其中,相机参与分红特征,是指获得附加 利益的合同权力,该附加利益是对担保利益的补充:(1)很可能 是所有合同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2)按照合同,其金额或时间 由保险人相机决择;(3)按照合同,该附加利益基于特定合同组 合或特定类型合同的业绩、 保险人持有的特定资产组合的已实现 和/或未实现投资收益,或签发该合同的公司、基金或其他主体 的损益。

2.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关于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 征求意见稿建议引入 “紧密相关” 概念作为分拆与否的基本原则,即,如果合同的某一成份与合同 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紧密相关,保险人应当将其进行分拆,并 按照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的某一成份与合 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紧密相关,保险人不应当将其进行分拆。

合同的某一成份与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紧密相关的 常见示例有:(1)反映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账户余额的投资成份:①明确 的收益会增加账户余额; ②账户余额的信用利率基于基础投资的 投资业绩。

(2)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应与主合同进行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

(3)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合同条款,该商品销售、 劳务提供与保险责任范围不紧密相关, 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没 有商业实质。

3.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风险, 是指从合同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 险之外的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一项或多项特定利率、金融工具 价格、商品价格、汇率、物价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 或其他变量在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以及不是与合同一方特 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在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征求意见稿指出,当且仅当保险事 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时,保险 风险才是重大的,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况除外(即对交易的经济意 义没有可辨认的影响)。

如果在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支付重 大附加利益,即使保险事项极不可能发生,或者或有现金流量的 预期现值占所有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预期现值的比例极小, 保险风 险也是重大的。

在确定是否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时,保险人应当考 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二)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保险人应当在成为保险合同一方时, 确认一项保险合同资产 或保险合同负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下述日期的较早者,保险 人成为保险合同的一方:(1) 保险人受保险合同条款约束的日期; (2)保险人首次暴露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风险的日期。

在此日期,保险人不再能够取消因保险事项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的义务, 且不再具有重新评估投保人特定风险的权力,其结果是,保险人 不能为完全反映投保人的特定风险而对保险合同重新进行定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保险合同负债已经消失,即保险合同 规定的义务已经解除、取消或终止(此时,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 风险,因此,不再要求保险人转移经济资源以履行保险义务), 保险人应当终止确认保险合同负债。

(三)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1.保险合同负债的初始计量保险人在初始计量保险合同负债时, 其金额等于下述两者之 和:(1)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出减去未来 现金流入的预期现值, 并以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

在保险合同 确定影响加以调整(统称为“履约现金流量现值”负债的初始计量日和后续计量日, 履约现金流量现值均不应当反 映保险人的不履约风险。

(2)用以消除首日利得的剩余边际。

如果未来现金流出的预期现值和风险调整之和, 大于未来现 金流入预期现值,即产生首日损失,保险人应当立即在当期损益 中将其确认为费用。

2.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保险人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所有的增量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以下特征:(1)应当是明确的, 不是隐含的;(2)应当基于保险人的角度(对于市场变量,应当 与可观察市场价格一致);(3)应当在无偏的基础上,考虑与保 险人履行保险合同而产生现金流量的金额、 时间和不确定性有关 的所有可获得信息;(4)应当是当前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反映 计量日所有可获得的信息);(5)应当仅反映现有保险合同产生 的现金流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 保险人应当重新估计履行保险合同而产生 的未来现金流出减去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期现值, 其变动额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3.折现率的确定计量保险合同负债使用的折现率, 目的在于调整未来现金流 量的货币时间价值。

该折现率应当与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现金流量 特征(如时间、标价货币、流动性等)的金融工具的可观察当前 市场价格一致, 不应当反映影响可观察当前市场价格但与保险合 同负债不相关因素的影响。

具体来说, 如果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量不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 绩,该折现率应当反映以恰当货币标价的金融工具收益率曲线, 同时以非流动性影响进行调整;如果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的金额、 时间或不确定性完全或部分地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绩, 该折现率 应当反映这一事实。

4.风险调整的计量风险调整反映的是基于保险人角度, 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 时间方面不确定性的影响。

风险调整的金额应当等于保险人为解 除最终履约现金流量超过估计数的风险而合理支付的最大金额。

保险人在确定风险调整金额时, 应当反映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 风险,不应当反映与保险合同无关的风险,如投资风险、资产负 债不配比风险、与未来经营有关的营运风险等。

通常情况下, 有关未来现金流量的当前估计数和未来发展趋 势的不确定性越大,风险调整金额越大;未来现金流量的发生频 率越低,结果严重性越大,风险调整金额越大;对于类似的保险 风险,保险期间越长,风险调整金额越大;未来现金流量的发生 概率分布越广,风险调整金额越大;新经验降低了未来现金流量 的不确定性,风险调整金额相应随之降低。

关于用于估计风险调整金额的技术, 征求意见稿将其限定为 置信区间法、条件尾部期望值(CTE)法和资本成本法,并相应 明确了各种方法的适应范围。

在资产负债表日,保险人应当重新计量风险调整金额,其变 动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剩余边际的计量在保险合同负债初始计量日, 如果保险人的未来现金流出的 预期现值和风险调整之和,小于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期现值,即产 生首日利得,保险人应当将其确认为剩余边际,作为保险合同负 债的组成部分。

在保险合同负债后续计量日,保险人应当采用系统的方法, 按时间基础将剩余边际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预期赔付的时间远远 不同于时间基础, 保险人应按预期赔付时间将剩余边际计入当期 损益。

对于剩余边际,保险人应当按照前述确定的折现率,按期计 提利息,调整增加剩余边际的账面价值。

(四)短期保险合同索赔前负债的计量如果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小于或接近于 1年, 且保险合同不 包含重大影响现金流量变动性的嵌入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 其索 赔前负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1.在初始计量日, 其金额等于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已经收到 的保费与根据现行保险合同未来将收取保费的预期现值之和, 减 去增量保单取得成本。

2.在后续计量日,保险人应当采用系统的方法,按时间基础 减少索赔前负债的账面价值; 如果预期赔付的时间远远不同于时 间基础, 保险人应当按预期赔付的时间为基础降低索赔前负债的 账面价值。

对于索赔负债,保险人应当按照履约现金流量现值进行计 量。

(五)保单取得成本的处理保单取得成本包括增量保单取得成本和非增量保单取得成 本, 是指销售、 签发和启动保险合同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其中,增量保单取得成本,是指保险人如果不销售某项保险合同 就不会发生的保单取得成本,不包括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 保单取得成本应当分别增量保单取得成本 和非增量保单取得成本进行处理:(1)对于增量保单取得成本, 应当作为履约现金流量现值的组成部分;(2)对于非增量保单取 得成本,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六)再保险合同的处理根据征求意见稿, 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原 则,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负债的初始计量原则完全相同,即在初 始计量再保险合同资产时,其金额等于下述两项之和:(1)再保 险分出人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期现值,加上风险调整金额,减去未 来现金流出的预期现值;(2)剩余边际,即再保险分出人未来现 金流入的预期现值与风险调整金额之和, 小于未来现金流出预期 现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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