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与对策
招标公司串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政府等主体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公司串通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招标公司串通行为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招标公司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1. 内部串通:招标公司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在招标过程中故意泄露标底、评审标准等信息,或者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篡改等行为。
2. 与投标人串通:招标公司与投标人相互勾结,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等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3. 与评标专家串通:招标公司与评标专家相互勾结,通过操纵评标结果,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4. 与其他招标公司串通:招标公司之间相互勾结,通过虚假招标、围标等手段,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
三、招标公司串通行为的原因1. 利益驱动:招标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采取串通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和投标人合法权益。
2. 监管不到位: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招标公司串通行为有机可乘。
3. 评标专家素质不高:部分评标专家专业知识不足、职业道德缺失,为招标公司串通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4. 招标程序不完善:部分招标程序存在漏洞,为招标公司串通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防范招标公司串通行为的措施1. 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明确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加大对招标公司串通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强化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管,对招标公司串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提高评标专家素质: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提高评标质量,降低招标公司串通风险。
4. 优化招标程序:完善招标程序,减少漏洞,防止招标公司串通行为的发生。
5. 加强企业自律:企业要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6.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招标投标市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招标公司串通行为的良好氛围。
招标公司串通围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在规范化和透明化的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尤为突出。
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对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的成因1. 利益驱动: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
一些招标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投标企业串通,抬高投标价格,从而在招标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2. 监管不到位:我国招投标市场虽然已逐步完善,但监管仍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监管部门对招标公司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查处,导致串通围标现象屡禁不止。
3. 招标制度缺陷:我国招投标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操作,导致一些制度缺陷为串通围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等。
4. 投标企业道德缺失:一些投标企业为了中标,不惜与招标公司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的表现形式1. 投标文件雷同: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其投标文件内容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致,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
2. 投标价格异常: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其投标价格往往低于正常市场价,以吸引招标公司关注。
3. 评标过程异常:在评标过程中,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可能通过暗箱操作,使自己的投标文件获得高分,从而提高中标概率。
4. 中标后价格异常上涨:中标企业中标后,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提高工程报价,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四、对策建议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标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串通围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2. 完善招标制度:对招投标制度进行改革,消除制度缺陷,提高招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提高评标委员会素质: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的评标专家,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4. 加强对投标企业的教育:提高投标企业的道德素质,使其自觉遵守招投标规则,抵制串通围标行为。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加,招投标市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一市场中,串标现象时有发生,给整个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对串标现象的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串标现象的出现原因1.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不完善。
当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中存在各种漏洞和缺陷,不够完善。
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钻空子的机会,从而导致串标现象的出现。
2. 缺乏监管和制约。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监管不到位,制约不够严格。
这让一些人可以肆意违规,串通投标,从而实施串标行为。
3. 利益驱动。
一些建设工程投标者为了谋取更大利益,采取串标手段,形成利益链条。
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让串标现象层出不穷。
4. 诚信意识淡薄。
在一些建设工程招投标者中,诚信意识淡薄,以致不把招投标规则当回事,这为串标现象提供了温床。
5. 市场竞争激烈。
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激烈,利益诱惑增多。
为了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一些企业不择手段,不惜以串标的方式来获取工程项目。
二、解决串标现象的措施1.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必须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堵塞漏洞,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增加惩处力度,让制度真正成为推动市场规范和公平竞争的有效保障。
2. 强化监管和制约。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要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到监管无处不在,将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3. 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串标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行为进行追责,一旦发现串标行为,及时采取行动,绝不姑息。
4. 提高诚信意识。
建设工程招投标者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规则,恪守诚信,杜绝以牺牲诚信为代价来获取工程项目的行为。
只有诚信经营,才能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5. 增强市场监督。
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工程建设串通招标(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招标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效率的重要手段。
然而,近年来,工程建设串通招标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将从工程建设串通招标现象的背景、原因、表现及对策等方面进行剖析。
二、工程建设串通招标现象的背景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串通招标。
2. 招标制度不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标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如招标文件不透明、评标过程不规范等,为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3. 监管力度不足:政府对工程建设招标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串通招标现象视而不见,导致问题愈发严重。
三、工程建设串通招标的原因1. 企业利益驱动: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的承建权,不惜采取串通招标等手段,以降低投标成本、提高中标概率。
2. 利益输送:部分官员与不法企业相互勾结,通过串通招标将工程项目利益输送给特定企业,从而实现腐败。
3. 缺乏诚信意识:一些企业对诚信意识重视不够,认为串通招标是一种“潜规则”,可以带来利益。
四、工程建设串通招标的表现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交换信息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提高投标报价或降低投标报价。
2.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提前透露招标信息、修改招标文件等,以达到中标目的。
3. 虚假投标:投标人通过伪造投标文件、提供虚假业绩等方式,误导评标委员会,提高中标概率。
4. 评标过程不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对投标文件进行暗箱操作,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五、对策与建议1. 完善招标制度:加强对招标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招标文件的透明度,规范评标过程。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标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招标等违法行为。
3. 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加强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自觉抵制串通招标等不正当行为。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1. 引言1.1 背景介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着串标现象,这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串标现象指的是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通过内部串通或者其他手段,达成一定协议,擅自协商或者协定中标结果的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给整个建设工程行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建设工程领域,串标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是利益驱动。
一些参与招投标的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通过串通的方式来获得中标资格。
是缺乏监管。
当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部门在执法力度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出现。
为了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的串标问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要强化监管机制,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要提高诚信意识,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形成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要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的串标现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整个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困扰。
展望未来,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推动建设工程行业走上规范化、健康发展的道路。
1.2 问题定义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是一个长期存在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问题。
问题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串标现象指的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恶意合作或串通,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了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导致了资源浪费和项目质量风险增加。
串标现象背后的动机主要是利益驱动。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涉及巨额资金,一旦中标将获得丰厚的回报。
一些投标人为了获取项目,不惜与竞争对手串通,以确保中标成功,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降低了企业对合规经营的积极性。
串标现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加剧了市场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对招投标市场中串标问题的调研报告

对招投标市场中串标问题的调研报告第一篇:对招投标市场中串标问题的调研报告招标投标市场中的串标行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屡禁不止,其花样也是层出不穷。
5月17日,**县纪检监察局组织县发改委、检察院、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国土局、林业局、财政局、招标中心等招标主管和监管单位业务负责人,就如何治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串标行为进行了座谈讨论。
近期,笔者对近年来招标市场中的串标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就招标投标过程中串标行为的表现、原因及防治进行分析,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串通投标的主要表现所谓“串标”,是指在工程招投标和设备采购过程中,几家投标单位通过事先商定,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让他们其中的投标者中标的目的。
也叫“抬标”、“围标”、“陪标”。
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表现形式多样。
根据串通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类型:(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价格同盟。
招标投标中,某些投标人特别是“围标集团”,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干扰正常的竞价活动,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其在评标时不能中标。
2、轮流坐庄。
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
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造成巨大损失。
3、陪标补偿。
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
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4、挂靠垄断。
通过挂靠其他企业方式,一家企业或个体包工头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获得高额回报。
供应商串通招标公司(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招标采购是确保公平竞争、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近年来,一些供应商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招标公司串通,共同操纵招标过程。
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深入剖析供应商串通招标公司的原因、手段和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供应商串通招标公司的原因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一些供应商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串通招标公司,以确保中标。
2. 招标公司追求利润部分招标公司为了追求利润,不惜与供应商串通,降低招标门槛,简化招标程序,甚至直接将项目交给特定供应商。
3. 招标监管不力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虽然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管力度仍显不足。
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监管空白,为供应商串通招标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
4. 供应商自身素质不高部分供应商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招标公司串通。
二、供应商串通招标公司的手段1. 内部交易供应商与招标公司内部人员勾结,泄露招标信息,提前了解竞争对手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投标策略。
2. 明标暗投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供应商与招标公司串通,以低于成本价投标,然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增加工程量、提高材料价格等手段弥补亏损。
3. 联合围标多家供应商相互勾结,共同投标,以提高中标概率。
中标后,再按照事先约定,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4. 利益输送供应商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向招标公司输送利益,以获取中标机会。
三、供应商串通招标公司的危害1. 破坏市场秩序供应商串通招标公司,导致招标过程不公平、不透明,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
2. 损害公共利益供应商串通招标公司,导致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损害了公共利益。
3. 破坏政府形象供应商串通招标公司,使政府在招标投标监管方面失去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
串通投标现象及其对策

目录
• 引言 • 串通投标现象的危害 • 串通投标现象的成因分析 • 串通投标现象的对策建议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01
串通投标现象在建筑、工程、采 购等领域普遍存在,严重破坏了 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 投标人的利益。
0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 剧,串通投标现象愈演愈烈,给 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
强化联合执法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执 法,形成合力,提高打击 串通投标行为的效率。
提高投标人道德素质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对 投标人进行信用评价和管 理。
开展道德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开展道德教 育,提高投标人的道德素 质和自律意识。
鼓励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串通投标 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 会共同抵制串通投标行为 的良好氛围。
A 案例概述
某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企业内 部人员与外部供应商相互勾结,进
行串通投标。
B
C
D
案例分析
该案例揭示了串通投标现象在国有企业采 购中的危害,不仅损害了企业利益,还严 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中标结果
串通投标供应商获得国有企业的采购合同,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06
结论与展望
结论
串通投标现象的危害
投标人道德风险
经济利益驱动
部分投标人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 反法律法规进行串通投标。
诚信缺失
部分投标人缺乏诚信意识,忽视职业 道德,参与串通投标。
04
串通投标现象的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
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明确 法律责任,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惩 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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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和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有形建筑市场日趋健全和规范,招标投标制度亦逐步完善。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串通投标(包括围标、陪标)等现象还比较严重,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助长了一些腐败现象的蔓延,毒害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笔者拟从串通投标行为表现、原因分析、预防与治理对策等方面进行一定的探讨,提出一些建议。
1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表现笔者将串通投标行为表现归纳为2个方面:1.1投标人相互串通围标或陪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给予一定利益承诺之基础上,串通其他所有或部分投标人,进行围标或陪标。
他们采取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或先在合作投标人之间进行姜堰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蒋淦明浅析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与对策价格协商,然后在投标过程中采取“弃权”、踩红线等手法,确保约定中标人中标。
以后再有项目投标,轮流坐庄。
1.2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预先设定中标人,与内定的投标人场外操作。
或不适当地设置报名条件;或者通过资审活动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投标情况,协助投标人确定和更改报价、商定中标办法;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主导、引导、暗示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行区别性对待,以实现其内定中标人中标的目的。
2串通投标的原因分析串通投标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公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无论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之间的串标,还是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形式上都很难甄别,基本上都是当事人的口头协议,无书面证据,事后也很难在招投标档案中查实;其次,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仅是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三公原则”的极大亵渎,也是对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极大侵犯。
产生串通投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受利益驱动或屈从于某种政治、权力、人情关系的影响。
具体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2.1现有法规体系缺陷,留有弹性“操作”空间现行工程招投标依据的相关法规本身,一些条款自相矛盾,不严谨,给招投标留下弹性“操作”空间,对当事者的法律约束不强,特别对政府投资工程,缺乏严厉的规章约束,很难避免产生人为因素。
2.2现行招投标运作体制、机制现状提供了“操作”可能(1)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
各个法人单位担任项目业主。
现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成立的投资公司,还有工程办、指挥部等一些临时机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实体,都是以本部门投资公司名义出面,实仍为政府投资人一手组织政府工程招标运作,又不承担责任。
他们在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利用招标权力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能起到关键的作用。
(2)现行的招标代理运作制度存在缺陷。
招标代理机构多数是由建管行业分离出来的人员组成的民营中介机构,受项目业主委托代理招标,且一并从事项目造价预算。
在法制经济尚不成熟、监管措施尚未完全到位的阶段,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从公平、公正与效率角度,独立自主、依法代理,他们为其生存,往往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程序性的运作,使业主的倾向意志合法化。
(3)建筑市场中的重要主体承包商体制,在我国就更具有特殊性。
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同时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投标,企业过多过滥,只进不出,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为了生存,采用许多不当方式参与竞争。
一些企业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企业管理者不但不承担风险,还可以有隐性收入,维持企业生存。
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维持一家企业独立运营,即使有能力,也较难在短期内就能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还要承担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管理费用的风险等等。
正是这种思维定势,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串标盛行,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
(4)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现行法规规定实行专家评标制,并界定了其职责,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目标。
由于评标专家主要来自于各建设行业,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社会关系复杂,县(市)级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现在招标项目众多,专业差异很大。
对大部分项目而言,评标标准不细,审查不严,方法欠科学,评标时间又短,往往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帮助业主履行法律程序签个字而已;业主代表直接参与评标,易左右评委和评定标结果;评标标准、方式、要求不一,技术标评分人为因素多等等。
这些都容易滋生串标问题。
(5)招投标监管机制和管理人员素质问题。
招投标各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投标法规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统一严格的监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导致行政监督自由裁量权伸缩性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特别是政府部门监督本部门的政府工程招标,更难有效监督;监管机构机制不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其职能划分、归位、人员配置和经费来源都有问题。
有的还不属于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缺乏统一协同,很难发挥整体功能和相互制约作用;业主权力过大,许多项目业主缺乏工程招标经验和公心,代理又不能自主,招标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又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监督透明度不够;监管、监察人员如果业务不精或者做好人,放纵监管,不仅易给“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还起到了程序合法的保护伞作用。
日积月累,最终会导致整个招投标市场的畸形发展。
(6)有形市场载体功能建设水平尚不适应新的形势和实现“三公”目标的需要。
办公和全过程运作电子自动化、场所建设和服务规范化、交易活动管理科学化水平还不高。
2.3权钱关系与缺乏诚信基础交汇滋生了“操作”市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束缚,人们在日常活动中易衷情或屈服于“权力”、“关系”,权钱交易、投机取巧能够带来好处,诚信经营缺乏动力。
当人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个人利益较大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
实践中,领导干部暗中干预招投标的现象客观存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少数人素质不高;少数评标专家参与违规操作;有的招投标监管服务人员不能坚持原则;招投标双方非平等交易,带资、垫资现象存在,工程双向担保机制发育不全;现存的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各种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作梗等等,都会给串通投标者提供机会和市场。
3预防和治理对策建议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综合治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3.1下大力气清理整合现行法规文件,弥补相关法规的弹性空间要特别注重针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易产生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细化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电子化(办公自动化)的操作规程、交易各环节的游戏规则、招标代理规则、监管标准、有形市场操作平台及其服务标准,进一步界定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管、监察、交易服务、相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直接经办人各自职权范围、责任和奖惩措施,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链条。
3.2改革现行监管机制,突出重点,科学监督针对目前工程招投标政出多门,多头监管,自我监督,措施无力,多方介入,职责不清,信息不畅,轻重不分,招投标重要环节漏洞多,缺乏场外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情况,必须十分重视改革现行监管机制、监管方式,加大科学监管力度。
首先,一个大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必须做到:统一工程招标操作规程(细则);统一在一个场所(平台)内全过程运作;统一项目信息和招标信息发布渠道和方式;统一组织资质联审和事后监审办法;统一评委库、评标办法、标准及专家评标现场管理办法;统一招投标监管和见证服务标准;统一受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渠道和办法。
其次,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强化监管。
即:一个行政区域内,建立一个工程招投标综合监管办,由市政府统一授权,集中办公,专职从事各类工程招投标监管;组建一个具有真正独立法人资质并承担责任的招投标中心(综合有形市场),负责监管标准付诸实施的硬软件建设,按服务标准跟踪管理和见证服务;纪检监察、人大、政协等部门和社会行风监督员组成监督小组,专职负责招投标监察,或者参与重点项目的巡查督察;成立资深专家招标评审机构,组织定期抽查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情况,同时参与研究和分析监管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
以上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这样既可以克服原各专业监管部门因本行业自身的利益和权力关系影响而产生的本位观念,使监管机构真正独立于被监管行业、企业,保证监管机构的公正有效监督,又能有效预防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在监管力度和方式上,要集中人力、精力,抓好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管,事先、事中、事后明查暗访,跟踪监督,逐项有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非国有资金项目和施工分包项目,可交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有效交易平台进行监督,让监管部门腾出精力,抓好国有资金项目交易监督和有关调研定策工作,确保监督到位,与时俱进。
3.3改进现行招投标中易产生串标问题的一些重要环节的游戏规则(1)改进信息发布制度,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
凡应进场招投标项目,自取得立项批文后,即抄报有形市场,有形市场应及时在场内发布建设信息,使有关各方尤其是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信息,便于事先介入监管。
已审定的招标项目公告(含邀请招标),除须按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场内公开发布外,还应统一由有形市场在统一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以打破因各方人为的信息封销,少数人操控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局面,同时便于有关各方心中有数,适时实施监督。
(2)改进投标报名方式。
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网上或电子投标报名,减少人为因素。
现尚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在公告起止的时间内在有形市场内报名,不得到其他场所接受报名。
报名时招标人(代理机构)无需当场登记,投标人可按规定将准备好的报名资料包装密封后,送达有形市场指定的投标报名箱中,待报名时间截止后,由有关各方共同开箱梳理登记。
(3)改进资审入围办法。
1)每半年或一年集中进行资质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名时免审,外地企业进入,经事先核准,与本地企业相同待遇。
2)一般项目均实行资格后审,凡符合相关资质条件报名的全部入围,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方可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
如合格投标人过多,经有关各方认同,需要择优一部分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有形市场采用电脑或机械随机抽取的办法公开抽取号码,相关监管部门应在场监督抽取,必要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并在抽取号码文书上签字,这样可以防止少数人左右入围名单,尽量减少想玩弄串标把戏人的操作空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