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玉溪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 号)和国务院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根据《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环节,强化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创新,切实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落到实处。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下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
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玉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7日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调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6•【字号】玉政办通〔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玉政办通〔2018〕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6日玉溪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18年是新时代下玉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谋局开篇的一年,全市信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准确把握创建全省文明城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信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发挥信用在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作用,为推动玉溪高质量跨越发展、实现“七个走在全省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全市信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联合奖惩为关键,以信用制度为保障,以共享平台为支撑,以诚信教育为基础,以政务诚信为示范,按照有组织、有规划、有制度、有平台、有应用、有扶持的“六有”工作思路,通过集中力量实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争先进位专项行动,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制度规范、数据共享、联合奖惩、用信环境四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确保2018年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大幅提升。
一、完善信用制度体系(一)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启动《玉溪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8版)》编制工作,规范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通过“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应用清单”,从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行为影响程度、信用记录应用环节三个方面建立相对统一的标准规范。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前)(二)制定落实联合奖惩备忘录工作方案。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玉溪市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责任边界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应急保障第七章费用管理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玉溪市政务云(以下简称政务云)的作用,为政务大数据应用奠定基础,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信息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玉发〔2015〕7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174号)、《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溪市推进信息资源互联共享的意见》(玉办发〔2016〕4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溪市政务云由玉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互联网信息办)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依托华为玉溪云数据中心、联通玉溪数据中心及市辖区内建设的其它数据中心,为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化应用提供计算、存储、网络、安全和带宽等基础云服务(详见附件1)。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溪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溪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玉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溪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务服务局会同各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玉溪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和《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023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市林草局不再实施“省重点保护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删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和《承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云南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23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教育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教育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承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云南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23年版)》承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部分委托实施;承接“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受省林草局部分委托实施。
因地制宜全力推进“计划”

因地制宜全力推进“计划”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5期玉溪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以下简称“计划”),积极推进“计划”在全市范围顺利实施,按照市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工作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各学校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全力推进此项工作。
2月29日上午,在通海县里山中心小学举行启动仪式,杨洋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了《玉溪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责任书》,下发了《玉溪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从3月1日起,“计划”在玉溪市全面实施。
为确保“计划”顺利实施,玉溪主要抓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计划”落实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市、县政府及时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16个单位、部门组成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县教育局设立了办公室,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的实施。
同时,组建了营养专家组。
各县区、各部门、各学校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扎实推进“计划”实施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计划”按时在全市范围全面实施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今年3月1日起,玉溪市对八县1区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进行营养补助。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654所学校(其中小学573所、初中80所、特殊学校1所)242 065名学生,每人每天得到3元钱的营养补助,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人每年可获得补助600元,全市每年需补助的资金1.45亿元全部列入市、县预算,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经过多方征询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市政府印发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全面推进“一站式惠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全面推进“一站式惠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玉政办通〔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全面推进“一站式惠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2018〕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全面推进“一站式惠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5日玉溪市全面推进“一站式惠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玉溪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在全市总结推广红塔区“一站式惠民”平台建设试点经验,加大《玉溪市一站式惠民(“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实施方案》实施力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推进“一站式惠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号一窗一网”建设,全面实施“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依托各级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模式。
以“一站式惠民”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托,实现省、市、县区、乡(街道)、村(社区)互联互通,使政务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服务内容更加集约、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模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一)梳理“一站式惠民”政务服务事项1﹒梳理全市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由市委编办牵头,指导市直部门完成政务事项目录的梳理和确认(涉密事项除外),形成《玉溪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各县区参照《红塔区事项目录清单》,由县区编办牵头梳理县区政务事项目录。
2﹒在线填报事项要素信息:市直各部门通过玉溪市“一站式惠民”平台政务服务事项梳理系统,在线录入平台政务事项;针对各县区部门特有的事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委编办统筹,指导市直部门、各县区部门完成平台政务事项的录入,最终形成全市通用事项库。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玉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玉溪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8日玉溪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服务玉溪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全过程,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立法工作,增强立法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凝聚社会共识,夯实法治基础,为实现玉溪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计划(一)争取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件)1.《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牵头单位:新平县人民政府)。
2.《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预备类项目(3件)1.地方性法规项目:《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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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玉溪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玉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玉溪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根
据《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玉政发〔2009〕1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及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当统筹考虑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和政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二)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5年以上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热心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四)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对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谈纪要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参与市政府对外协商、谈判及相关文件起草、审核工作;
(四)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
(五)为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六)根据指派对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予以代理;
(七)参与市政府涉及的信访接待和行政调解工作;
(八)协助市政府参与化解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九)协助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或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十)办理市政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参加其它有关工作会议;
(二)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及相关部门同意,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及相关部门对所承办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履行职责时,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五)为履行职责需要,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调研、考察要求;
(六)依法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勤勉尽责,维护政府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在合同规定和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事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宣传、招揽个人业务;
(六)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得在政府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八)依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事项要限时办结。
一般合同(协议)文件2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4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遇特殊情况,按要求时限提交审查意见;
(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离开本市一周以上,或出境、出国前应事先报告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五)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经法律顾问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另行指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