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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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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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适用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正确;
判决与裁定的适用条件
程序合法; 量刑适当。
裁定适用条件
判决与裁定的适用条件
判决与裁定的执行
判决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内容执行相应的刑罚或民事赔偿等。
裁定执行
在裁定生效后,根据裁定内容执行相应的程序性事项处理等。
05
对当事人的影响
纠正错误裁判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02
启动条件
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符合法定情形
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如原判决、裁 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 律错误等。
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院自行启动
启动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
组织听证
作出裁定
送达裁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再 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 现确有错误,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进行纠正。
法定情形下的再审
申诉与抗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 察院提出申诉。
符合法定情形,如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可以 启动再审程序。
01
案例概述
02
再审启动
03
审理过程
案例二:再审程序的判决与裁定
判决与裁定
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根据审理情 况作出判决或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 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根据查清的事 实依法改判或裁定。
VS
改判或裁定
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 律错误的,应当在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后维 持原判决、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严重违法 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监督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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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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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 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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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 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该判。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 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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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 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判决得
到正确处理,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 无罪的人得以平反昭雪,做到实事求是,不 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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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体现"有错必纠"原则。 2.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 3.上级司法机关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重复形式。 4.群众监督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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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审判监督程序及其它审判程序的区别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法院级别不同。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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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2、审理的目的不同。 3、审理的依据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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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等对已⽣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裁判的执⾏;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法律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的⼀种诉讼程序,是保证⼈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审程序,也不同于第⼆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第⼀审和第⼆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审程序是上级⼈民法院对⼀审⼈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是依法对已经发⽣法律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之间发⽣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对这⼀案件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审判决、裁定,还是⼆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第⼀、第⼆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包括原告、被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上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一)申诉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有申诉权的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的诉讼活动。

→注意区别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二)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申诉的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四)申诉的受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五)申诉的效力: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六)申诉的理由:→必须有证据证明。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不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因为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就一定有错误。

◆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并不一定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必须是“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 法条没有规定程序错误可以再审,而司法解释规定,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法院应当再审;(七)申诉的受理及审查处理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 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

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3、申诉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具体内容是:如果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那么第一次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第一次申诉应该向这个原审法院提出(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可以交一审法院)。

1-19、审判监督

1-19、审判监督

第四节 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1、再审的法院 上级法院指令的下级法院 原审法院(原第一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 提审的上级法院 2、再审的审理方式和审判程序依照原来的审级确定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 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 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 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院第一审,但后来又 经过上一级法院第二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则第一审法院院长只能向第二审法院提 出意见,由第二审法院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仍确有错误,可 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可以送请上一级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 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 证据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 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 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 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 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 据。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 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 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 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 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 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 员签名。
2、指令再审 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 或者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 适用情形: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错 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事实、新 证据的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 理,只有对那些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 不足的案件,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律师有权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监督程序,包括提交证据、质证、辩护 等,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的执业规范
律师在代理和辩护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和职业操守。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建立信任和保密关系,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 权益得到保护。
证人作证制度
证人作证制度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流程
REPORTING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审查内容
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要求,审查原审裁判是否
存在错误等。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 事人,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受理
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 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的辩护权
当事人的上诉权
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代理或自行辩护, 并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
当事人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要求 重新审理或裁定。
律师代理与辩护制度
律师代理与辩护制度概述
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代表当事人行使 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与权利
强化司法公开和透明度
增强审判监督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措施
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法规
01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
程序和标准,为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管理
02
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程序的管理制度,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9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19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 对案件进行再审应注意的问题 - 一律开庭审理 - 另行组成合议庭 - 原告不到庭,缺席判决 - 全面审理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 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 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 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
– 抗诉的提出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提出抗诉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提出抗诉
– 抗诉的程序
• 制作抗诉书 •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二)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
– 上一级人民法院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 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 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二)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 再审申请书 – 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 查决定是否再审 – 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原则上是作出生效裁判法 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 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 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 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 决,不得申请再审

【答案】大学《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大学《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练习题一、单选题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3、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4、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

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A市检察院B.A市中级法院C.B省检察院D.B省高级法院5、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

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

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二、多选题1、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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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
==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3.发回重审的条件
本章难点:
1.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程序性质的救济性。

再审程序不是一级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是一种以纠错为目的的事后补救和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启动主体的特定性。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三)审理对象的有限性。

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同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再审程序必须由法定人员和组织依法提起。

人民法院的下列人员和组织可以提起再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抗诉,简称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即使发现确有错误,只能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抗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通过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不得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事项不得提出抗诉:见教材
2.抗诉必须具备法定的原因。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应当提交抗诉书。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请求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再审须有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6)当事人有证据表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4.申请再审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为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5.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两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第二节再审案件的审判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四)审理次数与期限
一个案件多次进行再审,生效裁判一再受到挑战,将会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损害审判的权威。

所以,为了规范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2.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
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但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该限制;
3.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但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二、再审案件的裁判
(一)维持原判
经过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维持原判,恢复执行。

(二)依法改判
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三)发回重审
第一种情况是,对于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有违反以下法定程序的情况,如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和其他违反法定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在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发现,审理的案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对再审案件作出裁判后,上级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代为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本章思考题
1.审判监督程序有什么特点?
2.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有何区别?
3.民事抗诉有什么特点?
本章案例分析
刘某与王某于1997年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现年5岁。

双方因性格各异,自1998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与公婆的关系也不睦,致使夫妻关系紧张。

1999年4月,刘某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某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经该法院调解,刘某撤回起诉。

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

2000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育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

2001年1月,刘又以前诉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

经审理,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二审宣判后,王某又以其分娩不足一年,法院立案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西安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经再审后,西安中级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在王某分娩后一年内提起离婚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原一、二审判决离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遂裁定: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驳回刘某的起诉。

问题: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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