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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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研究生教育已成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

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以及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导师选择标准的规范性高校研究生导师团队的建设是研究生教育的关键环节之一。

导师选择标准的规范性十分重要。

首先,高校应引入导师资格评审制度,对有意担任导师的教师进行评审,确保导师资格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其次,导师资格的认定应该注重导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同时还要考虑导师的教学经验和指导能力。

最后,学校应该着重培养一流导师,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学术研讨会等方式提升导师的科研水平和教学能力。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双向选择机制研究生导师的选择应该是个双向的过程,即导师选择学生、学生选择导师。

高校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选择机制,让导师和学生双方都能在选择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例如,学校可以采用希望择优选择的导师和认真努力学习的学生,通过导师推荐、专业测试、面试等形式,让双方进行初步认识和沟通,保证双向选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导师与学生互动的机制高校应该建立一种机制,鼓励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积极互动。

首先,可以通过开展学术报告、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

其次,学校可以建立定期的导师与学生面谈制度,加强导师对学生的关心和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学术和生活上的问题。

这样的机制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创新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导师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完善导师的激励机制为了提高导师的激励,高校可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导师激励机制。

首先,可以加大导师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导师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设立一定的奖励机制。

其次,学校可以评选出优秀导师,给予他们表彰和奖励,以示鼓励。

此外,学校还可以建立导师教学成果奖励制度,激励导师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细则(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细则(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条例。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要求2.本校在职教师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 具有教师资格。

(2)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3)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4) 年龄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前三年。

3.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2) 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且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3) 须具有以下科研业绩:A.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建筑学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SCI、A&H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或经全国性学科专业指导机构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SCI、A&H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B.申请理学、医学类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专业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调整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与考核等相关政策。

为此,特制定本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两类。

凡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一般也同时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

第三条导师应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以教书育人为已任,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治学态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博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第四条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1、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6周岁;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一般应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①。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同上),近三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②。

第五条兼职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条件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与我校博士生培养单位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件(所获得科研成果应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第六条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1、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4周岁;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①本办法所要求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如下:文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我校申报的国家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主持教育部或其它部委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位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理(工)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科技部“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校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30万元。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责任导师)管理条例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责任导师)管理条例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管理办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任。

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了充分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导师综合素质,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的管理(一)导师的职责1.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导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不仅要在研究生端正治学态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严格要求,还要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成长。

3.导师要根据本学位点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来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认真执行培养计划,重视所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等环节的培养。

4.导师要积极主动地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要为研究生讲授一门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或作导师专题学术讲座一次,并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

5.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导师与导师组应定期(至少两周一次)组织研究生进行交流,了解、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切实担负起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6.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鼓励,同时提出进一步培养意见,使其更好地发挥才能;对品行不端、学习成绩不合格、经教育无效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7.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指导研究生申请学位。

8.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外出学习计划、教学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给予科学地指导,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成绩考核。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明确导师岗位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学习并执行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和高尚品格训导。

(三)全面关心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经常与研究生见面、交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指导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工作,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鼓励研究生学术创新。

(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包括督促、指导研究生制定并完成培养计划;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和写作;审阅与修改学位论文;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等。

- 1 -(六)严谨治学,以身作则,坚守学术道德,防范和杜绝所指导研究生的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七)按规定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主动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根据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九)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参与制订和修订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十)密切关注研究生的报到注册、学费缴纳、就业等情况。

协同学院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和学习。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更换(一)导师调离、病故、离开学校6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研究生可申请更换导师,经转出与转入导师及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更换。

(二)导师更换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转入的导师应在聘期内,学术研究生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专业招生目录内,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领域招生目录内。

第五条第二导师聘任(一)第二导师由各学院自主聘任。

川北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

川北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一:川北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更好地规范川北医学院硕士生导师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是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与之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正在从事医疗、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人员。

第五条 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近五年来,发表或出版有论著、学术专著、全国规划教材,或获得科技成果奖,或取得发明专利。

具体科研成果标准参照当年导师遴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目前必须承担有厅、局级及其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的课题或子课题负责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具体科研经费额度对照当年导师遴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至少能够系统地讲授一门硕士研究生课程并能反映当前国内外本学科最新的科研动态。

第九条熟悉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的工作,或承担过研究生辅助指导教师的工作。

第十条掌握一门外语并能指导研究生阅读相关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导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第十三条根据我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师资情况及我院研究生招生计划,提出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岗位设置意见,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报主管院长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硕士生导师工作岗位数。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专业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调整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与考核等相关政策。

为此,特制定本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两类。

凡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一般也同时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

第三条导师应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以教书育人为已任,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治学态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博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第四条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年龄不超过56周岁;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一般应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①。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同上),近三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②。

第五条兼职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条件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与我校博士生培养单位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件(所获得科研成果应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第六条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1、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4周岁;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有重要的横向课题(经费到校)。

①本办法所要求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如下:文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我校申报的国家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主持教育部或其它部委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位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理(工)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科技部“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校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30万元。

川北医学院 1: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

川北医学院 1: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一:川北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更好地规范川北医学院硕士生导师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是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与之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正在从事医疗、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人员。

第五条 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近五年来,发表或出版有论著、学术专著、全国规划教材,或获得科技成果奖,或取得发明专利。

具体科研成果标准参照当年导师遴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目前必须承担有厅、局级及其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的课题或子课题负责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具体科研经费额度对照当年导师遴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至少能够系统地讲授一门硕士研究生课程并能反映当前国内外本学科最新的科研动态。

第九条熟悉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的工作,或承担过研究生辅助指导教师的工作。

第十条掌握一门外语并能指导研究生阅读相关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导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第十三条根据我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师资情况及我院研究生招生计划,提出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岗位设置意见,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报主管院长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硕士生导师工作岗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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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导师是指导他人学习、进修、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研究生的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四条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章招生
第五条导师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招生宣传和优秀生源选拔活动;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在考核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应每年参加院系组织的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导师列入当年招生简章,且需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导师简介及联系方式,便于考生选报适合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并能及时与所报导师联系。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科研需求及项目经费情况,确定自身招收研究生的数量,若无适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导师不招生。

博士生导师要按照招生当年指标类型规定的标准,承担支付所指导的博士生培养助研津贴费用。

第三章培养
第八条鼓励建立由三位导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培养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建立导师组。

导师组全程指导培养研究生,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负首要责任,导师组其他成员负责协助第一导师完成培养任务,必要时代行第一导师职责。

第九条导师、导师组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打下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同时要重视研究生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第十条导师、导师组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宽容奇才、偏才,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论文研究
第十一条导师、导师组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开题报告、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

引导、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地方和国防重大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导师、导师组应指导研究生阅读大量文献资料以开阔视野,提倡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重视和鼓励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通过实验、调查等手段来验证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成果,使学位论文内容充实,论据可信,有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

第十三条导师、导师组要善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四条导师、导师组应正确处理研究生论文工作与完成科研项目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培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任务而工作。

第十五条导师、导师组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与学位论
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亲自审稿把关,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五章德育育人
第十六条导师、导师组应做到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全面了解研究生政治思想、学业科研及身心健康等各方面表现,注重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第十七条导师、导师组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以自身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来感染、熏陶和训练研究生,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建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十八条导师、导师组应共同关心研究生生活,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切实解决研究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应按照学校有关研究生“三助”的要求,履行职责,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九条导师、导师组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到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为国家发展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六章导师、导师组变更
第二十条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2周以上、半年以内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的,应委托导师组其他成员代行导师职责或请学科、院系负责落实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并将有关措施报所在学院(系)备案。

第二十一条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预计超过半年(含半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落实导师、导师组更换事宜。

导师、导师组调整措施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提出申请,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该研究生的导师、导师组变更,或指定所在学科负责对该研究生的指导,并将处理情况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因学科调整和研究计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导师、导师组变更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导师组,在评定校、市、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中,应予以优先推荐,在晋级等待遇方面,也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上海市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其它国际国内高质量学位论文奖项的指导教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导师、导师组不能履行职责,疏于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或不按规定承担培养费用、支付助研津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根据不同情况,将停止导师在读研究生指导(更换导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导师、导师组对研究生的学术诚信和科学道德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如果研究生有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导师、导师组应承担一定责任,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导师、导师组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给予开除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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