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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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表(十三五)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表(十三五)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2016-2020年)培训登记证贵州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办公室制登记说明1、此证根据《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师发[2011]263号)文件精神制定,用于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中小学教师凡参加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培训,培训学时均按规定进行登记。

2、学时登记由学校指定登记员和审核员负责。

登记员按规定进行登记并签字,经审核员审核签字后由学校领导签字确认。

登记证原则上由学校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登记或涂改。

3、登记证含表1至表7。

其中表1、表2为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表3为远程培训学时登记;表4、表5为校本培训学时登记;表6为其他培训学时登记;表7为学时登记汇总。

具体登记要求见各表填写说明。

4、学校每年度须对每位教师培训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培训学时年度汇总表》(表7),交县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办公室审核盖章后认可。

5、本登记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和发放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的重要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是实行教师资格再认证的必备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中小学教师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学时登记工作。

6、本登记证复印无效,请妥善保管,不要遗失。

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学校公章有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时间任教学科职务(职称)工作单位1天8学时、半天4学时计算填写。

2、参加集中培训一次连续在20天以上的,最多只按20天计,即只登记160学时。

一栏中填写的学时数,按“培训模块学时数”的50%计算。

2016-2020年校本培训学时登记表(表4)表4、表5填写说明:本表登记各种内容的校本培训学时。

其中“学时数”一栏按照实际培训学时进行登记。

2016-2020年校本培训学时登记表(表5)栏中,“折合学时数”用于学历提高培训和主讲教师登记;“学时数”用于新教师登记。

3、“折合学时数”的折合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11]263号)规定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表彰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2006―2010年)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表彰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2006―2010年)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表彰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2006―2010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教育督导【发文字号】黔教师发[2011]23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7.04【实施日期】2011.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表彰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2006-2010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黔教师发〔2011〕232号)各市(州、地)教育局,各省级培训基地: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全省教育工作者和中小学教师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十一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较大提高,推进了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积极推进我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一五”(2006-2010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师发[2006]132号)规定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2006-2010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黔教办师[2011]62号)的安排,全省开展了“十一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在各地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授予遵义市、毕节地区教育局为先进市(州、地)一等奖;安顺市、六盘水市、铜仁地区、贵阳市教育局为先进市(州、地)二等奖;黔东南州教育局为先进市(州、地)三等奖。

贵阳市南明区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等27个单位为先进单位;授予张贤惠等263名同志为先进个人(其中先进管理工作者149名,先进辅导教师75名,先进学员39名,名单见附件)。

希望以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教育工作者和广大中小学教师要以他们为榜样,积极进取,团结奋进,为我省中小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作出更大的努力。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黔教办师〔2014〕383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管理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直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带头人,搭建促进中青年骨干教师专业成长以及名师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提高基础教育核心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名师工作室管理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当前,我省基础教育进入重质量、强内涵、抓管理的新阶段,这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名师工作室,以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和省级教学名师为重点,整合资源,高端引领,团队培养,整体提升,是名师开展专业研修、发挥传帮带作用的重要载体和研修方式,是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机制的有效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名师工作室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培育带动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促进贵州基础教育改革,提升基础教育质量,支撑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一流的师资保障。

二、规范管理着力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双向遴选学员。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作室学员遴选工作,在需求范围内,采用学员自主申报和主持人评定的方式进行双向选择,最后由省管理办确认学员名单并下文。

(二)创新活动载体。

鼓励工作室要在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教师需求和实际,发挥自身学科和团队优势,在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造性的开展活动,探索适合教师培养培训的新机制。

(三)严格考核评估。

每期研修结束后,各工作室提供学员跟岗研修情况及总结报市(州)教育局审核,各市(州)教育局审核无异议后报省管理办审定,由省管理办颁发《结业证书》,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贵州教育机构管理规定(3篇)

贵州教育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公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特殊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教育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二)坚持教育公益性,保障教育质量;(三)促进教育公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四)加强教育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机构办学水平。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本省教育发展规划,满足社会需求。

第六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二)有合格的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四)有必要的经费来源;(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或者登记。

公办教育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登记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教育机构参照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程序办理。

第八条教育机构设立审批或者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二)办学章程;(三)办学场所证明;(四)师资队伍情况;(五)经费来源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教育机构设立审批或者登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黔教师发〔2016〕222号附件:贵州省十三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黔教师发〔2016〕222号附件:贵州省十三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贵州省“十三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贵州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十三五”期间全省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72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

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集中培训。

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绵阳市教体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涪城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条: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对象全区中小学在职、在岗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时规定要求(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依据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统筹管理之规定,凡列入继续教育学时的培训活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或授权的单位、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二是纳入教师年度培训计划的校本研修活动。

(二)、继续教育学时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一,在“十二五”期间,各类教师必须完成360学时的全员岗位培训任务。

其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有计划组织的规范性培训占60%以上学时(每学年必须完成规范性培训不少于45学时)。

新录用教师在上岗前要完成120学时的新教师培训任务。

学时不足者均为当年继续教育不合格。

新教师在试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时者延期转正,其他教师完成的继续教育年度学时作为教师职称评审、教师职务聘用、年度考核、评优选模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当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超过规定学时部分的不得移做下年登记。

(四)、凡借调人员,其继续教育登记由借调所在学校将其资料转原所在学校统一登记。

第三条:继续教育活动列入登记的范围(一)规范性培训登记范围1、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市级培训机构记发的学时按照市教体局规定执行)。

2、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高等院校组织的业务培训。

3、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学研究(教研活动、教育教学竞赛、学术研讨会、课题研究、专题讲座、公开课、教研课、示范课、名师带徒以及送教活动等)。

中小学“十二五”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中小学“十二五”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赫章县综合职高“十二五”(2011—2015年)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五”(2011—2015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师发…2011‟220号)精神,《毕节地区“十二五”(2011—2015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大力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赫章县综合职高“十二五”(2011—2015年)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赫章县综合职高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宗旨,坚持教师队伍优先优质发展战略,以“国培计划”为抓手,以提升教师能力、创新精神、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核心,以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教师队伍建设有效途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东风小学“十二五”教育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围绕“强化能力,提升素质,聚焦课堂,提高质量”的总体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一德四新”(即师德教育、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为主要内容,“中小学教师省级教师省级培训计划”(简称“省培计划”)和市级培训为引领,以省、市、区骨干教师培训为先导,以校为本,积极探索并创建网络环境下的校本研修新模式。

创新教师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校教师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十二五”继教工程从2011 年起至2015 年止,用五年时间对全校教师进行每人不少于360 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师德教育不少于60学时,按照分类、分层、分岗、分科组织实施培训(含“四新”)不少于300学时,在总学时中区级及其以上集中培训不少于 240学时)。

三、培训对象赫章县综合职高全体教师。

四、实施原则(一)坚持以教师为本、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施训的原则。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范本3篇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范本3篇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范本3篇为了全面提高小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完善继续教育工作,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店铺今天为你整理了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为了使我校的“小继教”培训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充分调动在职教师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一、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1、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教育要“三个面向”思想为指针,以不断提高全体教师政治、业务素质为宗旨,建立与完善继续教育体系,逐步造就一支具有高尚师德、正确教育思想、较强教育教学能力,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2、教师继续教育的工作方针是:⑴坚持为在基础教育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的正确方向,全面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需施教,学用一致,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形式灵活多样。

⑶面向全体教师,分类指导,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努力优化学校教师的整体素质。

⑷建立配套制度,完善激励机制,逐步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与登记制度1、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是辅导组全体在职教师。

2、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数,每位教师五年参加各级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年均不得少于72学时。

其中师德教育不少于100学时,“四新”不少于260学时。

在总学时中,区级及区级以上集中培训不得少于240学时。

3、教师继续教育是以提高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师德修养,教育政策和法规,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化科技教育等。

4、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类型有: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教师岗位职务培训或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及其他类型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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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一、登记对象
全省在职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企业自办学校教师)。

二、登记范围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或学时证明的,其培训学时实行登记。

(一)集中培训
1.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
2.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的县级及其以上教师培训机构、高等院校、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
3.学校选派参加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科研培训活动。

(二)远程培训
由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育部推荐的具有教师远程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的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

(三)校本培训
1.经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中小学校与县级及其以上培训机构或高等院校合作,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的集中培训;
2.由学校集中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教科研活动,校际间联片教研活动等。

三、登记办法
(一)学时登记
学时登记采用由省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简称“登记证”)。

学时登记由学校负责。

学校设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员和审核员。

登记员和审核员对登记结果负责。

教师参加符合登记范围的培训后,登记员根据培训的有关文件、通知、学习记录和培训单位颁发的结业证、合格证或学时证明等进行相应的学时登记并签字(盖章),经审核员审核后签字(盖章)认可。

(二)学时计算
登记的学时含“集中培训”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两类。

1.集中培训:
县级及其以上集中培训计为“集中培训”学时。

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

全天计8学时,半天计4学时。

五年累计集中培训登记学时数不得低于240学时,其中学科培训登记不低于200学时,师德培训(含法制教育)不低于40学时。

2.远程培训:
完成学习内容,取得合格证,按培训模块规定学时数的50%计算为“集中培训”学时。

五年累计登记学时数不高于50学时。

3.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按1课时为1学时计算为“校本培训”学时。

五年累计校本培训登记学时数不高于120学时,其中学科培训登记不高于100学时,师德培训(含法制教育)不高于20学时。

4.其他培训
(1)学历提高培训:五年内,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在取得与其任教学科同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证的当年,一次性记入“集中培训”学时。

其中,小学教师取得大专学历、初中教师取得本科学历、高中
教师取得硕士学位的按60学时计;小学教师取得本科学历、初中教师取得硕士学位的按80学时计。

(2)脱产学习:经组织安排教师参加离岗脱产学习,取得合格证后,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集中培训”学时,但学时数最多按20天计为160学时。

超过的培训时间不再计算学时。

(3)主讲教师:中小学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的主讲教师,凭承办单位证明、课程表(加盖公章)及讲稿等资料计算相应学时。

担任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送教下乡、巡回讲学等授课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3倍计算“集中培训”学时,其登记学时数累计不超过150学时;担任校本培训授课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2倍计算“校本培训”学时。

(4)新教师培训:新入职教师参加岗位培训的120学时实行单独登记,不记入集中培训360总学时。

四、组织管理
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审查、审核和备案。

(一)实行培训备案制度。

各市(州、地)、县(市、区)、乡(镇)、校组织符合登记范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须将培训文件和方案(含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师资配备、食宿安排、经费预算等)等至少提前15日报上一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办公室(简称“工程办”)备案。

(二)学校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查。

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如实地登记和审查教师培训学时,做到内容翔实、资料完备、数据准确。

每学期末,学校对学时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学校公章。

学校每学年对学时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填写汇总表,将汇总情况报县一级工程办审核。

(三)县一级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核。

县一级工程办根据培训备案资料对学校学时登记汇总情况及汇总表进行一年一次审核,同时对“登记证”登记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然后签署意见和盖章。

每五年,县一级对经审核认定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教师进行统计汇总,将汇总情况及汇总表上报市(州、地)进行审核,然后报省工程办备案,并作为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的依据。

(四)各级使用的汇总表格由省统一制作。

各县要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信息化体系,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五)各级工程办要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的监督管理。

通过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填写问卷、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使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管理程序规范、结果真实。

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违规者要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六)考核评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是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省工程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培训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评价。

五、各市(州、地)、县(市、区)要根据以上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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