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抚恤金标准
河南人社厅工伤待遇

河南人社厅工伤待遇
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是指工伤保险制度下,对于因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伤残、死亡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如果经鉴定确因工致伤残,且鉴定等级在1-9级的,享受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职工所在
职工伤残等级和本单位岗位工资的比例确定,比例为1级55%、2级50%、3级45%、4级40%、5级35%、6级30%、
7级25%、8级20%、9级15%。
其次,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如果经鉴定确因工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职工鉴定为相应级别的伤残所确定,比例为1级36个月、2级32
个月、3级28个月、4级24个月、5级20个月、6级16个月、7级12个月、8级8个月、9级4个月。
其中,9级伤残在不
治愈为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死亡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予以给付。
此外,对于职业病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确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先行垫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最后,对于工伤致死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标准为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12个月,抚恤
金标准为职工本人死亡前12个连续月的平均工资。
总结来说,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以及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这些待遇的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月工资确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医疗帮助。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公布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公布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豫社保〔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关于公布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豫社保〔2024〕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核定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036420元。
此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地认真做好相关待遇核算工作,对之前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2024年3月13日。
郑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发生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暂时丧失或者死亡的情况。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郑州市制定了一套工伤赔偿标准,用于补偿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
根据郑州市相关法规及政策,以下是郑州市工伤赔偿的主要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确定,郑州市将劳动者的伤残分为十级,对应不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
例如,一级伤残补助金最高可达30万元,十级伤残补助金最低为8000元。
2. 工伤医疗费用:劳动者因工受伤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郑州市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可以达到70%以上的报销比例。
3. 工亡职工生活抚恤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幸遇难,郑州市将给予其家属生活抚恤金,用于维持家属的正常生活。
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在具体标准上有所区分,但一般情况下不会低于一定金额。
4. 工伤津贴:如果劳动者因工受伤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将无法正常工作,郑州市将支付给其工伤津贴。
津贴的标准根据受伤时的工资水平和受伤程度而定,通常为劳动者之前工资的一定比例,期限一般为伤残较重的情况下可达到两年。
5. 丧葬补助金: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不幸死亡,郑州市将支付一定的丧葬补助金,用于安排工人的葬礼和相关费用。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在具体落实上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常规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具体金额和条件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动。
在具体操作中,劳动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例如工伤鉴定书、医疗证明、工资证明等,以便顺利申请工伤赔偿。
总之,郑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旨在减轻他们和家属因工伤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向雇主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咨询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河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河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河南省对于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职工伤残评定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局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下面是河南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1. 工伤死亡的赔偿对象: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即在职工作期间因工致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
2. 工伤亡人员补助金:工伤亡人员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金和单位配备的工作生活补助金组成。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2.1. 抚恤金:对于遭遇工伤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金额为工伤保险金的15倍。
2.2. 丧葬补助金:对于遭遇工伤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金额为当地一般劳动者人均年收入的5倍。
2.3. 礼金或公益性岗位安排:工伤亡人员的家属可以获得礼金或者由政府安排具有劳动能力、承担公益事业岗位的家庭成员上岗安排。
2.4. 子女教育补助金:对于工伤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每年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教育补助金,具体比例为: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40%。
3. 工伤亡人员家属的医疗费用:对于工伤亡人员的家属,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范围和比例与一般工伤保险的规定相同。
4. 参保对象的确认:对于工伤亡人员的家属,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等。
参保对象的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
总之,河南省对于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礼金或公益性岗位安排、子女教育补助金以及医疗费用的支付。
具体的赔偿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相关当事人咨询当地工伤保险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最新的政策和标准信息。
河南省抚恤金发放标准

河南省抚恤金发放标准河南省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的军人、武警和公安民警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遗属、孤儿和受害人的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受益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
一、因公殉职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因公殉职的军人、武警和公安民警,其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补助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抚恤补助金的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
二、因公疾病致残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因公疾病致残的军人、武警和公安民警,其抚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抚恤金标准越高。
同时,还会根据受害人的家庭情况和生活水平进行适当的补助。
三、因公牺牲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因公牺牲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补助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抚恤补助金的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
四、抚恤金的发放程序。
抚恤金的发放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等环节。
受益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审核和审批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发放。
在整个发放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抚恤金的发放及时、准确、公正。
五、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抚恤金的合理发放,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受益人的帮扶和管理,防止抚恤金的挪用和滥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公布抚恤金的发放情况,确保公开、透明、公正。
六、结语。
河南省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文件规定的,是对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人员及其遗属的一种补偿和救助。
河南省工亡赔偿标准

河南省工亡赔偿标准工亡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人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
河南省对工亡赔偿标准有一定的规定,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将对河南省工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人,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赔偿金。
在河南省,工亡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工人的工资标准和工龄来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工亡赔偿金=工人月工资×60个月×死亡工人工龄系数。
其中,月工资按照工人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死亡工人工龄系数根据工人的实际工龄来确定,最高不超过20年。
其次,对于工亡赔偿金的发放,河南省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工伤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工人的家属。
同时,对于工亡赔偿金的计算和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压减或延迟支付。
此外,对于工亡赔偿金的申请和认定,河南省要求工人家属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工伤认定书、工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等。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配合提供相关的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以便工伤认定部门进行核实和认定。
最后,对于工亡赔偿金的管理和监督,河南省建立了健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亡赔偿金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同时,鼓励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工人的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
综上所述,河南省工亡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可以有效保障工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
河南省抚恤金发放标准

河南省抚恤金发放标准河南省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的人员及其家属发放的一种经济补偿。
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对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省抚恤金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因公殉职的人员,其配偶和子女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金月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30万元,按月发放的抚恤金标准为殉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0%。
对于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其抚恤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伤残等级为一级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万元,按月发放的抚恤金标准为残疾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伤残等级为二级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5万元,按月发放的抚恤金标准为残疾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伤残等级为三级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万元,按月发放的抚恤金标准为残疾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其次,对于因公疾病致残的人员,其抚恤金标准也是根据残疾等级来确定的。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万元,按月发放的抚恤金标准为残疾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残疾等级为二级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5万元,按月发放的抚恤金标准为残疾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残疾等级为三级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万元,按月发放的抚恤金标准为残疾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最后,对于抚恤金的发放方式,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按月发放的抚恤金按月发放,直至受益人死亡或者不符合抚恤条件为止。
受益人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抚恤金,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财政部门拨款发放。
综上所述,河南省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不同情况和残疾等级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希望广大受益人能够了解相关政策,依法享受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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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河南省财政厅(章)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