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浙民宗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宗发〔2014〕63号各市民宗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要求,《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及配套申请表、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和填写说明等,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市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宗教三处。
附件: 1、《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2、《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和填写说明》2014年11月17日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编号,由该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二)乡镇(街道)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和表格内容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汇总统计,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据信息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予以确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金政办发[20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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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正文: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金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0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金华市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在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金华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规定,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实地考评、重点考评和书面考评等方式,分别对9个县(市、区)政府和48个市级行政执法单位2010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现将考核优秀单位通报如下:
县级政府(3个):东阳市人民政府、XXX市人民政府、浦江县人民政府。
市级单位(15个):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以优秀单位为榜样,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为深入推进“法治金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结束——。
2014本级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7.06
7.06
/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7.06
7.06
/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部门名称: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决算数
合计
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合计
4.474
4.474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3.0074
3.0074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466
1.466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1.466
1.46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6.82
26.82
/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26.82
26.82
/
2080504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26.82
26.82
/
21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6.07
6.07
/
21005
医疗保障
6.07
6.07
/
2100501
行政单位医疗
6.07
6.07
/
221
住房保障支出
7.06
2014年度市本级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部门名称: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位:万元
收入
支出
项目
决算数
项目
决算数
一、财政拨款
232.7
一、基本支出
138.23
二、专户资金
/
人员经费
128.68
2008年 金华 中国道教养生文化讲座

2008年金华中国道教养生文化讲座
2008年10月15日至24日,秋高气爽,因浙江省金华市道教协会的邀请,经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
道教龙门派第18代传人王力平老师,莅临浙江金华,来到当年吕祖和黄初平兄弟修炼过的金华北山,在黄大仙祖宫主持大规模的道教养生文化讲座。
这是王老师自1986、1992、1995年以来,第四次来金华讲课。
这次讲座除有内地及港台三百余位学员参加外,还有来自美国、俄罗斯、芬兰、意大利、罗马尼亚的五位外国人士也不远万里来聆听法音,学习中国传统的道教养生文化,学习班为这些外国学员配备了相应的翻译。
系统地传授了古代道家传统功法《灵宝通智能内功术》。
进一步传授天心玄关的修炼方法,还结合金华北山的双龙洞和朝真洞地形,详细讲解了如何借助特殊的山洞进行修炼,以及在山洞中修炼应注意的事项和会出现的现象,先后两次组织学员集体进入双龙洞实修体验。
讲座期间,王力平老师还披露了道藏中六字诀结合五音的吐音方法,让大家体验到了远不同于市面上不区分五音练法的效果。
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金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7月1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监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审批工作,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图则编制、修缮审批等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普查、名录拟定、图则编制、修缮审批等工作。
民族宗教、党史研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金政办发[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是主管外事与侨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外事工作1.贯彻执行中央的外事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归口管理全市外事工作,协同市级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管理、指导本市各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市级各部门的外事活动计划;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需要地方配合的外事工作。
3.负责接待应邀来访外宾和来我市公务活动的使领馆人员以及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统筹办理市级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其他外宾的接待工作。
4.归口管理各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金活动;负责协调我市参加各国驻华使领馆举办的活动;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涉外事件;负责协调处理我市在境外公民和机构的领事保护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金活动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5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制订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
受委托起草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四)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组织培训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五)指导民族地区制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
2024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开展宗教工作的自查报告

2024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开展宗教工作的自查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族宗教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局作为市园林管理部门,承担着维护城市绿化、美化环境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承担着在园林工作中依法管理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场所的历史使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局在宗教方面的工作,确保园林建设与宗教文化和谐共生,我局近期开展了宗教工作的自查自纠活动。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检查的内容及标准在自查过程中,我局严格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园林管理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宗教活动管理以及宗教工作人员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置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及园林布局要求;宗教设施的维护情况,包括建筑安全、环境卫生等;宗教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宗教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园林管理部门在宗教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工作不到位或失职情况。
三、自查过程和方法自查活动从制定详细计划开始,通过成立专项自查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等方式确保自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自查小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对园林管理范围内的宗教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了解。
同时,我们还邀请了宗教界人士和相关专家对自查工作给予指导,确保自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四、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置不够规范,与园林整体布局不够协调;一些宗教设施的维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卫生问题;在宗教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上,有时会出现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力的情况;部分宗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有待提高,需进一步加强培训和教育。
这些问题和不足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认识不足,工作中存在疏忽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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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49号)的要求,为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民宗局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民宗部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形象,促进规范化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宗教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参照标准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八种违法行为,分为若干裁量档次,确保处罚种类、量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向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活动的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恶劣的;
(三)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四)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四、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
附件:
1、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量罚标准。
3、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量罚标准。
4、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5、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6、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量罚标准。
7、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量罚标准。
1、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量罚标准。
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