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责任清单)
民宗办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办公室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充分发挥民族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民族宗教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自主、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条工作职责民族宗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协助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负责民族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体育等活动,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
(四)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协助管理民族宗教团体事务,联系宗教界人士。
(五)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协助管理宗教团体事务,联系宗教界人士。
(六)协调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七)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培训和调研。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工作制度民族宗教办公室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制度:(一)请示报告制度。
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安排,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办理。
(二)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专题会议等,研究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三)学习制度。
组织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调研制度。
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了解民族宗教状况,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五)档案管理制度。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六)保密制度。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安全。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能和职责(最终定稿)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能和职责(最终定稿)第一篇: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能和职责青河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能和职责1、民族事务管理主要职能(1)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民族经济发展项目的立项,民族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2)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清真食品及餐饮业的检查和挂牌,清理市场流通的“阿拉力”标识产品。
(3)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语言文字的使用。
(5)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做好民族政策的宣传。
(6)做好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兴边富民行动”项目、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的申报、实施、建档工作。
(7)三级民族团结模范单位的创建、协调和验收。
2、宗教事务管理主要职能(1)培养新时期的爱国宗教人士。
(2)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规,教育宗教人士爱国爱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人士的管理。
(4)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5)做好宗教团体工作。
(6)做好宗教事务三级档案建设工作。
(7)开展制止零散朝觐专项治理工作、严格审查、办理出国手续。
(8)与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非法音像制品的清理。
(9)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3、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民族宗教工作事关社会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工作的大局,至关重要,搞好各民族的团结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和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
第二篇:6.12镜湖区举办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培训班镜湖区举办宗教事务工作培训班为加强我区基层宗教管理干部的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进一步提高宗教事务管理能力,6月12日,区民宗局组织举办全区宗教事务工作培训班,全区12个街道的分管领导、宗教助理员,各社区(村)宗教信息员8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班邀请芜湖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陶涛就《简析宗教及我国宗教基本政策》为内容辅导授课,授课内容详实、事例生动,从理论到实践、从历史到现实,深入浅出的讲解让学员们受益匪浅。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民族宗教局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族宗教局的任务是:组织实施宗教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民族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民族宗教组织的管理,及时了解和研究当地宗教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引导。
第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合法宗教活动的开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履行好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第七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宗教事务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宗教活动的动态,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民族宗教局设立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科长、科员若干名,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局长、副局长由宗教事务专业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宗教处设立主任一名,科长、科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宗教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宗教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联系,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和监督水平。
第十三条宗教处应当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引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推动宗教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实施对民族宗教团体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协调和解决宗教界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四)指导和督促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五)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六)开展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七)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民宗[20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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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民宗〔2014〕91号)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定州、辛集市民族宗教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我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14年6月11日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为提高我厅公文处理工作水平,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公文性质和作用我厅公文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公布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在管理全省民族宗教事务中具有特定效力。
二、公文种类我厅公文种类主要有:(一)请示。
用于向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
用于向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三)通知。
用于向机关各处室,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自治县(民族县)民族宗教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发布、传达要求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四)批复。
用于答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自治县(民族县)民族宗教局和各全省性宗教团体等下级机关或单位请示事项。
(五)通报。
用于向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自治县(民族县)民族宗教局和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发布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XX市XX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XX区政府机构设置的批复》和《XX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XX区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设立XX市XX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区民族宗教办是负责本区民族宗教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侨务工作职责划给区政府外事侨务办。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的职责,共同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落实XX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本区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本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调查研究本区民族、宗教情况,及时为区委、区政府和市民委提供有关信息;制定本区民族、宗教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市民委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协调推动本区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依法保护本区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人士;负责办理恢复、变更少数民族成份手续。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专项规划并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负责审批清真饮、副食网点,核发清真食品经营证,核准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使用清真专用标志;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清真饮、副食网点的服务、监督工作。
依法管理本区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指导本区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1项)【模板】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1项)
工和管理干部。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乌兰**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凡是以清真名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和饮食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申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申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清真食品申请登记表;
(二)卫生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当地清真寺教务管理组织或市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业主)和主管(分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负责人以及经营岗位上有保持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民族成分变更和核发清真标识的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名单职责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名单职责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名单职责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切实发挥好民委委员单位作用,全面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市民委委员单位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
一、市民委委员单位名单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民委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拟定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的实际,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加快发展。
(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工作情况和动态,协调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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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政策法规处
指导、协调民族宗教方面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
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
政策法规处
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政策法规处
参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有关问题的处置。
民族处
宗教一处
参与天主教、基督教有关问题的处置。
宗教一处
宗教二处
注:根据市政办发〔〕号通知要求,省民宗厅“做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进(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我局审核上报,内容列入第项职责内容当中,其余均保留年月以前内容。
民族处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
民族处
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研究散杂居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民族处
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民族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
民族处
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方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民族处
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方补助费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
民族处
负责推进民族地方科技发展有关工作。
民族处
民族处
宗教一处
做好基督教、天主教宗教活动固定处所的审批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做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进(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核。
宗教一处
宗教二处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有关工作;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负责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负责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科技、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
民族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民族处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
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民族处
宗教一处
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
指导基督教、天主教团体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宗教一处
宗教二处
联系基督教、天主教界人士。
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项
责任处室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办公室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
办公室
宗教三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指导、协调、监督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三处
拟订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办法、措施。
宗教三处
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研究民族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
宗教二处
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办公室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负责民族工作的干部培训。
办公室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民族处
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
民族处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民族处
宗教一处
承担基督教、天主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宗教一处
宗教二处
承办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宜;承办宗教方面综合性工作,对有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宗教三处
做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固定处所的审批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做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进(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核。
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政策法规处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并组织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
民族处
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处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积极开展协调民族关系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民族处
负责指导和协调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管理工作。
民族处
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
民族处
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
民族处
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民族处
负责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民族方面的问题。
民族处
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宗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