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_DB23-T744-2004概论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标准DB23(完整版)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B1-07 (A1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单位)现报上关于工程技术文件,请予以审定。
序号类别编制人3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名称:申报人(签字):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B1-08 (A2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单位)经考察,我方认为拟选择的(分包单位)具有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可以保证本工程项目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分包后,我方仍然承担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请予以审查和批准。
附:1.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材料2.分包单位业绩材料分包工程名称(部位) 单位工程数量其他说明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通知B1-09 (B1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施工单位)事由:内容: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通知回复单B1-10 (A16监)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单位)我方接到第()号监理通知后,已按要求完成了工作,特此回复,请予以复查。
详细内容: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复查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工作联系单B1-11 (C1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单位)事由:内容:发出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重要工作联系单应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变更单B1-12 (C2监)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单位)由于的原因,兹提出工程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予以审批。
附件:提出单位名称:提出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结论: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竣工移交证书B1-13 (B6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建设单位)兹证明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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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B1-07(A1监)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B1-08(A2监)监理通知B1-09(B1监)监理通知回复单B1-10(A16监)工作联系单B1-11(C1监)注:重要工作联系单应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变更单B1-12(C2监)竣工移交证书B1-13(B6监)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B2-01(A3监)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B2-02(A4监)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验表B2-03(A5监)监理抽检记录B2-04(B2监)不合格项处置记录B2-05(B3监)旁站监理记录B2-06(B5监)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预验收报验表B2-07(A6监)B2-08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检测室:我单位决定工程,由施工单位同志担任见证取样;由建设(监理)单位同志担任见证取样见证人,有关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B3-01(A7监)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B3-02(A8监)()月工、料、机动态表B3-03(A9监)注:本表由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填报。
工、料、机情况应按不同施工阶段填报主要项目。
工程延期报审表B3-04(A10监)工程暂停令B3-05(B4监)工程进度(结算)款报审表B4-01(A11监)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B4-02(A12监)费用索赔报审表B4-03(A13监)临时签证报审表B4-04(A14监)工程款支付报审表B4-05(A15监)单独组卷子分部(分项)工程表表6.1.5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上岗证审查表施工日志工程停、复工报告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编制日期:年月日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审批表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审批表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C2-01-4暂设工程、设施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c34c35工程量一览表施工进度计划c38c39主要材料计划主要机具设备计划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加工计划劳动力需用量计划c4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基础、主体、装饰阶段)C2-01-13c44c45C2-02施工方案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编制日期:年月日技术、质量交底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系统实用标准DB23(完整版)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B1-07 (A1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单位)现报上关于工程技术文件,请予以审定。
序号类别编制人3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名称:申报人(签字):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B1-08 (A2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 (监理单位)经考察,我方认为拟选择的 (分包单位)具有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可以保证本工程项目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分包后,我方仍然承担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请予以审查和批准。
附:1.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材料2.分包单位业绩材料分包工程名称(部位) 单位工程数量其他说明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通知B1-09 (B1监)工程名称编号致: (施工单位)事由:内容: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通知回复单B1-10 (A16监)工程名称编号致: (监理单位)我方接到第()号监理通知后,已按要求完成了工作,特此回复,请予以复查。
详细内容: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复查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工作联系单B1-11 (C1监)工程名称编号致: (单位)事由:内容:发出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重要工作联系单应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变更单B1-12 (C2监)工程名称编号致: (监理单位)由于的原因,兹提出工程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予以审批。
附件:提出单位名称:提出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结论: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竣工移交证书B1-13 (B6监)致: (建设单位)兹证明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
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2.07•【字号】黑建规[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黑建规[2006]4号二00六年二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提高城市规划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以下均称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下均称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具体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不得违法调整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并有权对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与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及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09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09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黑建函[2009]29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09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的紧急通知(黑建函[2009]298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城乡规划法》,落实全省2009年城市规划工作目标责任,请各地将全年的控详规划编制与报批情况(见附表)统计上报。
具体要求如下:一、我厅将把控详规划编制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评指标,纳入2009年规划效能监察检查和先进单位评优工作。
各地要认真、详细、高质量填写“附表”内容,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经政府批复的规划需同时附具批复文件。
二、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地编制情况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按属地化原则负责所辖县(市)报表的催报和备案工作,并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报表统一收集上报。
三、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各地务必于2009年12月21日前将报表上报(可先传真,再邮寄)。
联系人:张宁,杨光电话:0451-******** 53678304(传真)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150001)附件: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报表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附表:填报单位(盖章)注:1、本表由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可加页;2、覆盖率指编制完成且已通过审批的控详规划面积占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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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B1-07(A1监)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B1-08(A2监)监理通知B1-09(B1监)监理通知回复单B1-10(A16监)工作联系单B1-11(C1监)注:重要工作联系单应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变更单B1-12(C2监)竣工移交证书B1-13(B6监)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B2-01(A3监)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B2-02(A4监)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验表B2-03(A5监)监理抽检记录B2-04(B2监)不合格项处置记录B2-05(B3监)旁站监理记录B2-06(B5监)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预验收报验表B2-07(A6监)B2-08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检测室:我单位决定工程,由施工单位同志担任见证取样;由建设(监理)单位同志担任见证取样见证人,有关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B3-01(A7监)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B3-02(A8监)()月工、料、机动态表B3-03(A9监)注:本表由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填报。
工、料、机情况应按不同施工阶段填报主要项目。
工程延期报审表B3-04(A10监)工程暂停令B3-05(B4监)工程进度(结算)款报审表B4-01(A11监)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B4-02(A12监)费用索赔报审表B4-03(A13监)临时签证报审表B4-04(A14监)工程款支付报审表B4-05(A15监)单独组卷子分部(分项)工程表表6.1.5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上岗证审查表施工日志工程停、复工报告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编制日期:年月日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审批表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审批表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C2-01-4暂设工程、设施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c34c35工程量一览表施工进度计划c38c39主要材料计划主要机具设备计划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加工计划劳动力需用量计划c4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基础、主体、装饰阶段)C2-01-13c44c45C2-02施工方案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编制日期:年月日技术、质量交底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_DB23-T744-2004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DB23/T744—200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2004—02-18发布2004—03—01实施黑龙江省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DB23/T744—2004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2004 哈尔滨前言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范晓磊邵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编制的主要内容 (6)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8)4。
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8)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11)4。
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13)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3)4.5 道路系统 (14)4.6 市政公用设施 (15)4。
7 城市设计 (15)4.8 经济分析 (16)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7)5。
2020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16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XXX省建设厅(地址:XXX市XXX区XX街XX号;邮编:XXX)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4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0.5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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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DB23/T744-200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2004-02-18发布2004-03-01实施黑龙江省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DB23/T744-2004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2004 哈尔滨前言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范晓磊邵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编制的主要内容 (6)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8)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8)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11)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13)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3)4.5 道路系统 (14)4.6 市政公用设施 (15)4.7 城市设计 (16)4.8 经济分析 (16)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7)5.1 土地使用规定 (17)5.2 建筑管理规定 (19)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20)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22)附录B 基础资料汇编 (31)附录C 图表和规划图 (33)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37)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38)本规范用词说明 (45)1 总则1.0.1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内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建制镇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
1.0.4 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0.5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地块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 片区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用地面积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 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 城市蓝线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 城市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 建筑退让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2.0.15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停车泊位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规定性(强制性)控制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
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指导性(引导性)控制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
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建筑间距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土地开发费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规划文本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图表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
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
2.0.26 总图图表对规划范围内总的规划综合控制图。
2.0.27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对规划范围内工程管线总的规划控制图。
2.0.28 分图图册在总图图表的基础上,针对地块编制的规划综合控制分图。
2.0.29用地细分类在小类用地上进一步划分的类别。
如居住用地:RX2-61——托幼用地RX2-62——小学用地RX2-63——初中用地RX2-64——高中用地RX2-65——九年制学校RX2-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R为居住用地的代号;RX为居住用地的类别代号(如:X为2时,R2为二类居住用地);RX2为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类别代号;3 编制的主要内容3.0.1应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确定其用地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0.2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3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分区的要求、城市景观保护的要求和不同区位土地级差的要求,规定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强度。
3.0.4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提出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要求。
3.0.5提出规划范围与周围地区的交通联系方式,确定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
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0.6确定规划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
3.0.7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3.0.8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要求。
3.0.9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0根据土地级差、拆迁量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规划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显化土地资产效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依据。
3.0.1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1根据规划用地情况,一般采用“片区——街坊——地块”或“街坊——地块”逐级划分的方法。
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将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新区用地宜划分至中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见表4.1.1-1)。
片区编码应全市(镇)统一进行排序。
2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
3在地块划分过程中,应保持规划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其连续性。
要对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4根据用地功能布局来划分地块,应保证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单一,要与周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
5应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减少用地界定与现状的矛盾。
应以自然界线(如:江、河、林带等)、人工界线(如:铁路、主要道路、用地界线及其他设施)和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和单位用地界线)划分地块。
6地块形状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
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相邻。
表4.1.1-1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续表7根据开发方式和开发政策来确定用地地块的规模,在规划实施中可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规模应将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区别对待:新区的地块规模宜大些,用地面积控制在0.5~3hm2;旧城改造的用地面积宜控制在0.05~1hm2之间,便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
8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范围面积计算以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为界;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范围计算,其中用地界线为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上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0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他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