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列
最高院最新判例:挂靠人(包工头)工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院最新判例:挂靠⼈(包⼯头)⼯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伤保险责任案件编号: (2021)最⾼法⾏再1号 案件事实: 2016年3⽉31⽇,案外⼈朱展雄与建安公司签订《⼴东省建设⼯程标准施⼯合同》,发包⼈为朱展雄,承包⼈为建安公司,⼯程名称为朱展雄商住楼。
尔后,朱展雄与建安公司签订《施⼯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建安公司设⽴⼯⼈⼯资⽀付专⽤账户,户名为陆海峰,约定⼯程款中的⼯资款经此账户拨付给⼄⽅,按⼯程进度每⽉拨付⼯⼈⼯资。
随后,朱展雄商住楼⼯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单位申请办理⼯程报建⼿续,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7⽉13⽇在《英德市建设⼯程报建登记表》签章同意;同⽇签发的《建筑⼯程施⼯许可证》《⼯程建设安全受监证》亦载明施⼯单位是建安公司。
同年8⽉7⽇,朱展雄⼜与梁锦洪就同⼀⼯程签订《建筑⼯程承包合同》,发包⼈为朱展雄,承包⼈为梁锦洪。
案涉⼯程由梁锦洪组织⼯⼈施⼯,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
施⼯现场⼤门、施⼯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位置,均标注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
2017年6⽉9⽇,梁锦洪与陆海峰接到英德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与⼯地其他⼈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
该出租屋系梁锦洪承租,作为⼯地开会布置⼯作和发放⼯资的场所。
当⽇15时许,梁锦洪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英德市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锦洪妻⼦刘彩丽于同年7⽉25⽇向英德市⼈社局递交《⼯伤认定申请表》,以梁锦洪为建安公司职⼯,且在⼯作时间、⼯作岗位死亡为由申请⼯伤认定。
9⽉25⽇,英德市⼈社局作出英⼈社⼯认〔2017〕194号《视同⼯亡认定书》,认定梁锦洪是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据此,认定梁锦洪死亡属视同因⼯死亡。
因英德市⼈社局作出的《视同⼯亡认定书》中将⽤⼈单位写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公司英德市公司”,在建安公司英德市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后,英德市⼈社局作出更正说明,将⽤⼈单位更正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全文)2014-08-2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8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
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劳动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为例,对劳动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一)公司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公司员工人数众多,其中生产一线员工占比较高。
(二)纠纷起因2019年6月,某公司一名生产一线员工小王(化名)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经调查发现,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旷工、迟到,严重影响了公司生产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仲裁阶段1. 仲裁请求小王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多次旷工、迟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小王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故驳回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二)诉讼阶段1. 诉讼请求小王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2)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多次旷工、迟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小王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

2008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1月,北京首例“自杀为工伤”案□案情简介:2007年5月10日,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参加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棍击中头部,造成头部3厘米的皮裂伤。
单位将杨涛送到卫生站,为其简单包扎,打了一针破伤风疫苗,没有进行影像学检查。
此后,回到家中休养的杨涛时常感到头晕、恶心、头痛、失眠。
2007年5月15日凌晨,杨涛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
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涛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杨妻认为,丈夫是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自杀,因此于2007年5月25日向海淀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涛的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
海淀区劳动保障局以《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于2007年6月28日裁决认定杨涛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
杨妻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败诉。
于是杨妻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既无证据证明杨涛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杨涛受伤前有精神疾病,应认定杨涛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头部受伤引起的。
在该精神状态下,杨涛的自杀行为与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法院在2008年1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杨涛自杀被认定属于因公死亡,要求海淀区劳动保障局重新做出处理。
□点评:本案是国内首例自杀被认定为工伤案的司法判例。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条例》将“员工自残或者自杀”列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既有立法依据又有明确的立法指向。
但是杨涛一案,作为极其特殊的个案而言,将因工伤造成受害者精神疾患而导致自杀认定为工伤,这对于“习惯性司法”而言,确实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杨涛一案的法律启示在于:若抱住某个法条就固执地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如此,那只能成为司法适用中的“盲人摸象”。
公司员工工伤应急处理预案

企业员工工伤应急处理预案一、为保护员工权益,使工伤者得到妥善、及时旳治疗,也为维护企业旳利益,特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合用于企业所有界定为工伤之在册员工。
三、工伤(伤残或死亡)界定范围:1.在我司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企业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旳工作。
2.从事与我司有关旳科学研究、发明发明、技术改善工作。
3.在紧急状况下,未经企业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旳工作(如急救财物)。
4.工作时间在本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旳意外灾害(如火灾)。
5.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
6.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非本人责任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
7.因工出差或外勤期间或工作调动途中遇非本人责任发生旳事故。
8.从事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而导致永久性完全残废或者死亡。
9.经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伤口复发而死亡。
10.在我司安排旳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然死亡旳。
11.经鉴定证明因医疗事故导致旳伤残或死亡。
12.经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伤残或者因工死亡旳。
四、因工负伤待遇1.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到达残废评估原则、重伤或死亡旳,由我司和社保部门各承担 50% ;未到达残废评估原则旳,由我司承担。
2.住院期间旳伙食费由企业承担 2/3,本人承担 1/3,补助原则可参照出差补助原则掌握。
3.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终止后,由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因工残废评估原则》和指定医院开具旳证明,做出丧失劳动能力状况旳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发给《因工残废证明书》,按残废等级享有残废待遇。
一次性发给残废赔偿金,以上年度我司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详细原则为:一级 15个月、二级 14个月……九级为 7个月,十级为 6个月,共分十级,每级相差 1个月旳基数。
4.因工死亡。
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旳有三项:(1)丧葬费,原则为上年度我司平均工资 1个月。
交通工伤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交通事故频发,给从业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本案例旨在通过对一起交通工伤事故的法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运输公司司机李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在省道上。
当车辆行驶至一处弯道时,由于视线受阻,李某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一辆违规停放的摩托车。
在紧急避让过程中,李某操作不当,导致货车失控,撞上了摩托车。
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受伤,经医院诊断,王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工伤。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本案是否构成工伤?2. 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一)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作为运输公司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
虽然李某在事故中存在操作不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间。
”因此,李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二)运输公司赔偿责任1. 运输公司是否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运输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王某受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运输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工伤案件办理流程
工伤案件办理流程第一步: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作证、工作服、工资表、考勤表、押金条、通知书、人证)第二步:进行工伤认定第三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第四步:依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第五步:与单位协商第六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劳动关系证明/工作期间受伤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作证、工作服、工资表、考勤表、押金条、通知书、人证。
#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文件。
#以上都没有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查,从而取得劳动关系证明。
#仍然不行,则申请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
第二步:工伤认定申请:1、提出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2、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申请时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提出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公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4、回复日期: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进行调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取得工伤证。
不服可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3个月内)。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律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将选取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加班费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小李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王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工资支付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张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小张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案例四:工伤认定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赵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小赵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认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其他情形。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本文将选取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例启示进行解析,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启示】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企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院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公司强制加班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公司被责令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强制加班,尊重劳动者休息权利。
案例四:某工厂职业病案【案情简介】某工厂员工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患职业病。
员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经调查,工厂被责令整改,并赔偿员工医疗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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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卡卡早上好!还有两天就是中国的传统佳节,中秋节了,在此谨代表云水禅心同学祝大
家节日快乐!家庭幸福!一切如意! 这里本想批评三茅几句:大过节的,怎么出一个
工伤的题目来大家分享啊?后来一想然不成是想提醒大家:节日要快乐,安全需谨慎?想想
也对哈。哈哈! 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工伤定性:怎么才算工伤。其实对于工伤认定《工
伤保险条例》第三章里有详细的说明,我也不想再予以粘贴了,不清楚的同学可以在今天的
打卡内容里很轻松的找到答案(相信今天会有不少同学把整个条例都贴出来的);我这里只
想通过几个经历过的真实案例来和大家探讨一下,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本人设积极参与奖一
名,奖品是(待定),呵呵!击鼓聚将罗。。。。。。 先来个热身运动,也算是餐前小点吧: 案
例1:小王穿着高跟鞋上班,因为赶得太着急,在办公室弯腰开抽屉的时候,不慎把腰闪了
一下,造成腰部扭伤,医生建议全休一周,请问她能算工伤吗?(答案回复可见)。。。。。。嘻
嘻! 算了,看在大家都这么踊跃分享的份上,这个就当免费赠送吧:这个毫无疑问的可
以定性是工伤吧。虽然行为看起来是个人的一些动作习惯,但毕竟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
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哈。 好了,搞清楚上一个案例后,下面开始我们的正餐: 案
例2:小王今年运气真不太好,这不,年头开抽屉闪了腰,现在又在公司参加公司举办的篮
球赛的时候,因为和对方球员发生碰撞摔倒,造成下巴开裂,缝了五针,请问小王这样可以
定性为工伤吗? 案例3:小王是公司的保安,在一次例行检查的过程中,与一装修公司的
工人发生言语冲突,装修工人一怒之下,照着小王狠狠打了两拳后逃离现场,造成小王眼部
受伤住院,经鉴定为轻微伤;小王觉得气不顺,让朋友到处找那个工人,后来终于在某处发
现该工人,朋友马上通知还在住院中的小王,小王马上带着朋友到某处将装修工人扭送到派
出所,在纠缠当中,小王出手打了装修工人,造成该人轻伤,结果:两人都被法进行了处理。
请问:小王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案例4:小王(小王真是事多)下班回家途中因乘坐的公
交车发生车祸,小王在协助公交车公司抢救伤员过程中,不小心被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伤了
小腿受伤。请问:小王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案例5:小李(小王说太多了,估计姓王的都
会恨死我了,所以换一个吧。嘎嘎嘎。。。)下午三点上班,他一点从家中骑单车出发前往公
司,在一个下坡路段,前面一台小汽车向右靠边停车,小李为避碰撞,一个急刹车导致其从
车上摔下,造成左跷骨骨折。请问:小李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请大家稍微思考一下,现在
插播广告。。。。。。 好的,现在进入云水禅心说明时间,有异议,随时欢迎大家拍砖,还是
那句话“道理越辩越明,感情越辩越深”: 案例2:关于公司组织活动发生伤害事故是否
属于工伤,当初公司也是两大阵营一直争论不休,有人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
因受到的伤害,肯定要算工伤啦”,也有人说:第一、他虽然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伤
的,但是公司组织的活动对员工来说并不是工作,所以,脱离了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算工伤。
一时间,众说纷纭。各位,是否能认定工伤,光听我们说可不行,咱还得听法规的。按新劳
社函字《2004》37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企业自行组织的各类自娱自乐的文艺、体育、
旅游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由企业自行解
决处理”。所以,小王未能按工伤进行认定; 案例3: 这个问题大家是不是觉得很绕啊?
其实,应对工伤事件,我们尽量要把复杂事情简单化。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
款的规定,小王肯定可以申请认定工伤,至于,后来他报复打人的事,那是另外一个案件,
与工伤认定无关,你们说呢? 案例4:这个也是一个争论很多的话题,但是一切按法规来
处理,小王的行为可以视同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答第(二)款):当事人小王
在车祸现场协助交通民警抢救伤员,帮助清理事故现场,使伤员尽快得到医治,小王的做法
是社会有利的。在此前提下,小王被其他车辆撞伤,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他
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5: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案例,就发生在前不久的时间,大家
知道,对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首先要界定是否
上下班途中;2、要确认是一起交通事故:这是不是你说是交通事故就可以认可的,必须要
由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得到认可;3、受伤者本人不负主要责任。只有
这三个条件全部满足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我公司这个实例中由于小李单车安全性能不
好,后刹车失灵、且下坡速度过快,并且交警的处理结果还在等待当中(不过据交警初步判
断:因为两车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接触,所以判定为对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不
大),所以现在只能报意外险进行理赔(结果正在进行中),申请工伤显然是不行的。关于这
类案件,我建议大家平时一定要做好对员工的宣传:上下班一定要注意安全 ,出了事故一定
要立刻报警求助; 。。。。。。 对于工伤认定,本人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共享: 1、法律法规
一定要理解; 2、事实经过一定要准确; 3、资料整理一定要齐全; 4、申报沟通一定要及
时; 餐后甜点:最后有个终极问题,欢迎大家讨论: 某超市清洁员工,上班时间到商
场内非本人服务区的柜台买东西,在行走过程中,因速度过快,脚扭伤摔倒,请问她可以认
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