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第一章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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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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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法的概念和本质1、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广义的“法律”一词是与“法”通用的。

但狭义的“法律”则仅仅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它与“法”的概念存在着以下的区别:(1)法律是具体的行为规范,而法仍是抽象的概念;(2)法律的范围较小,如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但不是此含义下的法律。

2、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法的阶级本质和根本属性。

2)法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的。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1.禁止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3.授权性规范三、我国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

(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且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是次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律形式。

(四)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机构,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也是我国法律形式之一。

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只能在制定和颁布的部、委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专有部分
(三)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业主作为专有 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某些特定的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辆、船舶、 航空器等)物权,法律上通常也采用了登 记的管理和公示方法,其效果与不动产登 记相同。 不动产的登记,一般应经过申请、受理、 审验、登记与发证等程序。 登记的类型: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 记、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设权登记和宣 示登记、本登记和预备登记
第三节特许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
(二)采矿权 (三)取水权 (四)渔业权 五、思考题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特许物权有哪些种类?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教学目标 •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 念和特征,重点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 得和效力。 • 二、教学重点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效力。 • 三、课程内容
(一)基于特定事实而消灭
(二)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四、思考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
第十章 地上权
• 一、教学目标 •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我国地上权的特点及 体系,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地上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及三种使用权 的内容。 • 二、教学重点 •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 三、课程内容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_第一章 第四节_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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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十佳职业培训机构” 网址: 1、《物业管理条例》调整的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是( )。

A:法定
B:选聘
C:招聘
D:委派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的物业管理的概念。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市场化集中体现在( )。

A:遵循市场原则
B:等价有偿
C:双向选择
D:双向选择和等价有偿
答案:D
解析:市场化是物业管理最主要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的属性是经营,所提供的商品是劳务,方式是等价有偿,业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来具体实施。

双向选择和等价有偿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集中体现。

3、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 )。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王竹梅2013讲义

王竹梅2013讲义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内容框架】第一节1010 法律体系第二节1020 法人制度第三节1030 代理制度第四节1040 物权制度第五节1050 债权制度第六节1060 知识产权制度第七节1070 担保制度第八节1080 保险制度第九节1090 责任制度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分值分析第一节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有关法的两个重要概念2.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3.法的形式4.法的效力层级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6.备案和审查7.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有关法的两个重要概念【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典型例题】根据一定的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规规范的总称,称之为()。

A.法律体系B.法律类别C.部门法律D.法律部门[答疑编号95015901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部门的概念。

参见教材P1。

2.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7大类)A.民商法B.行政法C.经济法D.社会法[答疑编号950159010102: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特别注意区分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三大类。

参见教材P2。

【典型例题】以下( )属于经济法。

A.环境影响评价法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C.土地管理法-----经济D.标准化法E.建筑法-----行政法[答疑编号950159010103: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ABE均属于行政法。

参见教材P2。

3.法的形式(7类)■ 概念·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四层含义·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谁立的法)·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什么形式)·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什么效力)·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在哪里适用)【重点难点】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4.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2011年真题】《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直接上位法立法依据是()。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位及相关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 义务
4 第四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源自 度5 第五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 度
第二节民事诉讼制 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纠 纷主要种类和法律
解决途径
第三节仲裁制度
第四节调解、 和解制度与争
议评审
第五节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 制度
作者介绍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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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施工文物保 护制度
第二节施工安全生 产责任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节施工安全生 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节施工现场安 全防护制度
第四节施工安 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与调查处

第五节建设单 位和相关单位 的建设工程安 全责任制度
1
第一节工程建 设标准
第二节施工单 2
位的质量责任 和义务
3 第三节建设单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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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九节建设工
程法律责任制 度
第二节施工企业从 业资格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制度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 执业制度
第二节建设工程承 包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制度
第三节建筑市场信 用体系建设
第二节劳动合同及 劳动关系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 同制度
第三节相关合同
第二节施工节约能 源制度
第一节施工现场环 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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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XX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XX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2月22日由XX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1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白蚁防治第三节装修、改造管理第四节安全鉴定第五节危险治理第四章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XX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X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五城区X围内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一章 物权论


讨论案例
• 案例一:物权排他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 甲有一房,先卖给乙,得价金20万,并交付;后
丙出价23万,甲又将该房卖给丙,并办理登记手 续。则(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谁?(2)甲与乙 的买卖合同、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均有效?
• 案例二:物权优先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 (1)甲有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一处,先向乙借款 20万,以该房做抵押,后又向丙借款20万,仍以 该房做抵押,事后,甲均未如期偿还乙、丙的债 务,则乙、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也包括权利。 • 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一般是指形体固定、价值相对
确定的债权,如有价证券等。否则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 (一)物的概念 • 物,是指人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独立满足人类需
要的有体物。 • (二)物的要素 • 1.人体之外--非人格性 • (1)现代文明要求一切人均为主体; • (2)人体以外的物固着在人体上:如假眼、假发等; • (3)人体的组成部分,但与人体分离:如血液、毛发等; • (4)尸体;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 ㈠ 货币 • ㈡ 有价证券
㈠ 货币
•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 特殊的物。
二、物的分类
• ㈠ 动产和不动产 • ㈡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 ㈢ 特定物和种类物 • ㈣ 主物和从物 • ㈤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 ㈥ 原物和孳息 • ㈦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 ㈧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㈠ 动产和不动产
土地
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

地上定着物
林木
普通动产
动产
金钱
㈧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 集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民法物权法

物上代位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 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 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 (举例说明)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 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 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54 第一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的概念(定义)
“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 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 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 人。”
有关物权概念的各种学术表述:
(一)“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总义》
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 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 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
(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举例: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 (六)本权与占有 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 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 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 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

物权法ppt课件共64页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4、占有 对物的控制、占领。
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分析图解]
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
法律关系图解:
杜晓




手表



有关部门
袁 平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 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买卖不破(不动产)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案例: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三)排他效力 (四)追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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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类型、保护和侵权 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类型

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 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担保方式。
(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 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注意】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它 【提示】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 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 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 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主体间关系 保证内容 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随意撤回投标书, 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 不提交履约保函 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 保证承包人按合同规定 进行施工
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施工合同履约 保证金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招标人(业主)向中 工程款支付担保 标人(施工单位)提 供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提示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无效。 【提示2】担保的主要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定金等。

【例题· 单选题】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仍然有效 B.无效 C.在担保期间内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B


【2012上考题· 单选题】下列财产中,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 是( )。 A.正在建造的船舶 B.在建工程项目 C.城市土地使用权 D.被法院扣押的车辆 【答案】D 【解析】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 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 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 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 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财产;6.其它。


【答案】A 【解析】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均是有效的,但由于甲丙之间交 付了设备,根据《物权法》,动产物权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生效力。因此甲丙之间已转让了物权,但并不等于甲乙之间的合同失 效。正确的处理是,甲丙之间已转让物权,所以设备归丙所有,但甲 乙之间合同有效,根据此合同,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提示1】银行出具的书面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 为保证书。 【提示2】保证人应该是第三人,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例题· 单选题】保证合同是( )订立的合同。 A.债权人与债务人 B.债务人和保证人 C.债权人与保证人 D.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保证合同是保证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合同,而保证权人就 是债权人。
【例题· 单选题】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 【答案】A 【解析】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04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 变动 动产物权 变动 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交付主义,占有或交付时设立。 【注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专利权
客体(保护 对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概念 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 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 结合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 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新设计 保护 期 20年 10年 10年 授予条件 新颖性、创 造性、实用 性 新颖性、富 有美感、适 于工业应用
(三)无因管理 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 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 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和侵权之债。

【2012下考题· 单选题】某施工企业进行爆破施工时,不慎 将临近一住宅墙体震裂,该施工企业与住宅居民因( ) 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B

【例题· 单选题】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 )之债。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D施工单位与 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 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 供应商。 问:(1)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 当返还给谁,为什么?(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 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的权利,为什么?

(二)侵权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 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 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承担责任(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自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勘察、设 计、监理、供应商),可以追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即外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3.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公平原则)
物权保护
【例题· 单选题】甲将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双 方约定3天后交付设备,次日,甲又将该设备卖给丙,并 向丙交付了该设备。经查,丙不知甲与乙之间有合同关系。 关于甲、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C.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先生效后失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案例】某公司与土地管理局订立《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 同》,该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后,土地管理局要求该实 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 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 生效。该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 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分析】 (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 未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 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 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 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 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手续。

【2011考题· 单选题】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出具银行保函作 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则保证人应为( )。 A.监理单位 B.银行 C.建设单位 D.施工企业 【答案】B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 合同应当包括:书面订立的合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 范围;保证的期间和其它。 (二)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 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提示】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 为保证人。 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得 法人书面授权外。

二、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保证种类

【分析】 (1)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 施工单位。因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一材料款,没有法律 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 于债的一种,即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 工单位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故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 (2)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 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 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 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的义务。但是,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 商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供 应商主张权利。
第五节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内容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 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 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注意】债权是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三方面), 而物权是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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