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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 三、地役权 •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丌得设立地役权。 • 地役权随供役地、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的转让而转移。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 2.绝对权
• 3.财产权 • 4.排他权
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二、物权的种类 • (一)所有权
• 1.占有权
• 3.收益权 • (二)收益权
2.使用权
4.处分权
•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 利。包括土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収生法律效力。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发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 记,丌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注意:动产物权登记和丌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别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 三、物权的保护 • 1.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 2.承担民事责任:请求确认权利、迒迓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 • 除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丌动产物权的设立、发更、转让、消灭
• 1.自记载亍丌动产登记薄时収生效力 • 2.当事人之间设立、发更、转让和消灭丌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 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丌影响合同的效力。 • 注意区分:合同的生效和丌动产物权发动的生效
案例分析 • 案情:实业公司不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合同,实业公司的未进行土地使 用权登记。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是为了形成《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建设工程。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土地所有权:指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3、地役权:(1)地役权的概念: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属于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 1页 / 共2页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2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第2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建设工程领域,物权变动主要 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等。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法律规定(如征收、法院判 决等)以及事实行为(如建造、拆除房屋等)。在建设工程中,物权变动的原因 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法律行为。
的物权。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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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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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物权种类
所有权
概念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权利内容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其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即所有权人 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转让、赠与、设立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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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第2章建设工程物权 制度
汇报人:XX
目录
CONTENTS
• 物权与物权制度概述 • 建设工程中的物权种类 • 建设工程中的物权变动 • 建设工程中的物权保护 • 建设工程中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 建设工程中的共有与优先购买权
REPORT
利。
种类划分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 置权等。
实现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形,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 优先受偿。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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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 Y
03
建设工程中的物权变动

第2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pt课件

第2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pt课件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 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 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 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 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
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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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
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4.1 地役权
设立:书面形式签订地役权合同。可以不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邻权 地役权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为生产生活“必需”利用他人不动产 (不得不)
无偿
为“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可以打) 有偿
法定(不需对方同 意)
约定(需对方同意)
1.5 物权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 例外:地役权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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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施工单位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甲提交了丙汽 车制造厂为其出具的还款付息保证书,该保证合同的主 体是:
❖A 甲和乙 B甲和丙
❖C 乙和丙 D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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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担保法,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A厂矿的职能部门 B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指国家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备、附着物等物质财产的归属、利益分配、处分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实践体制。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制度、房产制度、物权制度等基础之上的。

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制度之一,旨在保护建设工程参与者及其权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工程物权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工程物权的范围建设工程物权的范围包括工程所在土地权、建筑物权、设备权、附着物权等。

其中,土地权是指工程所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建筑物权是指建筑物及其构件的所有权;设备权是指工程中使用的各种设备的所有权;附着物权是指工程中固定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的其他物质财产的所有权。

(二)建设工程物权的获取建设工程物权的获取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自行建造:投资方自行投资建设,自然获得建设工程物权。

2、委托建造:投资方将建设工程委托给建设单位承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获得相应的建设工程物权。

3、招标建造:投资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包商,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获得相应的建设工程物权。

(三)建设工程物权的分配建设工程物权的分配主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定规定。

在建设工程建造过程中,各参与方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分配。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根据最终竣工备案内容进行有序分配。

(四)建设工程物权的保护建设工程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管理保护两个方面。

法律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建设工程物权所作出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物权保护和租赁保护等方面。

管理保护是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物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如土地管理、物业管理等。

(五)建设工程物权的处置建设工程物权的处置主要包括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

出售是指以市场形式出售建设工程物权;转让是指将建设工程物权进行转让;抵押是指以建设工程物权为抵押物,获得贷款或其他融资。

二、建设工程物权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在建设工程物权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制定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物权法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形成等问题,并对建设工程物权的权力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保证了建设工程参与者的权益和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第一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第一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权利关系所构成的一种制度。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社会物业,其权利关系的形成和变动,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建设工程的管理、维护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建设工程的发展和利益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背景建设工程是指用于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等目的的固定资产,其产生、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各种权利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各类建设活动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其次,建设工程在地域和功能上都有其独特性和特殊性,其物权关系的形成和变动往往受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这就要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

另外,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各类权利主体也是多样化的,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还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材料厂商、施工人员等等,对于这些各类权利主体的权益保护和合理分配也是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总之,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维护各类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1、建设工程物权:建设工程物权是指建设工程相关的权利关系的统称,它包括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租赁权、抵押权、分配权等。

建设工程物权是建设工程与社会资源之间的联系和配置关系,在建设工程的生命周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建设工程所有权:建设工程所有权是指建设工程权利主体对建设工程的绝对支配权,包括对建筑物、土地和设备等所有构成要素的支配权。

建设工程所有权是建设工程的最基本的权利形式,也是其他物权要素的基础和前提。

二建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讲课

二建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讲课一、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以法律为依据,通过界定建设工程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体系。

建设工程物权主要包括物权的获取与变动、物权的限制与保护、物权的行使与转让等方面的内容。

在建设工程中,各参与方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各方的权益平等。

1. 物权的获取与变动在建设工程中,物权的获取主要是指建设工程参与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所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的过程。

建设工程所有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合法获取建设工程的相关物权,确保其在建设工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物权的变动主要是指建设工程物权的转让、变更、终止等情形。

建设工程参与者应当依法合法进行物权的变动,确保变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物权的限制与保护在建设工程中,物权的限制主要是指对建设工程物权的限制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物权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物权的保护主要是指建设工程参与者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物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物权不受侵犯。

同时,建设工程参与者也要尊重他人的物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物权的行使与转让在建设工程中,物权的行使主要是指建设工程参与者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权,包括对建设工程资产的支配权、处置权等。

建设工程参与者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物权的转让主要是指建设工程参与者依法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建设工程参与者应当依法进行物权的转让,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推动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护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为建设工程参与者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保障。

建设工程参与者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权,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也要求建设工程参与者尊重他人的物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4.处分权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物的归属。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此时,单位或者个人就成为用益物权人。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第四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第四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一、建设工程物权的概念建设工程物权是指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建设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建设工程物权与土地物权相互联系,构成了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指对建设工程物权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活动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仅涉及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不动产所有权人权益、促进建设活动发展的基础。

二、建设工程物权的性质和特点1. 审批程序复杂建设工程物权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多个环节,需要通过多个审批程序才能最终取得权利证书。

这些程序繁琐、工作量大,容易出现申请人权益受损的情况。

2. 转让受限建设工程物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支付一定的转让税费。

这对于建设工程物权的流动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增加了交易的成本。

3. 养护维修责任建设工程物权的持有人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正常。

这不仅增加了持有人的经济负担,也需要一定的管理技能和资源。

4. 共同管理问题建设工程物权常常存在共同管理的情况,如多家单位共同持有一个建筑物或多个共用设施。

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管理机制,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促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不动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统一的审批窗口,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冗余环节,确保审批效率和质量。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审批程序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权利证书颁发中的腐败和失职行为。

2. 放宽转让限制适当放宽建设工程物权的转让限制,简化相关手续,减少转让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建设工程物权的流动性,促进建筑市场的活跃。

3. 强化养护维修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物权的养护维修制度,明确不动产持有人对建筑物的养护义务和责任,引导持有人合理使用不动产,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本节包括3项内容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民事主体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

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即“一物一权”。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

例如,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

4.处分权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物的归属。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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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物权 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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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欠A扣B
约定(需对方同意) 约定(需对方同意)
留置权 转移占有 欠A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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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物权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A.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B.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C.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公示 D.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公示
)之日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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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区别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 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无关,一般情况下: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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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承包商在支付某工人工资时,由于会计的疏忽误将 500元看成5000元,多支付4500元。承包商发觉后向该 工人讨要。这种债产生的原因是( )。
A.合同 C.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D.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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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家附近有施工工地,货车从甲门口经过掉落货物, 甲捡到归为己有。第二天甲特意放置了很多碎石,果 然又有两包货物掉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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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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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享受权利的人: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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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地。
2、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3、采用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设立。
4、必须登记设立。
5、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三)地役权
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
人不动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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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地役权
设立:书面形式签订地役权合同。可以不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邻权 地役权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为生产生活“必需”利用他人不动产 无偿 (不得不)
为“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可以打) 有偿
法定(不需对方同 意)
约定(需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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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物权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 例外:地役权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例外:机动车、船舶、 登记对抗主义 航空器、企业动产
A.合同 C.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D.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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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材料供应商由于疏忽将承包商乙所购买的水泥卸放到了承包商 甲的施工现场。一个月后材料供应商发现了该错误,则( )。
A.承包商甲获得该水泥属于不当得利,应归还材料供应商 B.材料供应商应支付承包商甲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 C.材料供应商应支付承包商甲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费用 D.承包商甲应归还材料供应商的水泥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 E.是否归还,承包商甲有自由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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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 )。
A.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B.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C.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D.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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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需对方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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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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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与土地有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只能存在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指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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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债的产生
(一)合同 (二)侵权
建筑噪音、废水、光照权 建筑物悬挂物脱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空中坠物 (三)无因管理 (四)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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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邻近的甲单位主动组织人员灭火, 这一行为减少施工单位的损失10万元,甲单位因此损失1万元。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甲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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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 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 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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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贷款合同,借款方以一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向贷款方
做了抵押担保,但未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贷款方即拨付了借贷的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抵 押合同() A. 在贷款方将资金拨付至借款方账户时生效 B. 由于事先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属于无效合 同
C. 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D. 借贷双方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时不发生物权效 力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自交付时生效 自交付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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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物权的效力
下列抵押财产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 )。
A.建筑物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在建工程 E.在建船舶
1.4.1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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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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