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问教育:法律硕士(刑法学)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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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

一.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分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司学);以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1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对于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

三. 犯罪构成:1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指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2派生的犯罪构成指加重的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四. 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相结合,共同构成使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

五. 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2类.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动作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指行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的行为:(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义务的来源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责任(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2.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归根到底在于应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如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都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六. 不作为犯的区分:纯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为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该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

七. 关于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它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包括标准和派生的结果。

八. 关于处罚问题:行为应当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和需要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两码事,绝对不能混为一谈。行为应当不应当受刑罚处罚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需要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在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到底是否实际给于行为刑罚的问题;免予处罚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进行刑罚处罚的是不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不是免予处罚(因为未成年人的很多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构成犯罪)。

九.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以单位犯罪而以个人犯罪论处的三种情形:为了犯罪而设立单位的;单位设立后以违法犯罪为主业;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

十. 犯罪主观方面:(1)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1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2)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3)1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的载体,而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决定性因素2意外事件的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客观上的联系,而没有主观上的联系,即这种结果不是由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3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则与客观事实相反。因为轻信必须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或相信凭借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化险为夷,或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能够转危为安④直接故意的希望具有如下特征:目的明确,态度积极,意志坚决;间接故意的放任有如下特征:不追求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防止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意识的导致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具有伴随性的特点,放任是间接故意的标志。⑤如果预见到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确信事物发展的结局是单一的,固定的,由于不存在的放任的余地,不可能是放任,只有在危害结果发生或不发生的两种可能性都存在的情况下,才谈的上放任。⑥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⒈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同时也认识到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条件,实质上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不发生为前提。⒉意志上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不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本意;过于自信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寻找各种条件力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反对危害结果发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本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行为人对违反规定都是明知故犯,但是行为人既不追求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中的积极追求,间接故意的放任,疏忽大意的疏忽,过于自信的自信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⑦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从认

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 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具有预见义务的 ,而意外事件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与预见义务要依据行为人的实际认知能力与行为时的具体条件,而不是参照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可以分三步进行:⒈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⒉他该不该认识到?⒊如果认识到了,他想不想让危害结果发生?他是如何做的?】

十一. 如何判断放任还是否定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行为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行为人明知这些防范措施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十二. 关于教唆犯:教唆犯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有些教唆犯虽然制造犯意,但其意图并不在于他人之手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在于报复他人或报复社会,从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关心。仅仅教唆他人实施不确定的犯罪并不能构成叫教唆犯;对仅引起犯意,而没有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应按教唆犯处理,教唆他人实施此罪,又向他人传授彼罪犯罪方法的,应数罪并罚;对以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对教唆他人犯罪后又传授犯罪方法的,应以吸收犯从一重处断。

十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传唤仍然具有不可违抗的性质,行为人被传唤而供认罪行的不能构成自首。

十四.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从性质上看:是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与意图的;从量上看,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虽然存在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主客观障碍,但这些障碍尚不足于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完成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出于本身的主观愿望主动停止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主要包括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和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三种。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完成的犯罪。

十五. 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在看待行为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定性时,应该把犯罪行为理解成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

十六. 犯罪集团: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规定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犯罪分子的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十七. 关于折抵刑期的问题:凡是犯罪分子被限制了全部人身自由的,原则上都要折抵刑期。羁押是指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情况,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方法,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原则上不可以折抵刑期,但是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话,则可以折抵刑期。

十八. 关于刑法的适用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是具有先后顺序的,并且具有排它性,即能适用属地原则就不考虑其他的原则,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其他的原则。属地原则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属人原则适用于国人领域外犯罪,即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要注意,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于追究;而保护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般而言,不适用我国刑法,只有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才适用我国刑法;普遍原则只有在前三项原则都不适用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

十九. 关于附加刑的执行:1.罚金的执行:1选处罚金:在此种情况下,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3并处罚金:判出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罚金刑④并处或单处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与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⒉没收财产:1并处没收财产: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量刑时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

加适用3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择一附加适用罚金或者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二十. 关于追诉时效:⒈追诉时效的起算: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一般指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着手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指继续犯或连续犯如非法拘禁等)的,从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⒉追诉时效的中断:在前罪的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⒊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是指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2种情况即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和犯罪人犯罪以后逃避侦察

或审判的。三者要严格区分开。

二十一. 犯罪未遂的分类:(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的未遂形态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达到既遂的未遂形态。二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自认为是否将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达到既遂,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的犯罪未遂形态2不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

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犯罪客观上不可能完成,因而不能达到既遂的犯罪未遂形态。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拿白糖当砒霜杀人)与对象不能犯未遂(把尸体当活人强奸)。

二十二.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联系与区别:(1)相同点【目前责】: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2)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除了人的违法犯罪以外,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等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紧急避险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④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对第三者的损害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⑤主体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紧急避险则不适用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而假想防卫或假想避险的罪过只能是过失!】

二十三. 关于死刑的限制: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要注意流产的情况),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④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十四. 共犯理论:(1)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个以上的自然人或2个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与单位,但是自然人要成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犯罪人为了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个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可以由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存在分工的方式构成)3主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此共同过失犯罪,实行过限行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的结合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特别注意在存在3个以上的犯罪人的场合,例如甲与乙商量贩卖毒品,于是甲和乙购买了毒品,然后乙又去找丙帮忙运输毒品,此时,如果题中没有提到乙告诉丙他是和甲一起购买的毒品的话,则甲与乙,乙与丙分别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是他们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在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场合,各犯罪人之间必须要有犯意联络,联络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既没有直接的又没有间接的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的分类:我只讲事前和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按照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做出的分类。所谓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判断着手的标准是 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定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因此犯罪预备行为不是着手。(4)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除犯罪既遂以外,任何一个犯罪未完成形态都只能在预备,未遂,中止中居其一,三者不能互换也不可逆转即成立预备就不考虑未遂与中止,成立中止则不可能成立其他形态。1既遂: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隶属于共同犯罪这个整体,因此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而言是 部分行为,全体责任 意即有一个共同犯罪人达到既遂,则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其他共同犯罪人都成立既遂;2未遂:前提是共同犯罪没有全部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要有一个共同犯罪人着手,就视为整个共同犯罪已经进入着手状态;必须是整个共同犯罪在已经着手后而未能得逞意即未能既遂;单个人因为有悔意而中止犯罪的,而其他共同犯罪人依然没有放弃犯罪的,单个人不能成立中止而只能归于未遂;3中止⒈及时性:盗窃既遂后返还原物的不能成立中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⒉犯罪明显告于段落归于未遂后,实施抢救被害人行为的,不成立中止2有效性: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有效阻止了其他人犯罪,使整个共同犯罪都没有既遂的,这部分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人成立犯罪未遂;中止的效力仅及于中止者即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了整个犯罪的人本人。【只要行为人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而对其提供帮助的,都构成共同犯罪;特别要注意挪用型犯罪中,例如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只有在指使,教唆国家工作人

员取得公款的,才是共同犯罪;如果在取得公款时没有通谋,就算行为人事后用了公款,并且知道该款项是挪用来的,也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十五. 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此部分我不再獒述,书上都有,要特别注意中止成立的条件。要特别注意只要是行为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而出于本人的意志而主动放弃犯罪,即使该犯罪实际上已经不可能达到既遂,行为人也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二十六. 罪数形态: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在罪数形态中,在刑法理论上,想象竟合犯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是刑法分则还有许多例外,对于刑法分则有特殊规定的就不适用想象竟合或牵连犯的处断原则。(1)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它的最大特点是犯罪行为和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并存!也即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发生,同时停止。要注意把继续犯和状态犯区分开,状态犯和继续犯最大的区别是 状态犯是犯罪行为一经既遂就停止,而不法状态却一直存在 ,非法拘禁、窝藏类的犯罪,遗弃罪等是典型的继续犯;而诈骗罪,盗窃罪等是状态犯,因为诈骗行为一旦既遂即停止了,而犯罪人不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不法状态却一直存在着;还要注意把继续犯和连续犯区分开,它们的最大区别是 继续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而连续犯是数个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的联合体 。2想象竟合犯:它的最大特点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所以实质上一个行为而导致了法条竟合;要深入理解想象竟合犯必须把握一个刑法学原理即 一个行为只可能构成一个犯罪,不可能构成几个犯罪!否则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刑法学的整个罪名中,只有一个条文是例外,那个条文规定行为人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构成2个不同的罪名,但是那属于极端例外的情况。3 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只有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才能构成,也即加重结果具有法定性。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致人死亡的,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除致人死亡的以外,致人重伤,致被害人自杀等等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不属于结果加重的范围,而属于量刑情节范围;基本犯罪构成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而独立存在。对于结果加重犯要多看刑法分则条文,多加留意,自然就记住了,不可能错的。关于处断的一罪略,书上有,也不是太重要。

二十七. 数罪并罚理论:

1. 概念: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2. 特点:1必须一行为犯有数罪,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2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罚以刑法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为适用数罪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

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方法和范围决定应该执行的刑期。

3. 原则:我国整体上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折中原则;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相对独立是指只要数刑中有附加刑,就必须适用并科原则即使附加刑必须执行)。

4 .限制加重原则的限制:数罪并罚时,判处管制的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

5.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如果性质相同即触犯同一罪名的,不需要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要数罪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该漏罪性质与行为人被判处的正在执行的罪是否相同,均应该对漏罪单独作出判决,适用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并罚;3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该漏罪既指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罪也指刑满释放以后才发现的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而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 的 漏罪 是不一样的。切记):⒈如果漏罪和新罪属于不同种罪,则应该数罪并罚⒉如果漏罪和新罪属于同种罪,则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即可。④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要撤消缓刑,直接适用刑法总则69条的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注意:在这里,由于刑罚并没有被实际执行,不涉及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漏罪要在 考验期内 发现才撤消缓刑,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则不能撤消缓刑,也不能数罪并罚了;而对于新犯的罪,只要是在 考验期内 所犯的,即使考验期满才被发现,也应该撤消缓刑,数罪并罚!切记】)⑤在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⒈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应当撤消假释,适用先并后减的原则数罪并罚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应当撤消假释,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数罪并罚。【对于漏罪要在 考验期内 发现才撤消假释,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则不能撤消假释,也不能数罪并罚了;而对于新犯的罪,只要是在 考验期内 所犯的,即使考验期满才被发现,也应该撤消假释,数罪并罚!切记】)⑥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应当适用 先减后并 的原则数罪并罚⑦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犯数个新罪:应当把新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适用 先减后并 的原则数罪并罚⑧在刑罚

执行期间发现犯罪分子被发现漏罪并又犯新罪:应当在对漏判之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适用 先并后减 和 先减后并 的方法作出判决,并按照漏罪先,新罪后的顺序进行两次数罪并罚。

二十八. 各类刑罚的期限、起算时间以及各种限制: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决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以后刑期之内;

3 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慢之日起计算;

④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⑤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一年;

⑥刑罚的执行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⑦罚金强制缴纳的构成要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有能力缴纳罚金、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拒不缴纳罚金、判决所确定的缴纳期限已过;

⑧罚金随时追缴的构成要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是指无论是通过分期缴纳还是强制缴纳,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都无法全部缴纳罚金)、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不能缴纳罚金的原因是他们隐瞒或转移财产致使对他们强制缴纳不成,因而在任何时候发行他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⑨罚金减免缴纳的构成要件:仅有而且只有在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从而缴纳罚金有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所谓缴纳罚金有困难是指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缴纳罚金以后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情形;

⑩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构成要件:必须是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付的正当债务,非正当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该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必须请债权人请求(注意:偿还债务并不需要人民法院批准,只要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实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剩下的财产才能没收)【要注意搞清楚没收财产的 财产 的内涵,该财产是指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并且要把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分开,没收财产没收的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而不包括家庭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例如走私犯罪分子走私所得的财产)应该追缴,这里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中的财产范围;违禁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禁止流通物等)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例如供抢劫用的汽车,供抢夺用的摩托车,供盗窃转移赃物用的交通工具等)应该予于没收,这里的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中财产的范围】

二十九. 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及期限:(1)适用对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应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次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次序,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这样理解:故意伤害和盗窃都可以被判处死刑,当然也有可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咯)(2)期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为1年以上5年以下,自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任何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三十.累犯和再犯的区别:(1)累犯前后实施的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没有限制;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2罪被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条件,而构成再犯,前后2罪不必须要被判处一定刑罚;累犯所犯之后罪,一般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2罪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2)累犯的处罚:应该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三十一.假释与减刑、缓刑的区别:(1)假释与减刑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次数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方法不同(2)假释与缓刑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时间不同、适用条件不同、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三十二.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大赦只对不特定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特赦指对特定犯罪分子的赦免。区别在于: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特定的犯罪人;大赦既可以赦其刑,也可以赦其罪,特赦只能赦其刑;大赦既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也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以后;大赦以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以后再犯罪则可能构成累犯。

刑法学分则

罪状:

简单罪状: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这样没有详细对犯罪行为具体方式进行详细叙述的,都是简单罪状;叙明罪状: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处…….. 这样对犯罪行为具体方式,犯罪构成进行了详细叙述的,都是叙明罪状;空白罪状:所谓空白罪状是指不直接叙述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法的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犯罪的特征, 引证 的仍然是刑法的条款,而空白罪状指出的违法的法律是刑法以外的法律。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裂国家安全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需要掌握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本罪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煽动他人实施了分裂国家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公然进行,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煽动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而予于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认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为接受,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

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放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如果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放火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以放火罪论处;以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特定物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行为人以放火的方式企图杀害特定的人的,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这里是典型的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挟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航空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机组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直接驾机外逃的,视为挟持航空器。行为人以对航空器进行破坏的方法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强行控制航空器的,以挟持航空器罪论处;行为单纯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对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的方法挟持航空器的,不数罪并罚,仍然定挟持航空器罪;因为人在控制航空器以后滥杀无辜或强奸妇女的,应该数罪并罚;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已经着手挟持航空器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控制航空器的,是犯罪未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非法持有 指不符合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 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法枪支弹药管理法律规定,私自藏匿配备的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本罪的构成以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为前提2必须是厂矿企业的生产作业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或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时,才以本罪论处。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致人重伤三人以上 严重后果 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破坏社会注意市场经济次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放假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四种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本罪是数额犯,必须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伪劣产品尚未出售,货值金额达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但与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金额达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于窝藏转移的,以窝藏、转移赃物罪论处,事前通某的,以共犯论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的,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要把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区分开,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2类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是所涉及到的药品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如果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教大的行为1索取他人财物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2收受他人财物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经谋取到,均在所不问;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利用内幕信息非法卖出买入证券或从事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客观性、公正性、投资大众的利益和投资人对证券、期货信息的平等知情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1行为人认识到所利用的消息是内部没公开的2行为人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利用了内幕信息3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是希望获利目的的实现④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是故意的。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采用隐瞒、掩饰其来源的方法使其合法化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次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合法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单位多指银行和金融机构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隐瞒、掩饰其来源而故意实施洗钱的活动。如果与上述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表现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抗税罪:纳税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管

理次序,又侵犯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上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被侵害的对象是依法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 暴力方法 是指对税务工作人员身体实施强制和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 胁迫方法 是指对税务人员进行精神强制,使之无法履行税收职责;犯罪主体为纳税人中的个人,单位不构成抗税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抗拒交纳税款。如果在抗税过程中因过失致使税务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依情节严重的抗税罪论处,如果在暴力抗税中故意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对同一税款,既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数罪并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表现为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的其他发票3包括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国家税款流失持故意心理态度,谋取非法利益。【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本罪只限于虚开的行为,不包括具体的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偷税,骗取出口偷税,而虚开用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认定为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处断;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行为是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主体是个人与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P刑法一本通207面。

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教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属于 以营利为目的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组做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而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定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自己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数罪并罚;出版单位为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提供帮助、方便的,以共犯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1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以不正当的手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法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里的 掌握的商业秘密 指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是行为人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次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 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在指刑法分则规定以他人死亡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过失犯罪,如犯过失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致人死亡的,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而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法条竟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轻伤是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视行为人主观有无过失,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妇女不能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知抗拒、或不敢抗拒的方法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猥亵 是指行为人对妇女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使行为自己或同伴得到性欲上的刺激或满足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强制猥亵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字,也可以是妇女),一般是男性;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其加重情节是: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本罪。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本罪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定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绑架 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挟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以勒索他人或挟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绑架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绑架罪的既遂采取控制说,即行为人使他人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失去了人身自由即为既遂,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不是既遂的条件。

在拐卖妇女罪中,行为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不论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均构成强奸妇女罪;其加重情节 致使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包括对被害人进行故意伤害杀害的情形,行为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进行故意伤害、杀害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本罪的既遂不以行为人卖出妇女得到价款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完成拐骗,绑架,出卖,收买,贩卖,接受或者中转行为的即构成既遂;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前通谋,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出卖满14周岁的女性亲属或其他不满14周岁的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者出卖拾捡的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的,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

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于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轰动的行为1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2必须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3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加重情节为:国家机关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行为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现报复陷害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现报复陷害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悲观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到达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达到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即了,暴力手段是取得财物的手段),胁迫(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现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或其他方法(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以外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盗窃,诈骗或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秘密窃取(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或者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保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窃取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还是赠送他人,转交给集体,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而只是量刑情节。【司法解释中或其他条文中关于盗窃罪的要掌握死特别喜欢考】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的事实(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或隐瞒真相(对受害人掩盖某种事实,使其产生错误认识)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分子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似乎 自愿的 将公私财物交给犯罪分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类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以外,其他的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指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或者被害人可以立即发觉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在夺取财物时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也可能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是丧失防卫能力的情况下将财物夺走)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公私财物(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基于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所有人一时疏忽遗忘于某地但是记得地点或场所的财物)、埋藏物(个人所有的埋藏物或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退还和交出)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代为他人保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2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3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但是威胁要挟的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而是扬言在以后实施,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以后规定期限以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我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合法的债务而对债务人实施威胁手段的,不构成本罪。

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

招摇撞骗罪: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和公共利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骗取非法利益,如骗取金钱、待遇、地位、荣誉和玩弄女性等)的行为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工作人员3此种部门的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彼种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为故意,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按诈骗罪处罚】

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做虚假的证明、记录、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为结果犯,凡是过失犯罪都为结果犯。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在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2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3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间有因果联系;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无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营利性的诊治活动;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对于非法行医的损害后果则是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不一定要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才构成犯罪,因为多次取缔仍然非法行医的,非法行医获利较大的也可以构成】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产的范围一定要搞清楚)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它的范围一定要搞清楚见法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或经手等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例如承包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构成】),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受贿罪在 索取他人财物 的行为方式中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索贿、受贿的都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指有形的金钱财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但不包括诸如提升职务,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关于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构成要件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斡旋受贿行为必须以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3无论是索贿行为还是受贿行为构成斡旋受贿,都必须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员。

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和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1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其受到追诉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出于私情而故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各罪辨析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⒈主观故意不同:强奸罪以与妇女发生性交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⒉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是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即使未遂的也以强奸未遂定罪处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⒊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主客体不同)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⒈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⒉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使司法机关采取追究活动的行为;诽谤行为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⒊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的区别:⒈行为对象不同:伪证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⒉行为方式不同:伪证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伪证;诬告陷害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⒊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⒋行为内容不同:伪证罪的行为内容是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内容只是陷害他人⒌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发生在立案以后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发生在立案以前。

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⒈犯罪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⒉犯罪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⒊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使司法机关采取追究活动的行为⒋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⒌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目的是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⒈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盗窃罪的行为人在没占有公私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⒉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他人所有、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⒊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⒈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了资金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职务侵占罪饿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⒉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

本单位资金;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是本单位财物,外延广于资金⒊犯罪故意不同:挪用资金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准备日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则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⒈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⒉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⒊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挪作其他公用⒋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之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指特定款物⒌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行为分为三种情况;挪用特定款物罪则不仅需要有挪用行为,而且还要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⒈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⒉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与公物⒊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⒋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⒌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⒈主体范围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⒉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贪污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⒊行为对象不同: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⒋行为方式不同: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侵吞、窃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的财物。

法硕非法学刑法背诵版

第一章绪论 1.刑法形式 3 特征 4 任务 2 机能 3 解释 2★ 2.刑法的基本原则3★★ 3.罪刑法定内容 3 体现 2★★★ 4.罪责刑相适应内容 2 体现 3★★ 5.刑法的域内效力 3★★★ 6.刑法的域外效力 3★★★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 7.犯罪的基本特征 3★ 第三章犯罪构成 8.犯罪构成概念内容3 意义3★分类 2★★★ 9.犯罪客体概念内容3 分类3 10.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 3★★ 11.危害行为概念特征3★★★分类 2 12.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3★★★★ 13.危害结果概念在刑法中的意义 4 14.因果关系概念特点 4 15.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认定 4 ★★★ 17.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6 ★★★

20.单位犯罪概念要件2 处罚★★★ 21.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 3★★★ 22.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关系 2 23.无罪过事件 2 24.意外事件特征3 25.犯罪故意概念特征2★★★ 26.直接故意vs间接故意异同2/3★★ 27.犯罪过失概念特征2罪责3 28.疏忽大意的过失2 过于自信的过失2 29.过于自信的过失vs间接故意2/2★ 30.法律上的认识错误3 3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5★★★ 第四章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 32.犯罪既遂判定标准3★形态3★★★ 33.犯罪预备概念特征3★★★ 34.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35 36.犯罪未遂概念特点3★★★分类2 37.迷信犯、愚昧犯vs不能犯未遂的区别2 39.犯罪中止概念特征3★★★★分类2

第五章共同犯罪 41.共同犯罪概念构成要件3★★认定6★★★形式4★★ 42.特殊共犯特征5★★ 43.主犯概念种类2 44.主犯vs首要分子3 46.从犯概念种类2 49.教唆犯概念特点成立条件2★★★ 51.共同犯罪vs犯罪预备、未遂2 52.共同犯罪vs犯罪中止3★★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53.罪数的判断标准4 54.法条竞合vs法条竞合犯3 55.继续犯概念特征4 类型3 法律后果3★★★ 56.想象竞合犯概念特征2 处断原则 57.结果加重犯概念特征3 58.结合犯概念特征3 59.集合犯概念特征3 60.连续犯概念特征4 法律后果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5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52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 1.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这是指刑罚目的中的( ) A.一般预防 B.特殊预防√ C.刑罚报应 D.刑罚威慑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B项正确。 2.我国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方法是(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A项正确。 3.甲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下列选项中,甲应当被禁止的内容是( ) A.禁止设立公司 B.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C.禁止申领、使用信用卡√ D.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禁止令时,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本题中,甲实施了信用卡犯罪,应当禁止申领、使用信用卡,C项正确。 4.死刑的核准机关是( ) A.高级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省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B项正确。 5.对于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 ) A.不再偿还 B.日后有经济能力时偿还 C.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D.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偿还 《刑法》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C项正确。 6.以刑法是否以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可分为( ) A.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B.减轻情节和从轻情节 C.减轻情节和加重情节 D.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

333教育综合教育心理学背诵

第四部分教育心理学 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 大纲要求: (1)教育心理学概述 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教育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2)教育心理学的历史发展与趋势 教育心理学的起源、发展过程、研究趋势 第二章心理发展与教育 大纲要求: (1)心理发展及其规律 心理发展的内涵;认知发展的一般规律;人格发展的一般规律;心理发展与教育的关系(2)认知发展理论与教育 ①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认知发展的实质;影响认知发展的因素;认知发展的阶段;认知发展与教学的关系 ②维果茨基的文化历史发展理论(最近发展区):文化历史发展理论;心理发展的本质;教学与认知发展的关系 ③认知发展理论的教育启示 (3)人格发展理论与教育 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发展理论;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人格发展理论的教育含义(4)社会性发展与教育 社会性发展的内涵;亲社会行为的发展阶段、影响因素与习得途径;攻击行为及其改变方法;同伴关系的发展及培养 (5)心理发展的差异性与教育 认知差异与教育;人格差异与教育;性别差异与教育 第三章学习及其理论 大纲内容: (1)学习概述 学习的实质;学习的种类;学习学生的特点 (2)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 桑代克的联结说;巴甫洛夫的经典性条件反射说;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说;班杜拉的观察学习理论及其教育应用 (3)认知派的学习理论 ①布鲁纳的认知-发现说:认知学习观;结构教学观;发现学习 ②奥苏泊尔的有意义接受说:有意义学习的实质和条件;认知同化理论与先行组织策略;接受学习的界定及评价 ③加涅的信息加工学习理论学习的信息加工模式;学习阶段及教学设计 (4)人本主义的学习理论 罗杰斯的自由学习观,学生中心的教学观 (5)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 建构主义的思想渊源与理论取向;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知识观、学生观、教学观;认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与应用;社会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与应用

2015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5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的国家铁路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刑法原则 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犯罪对象 3、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后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投入河中,赵某溺水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犯罪的停止形态 8、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D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爆炸罪 B寻衅滋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爆炸罪 14.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 A.放火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结果犯 16、甲遇红灯停车时,与路人孙某发生口角,甲下车将孙某打到在地,驾车离去。孙某坐在马路上,不听行人劝导,拒绝离开。十分钟后,乙超速驾车经过此处,来不及刹车,将孙某撞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甲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D.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交通肇事罪 17、下列行为中,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B.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D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参考答案】C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复习重点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复习重点 一简单题 1.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2.简述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和不作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3.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特征和罪责内容 4.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 5.简述犯罪即遂的概念、认定及处罚原则 6.简述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应当具备的条件 7.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8.简述累犯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9.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0.简述假释和减刑、缓刑的区别 11.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2.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3.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4.简述一半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二辨析题 1.请对“作为是身体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身体上的消极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2.请对“君子报仇,75岁不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3.请对“…应为而不为?就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4.请对“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5.请对“无犯意则无犯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6.请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7.请对“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8.请对“故意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过失犯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9.请对“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应当视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0.请对“同种数罪都是非并罚数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1.请对“教唆未遂即为犯罪未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三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20研究生入学 法硕联考(刑法学)全真模拟试题25(含答案及解析)

2020研究生入学 法硕联考(刑法学)全真模拟试题25 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 单选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解析: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明显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区分的。 第 2题:单选题(本题1分) 单选 侦查人员赵某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洪某时,因洪某拒不如实交代,随即火起,将洪某捆绑起来进行殴打,致洪某伤残,赵某的行为应当()。 A.按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按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按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 D.按过失致人重伤罪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赵某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洪某实施型讯逼供.造成被害人伤残,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第 3题:单选题(本题1分) 单选 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志是()。 A.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 B.犯罪分子是否已经接近作案目标 C.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D.犯罪分子是否已经进入作案现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志,因此,选C。 第 4题:单选题(本题1分) 单选 (2005年真题)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几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A.缓刑 B.管制 C.假释 D.减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解析: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第 5题:单选题(本题1分) 单选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以这种形式规定的犯罪概念,学理上称之为()。 A.抽象概念 B.形式概念 C.实质概念 D.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犯罪的实质概念试图揭示犯罪的实质内涵,即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就属于此种情形,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第 6题:单选题(本题1分) 单选

教育心理学 333考研资料

教育心理学 一教育心理学概念(名词解释) 教育心理学是研究教育教学情境中主体的各种心理活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和有效促进机制的学科。 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教学情境中人的各种心理活动的特征,机制,规律和促进策略。 教学情境中的施教者和受教者都是活动的主体,都是心理与行为的组织者和承担者,都属于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范畴。 教育心理学不但应该揭示教育教学情境中主体的心理活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与机制,还应重点揭示有效促进主体全面发展的策略。 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人的心理过程,人们通常从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去研究。 (考过) 心理过程是指人的心理活动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它包括认知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 认知过程指人通过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等形式反映客观事物的特性,联系和关系的过程。 情绪过程就是指人对待他所认识的事物,所做的事情,以及他人和自己的态度体验,包括情绪和情感。 意志过程指人在自己的活动中设置一定的目的,按计划不断地排除各种障碍,力图达到该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充分体现。 认知,情绪和意志是心理活动过程的三个方面,他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认知是情绪和意志的行动基础,情绪既是意志行动的动力,又使认知活动带有一定的情感成分。意志对认知和情绪具有抑制和调节作用。 个性心理是指个体差异的表现,它分为:个性心理特征,个性倾向性和自我。个性心理特征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能力标志着人在完成某项活动时的潜在可能性上的特征,如聪明,愚笨等。气质标志着人的心理稳定的动力特征,如,活泼,安静,慢性子等。性格显示人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的特征,如诚实,虚伪,勤奋等。 个性倾向性是推动人进行活动的动力系统,是个性结构中最活跃的因素,主要由需要,动机,兴趣,信念等构成。 自我即自我意识,是个人对自己的自觉因素。自我意识是一种多维度,多层次的心理系统。 心理现象的各个方面,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个性心理是通过心理过程在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发展的,没有心理过程就不可能形成个性心理;个性心理一旦形成,又制约着心理过程,影响着心理活动的进程和特点。 (考过)教育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一,理论探索任务:从学科范畴来看,教育心理学是心理科学和教育科学的交叉,其理论研究应该兼顾这两个学科。它除了要揭示教与学的基本心理规律,丰富和发展教育心理科学的理论,他还应该研究怎样遵循教与学的基本规律,去设计教育内容,改革教育方式方法,优化教育资源等。 从学科任务看,教育心理学既要有理论学科的特点,又有应用学科的特点。

2020考研法硕真题:非法学(完整版)

2020考研法硕真题:非法学(完整版)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非法学)真题 专业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罪刑法定原则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 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 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参加传销组织B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D拐卖15周岁的男孩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 6、2014年6月29日,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A经过20年不再追诉 B从2014年6月20日计算追诉时效 C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 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抢夺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间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刑,并举 报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潜逃,经查证属实,下列选项中 正确的是() A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甲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甲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 元帮其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窝藏罪B妨害公务罪C包庇罪D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张某深夜撞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A事先防卫B正当防卫C假想防卫D防卫过当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精选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9) 单选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 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 C.特殊情况才追究 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1—5:A A A B C 单选题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周岁18周岁,不满16已满A.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10: D D C C C —6答案:

法硕刑法学: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2009单选第2题)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考察知识点】但书的意义 【重要程度】★★ 【解析】《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但书”的存在意义就在于避免将只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给行为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仅仅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省,更是防止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有力保障。因此,“但书”所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但书”的存在的确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仅限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而非犯罪行为;D选项中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答案】D 【拓展】《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但书”指第13条中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但书”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全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做出刻板教条的判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但书使得犯罪概念既有定性也有定量要素;(2)但书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3)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区别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 2.依照我国《刑法》第13 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是( )。(2014非法学单选第3题)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B.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考察知识点】但书 【重要程度】★ 【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D

333教育心理学1-3

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 第一节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 一、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二、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任务 教育心理学家桑代克在1903 年出版《教育心理学》一书,标志着教育心理学的诞生 (一)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二)教育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第二节教育心理学的历史发展与趋势 一、教育心理学的起源 桑代克是科学教育心理学的鼻祖。他在1903 年出版的《教育心理学》,标志着教育心理学的诞生 二、教育心理学的发展过程 三、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趋势

第二章心理发展与教育 第一节心理发展及其教育 一、心理发展的内涵 二、认知发展的一般规律 三、人格发展的一般规律 四、心理发展与教育的关系 第二节认知发展理论与教育1.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 一)认知发展的实质 二)影响认知发展的因素 三)认知发展的阶段 四)认知发展与教学的关系 2.维果茨基的文化历史发展理论 一)文化历史发展理论二)心理发展的实质 三)教学与认知发展的关系

第三节人格发展理论与教育 一、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发展理论 (一)心理社会发展的内涵(二)心理社会发展的阶段 二、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 (一)道德发展的实质所谓道德发展就是指个体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掌握是非判断标准以及按该标准表现道德行为的过程。 (二)道德发展的三水平六阶段学说 三、人格发展理论的教育含义 第四节心理发展的差异性与教育 一、认知差异与教育 1.认知水平的差异 2.认知类型的差异 3.针对认知方式差异的教育 二、人格差异与教育 三、性别差异与教育

第三章学习及其理论 第一节学习概述 一、学习的实质 二、学习的种类 三、学生学习的特点 第二节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 一、桑代克的联结说 1.学习的实质在于形成一定的联结 2.联结一试误学习的基本规律效果律练习律准备律 二、巴甫洛夫的经典性条件反射说 习得律实验性消退律泛化律分化律高级条件作用律三、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说 强化惩罚和消退连续渐进法与塑造 四、班杜拉的观察学习理论及其教育应用 1.观察学习理论 2.观察学习理论的教育应用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已公布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已公布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非法学)真题 专业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罪刑法定原则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 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 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参加传销组织B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D拐卖15周岁的男孩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 6、2014年6月29日,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A经过20年不再追诉 B从2014年6月20日计算追诉时效 C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 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抢夺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间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刑,并举 报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潜逃,经查证属实,下列选项中 正确的是() A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甲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甲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 元帮其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窝藏罪B妨害公务罪C包庇罪D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张某深夜撞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A事先防卫B正当防卫C假想防卫D防卫过当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3,分数:46.00) 1.(2016年单选12)甲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2人撞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危险驾驶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2006年单选10)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A.失火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选C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的关键是: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要求的过失是日常生活中的过失,而不是履行职务、职责中的过失。甲的过失发生于生产作业期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之一,即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处理原则,甲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3.(2010年单选15)某矿井在开采中瓦斯浓度超标,工人向矿主反映。矿主拒绝解决问题,并威胁不干活即开除,要求工人继续采矿,致3人窒息死亡,5人重伤。该矿主的行为应定为(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矿主威胁工人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采矿,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可见,选D项。不选A项的理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关键区别是客观表现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表现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表现是不听规劝,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A项表述的情形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表现。不选B、C项的理由: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过程中,会发生致人死亡等后果,但只要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就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如果不是发生在特定场合,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见,不选B、C项。 4.(2016年单选13)甲将面粉制作的小丸冒充消炎药卖给某药店,获利巨大。对甲的行为( )。 A.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B.只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C.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D.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断√ 《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选D项。 5.(2005年单选16)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 )。 A.非法经营罪

法硕刑法学参考书目

刑法学参考书目: 国内部分: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一、二、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冯亚东:《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版。 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 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 张明楷:《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 外国部分: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德)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其他书目: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学方法》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梁治平《法辩》 梅因《古代法》 张五常《经济解释》 费孝通《乡土中国》

法硕(非法学)考研指导:刑法学的新增罪名

法硕(非法学)考研指导:刑法学 的新增罪名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17新增)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点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法定刑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17新增)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1.区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7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7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的是( ) A.基本犯√ B.未遂犯 C.结果加重犯 D.预备犯 立法者在设置分则各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通常按照犯罪客体所遭到的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一般将《刑法》第114条的危险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第115条的结果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2.甲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发现原来是自己的邻居乙(乙造成轻微伤),于是说:“不好意思,认错人了。”并 赔偿乙100元钱,让乙赶快离开,自己继续等待下一行人。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 A.抢劫罪(既遂) B.抢劫罪(中止)√ C.故意伤害罪(既遂) D.抢劫罪(预备)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本题中,甲将乙打成轻微伤说明已经实施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并未达到抢劫罪既遂状态(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者抢到财物的,则是抢劫罪既遂),因此甲在既遂前,主动放弃犯罪(因为邻居并不能构成继续 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也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犯罪中止。需注意甲虽然仍然意图继续实施抢劫行为,但对乙这次 行为而言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本题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错误。 3.甲开枪杀害其妻子,开了两枪后,看到妻子痛苦万分,又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生还,但造成终身残疾。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中止)√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故意伤害罪(既遂)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需要具备三个特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客观有效性。甲具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在结果发生前自动有效阻止了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4.刘某父亲病重,刘某担心其继母分得父亲遗产,于是买了一盒阿胶用毒药浸泡,意图杀害继母。刘某将阿胶交给继母数日后,心生悔意,于是打电话告诉继母事情真相。继母告诉刘某说,她已经发现阿胶有异,早将其丢弃,刘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8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8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 1.下列选项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C.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D.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目前为止,我国的单行刑法只颁布过一部,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D项正确。A项是刑法典,B项是刑法修正案,C项是对刑法的解释,都不是单行刑法。 2.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 A.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B.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和扩大解释 C.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D.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C项正确。 3.下列选项中,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 ) A.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B.刑法关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 D.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有两方面:(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C项体现了危害结果重的,法定刑重,体现了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项正确。 4.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刑法效力范围的根据是(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保护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属人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普遍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本题题干的规定依据犯罪侵害到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确定刑法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安全原则(对国家而言)或保护原则(对本国公民而言)。D项正确。 5.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重原则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

333教育综合教育心理学背诵口诀

教育心理学主观题背诵口诀 一、简述如何运用记忆规律,促进知识的保持。 口诀:有意理解深加工,组块编码记忆术过度学习150 ,阅读试忆相交替复习方式多样化,集中分散相结合 (1)明确记忆要求,增强知识巩固的自觉性。(2)深度加工材料、(3)有效运用记忆术。尝试回忆与反复记忆相结合。(4)进行组块化编码。(5)适当过度学习。一般认为学习的熟练程度达到150%时,记忆效果最好。(6)合理进行复习。①及时复习;②分散复习;③反复阅读结合尝试背诵。 二、简述有效迁移的策略或简述为迁移而教的一般建议。 口诀目材编程策(木材变成车) ⑴科学精选教学材料;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⑶合理编排教学程序;⑷教授学习策略,提高迁移意识。5.合理确立教学目标 三、简述新课程倡导的教学观。 口诀:三个教学过程一学科结论 1.教学过程的课程创生与开发 2.教学过程的师生交往与互动 3.学科结论的过程价值 4.教学过程的人文关怀四、简述学习动机的激发。 口诀:上课布置作业学习反馈奖惩归因 1.创设问题情境,实施启发式教学(上课) 2.根据作业难度,恰当控制动机水平(布置作业) 3.利用学习结果的反馈作用(学习反馈) 4.妥善进行奖惩,维护内部学习动机(奖惩) 5.正确指导结果归因,促使学生继续努力学习(归因) 五、简述教学过程应遵循的基本规律。 口诀:教师直接掌握传授 1.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相统一的规律 2.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相统一的规律 3.掌握知识与发展智力相统一的规律 4.传授知识与思想教育相统一的规律 六、简述提高问题解决能力的教学。 口诀:双量双练加思考 1.提高学生知识储备的数量与质量 2.教授与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与策略 3.提供多种练习的机会 4.培养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 七、学习动机的培养 口诀:两设置两利用一培养一注意 1.设置榜样 2.设置具体目标及达到目标的方法 3.利用学习动机和学习效果的互动关系培养学习动机 4.利用直接转化途径和间接转化途径培养学习动机 5.培养学习兴趣 6.注意学生的归因倾向 八、如何培养学生良好的记忆力 口诀:一增强二掌握三减少四培养 1.增强记忆的目的性 2.掌握良好的识记方法 3.根据遗忘规律,减少遗忘 4.培养良好的记忆规律 九、课外活动的特点 口诀:组织上形式上内容上过程上 1.组织上的自主自愿性 2.形式上的灵活多样性 3.内容上的灵活性和广泛性 4.过程的实践性 十、简述教育目的的功能 口诀:导向选择激励评价 1.教育目的的导向功能 2.教育目的的选择功能 3.教育目的的激励功能 4.教育目的的评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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