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残疾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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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等各方面的保障措施和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等方面。

社会福利方面,包括残疾人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就业补贴等,旨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医疗保障方面,包括残疾人医疗补助、残疾人医疗康复补助等,旨在保障残疾人的身体健康和康复治疗。

教育保障方面,包括残疾人教育补助、残疾人教育培训等,旨在提高残疾人的学习和职业技能水平。

就业保障方面,包括残疾人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培训等,旨在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除了这些方面的保障措施之外,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还应包括残疾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通过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使其享受公平、公正、优质的社会服务和福利待遇,实现“共建共享、共同发展”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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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公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 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残疾人联络员,负责联系辖区残疾人,建立工作档案,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其工资或者工作补贴等待遇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候选人。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任用残疾人干部。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的残疾人,除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伤残证件者外,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革命残疾军人,因工致残人员凭有效证件,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所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

残疾人应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

应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应地协调发展。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是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保障和关怀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详细介绍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相关内容。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1. 社会保障政策:国家为残疾人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基本的医疗和养老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2. 残疾人就业援助:国家对残疾人就业进行援助,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资金补贴等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其自我保障能力。

3. 生活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还为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以弥补其因残疾而导致的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减退,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4. 康复服务保障:针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国家建立了康复工作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和康复辅助器具等服务,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

二、关爱服务体系:1. 社区服务中心:国家建立了社区残疾人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心理支持、法律援助等服务,方便残疾人生活,并从中收集残疾人的需求和反馈,为政府制定更好的服务政策提供参考。

2. 教育服务:国家鼓励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包括提供残疾人教育专业人员、改造学校环境、提供助学金等,确保残疾人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3. 医疗服务:国家建立了残疾人医疗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定期的健康体检、疾病治疗和康复治疗等,维护残疾人的身体健康。

4. 心理服务:国家设立残疾人心理咨询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咨询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调整心态、面对困境,提高自我认同感和幸福感。

5. 法律保护: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予以打击,并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改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措施:1. 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包括政策的修订和创新,提高关爱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扶助措施,提高保障水平,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本级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经市(地)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救助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联特编辑此稿对有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施行的重大意义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总结了十七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残疾人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残疾人保障法》不仅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实现、促进残疾人全面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和施行,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一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三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四是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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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存在的问题:
➢ 残疾人社会保障低,滞后与经济社会发展 的总体水平。
➢ 救济色彩浓(传统残疾人观)。 ➢ 不能满足残疾人高层次的发展需求。 ➢ 统筹渠道单一,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较
反混乱。 ➢ 随机性强,尚未规范化与法制化。
三、改革探索:
们以安全感和尊重感,有利于实现残疾人 的自身价值 ➢ 有利于保证残疾人生活与福利水平的不断 提高
§15.2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康复保障:
➢ 含义: ➢ 主要服务: ➢ 意义:能力、人格尊严↑+痛苦↓+参与
能力↑+社会家庭负担↓
二、教育保障:(普通教育优先+特 殊教育)
➢ 含义: ➢ 做法 :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
➢ (一)传统观点:遇风险时,给予基本物质 帮助。
➢ (二)发展观点:独立的人格与社会价值。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原则
➢ (一)机会均等原则: ➢ (二) 特别扶助原则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意义
➢ 残疾人保障水平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 文化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 有利于社会的团结与稳定 ➢ 除满足残疾人基本的物质要求外,还给他
七、法制建设与组织建设
➢ 1990《残疾人保障法》 ➢ 1988 残联 残疾人联合基金
§15.3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
一、发展历程:
➢ (一)初创:
1949-1965:游离失所→收养、救助+基本权 利 1951《劳保条例》1960中国聋哑人协会
➢ (二)停顿1966-1976 ➢ (三)再创阶段1977-今
➢ (一)主体模式:劳动福利型模式
含义: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残疾人社会物质帮助 残疾人社会安全保障 残疾人社会发展保障
➢ (二)辅助模式:单纯福利型模式 福利院 家庭 残疾人之家
三、就业保8℅)+分散 优惠扶持(定制、定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文化生活保障:
➢ 含义: ➢ 做法:
五、优惠待遇:
➢ (一)救济补助金制度: ➢ (二)供给辅助工具: ➢ (三)给与特殊照顾: ➢ (四)优先与辅助性服务:
六、环境保障
➢ 含义: ➢ 做法: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社会
第十五章:残疾人社会保障
§15.1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残疾人
研究模式 生物医学
经济
社会政治
残障的定 义
核心概念
生理上的伤 害或限制
伤残
结业能力上的 限制与缺乏
残障
个人身心缺陷与环境互动的 结果
障碍
分析焦点 临床医学 解决方案 医疗建议
生活利益 职业训练
公共政策的伤残对公民的影 响
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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