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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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为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见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见附件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见附件3),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矿产资源概况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个大地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是全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29种(含亚矿种1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9种(含亚矿种104种),主要矿产产地1122处,共伴生矿产产地661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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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对于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依法稳妥推进。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各市要尽快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实施整合工作情况,省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检查。
整合工作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整合工作进行验收。
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矿业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各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结束——。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吉安委字[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字[2009]4号)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自2005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要求,经过三年半的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不仅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现象得到了基本根治,而且极大地减少了矿山企业数量。
资源整合前,全省矿山企业总数为3858个(含石油),整合后截止2008年底,全省矿山企业总数为2591个(其中,煤矿229个),减少了1287个,占整合前矿山企业总数的33.1%。
使各类矿山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迈出了一大步。
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取得的成果,切实提高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要求,制定了《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56号)精神,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文档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印发稿)宁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目录前言 (4)第一章概述 (5)第一节矿产资源概况、分布特征 (5)第二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14)第三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的矿区情况 (19)第四节通过整合拟达到的预期目标 (20)第二章整合工作部署 (23)第一节整合工作的原则 (23)第二节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 (24)第三节整合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27)第四节整合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基本要求 (28)第三章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31)第一节探矿权整合方案 (31)第二节煤炭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59)第四章保障措施 (98)第一节组织和工作经费保障 (99)第二节参与整合的优惠政策 (99)第三节整合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推进措施 (100)第四节制约措施 (102)一、附图1、宁夏回族自治区探矿权分布图(1∶500000)2、宁夏回族自治区整合探矿权布置图(1∶500000)3、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350000)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200000)5、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200000)6、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200000)7、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200000)8、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200000)9、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沙巴台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50000)10、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沙巴台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布置图(1∶50000)1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嘴山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50000)1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嘴山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布置图(1∶50000)1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炭井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50000)1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炭井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布置图(1∶50000)15、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汝箕沟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50000)16、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汝箕沟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布置图(1∶50000)17、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单梁山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50000)18、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单梁山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布置图(1∶50000)19、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碱沟山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50000)20、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碱沟山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布置图(1∶50000)21、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韦州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50000)22、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韦州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布置图(1∶50000)2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东灵武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设置分布图(1∶50000)2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东灵武矿区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布置图(1∶50000)二、附表1、宁夏回族自治区整合前探矿权现状一览表 (106)2、宁夏回族自治区拟整合探矿权一览表 (111)3、宁夏整合矿区内拟整合采矿权基本情况一览表 (118)4、宁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表 (132)前言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宁夏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0〕3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矿产管理知识问答

矿产管理知识问答505.矿泉水企业的最低开采规模被批准后,如超过此标准开采(量不大)是否可行?答:任何矿山企业均应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开采,禁止超规模开采行为.506.现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超量”开采的管理有什么明确规定?答:《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第四十三条第(6)项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507.请问矿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属地管理如何落实?答: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矿区,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矿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或者由当地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508.多家企业开采温泉水,可否由一家企业或事业单位统一领取一个采矿许可证并对上述多家企业进行管理?答:多家企业开采温泉水,如果属于同一地热田,应按资源整合的要求整合成一家企业进行统一规划开采,以整合后的企业申请采矿登记。
多家企业可以联合成立新的企业联合体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按规定不能申请成为采矿权人。
509.大型国有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时,已划定的矿区范围中,有部分还未征地,可领取这个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吗?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抽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抽查验收
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函[2011]223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抽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确保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全面完成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79号)的要求,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于2011年3月下旬开始对各有关省(区、市)整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发〔2009〕14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0266c52cc58bd63186bd6e.png)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土资发〔2009〕141号(印发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
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
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2011年14号文

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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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字号】国办发〔2006〕108号∙【颁布时间】2006-12-3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wgk/2007-01/16/content_497902.htm∙【全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开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做法不规范,只注重运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有的地区对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有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有些违规矿山企业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至逃避关闭等。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
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
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
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
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
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一)重要矿种。
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
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
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
各省(区、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编制总体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
整合区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省份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
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
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
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
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
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
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
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
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