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考试试题及答案

00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建设工程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是 D 。
D.设计质量2、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 A 。
A.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3、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把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4、工程建设监理要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 D 合同开展。
D.其他工程建设5、工程建设监理实施需要 B 。
B.项目法人委托和授权6、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企业授权的结果是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 B 。
B.管理权限7、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是C 。
C.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8、把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对建设工程行政性监督管理活动区别开,是 A 的体现。
A.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性9、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是。
B.前者属于社会的、民间的,后者属于强制性的政府行为10、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为 A A.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11、 B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B.建设工程法律12、建设工程监理是 A 性质的监督管理活动。
A.微观13、1988年7月建设部颁发了 A ,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4、建设工程监理对象包括 D 。
D.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15、 C 是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
C.监理单位16、工程招投标结束是以 D 为标志的。
D.签订合同17、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条件是 D 。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B.法制环境C.配套机制D.以上三者18、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的对象是 A 。
A.工程建设项目19、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主要发生在 D 。
A.项目建设的开始阶段B.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C.项目建设的结束阶段D.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20、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监理人共同的要求是 D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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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实现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建设监理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作质量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业整体实力不强、成长后劲不足等方面。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监理责任(一)明确监理工程范围。
各级要加强对实施建设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针对现阶段全省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实施建设监理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
(二)明确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界定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法定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情况的监督,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1. 引言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许可证三类人员的数量标准,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2. 三类人员数量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分为A类人员、B类人员和C类人员,具体要求如下:2.1 A类人员A类人员为高级工程监理师,主要负责大型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
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在持证有效期间,应至少配备2名A类人员。
A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程监理师资格证书;- 具备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 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2.2 B类人员B类人员为中级工程监理师,主要负责中型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
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在持证有效期间,应至少配备4名B类人员。
B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程监理师资格证书;- 具备一定的工程监理经验;- 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
2.3 C类人员C类人员为工程监理员,主要负责小型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
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在持证有效期间,应至少配备6名C类人员。
C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具备一定的工程监理经验;- 具备基本的专业技术水平。
3. 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的意义和作用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对于提高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通过合理配置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能够有效监督和指导建筑施工过程,提高施工质量。
- 不同类别的监理人员具备不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应对不同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建筑工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 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运行效率,避免工期拖延和成本超支。
4. 结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的确定和实施,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合理配备和培养监理人员,提升监理团队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将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年十月十一日主题词:建设监理项目总监管理办法通知山东省建设厅办公室二〇○〇年十月十二日印发共印120份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的规定,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称"项目总监")管理,规范项目总监行为,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资格证书,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代表人。
第三条凡项目总监的申请、考核、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核发、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取得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凭项目总监资格证书从事监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总监资格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2、具有工程技术高级或取得中级职称7年(含7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
4、担任过二个一等或四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5、经过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二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2、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取得工程技术中级职称5年(含5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4、担任过二个二等或四处三等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5、经过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三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或者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的;2、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3、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4、经过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建发[2009]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2.05【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鲁建发[2009]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业发展,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厅二00九年二月五日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建设监理制度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法规制度基本建立,标准规范逐步完善,监理队伍不断壮大,整体素质稳步提高,监理工作日趋规范,建设监理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该制度的推行,对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但是,也应该看到,建设监理作为一项新的制度,需要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加之管理体制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当前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为还需进一步规范,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还有待提高。
为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为重点,着力法规制度的完善,着力市场环境的营造,着力标准规范的建设,着力队伍素质的提高,全面提升监理工作服务水平和成效。
(二)工作目标:--健全法规制度,为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完善标准规范,尽快实现监理行为标准化和规范化;--改进工作手段,加快监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进程;--创新人才机制,全面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企业竞争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环境;--调整行业结构,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行业结构体系;--实施品牌战略,争创更多名牌监理企业和精品监理工程,塑造山东监理行业良好形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鲁建建管函〔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应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办理、备案登记等环节,以及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市场检查和信用管理等活动中,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前置条件或监
督、检查、评价等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和现场专业人员,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管理、技术等能力,确保工作成果质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6日。
号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鲁建管发〔201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
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将2020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一)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范围:各市以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等申报建设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申报范围: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申报建设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职称评审系统专业目录,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现从事专业”为建筑学、建筑工程、岩土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建筑材料、风景园林、燃气工程、电气安装等10个专业。
(二)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市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渠道。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建设工程系列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四)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
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三章打捆集中监理第四章监理合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本指南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关键岗位监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常驻的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
附件一: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统一考试科目内容范围(一)工程技术基础知识(注:电气、管道专业基础考试内容:书中内容占80%左右,其他相关基础知识占20%左右)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统一培训教材)》;2、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国家及省颁发的现行工程计价政策规定。
(三)编制与应用共同内容范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107号部长令;鲁建发[2002]41号文;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及省定额站颁发的工程造价管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
各专业内容范围:1、建筑工程(1)《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2号文发;(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2006年);(4)《山东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2003年);(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2004年、2006年、2008年);(6)《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注:装饰装修相关内容除外2、装饰工程(1)同“1、建筑工程(1)、(2)、(3)、(4)、(5)”中的装饰工程相关内容;(2)《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3、安装工程(1)共同内容范围(含管道、电气两个专业)《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2号文发;《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补充册(一、二)》、《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第一册:第四、五、八、九章;第三册:第一章;第十一册:第一、二、九章;《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
(2)电气安装专业:《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二、七(其中第一、八章)、十、十三册。
(3)管道安装专业:《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六、七(其中第二、三、四章)、八、九(其中第一、二、三、六、七章)册;(4)《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6年);(5)《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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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规范工程监理人员行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实行业务水平认定制度。
经考试或考核,认定其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业务水平。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的初审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实行考试认定和考核认定。
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专业划分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的认定标准为:(一)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建设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已受聘于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五)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初级认定考试成绩为合格。
第七条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的认定标准为:
(一)具备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初级水平证书;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年龄60周岁以下;
(六)已受聘于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七)近3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八)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中级认定考试成绩为合格。
满足前款(三)~(七),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各科最低成绩在合格线以下5分内且具有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的人员,可按本办法规定经考核评定为工程监理人员业务中级水平。
第八条工程监理人员业务高级水平的认定标准为:
(一)具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且有3 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二)具备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能力,能够指导开展各项监理业务;
(三)近3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高级认定考试成绩为合格。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考试认定的报名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认定考试,采取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的方式。
第十条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考核认定,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认可。
第十一条经全省统一考试或考核合格,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在山东建设信息网等网站公示15日。
对无异议者,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和印章。
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的专业最多是两个,所学专业为第一专业,工程监理人员根据工作经历和参加相关专业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增加第二专业。
《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注明专业、等级,是工程监理人员所具备业务素质和水平的证明。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持有工程监理业务初级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员岗位的具体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持有工程监理业务中级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的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持有工程监理业务高级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家监理企业任职,只宜担任一个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确需同时承担多个监理合同的,须经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合同且不得跨设区城市兼任。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工作能力水平。
第十六条对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工程监理人员实行评价制度,每三年评价一次。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的评价由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设区市分级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级和中级监理人员业务水平的评价。
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级监理人员业务水平的评价,并将初级的评价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 类,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一)近3年内未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在工程监理活动中有过失,并受到处罚的;
(三)职业道德低劣,或者监理工作水平较低的;
(四)随意复制、涂改、转借、损坏业务水平认定证书的;
(五)无故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评价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但继续教育学时不达标的,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所注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持证人应及时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并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遗失《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应当在市级以上综合类新闻媒体或省级建设类新闻媒体上声明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二)因监理责任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近3年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五)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
暂扣证书期限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当进行整改。
暂扣期满,当事人应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恢复申请。
持有人的证书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人员从业证书的;
(二)因违法违规处罚不能继续从业的;
(三)一年内被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证书2次(含)以上,或暂扣期间拒不整改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或同时在2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
(五)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业务水平认定证书。
证书被收回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持有人请求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或依据职责,对其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证书持有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从业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从其规定);
(三)持证人本人主动提出注销的;
(四)已取得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中级证书的,注销其初级证书;
(五)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注销其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中级证书;
(六)应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证书和印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原《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即总监证书和监理员上岗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直接换发相应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
2014年7月1 日起,原《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证书》一律失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认定考核管理办法》(鲁建发[2004]34号)同时废止。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