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责任保险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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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摘要:随着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和职业经理人出现,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

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权力加以扩张,伴随着相关商事立法从不同角度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制约,董事面临着职业责任风险,这一风险随着法律赋予股东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各种权利而日益增大。

但是董事责任过重也有负面效应,不利于董事放开手脚履行职务,这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离。

对于董事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风险转移机制,减轻董事的职业责任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为平衡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关键词:责任保险董事责任制度构建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概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为勤勉尽责的董事转移风险,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更好地为股东服务;在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通过激励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公司的社会化和开放性程度加深,在董事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时,通过董事责任保险的赔付可以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损失,维护公众利益。

1.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责任保险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责任保险又被叫做第三人保险。

[1]责任保险的出现是传统侵权法矫正正义理念向分配正义理念发展的成果,分析董事责任保险需要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作为支撑,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

1.1.1责任保险之特殊的保险标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仅包括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其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各国保险法均作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这也导致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小。

1.1.2责任保险之赔偿限额在保险人承保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尚未发生且难以确定,因此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通过约定赔偿限额赋予民事赔偿责任实体价值,同时也是对自身营业风险的评估。

保险业中的责任险及其覆盖范围

保险业中的责任险及其覆盖范围

保险业中的责任险及其覆盖范围在保险业中,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它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在其职业或业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潜在责任风险而设计的。

责任险的覆盖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建筑、汽车、金融等等。

本文将就责任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以及其覆盖范围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责任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不可忽视。

在商业运作过程中,各行各业都会面临着潜在的责任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或纠纷,可能会导致巨额的赔偿金额。

责任险的作用就是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保障,保护其免于因责任事故而面临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责任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责任险的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下面将详细介绍其在几个重要领域的应用。

一、医疗责任险。

医疗责任险主要适用于医疗行业,涵盖医生、护士、医疗机构等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风险。

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医生或医疗机构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险的作用就是为医生和医疗机构提供保障,承担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减轻其经济负担。

二、建筑责任险。

建筑责任险主要适用于建筑行业,涵盖建筑师、工程师、施工人员等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风险。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建筑事故或施工质量问题,责任往往由相关人员和机构承担。

建筑责任险的作用就是为其提供赔偿保障,减轻其责任风险。

三、汽车责任险。

汽车责任险主要适用于汽车行业,涵盖车主、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或驾驶员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汽车责任险的作用就是为其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保护其免于因交通事故而承担经济损失。

四、金融责任险。

金融责任险主要适用于金融行业,涵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的责任风险。

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生金融失信、数据泄露等问题,金融机构可能面临诉讼和赔偿责任。

金融责任险的作用就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保障,减轻其因责任事故而面临的经济压力。

除了以上几个领域,责任险还广泛应用于其他行业,如航空、化工、能源等。

100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0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0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原创实用版)目录1.背景介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2.保险内容:100 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涵盖范围3.保险作用: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4.结论:100 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在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保险产品。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因此,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成为了企业规避风险、保障生产稳定的必要手段。

二、保险内容:100 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涵盖范围100 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味着在保险期间内,若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员工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最高 100 万元的赔偿责任。

具体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员工伤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员工受伤、残疾或者死亡,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承担相应赔偿。

2.设备损坏: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企业设备损坏,保险公司将承担设备修复或赔偿的责任。

3.环境污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导致环境污染,需要承担的治理费用和罚款等,保险公司也将予以赔偿。

三、保险作用: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100 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首先,保险可以转移企业的经济风险,使得企业在面临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援助,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

其次,保险可以促使企业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最后,保险还可以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结论:100 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价值总的来说,100 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背景下,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降低安全风险、保障生产稳定的必要举措。

责任保险能为安全生产做些什么

责任保险能为安全生产做些什么

责任保险能为安全生产做些什么6月5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主办“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顾秀莲、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国家安监局局长王显政等中央高官出席会议并讲话。

此外参加会议的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委,吉林、湖南等省有关领导以及国内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外专家学者。

高规格的会议反映国家安监局、保监会对责任保险的积极态度,责任保险这种商业险种将加快进入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步伐。

然而,大多数人对于责任保险的认识恐怕只知道车辆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等少数险种。

那么,责任保险到底能为安全生产做些什么呢?什么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含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代期赔偿损失。

责任保险属于财产险,一般可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的社会作用顾秀莲在会上指出,充分发挥保险尤其是各种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吴定富也指出,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目前,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企业往往无力支付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由此导致各地政府用财政资金为各类生产事故“买单”的怪现象,这不仅给各级政府财政带来巨大负担,同时由于财政资金的有限,无法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造成许多社会问题。

责任保险的大力发展,可以有效保护第三方受害者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除此之外,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领域还可以起到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

正如王显政在会上所指出,以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我国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论文

我国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论文

论我国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本文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探讨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必要性构建思路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被保险人以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的标的,投保人以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主要体现在各种商业保险的附加条款上,如地震保险、远洋污染保险、油污处理保险等,而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仅有少量尝试但不很成功。

①本文就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探讨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环境安全管理状况需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中国的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卓越成果,但是生态环境方面却衍生出不少棘手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从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这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4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4亿,间接损失难以估量。

② 2007年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故达110起,2008年升至135起。

2004年3月,四川省沱江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数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鱼类大量死亡,各种经济损失达3亿元,生态损失至少需要五年才能恢复。

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该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即使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索赔时困难重重,引发许多社会矛盾。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引发社会动荡 。产品责任保险保证了 品 2 0 ・ 』 半月刊{ 06 1 一 总第 19期) 8
2 供给分析 、
1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
产品责任风险事故的后果会涉及 到社会上 的很多家庭和个人 ,如果 民 事赔偿不能顺利地履行 ,将会造成很 多家庭和个人 的焦虑和不安 ,甚至会
( ) 品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新 1产 这种 民事赔偿 责任 的顺利履行 ,维护 击 , 投保产 品责任保 险是将责任风险 的业务增长点 了整个社会的安定 ,具有很强的社会 转移 出去 的最好风险管理方法 。 保险业 的发展可 以划分为三个大
众责任保险 、 品责任保险 、 产 职业责任 和市场开拓方面 已经进行 了大量的努 者 的利 益在 承担 产 品责 任 的致 害人 保险等都 被不 同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 力 ,比如在人寿保 险领域进行了分红 受 到法律 制 裁 的同时 得 到确 切可 靠 的保护公 民权 益和消费者利益 的手段 保险和投资连接保 险 的尝试 ,使有形 的保障 。 =、产品l任保_市场开发的可 l I t 加以运用 。近 3 年来, 0 责任保 险在世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开发已经达到
界范 围内得到 了迅 速的发展,成为财 了一定 的深度和广度 ,继续开发的潜 行性分析 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在美国, 责任保 力有限 ,而 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还是一 1需求 分析 、 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 5% 片空 白。 占责任保 险市场 , 0 抢 无疑将为 () 1 厂商有转移风险的需求 由于风险是客观存在 的 。厂家在 左右, 在欧洲发达 国家 占 3 %左右。目 我 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 的契机。 5 4 有利于企业 经营的稳定 、 经营和销售 的过程中 ,对产 品质量和 前我国责任保 险市场发展 严重滞后 ,

第七章责任保险

第七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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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旳一般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旳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旳保险责任,涉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 保险地点发生旳依法应承担旳经济补偿责任和有关旳法律诉讼 费用等。
公众责任保险旳除外责任则涉及:①被保险人有意行为引 起旳损害事故;②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 闭工厂引起旳任何损害事故;③人力不可抗拒旳原因引起旳损 害事故;④核事故引起旳损害事故;⑤有缺陷旳卫生装置及除 一般食物中毒以外旳任何中毒;⑥因为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引起旳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旳损坏责任;⑦被保险人旳雇员 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旳任何人所受到旳伤害或其财产损失, 他们一般在其他保险单下取得保险;⑧多种运送工具旳第三者 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旳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 种承保;⑨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旳其他除外责任等。
15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旳主要险种
(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旳责任保险业务,它承保 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有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旳别人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旳经济补偿责任。从国外类似业务旳经 营实践来看,保险人在该种保险中除一般公众责任外还承担着 涉及协议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旳预防责任、竣 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
公众责任保险旳补偿限额确实定,一般采用要求每次事故补 偿限额旳方式,既无分项限额,又无合计限额,仅要求每次公众 责任事故旳混合补偿限额,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旳补偿责任,对 整个保险期内旳总旳补偿责任不起作用。
公众责任保险旳理赔程序,涉及七个基本旳环节:1.保险人 接到出险告知或索赔要求时,应立即统计出险旳被保险人旳名称、 保险单号码、出险原因、出险时间与地点、造成第三者损害程度 及受害方旳索赔要求等;2.进行现场查勘,调查核实责任事故旳 有关情况,并帮助现场施救;3.根据现场查勘写出查勘报告,作 为鉴定补偿责任和计算赔款旳根据;4.进行责任审核,看事故是 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受害人是否向被保 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起诉;5.作好抗诉准备,必要时能够被保险 人旳名义或同被保险人一起出面抗诉;6.以法院判决或多方协商 拟定旳补偿额为根据,计算保险人旳赔款;7.支付保险赔款。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作者:————————————————————————————————日期:2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作者:刘珺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

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责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主要作用是在公民和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的经济补偿。

在世界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开展的保险中,责任保险种类最多。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都被不同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的保护公民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手段加以运用。

近30年来,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

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2002年,全国责任保险保费(不含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收入为36.87亿元,仅占产险市场份额的 4.73%,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分析1、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产品责任风险事故的后果会涉及到社会上的很多家庭和个人,如果民事赔偿不能顺利地履行,将会造成很多家庭和个人的焦虑和不安,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

产品责任保险保证了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顺利履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

2、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如果企业没有通过产品责任保险转移责任风险,在企业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国家必须承担其社会管理功能,国家财政将会负担最后的责任,因此产品责任保险减轻了国家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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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摘要]责任保险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

本文在对我对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进行透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责任保险;风险控制;保险公司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Abstract: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signal of social progress and the advanced stage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The essay points out the way of developing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to improve the liability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Key Words:liability insurance; risk control;insurance company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要实现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责任保险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能使公民在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责任保险涉及专业服务、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经济社会领域,覆盖面广,保障范围宽,具有很强的公众性和社会管理功能。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给予了责任保险更多的关注,保险业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工作,责任保险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发展阶段和法制体系下, 我国责任保险具有如下特点:(一)规模小, 发展程度低从1979 年恢复责任保险业务至今, 我国责任保险仅经历了二十多年, 时间短, 规模小, 发展程度较低。

从险种方面看, 我国虽然已经先后设计开发出包括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数百个险种, 但发达国家已达上千种; 从保费收入方面看, 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4%多, 远低于15%左右的世界平均水平, 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则达到了40%左右; 从损害赔偿方面看,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通过责任险给予的损害补偿达到40%左右, 而我国仅为1%左右, 责任保险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

(二)产品供给不足, 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力小责任保险全面开展并独成体系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险种主要集中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传统险种上,职业责任保险虽也有推出, 但都没有推广开。

责任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市场空白点多, 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渗透力小。

而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责任保险产品种类齐全, 已覆盖到产品、公众、雇主、医疗、职业等各个层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形成独立的市场体系。

(四)各险种发展不均衡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发展相对较为迅速; 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都严重不足。

(五)赔付率居高不下, 盈利能力弱近年来, 我国责任保险呈现高风险的特点, 尤其是职业责任保险, 有些险种的赔付率超过100%, 保险公司几乎无利可图, 许多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兴趣都不大, 有些公司甚至对其望而却步。

二、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同时也意味着潜力巨大, 但真要将潜力变为实际的发展动力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法律层面上,制度体系不健全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 是一种法律的创造, 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

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环境紧密相连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

责任保险较发达的国家都相继制定了独立的产品责任法、雇主责任法、职业责任法等。

我国虽然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并已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但尚未颁布针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独立法规, 如《产品责任法》、《雇主责任法》、《环境责任法》等, 不能系统、完整、具体、清晰地表达相关损害赔偿责任。

而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 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 责任保险也才能因此产生和快速发展。

(二)技术层面上,缺乏科学的统计预测,费率制定不合理保险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累积各种风险数据以及核保核赔的统计资料, 为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研发提供一个完备的数据库。

而我国责任保险起步晚, 经验少,各类赔偿制度的历史统计资料严重不足, 不能进行科学的统计预测。

因此, 许多保险公司在开发责任险产品时, 片面借鉴国外的经验和统计数据, 脱离国内责任风险的实际情况, 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研发出的新产品市场认同度极低, 不能满足社会公众转嫁责任风险的实际需要。

此外, 有些险种比如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制定缺乏科学的依据, 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严密、科学的测算, 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予以确定, 导致许多保险公司在险种推出后因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而逐渐放弃承保。

(三)市场层面上,责任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责任保险涵盖面非常广泛,但目前各大公司销售的责任险品种非常有限。

虽然不少公司也开发了不少新型产品,如职业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等,但真正形成规模的并不多。

目前,保险公司对开展责任保险普遍都持比较谨慎的态度。

此外,有些险种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各行各业都是用同一个险种,没有细分某些行业特殊的风险,因此也没有真正达到风险专业的目的等。

(四)社会层面上,公民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由于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差, 尚未充分认识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甚至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面临取证、诉讼、判决等程序, 耗时太长, 因此在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 往往自认倒霉或草率私了, 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权益。

许多面临责任风险的个体对保险有错误认识, 认为投保后没有发生风险是资金的不必要消耗, 往往心怀侥幸回避投保责任保险。

(五)人才层面上,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与其他险种相比,责任险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如险种结构多,销售渠道分散、展业成本高等。

这些特点决定了责任险的推广需要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此外,责任险在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方面的技术含量也比较高,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管理等知识结构。

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责任保险的业务发展规模,更决定了其业务发展质量。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一)发展责任保险, 法制建设要先行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根本基础。

当今世界, 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地方, 就是那些民事责任法制最完善、最健全的国家和地区。

因此, 我国立法和司法部门要健全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 尽快制定颁布《雇主责任法》、《职业责任法》等独立法规, 为社会公众维权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保监会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积极参与其中, 在各种对责任保险有促进作用的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主动向立法机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好的法律环境。

(二)在政策、法律上国家应该给予支持责任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损失大,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经营主体普遍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在运用正常的商业保险手段难以开展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在部分领域强制推行相关责任保险。

通过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把对公众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提高责任的覆盖面,保证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政府在责任保险市场开发初期有必要对社会加以引导和规范管理,可以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采用差别、浮动费率等。

同时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以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保险人开发新型责任险种的积极性,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同时,应尽快建立起相对健全和完善的名师责任法律制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的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各种措施唤起市场对责任保险的需求首先, 提高社会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

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源于其自我保护意识。

因此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险意识, 努力培养适合责任保险发展的软社会环境。

当社会公众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专业机构和个人又需要转移各种民事损害赔偿风险时, 责任保险的发展也就水到渠成。

其次, 通过为被保险人提供适当的延伸服务刺激其需求。

这些延伸服务包括本该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或雇佣他人提供的类似于风险管理服务、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等。

比如, 某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起诉时提供法律辩护。

保险人提供的这些延伸服务都有其直接的经济动力, 因为他们迫切希望降低风险成本, 减少赔款支出, 提高收益水平。

因此, 这些延伸服务很容易激发起人们的购买欲望。

(四)规避经营风险, 创新产品, 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能力首先, 研发能有效降低投保人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品。

风险分级管理是降低逆选择行为的有效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不同行业、不同社会公众的风险等级设计保障水平相同而费率水平不同或费率水平相同而保障水平不同的责任保险产品供投保人自行选择, 甚至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需要、具体情况专门设计满足其需求的产品, 以此来摆脱逆选择行为的困扰。

同时, 在产品设计中适当地引入免赔额或免赔率等共保条款, 通过保险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来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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