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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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摘要:随着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和职业经理人出现,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

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权力加以扩张,伴随着相关商事立法从不同角度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制约,董事面临着职业责任风险,这一风险随着法律赋予股东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各种权利而日益增大。

但是董事责任过重也有负面效应,不利于董事放开手脚履行职务,这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离。

对于董事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风险转移机制,减轻董事的职业责任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为平衡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关键词:责任保险董事责任制度构建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概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为勤勉尽责的董事转移风险,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更好地为股东服务;在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通过激励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公司的社会化和开放性程度加深,在董事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时,通过董事责任保险的赔付可以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损失,维护公众利益。

1.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责任保险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责任保险又被叫做第三人保险。

[1]责任保险的出现是传统侵权法矫正正义理念向分配正义理念发展的成果,分析董事责任保险需要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作为支撑,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

1.1.1责任保险之特殊的保险标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仅包括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其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各国保险法均作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这也导致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小。

1.1.2责任保险之赔偿限额在保险人承保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尚未发生且难以确定,因此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通过约定赔偿限额赋予民事赔偿责任实体价值,同时也是对自身营业风险的评估。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护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利益,减少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而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覆盖的范围广泛,主要包括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能面临的法律诉讼、调查、罚款和赔偿问题等。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当今商业环境中,董事和高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责任越来越严重。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董事和高管人员往往会面临诉讼、调查或惩罚等风险。

一旦公司陷入诉讼或调查,董事和高管人员往往要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对其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是为董事和高管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使其在履行职责时更加放心。

通过购买董事责任保险,董事和高管人员可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和赔偿保护,帮助他们应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同时,董事责任保险也可以保护公司的声誉和财产,减少公司因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行为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带来的损失。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需要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

首先,公司应该了解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风险暴露情况,确定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范围。

其次,公司应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产品,确保董事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条款能够满足公司和高管人员的需求。

最后,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董事责任保险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保险合同和保单,确保董事和高管人员在面临法律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支持。

总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于保护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利益,减少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声誉和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确保公司及董事和高管人员在面对法律风险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字数:458】第二篇示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为董事提供保障和保护的保险制度,旨在减轻董事个人在公司经营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责任。

论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承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承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承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是指公司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用来保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企业治理工具,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在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承载了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费高昂:目前,我国的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保费较高,一些小型企业无法承受。

这限制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企业中的普及和应用。

赔偿额度过低: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相对较低,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对于犯罪行为或者恶意违规的高管而言,保险理赔远远不能弥补由于失信行为带来的巨大损失。

风险认知不足:一些企业对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还不够,不重视董事高管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工作。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降低保费:通过政府推动等途径,引导保险公司调整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价格,使得更多企业能够承担购买成本。

增加赔偿额度:完善相关法规和监管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和赔偿额度,提升企业、投资者和高管的信心和保障水平。

提高风险意识:政府可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企业和高管深刻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预防和处置工作。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诉讼 、 案权等 , 提 并建立 了相关 的监 督机 构以限制 董事权 力 , 防止
和不足 。
( ) 一 法律 层 面的分析
董 事责 任保 险所 依托 的董事 责任特 指 董事违 反注 意义 务所 应当承担 的 民事 责任 , 以公 司法 上对董 事注意 义务币 相应 的民 所 ¨
职权 的滥用 。
国被广 泛推 广使 用 的保险 品种 。其主 要 目的是 为 了降低董 事履 责 任 , 无疑 是对 公司和第三 人利益 实现 的一利I : I 碍 同时 , 事个 董 行职 责时可能 引致 的风险 , 减少 民事赔偿 责任制度给 正常 的经营 人 对损 失的 赔偿也 必 是杯水 车薪 ,无法 真 正达到 弥补缺 失 的作 活动所造 成 的压力 。 国公 司治理 结构 , 引入 独立 董事制度 等 用 。 为重要 的是 , 我 征 更 董事 艮惧 自己在 面对 不充分 信息 条件下做 出 措 施的 同时, 也开 始注意 到如何保护 董事及 救济董 事的经营 责任 的问题 。 尽管 董事 责任保 险制度 在我 国有 其得 以实行 的必要性 ,
下, 事, 董 经理 等经 营者的风 险 、 义务 、 责任 日益加 重 。为 了最大限度 地激 励经 营者 大胆从 事工 商业活 动, 为股 东谋取 最 大 的盈 利, 国 家公 司法往 往规 定董 事责任保 险制 度 , 董 事、 西方 对 经理 经营 中的 某些过 失责任运 用保 险机 制 分散其 风险 。 本文 就我 国董事责 任保 险建 立的 必要 性 以及董 事责任 保险 制度的现 存缺 陷和发 展前 景进 行 了分 析。 关键词 董 事责任 责任 保险 保险 制度 中图 分类号 : 92 9 D 2.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o1-3-2 10 - 22 l)2 80 5 0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近年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障独立董事的权益,提高其履职水平和责任意识,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专门为独立董事提供责任保障的保险制度。

该制度通过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为其提供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的赔付保障。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还可以在公司遭受损失时保护独立董事的个人利益,提高其履职积极性和独立性。

在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独立董事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会根据独立董事的职责、风险评估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费和保险条款。

独立董事购买保险后,可以在遭受损失或面临法律诉讼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可以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如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问题。

而责任保险的存在可以让独立董事更加放心地履行职责,不用过多担心个人利益受损。

其次,该制度有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在面临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最后,该制度可以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担任独立董事,增加公司治理的多元化和专业化程度。

然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保险费用较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经济压力。

其次,保险公司可能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进行限制,不同公司的保险条款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保险公司对索赔的审核和赔付的速度也可能影响实际保障效果。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增强其独立性,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然而,该。

董事责任保险保险保险保险合同风险控制

董事责任保险保险保险保险合同风险控制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风险控制引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董事及高管面临众多法律风险,其管理决策可能会引发诉讼或索赔。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为其董事和管理层投保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Insurance,简称D&O保险)。

本文将探讨董事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董事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为公司董事和高管提供法律保护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涵盖因其在职务中所作出的决策和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诉讼•管理失误•证券欺诈•违反信托责任通常情况下,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是公司本身,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董事及高管。

这种保险能够有效降低高管因工作导虽然产生的法律风险,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快企业决策的速度。

保险合同中的风险尽管董事责任保险为公司和董事提供了一层保护,但保险合同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1. 免责条款许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会设定免责条款,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

例如,故意不当行为、欺诈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通常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

因此,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企业需仔细审读免责条款,确保充分理解相关风险。

2. 保额不足企业在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时,可能由于成本等原因对保额进行不合理的压缩。

若诉讼金额超过保险的保额,企业将不得不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因此,企业需根据其业务规模和潜在风险,合理规划保额,以达到全面的风险保障。

3. 自负责任条款一些保险合约中可能包含自负责任条款,即在赔付之前,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先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

这可能导致董事在面临诉讼时的经济负担加重。

因此,在投保时,企业应评估自负责任条款对自身财务的影响。

4. 承保范围局限不同的保险产品在承保范围上有所不同,企业需选择合适的产品以满足自身需求。

例如,有些保险可能不包括海外业务,或不涵盖特定的行业风险。

因此,企业应该仔细核对保险条款,确保产品能涵盖其潜在的法律风险。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1 赔型 . 索 责任保险。 是指第三 人向 被保险 人请求索赔的 事 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 单的 有效期间. 则保险人应对被保
险 人承担保险 金给付责任的 保险。 其基本要素在于: 被保险
的董事、 经理在行使其职责期间有不正当的行为: 不正当行 为引发了第三人的索赔 . 董事、 经理因之而遭受损失: 第三人
的 索赔请求首次发生于 保险 单的 有效期间。 在我国。 责 董事 任 保险 应主 要采纳索赔型, 其原因 是由于 第三 人对董事、 经 理的索赔是现实发生的. 其损失的发生是明确的, 对此予以 保险, 更充分地发挥董事责任 可以 保险 填补损害之功能。 2 . 事故型责任 保险。 故型 事 责任保险, 则指保险人承诺对
被 保险 人因为约 定事件的 发生而 产生的 任务 损失予以补偿。 但 该约 定的事件。 对第三人有所影响而在保险单约定的 仅以
期间内 所发生的事 件为限。笔 者认为, 在我国 董事责 任保险
责任亦有明确的保险范围. 它只为 过失和 不当 行为 产生的责
任赔付, 不包括不诚实或明知的恶意行为. 也不包括关于诽
N .( u o ) o2 S m N . 4
论 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
张 昊 t 李震 东 2
( 州大 学松 田学院 , 东广 州 ,130 广 东省 高级人 民 法院 , 东广 州 ,16 5 广 广 5 17 ; 广 50 5 )
摘 要: 强化董事责任有助于形成公 司良 的治理结构 , 好 但也会影响到公 司的管理效率。董事 责任保险以董事向公司或第三者( 股东、 债权人等) 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建 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可以保障董事责任制度体现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风险管理视角分析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风险管理视角分析
配 的 角度 来 看 , 业 股 东 承 担 的风 险 有 两 方 面 : 场 风 险 和 企 市
风险的基本含义是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但是 到 目前 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是委托代理 的关系 , 即代理者为委托 为止对于风 险的定义 国内外学术界众说纷纭 , 尚无一个适用
于各 个 领 域 的公 认 定 义 。 在 理 论 上 , 比较 有 代表 性 的观 点 有 三 种 : 一 种 观 点 把 风 险 视 为机 会 , 为 风 险 越 大 可 能 获 得 第 认
二、 从风 险的角度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 在商业活动 的层面 上 ,企 业可能面临 的风险分 为两大 类: 首先是市 场风 险 , 企业所提供 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 有竞
的 回报也越大 ; 二种观点 把风险视为危机 , 第 认为风险是消
极 的事 件 , 可能 带 来 损 失 ; 三 种 观 点 介 于 两者 之 间 , 更 为 第 也 不确定 、 发生 时 间 不确 定 、 生 的 状 况 不 确 定 以及 后 果 的 严 发
学 术 , 为 风险 是 一 种 不确 定 性 。 不确 定 性 意 指 : 生 与 否 应 承担 的风 险 。 认 此 发 重 程 度 不确 定 。 要 某 一事 件 的 发 生存 在 着 两种 或 两 种 以上 险可 以通过 内部的风 险管理机制进行有效地管理 ,而企业所 只
的可能性, 那么该事件即存在着风险。
风险首先具有普遍性的特 征 , 即每个人 及各行各业随时 董 事 及高 管 之 间的 委托 代 理 关系 在一 定 程 度上 说 明企 业 对 董
都 面 临 着各 式 各 样 的风 险 ; 次 风 险 具 有 客 观 性 , 以人 的 事 及 高管 能 力 的认 可 ,当董事 和 高 管 的经 营决 策 失误 给 股 东 其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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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王伟、李艳关键词: 公司法/董事责任/经理责任/责任保险/保险制度内容提要: 董事责任保险是以董事、经理向公司或第三者 (股东、债权人等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董事、经理等经营者的风险、义务、责任日益加重。

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优秀的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西方国家公司法往往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

本文就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建立的必要性以及董事责任保险的立法框架进行了论证。

一、建立我国董事责任保险之理论根据董事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经理向公司或第三者 (股东、债权人等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最为典型。

目前,美国大公司中的 90 %以上已实施董事责任保险。

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乃是基于市场的内在要求。

1 .董事责任多样化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更为彻底,出现了所谓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成为公司运行机构的中心,其职权得以急剧膨胀。

种种情况表明,董事、经理的职权必须受到约束,否则,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都无从保障。

各国公司立法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职责。

一方面,法律首先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董事对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法定义务,如: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董事及时支付雇员工资的义务等,并对董事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亦赋予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各种权利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股东提案权、质询权、派生诉讼等,同时建立监事会、独立的审计人、外部董事等制衡机制对董事的权力予以约束,以抑制经营者滥用权力的行为。

总体上看,强化公司董事、经理的义务与责任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普遍趋势。

2 .利益的平衡董事、经理责任加重的积极方面在于,它可以促使经营者更加审慎地经营管理公司,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增强企业管理者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其消极的方面在于,太重的责任有时会造成经营者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挫伤其积极性,最终促成其以保守姿态经营公司,或者干脆拒绝接受董事、经理职务。

从长远看,这种消极的后果会降低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公司的经营活动归根到底是为股东获取利益,在公司盈利之时,股东无疑会财源滚滚;公司亏损时,股东则只承担有限责任。

董事、经理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因经营不善的过失行为而影响股东或公司的利益,但董事本人并非这一行为的受益者,对经营者苛以过重的责任,可能会造成经营者利益的失衡;同时,法律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的要求促使董事、经理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但经营者的行为越积极,则越有可能因过失致人损害;反之,经营者如不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则本身就可能构成对其义务要求的违反 (如:注意义务、勤勉义务等 ),例如:公司在市场上履行持续公开信息的义务时,董事、经理因疏忽大意而遗漏重要信息,则极有可能对遭受损失的证券持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董事、经理在沉重的义务和责任面前,希望法律能允许其利用某种风险转移机制,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经营过失而导致的责任。

否则,许多优秀的经营者将会在沉重的责任面前顾虑重重,乐于采取保守的“驼鸟政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缺乏创新的勇气和开拓的气概。

从长远看,这种心理状态会严重地制约职业企业家阶层的形成与发展,使公司资本难以增值,股东难以得到高额的投资回报,最终制约一国经济的发展。

基于以上考虑,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乃从立法上设计了相应的董事风险转移机制,允许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遂应运而生。

这就最大限度地激励优秀的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

3.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者面临着高度的经营风险,加之法律的逐步健全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日渐加重,企业的经营者已经感到了各种压力和风险。

从立法来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正在从不同的角度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职责,从此要求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例如,我国《证券法》第 6 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赔偿责任予以了规定,这使第三人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的根据。

如果说上述规定是公司外部对经营者责任的加重,对经营者决策程序、机制、责任等制度的建立则是公司内部对董事、经理责任的加重。

内部责任制度从根本上说,旨在恢复和完善企业法固有的一般责权利制衡机制,从而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高效、合理。

从现行政策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如果我们把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责任看作是约束机制,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则可以看作是激励机制,两者的协调发展,无疑是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建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为经营者分担职业风险,鼓励其创新精神,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

二、董事责任保险的分类董事责任保险,即在“责任保险”一词前加“董事”两字,则意味着该类保险与董事的损失有关。

鉴于此,董事责任保险不是针对公司之经营损失而进行补偿,如果公司对外需承担责任或支付有关的抗辩费用,则不可获保险补偿。

在董事责任保险的分类上,与其他的专家责任保险一样,可以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不同而划分为:1 .索赔型责任保险索赔型责任保险,是指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则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

其基本要素在于:(1 )被保险的董事、经理在行使其职责期间有不正当的行为;(2 )不正当行为引发了第三人的索赔,董事、经理因之而遭受损失;(3)第三人的索赔请求首次发生于保险单的有效期间。

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应主要采纳索赔型,其原因是由于第三人对董事、经理的索赔是现实发生的,其损失的发生是明确的,对此予以保险,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董事责任保险填补损害之功能。

2 .事故型责任保险事故型责任保险,则指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人因为约定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任务损失予以补偿。

但该约定的事件,仅以对第三人有所影响而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事件为限。

笔者认为,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事故型的保险不宜过多采用。

因为,在这种类型的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或在多长时间以内发生难以预测。

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从事这种相对不确定的保险业务,不便于有效地评估损失率,提留准备金以及明确保险费;而且在实践中,如何证明被保险人的不正当行为发生于保险单的有效期间,也颇费周折。

考虑到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完善需要一个经验累积的过程,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初期,事故型的保险宜少用。

三、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 2 1条第 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董事责任保险中,公司及其董事、经理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应当明确地予以界定,或者明确地指明被保险人的姓名、职务。

参照国外的经验,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一般应包括前任、现任或未来的董事或经理,他们必须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董事或经理的职责,至于他们是通过选举或任命的方式产生则无关紧要。

那么,外部董事能否成为被保险人呢 ?这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双方对此的界定。

通常,保险公司应当得到外部董事的全部信息,并决定是否将其纳入被保险人的范围。

目前,我国开始在一些公司中试行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将在公司中占一定比例,我国立法应允许当事人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对此予以约定。

值得考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对处于从属或受控制地位的子公司而言,其董事、经理能否与母公司的董事、经理同样地享有被保险人地位,实际上取决于母子公司之间控制或从属的程度。

有关的立法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强度予以特别关注,规定:只有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主导性的投票权,如:超过50 %,子公司才可以视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则其董事、经理应纳入被保险人的范围。

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组建了很多的企业集团。

然而,核心企业对从属企业的控制方式 (主要有合同型、控股型 )、控制强度差异较大。

保险公司在承保此类董事责任保险时,可以考虑借鉴这一做法,以投票权的大小决定被保险人的范围。

四、不正当行为不正当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是指董事、经理哪些不当经营行为可受保险赔偿。

这一定义中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即地位和行为。

董事责任保险对不正当行为的典型定义包括:1 .董事、经理在其职责以内,违反义务、过失、错误、不实陈述、引入误解的陈述、作为、不作为等行为;2 .仅只因为其是公司董事、经理而对其提出的索赔要求。

在责任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不正当行为的界定始终围绕着“被保险人的职责”这一概念展开,它实际上确定了可获保险赔偿的董事、经理的行为标准。

董事、经理的所谓“不正当行为”是产生董事责任保险的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董事、经理的行为如果超越了其职责范围,则不能获保险。

参考国外立法例,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立法在对职责范围予以界定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的行为:在某些公司中,董事或者经理兼任公司的法律顾问,于此情形,律师的行为显然不包括在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之内。

2 .普通行政人员的行为:公司中某些只负责行政事务的经营人员,如:负责信息或计算机控制的人员,亦不属于董事责任保险意义上的董事、经理;不能纳入保险合同享受保险利益。

3.股东的行为:有时,董事由股东所担任,在确定其是否以董事名义行事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不便,其行为有时很难截然区分为股东的行为、董事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董事行为的规定往往取决于相关的事实、法律理论或者第三人提出请求之性质,并没有统一的规则。

4.担任多项职务行为:当董事、经理在两家以上的公司任职时,其职责之间难免相互重叠,尽管法律上对经营者在多家企业任职并无严格的限制。

董事、经理在一家公司的行为可以作为其获得董事责任保险利益的根据,然而他不可以就其在其他公司中的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此外,董事、经理如果滥用他们手中的职权,为个人谋求私利,则将被视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保险公司将以其行为不符合保险单的记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推定不符合其应负之职责等为由,而拒绝给予其责任保险赔偿,例如:在公司法上,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之强行法义务,如其有意违反此项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则不能产生董事责任保险之支付义务。

有关部门判例对此论述道:“保险范围应包括那些克尽职守但仍造成了他人损害的董事,从而保护那些为促进公司的商业利益而作为的人,而不是违反公司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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